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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转院管理制度四篇

转诊转院管理制度四篇

篇一:

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为了给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我院与上级医院之间的联系,逐步形成一个有序的转诊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诊转院:

1、由于我院当前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不能确诊或治疗条件有限的患者;

2、不属于我院诊疗范围的患者;

3、患者及家属要求转诊转院者。

二、符合转诊转院的病例原则上转入上级协作医院或区内三级医院。

三、确定需转诊转院的门诊患者,由门诊医生提出,需经上级医师(专业组长/专科医师)或科主任亲自会诊查看;确定需转诊转院的住院病例,由主管医师提出,应请示报告上级医师或科室主任,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应亲自会诊查看患者,必要时组织科内讨论或科间会诊讨论,科主任确认转诊转院后,由主管医师填写《双向转诊单》申请到医务科审核,经分管院长或总值班同意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双向转诊单》盖章手续。

急诊转院也应电话报告,过后补办《双向转诊单》申请。

四、主管医生应正确评估病人在转送途中的风险,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患者转出前,应及时完成各项医疗文书的书写。

五、转院前应做好与患者或家属的病情沟通及说明转院途中的风险并履行签字手续。

六、转院患者应按出院办好相关手续,医务人员应协助办理有关转院手续。

七、确诊或高度疑似传染病的病人按相关规定转指定医院治疗,精神病人应转精神病科(院)治疗。

八、因各种原因,患者或家属提出自动转院的,由其本人、家属或单位自行联系解决,按自动出院处理。

经治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在《沟通记录表》中写明“要求自动转院,自愿承担转院风险,后果自负”字样并签名。

九、患者及家属要求转诊转院的,将影响医疗费用的报销,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

十、转市外上级医院,不填写《双向转诊单》,但需填写《宜宾市医疗保险转院申报审批表》。

十一、患者转送:

首先征求患者及其家属意见,原则上由上级医院医务人员接诊;如病情需要紧急转送,也可以在缴纳救护车费和出诊费用后由本院急诊科负责安排医务人员护送,医生由转诊科室负责,途中要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并且需与对方医院取得联系,到达后与被转医院有关人员做好患者病情交接手续。

十二、在医院现有条件许可下,非患者家属自动转院的,不得随意转诊转院患者,对违反上述流程造成后果者,医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内转诊转院流程图

 

 

 

XX医院双向转诊单

------------------------------------------------------------------------------

存根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于年月日因病情需要,转入医院科室,接诊医生。

转诊医生(签字):

科主任意见及签字:

医务科审核意见:

分管院长/总值班意见:

年月日

-------------------------------------------------------------------------------------------------------

双向转诊(转出)单

(机构名称):

现有患者性别年龄因病情需要,需转入贵单位,请予以接诊。

初步印象:

主要现病史(转出原因):

主要既往史:

治疗经过:

转诊医生:

(签字)

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

年月日

--------------------------------------------------------------------

填表说明:

1.本表主要由转诊医生填写。

2.初步印象:

转诊医生根据病情做出的初步判断。

3.主要现病史:

患者转诊时存在的主要病症。

4.主要既往史:

患者既往存在的主要疾病史。

5.治疗经过:

经治医生对患者实施的主要诊治措施。

篇二: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县内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运行半月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步骤不一致、操作方法不统一、转诊(转院)要求口径不一致等问题,为保证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顺利运行,现就若干问题具体处理通知如下:

一、凡因急诊急救直接到市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办理转诊转院补办审批手续时,其提供的市级医疗机构急诊诊断证明上除须注明有“急诊入院”或“危重入院”及简要危急重病情情况描述外,还须提供入住就诊医院的“首次病程记录”和“长期医嘱单”的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周。

参合患者因急症由xx市医疗急救中心统一委派“120”救护车接送到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在入院后一周内凭“120”急救处置病历复印件和急诊入院诊断证明到县合医中心补办转诊(转院)审批表。

二、各乡镇定点医院(卫生院)非紧急原因不得直接将“非危急重”患者转入市定点三级医院。

否则,患者因此产生的补偿费用差额由转诊医院承担。

三、参合患者因个体差异原因要求采用微创手术治疗方式的,如转诊医院和其他县级医院又不能开展的,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县人民医院进行微创手术治疗,首诊医院应予同意办理。

四、外出到xx市城区临时居住、务工、读书、探亲的参合农民因罹患非危急重疾病直接到市级定点医院就诊的,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可在出院后三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务工单位证明、村委或社区居委会证明、个体经商的工商所证明等相关证明)和就诊医院的出院诊断证明、住院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等补偿所需资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合医办办理补偿报销,其报销标准为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

不能提供相关临时居住(暂住)证明的,其补偿标准按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45%执行。

五、参合患者如罹患新生儿科(指自脐带结扎至生后满28天为新生儿)、精神科、骨科、恶性肿瘤四个专科疾病,可直接到县级专科医院或设有专门科室的县级医疗机构(二乙及以上)治疗。

如因病情危重需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上述县级医疗机构首诊医师(科室)可按程序直接办理专科内病人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手续,但不能越科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如县骨科医院收治的骨伤科病人可以直接办理转市三级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手续;但其收治的儿科病人则不能直接转市三级医疗机构,仍需按程序转入县人民医院)。

但“危急重”新生儿科病人除外。

六、原已确诊的癌症患者既往已在市三级医院进行放、化疗治疗的可按要求持相应诊断证明资料直接到县合医中心补办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管理办法”实施以后确诊的癌症患者,需先到县人民医院肿瘤科诊治,不能擅自越级到市三级医院治疗;确因治疗需要转市三级医院的,应由县人民医院肿瘤科按程序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需行放射性治疗的,可持相应诊断证明材