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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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路网规划的各等级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管理范围包括公路日常养护、养护工程、路网服务与应急管理、养护资金保障等。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行业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负责全区普通国道和部分省道的具体养护管理工作。

承担全区其他公路养护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分省道、农村公路的具体养护管理工作。

由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依法批复的经营期内负责管养收费公路的具体养护管理工作。

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称为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第五条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自觉接受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公路日常养护

第六条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务院及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技术指标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服务功能、安全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

第七条公路日常养护是对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绿化和环保设施等各项基础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查评定、技术检测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及养护系统管理等。

公路日常养护宜实行定性、定量、定价清单制。

第八条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日常养护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

落实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和隧道相关规定,特大、特殊结构、特别重要桥梁每年应由专业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检查工作,其他桥梁定期检查工作宜由专业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第九条国省干线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路面自动化采集应实现全覆盖。

农村公路积极推行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应用。

公路日常养护应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实现公路养护决策科学化、智能化。

第十条公路日常养护应积极分类有序推进市场化改革,合理确定市场化养护期限,引导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全面推进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进程,完善养护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形成主体明确、职责清晰、责任落实、措施有效的规范监管体系。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机构应严格路政巡查制度和执法力度,依法制止、查处各种损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公路养护工程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公路养护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结合公路养护中长期规划和实际路况需求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项目库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确定;收费公路项目库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确定,部分省道及农村公路项目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纳入项目库的养护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对于应急养护工程和确需新增养护工程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依据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建立完善预防养护制度,加大公路预防养护资金投入,预防养护里程比重应满足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并逐年有所增长。

第十七条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设计遵循“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由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收费公路技术复杂程度高(特大桥梁、单孔跨径大于150米的桥梁、特长隧道的加固改造工程)或投资规模较大(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养护工程设计遵循“谁主管、谁审查”的原则,由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其他养护工程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审查通过后实施,并将审查结果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详细说明施工工艺、施工过程控制检测指标和交、竣工验收标准。

同时应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和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

第十九条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办理开工报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二)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已设立,主要管理人员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已到位;

(三)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并由监理单位批复,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四)施工便道(如有)已修筑完成,并具备通行条件,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房屋等满足开工要求;

(五)拆迁工作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六)工地试验室已建立并备案,具备施工要求;

(七)主要物资满足连续施工要求,施工用主要机具、设备已进场;

(八)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条公路养护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自治区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负责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的养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为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其他类型养护工程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交通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应急养护工程包括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障碍物的清理;公路、桥隧、涵洞突发损毁的抢通、保通、抢修;突发的经判定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灾害、水毁等重大风险的处治。

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遵循设计、抢通与备案同步开展的原则,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应急养护抢修后未达到损毁前的技术状况时,应进一步实施专项养护恢复重建。

第二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按照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查)的养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负责。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

第二十三条加强公路养护培育监管,建立养护市场信用评价机制,逐步将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咨询等从业单位纳入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第四章路网服务与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应建立纵向贯通、横向衔接、责权清晰的路网运行管理体制和出行服务工作体系,构建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区域协同、信息共享等路网运行联动机制,强化公安、交通、气象、国土、地震、民政等部门跨行业合作及信息资源共享,推动高速公路网、普通国省干线网、农村公路基础网运行管理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发展。

第二十五条应提升路网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科学辅助决策水平,积极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与公路交通行业发展深度融合,为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路网规划、养护管理、应急管理、公共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六条建立部、自治区、市三级公路网运行监测、协调管理和应急处置平台,落实《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规定,对主要路段、重要节点、重点设施实时监测,保障高速公路、重点普通干线公路以及重要农村公路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七条应积极推进多元化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公路养护场站等用地,科学设置服务区、停车场,增设观景台、汽车露营地、旅游服务站等特色设施,鼓励公路服务区内设置加气站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洁净能源服务,推动节能减排。

构建公益服务与个性化定制出行信息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免费Wi-Fi、短信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手段促进消费升级,为公众个性化出行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配合宁夏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部门开展预警监测工作,负责对气象、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搜集、接收、风险分析及做好预防处置工作,负责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搜集、上报、风险研判和处置等工作。

严格按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和《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公路出行信息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各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根据国家及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根据抢险和应急养护的需要,落实必要的抢险和应急养护材料、设备,及时组织清除冰雪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通行障碍,修复损毁的公路,并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公路发生灾毁阻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一般阻断24小时内抢通,严重阻断应尽快恢复通行。

一般降雪天气,高速公路应及时清除路面积雪,保证无结冰积雪的基本通行条件。

中到大雪,降雪结束后24小时内高速公路应保证至少双向两车道的清除积雪;雪停后48小时内,保证路面行车道及硬路肩清除积雪。

第三十一条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加强与交通综合执法、应急、消防、交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灾毁现场安全和行车安全。

(一)施工单位负责编制交通管制方案、修筑并维护好临时道路,按照规定设置施工、警示、绕行等相关标志,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做好组织施工。

(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护工程施工现场施工、警示、绕行等标志设置,临时道路修筑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协助施工单位办理交通管制手续,负责做好交通管制工作,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三十二条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筹措。

第三十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支出预算编制执行宁夏地方标准《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和《小修保养预算指标》,农村公路养护预算执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预算编制办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预算法》规定,强化预算批复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规范性,不得随意调整预算。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临时性工作等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建立逐级负责、逐级检查的监督检查考核体系。

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全区各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政策标准情况。

检查结果作为各责任主体年终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年度部门财政预算中列支监督检查专项经费,每年组织一次全区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实行路况外业和管理内业检查相结合方式。

具备条件时,增加公众出行满意度调查。

第三十九条对未达到相关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的路段和公路桥梁、隧道,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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