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转出的会计分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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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转出的会计分录
进项转出的会计分录
进项税额转出管理探讨进项税额转出管理探讨左岸金戈一:
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损失中。
二:
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的图表区别③涉及进项转出的货物均不涉及现金收入④税基为原购进价格,税率为原适用税率三:
进项税额转出案例:
1.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从哈尔滨泉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购入水泥熟料等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9张,不含税金额合计56,191,679.51元,进项税合计9,552,585.39元。
开票日期均为2012年,加盖旧式发票专用章。
经请示哈尔滨市国税局研究同意,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上69张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限你企业于2014年9月30日前,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汉川市国税局:
进项凭证中抠出2462万税款。
11月11日,从汉川市国税局获悉,今年元至10月,该局强化增值税进项凭证审核,对348份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予以不允抵扣处理,转出进项税额2462万元,督促涉及的61户企业作纳税申报和账务调整。
注:
1.实务中进项税务转出被稽查的很多,案例也很多,原因也很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八,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
分析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以及销售收入类等账户,并核对其会计凭证,看是否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事项,该办理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否已经转出,转出额确定的是否正确。
对兼营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应通过分析有关销售收入和成本账户,看是否按规定办理进项税额转出。
四:
税法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13106号)五:
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六:
增值税申报表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列示:
四:
会计处理1.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
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查明原因批准后转账:
借:
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后的材料计入)营业外支出(属于非正常损失部分)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过失人赔款)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或存货盘亏未查明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时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
原材料/库存商品查明是非正常损失部分时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查明原因批准后转账:
借:
管理费用—财产盘亏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其他应收款款--(保险赔款、过失人赔款)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借:
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
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批准后转账:
借:
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过失人赔款)贷:
固定资产清理3.原生产用的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或无形资产研发等(用于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外)借:
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贷:
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借:
营业外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贷:
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企业决定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借: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贷: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2)实际发放外购货物时借: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
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购货物时涉及的运费,且已按运费取得专票的11%,应将该进项税额一同予以转出。
八:
进项税额转出日常管理探讨1.存货盘点管理:
区分存货盘点原因(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盘亏非正常损失存货进项税额转出,根据存货购进对应的税率进项转出。
(零税率/小规模代开的专票3%/17%/11%/6%等),遵循抵扣多少,转出多少。
制定进项转出的制度,流程,核算规范。
2.取得发票不合格(专票不合规,专票来源不真实等)?
3.关于返利增值税转出转出问题,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国税发1997167号?
对于第八点进项税额转出日常管理欢迎视野老师就自己岗位工作对此块心得分享,并对一些文件的理解分享.谢谢!
转出进项税额奥妙多转出进项税额奥妙多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菏泽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转出进项税额奥妙多总结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
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
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
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
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10.47(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
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
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
则:
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
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例:
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运输费1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
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
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
(30-3.9)+(1-7%)+5=32.03(万元)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
30×13%+1×7%+0.85=4.82(万元)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20÷32.03×4.82=3.01万元2.当量成本比例法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例:
2002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
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20×8×17%+6×20×75%×17%=42.5(万元)
(二)收入比例法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
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例:
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3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销售收入50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0×20÷250=4(万元)原材料进项税转出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企业1.仓库建造领用生产用原材料10万.2.购入一办公楼价款2340万,款项银行支付。
3.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增值税发票上设备价款为200万,增值税为14万,另发生运输费用2万,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安装该设备时,领用原材料一批,价值为18万。
1:
借:
在建工程11.7贷:
原材料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72:
借:
固定资产2340贷:
银行存款23403:
借:
在建工程20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贷:
银行存款236借:
在建工程18贷:
原材料18解析:
在增值税中,进项税可以抵扣的对象是,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动产(动产中的消费品除外)和生产过程中耗用的物资和原材料,其他的就不可以抵扣了,当然不动产根本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所以更就谈不是增值税的问题了。
1、由于原材料是用于仓库的,仓库是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的范畴,即其他不征增值税,而营业税的范畴,所以其不能去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即原材料原来已抵扣过的进项税,不再可以抵扣了,就必须的转出来,税法不允许非增值税的对象抵扣增值税,所以我们说,这个问题是要将进项税转出的。
2、购入一办公楼,由于办公楼属于不动产,不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所以购入时,就不会有增值税的问题的,所以也就谈不是抵扣与不抵扣的问题了,实际上购入办公楼是营业税的征税范畴的。
这里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
3、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这是生产用的动产,税法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那么用与其安装的原材料的进项税也是同样可以抵扣的,而原材料在购入之初就已经抵扣过了,所以不再转出了。
即只将原材料的成本记入到安装设备的价值中就可以了。
进项税转出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
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位于**(地址),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年**月**日成立,**年**月**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编码为***,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五金制品。
于**年**月**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公司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业以来都有经济业务往来,双方建立了友好的协作关系,来函此笔业务由我司采购员***向**公司业务**分别**次通过传真签定采购订单。
第1次于**年**月**日签定采购订单,订购单号为**,货物名称为***,规格***,订购数量为****,含税金额为****元,交货日期:
****。
第二次于**年**月**日签定采购订单,订购单号为**,规格***,订购数量为****,含税金额为****元,交货日期:
***。
根据我司要求,***公司委派**业务分别于**年**月**日(送货单号为*****)、**年**月**日(送货单号为****)、把货物运到我司仓库,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合计数量:
****。
以上货物由我司收货员***签收,运费由**公司承担。
上述**笔业务**公司于**年**月**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发票号码为****、开票日期***、金额***、税额***、价税合计***,(与订购单金额及送货单品名数量一致)。
根据采购订单要求,结算方式为月结**天,所以货款我司尚未支付给***公司,我司已在***年***月向****国税局认证抵扣。
在***年**月**日接到税务局通知***公司把发票(号码)作废了,我公司财务员***马上联系对方财务负责人***进行询问,要求重开具发票,并对作废发票作出解释,对方解释原来财务人员操作错误不小心把发票作废了,经过双方协商同意,重新开具发票。
我司对已经认证的发票(号码)进项税额***元,在**年**月**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特此说明。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
***有限公司日期:
**法人签字:
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22日字体:
大中小问题内容:
我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及原材料报废较多,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一些疑问,进行相关咨询:
1、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我司理解为下列几种情况可不做进项税转出(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
a.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
b.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c.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以上三点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
另:
财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于已经报废的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以上三点成立怎样将转出的进项再转回来?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
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
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11/04/22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22日问题内容:
我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及原材料报废较多,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一些疑问,进行相关咨询:
1、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我司理解为下列几种情况可不做进项税转出(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
a.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
b.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c.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以上三点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
另:
财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于已经报废的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以上三点成立怎样将转出的进项再转回来?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
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
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进项税转出情况说明进项税转出情况说明东莞市国家税务局XX税务分局:
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位于东莞市XX镇XXX,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XX年XX月XX日成立,XX年XX月XX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编码为XxXXX,经营范围:
从事纸品以及相关原材料的分割、包装、仓储、批发及进出口业务,并提供上述产品的销售。
于XX年xX月XX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公司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开业以来都有经济业务往来,双方建立了友好的协作关系,来函此笔业务由我司采购员***向**公司业务**分别**次通过传真签定采购订单。
第1次于**年**月**日签定采购订单,订购单号为**,货物名称为***,规格***,订购数量为****,含税金额为****元,交货日期:
****。
第二次于**年**月**日签定采购订单,订购单号为**,规格***,订购数量为****,含税金额为****元,交货日期:
***。
根据我司要求,***公司委派**业务分别于**年**月**日(送货单号为*****)、**年**月**日(送货单号为****)、把货物运到我司仓库,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合计数量:
****。
以上货物由我司收货员***签收,运费由**公司承担。
上述**笔业务**公司于**年**月**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发票号码为****、开票日期***、金额***、税额***、价税合计***,(与订购单金额及送货单品名数量一致)。
根据采购订单要求,结算方式为月结**天,所以货款我司尚未支付给***公司,我司已在***年***月向****国税局认证抵扣。
在***年**月**日接到税务局通知***公司把发票(号码)作废了,我公司财务员***马上联系对方财务负责人***进行询问,要求重开具发票,并对作废发票作出解释,对方解释原来财务人员操作错误不小心把发票作废了,经过双方协商同意,重新开具发票。
我司对已经认证的发票(号码)进项税额***元,在**年**月**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特此说明。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
XxX有限公司日期:
2013年7月5日法人签字:
进项税转出是什么意思进项税转出是什么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
(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4.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1)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①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②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④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⑤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即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平销返利收入)
(2)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难点)例1某企业将库存材料用于本厂厂房基建,实际成本为50000元,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0000×17%=8500元——①实际成本法A.适用范围:
a.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b.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B.计算方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实际成本×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例2某服装厂因管理不善造成产品仓库被盗,共损失产品账面价值80000元,当月总的生产成本为420000元,其中耗用外购原材料的价值为300000元,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1)损失产品成本中所耗外购货物的购进额=80000×(300000÷420000)=57144元;
(2)应转出进项税额=51744×17%=9714元。
——②成本比例法A.适用范围: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B.计算方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产品的实际成本×外购货物占产品成本的比例×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例3某制药厂既生产应税药品,又生产免税药品,2010年2月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税款3400元,当月销售应税药品取得收入80000元,销售免税药品取得收入20000元,应税药品和免税药品均耗用外购原材料,但无法准确划分。
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3400×[20000÷(80000+20000)]=680(元)——③收入比例法A.适用范围: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B.计算方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例4某食品厂2月份从农民手中购进鸡蛋2000个,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1000元,用作生产蛋糕的原材料。
3月份该厂将该批鸡蛋全部发给职工,该厂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
•3月份:
2月份:
例5某企业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金额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
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是:
(4)(50000-4650)×17%+4650÷(1-7%)×7%——④还原计算法A.适用范围:
a.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b.运费进项税额转出B.计算方法:
例6某商场2012年1月从某粮油加工厂购进一批食用植物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为3900元;2012年3月,该商场从粮油加工厂取得返还资金为11300元,计算该商场2012年3月应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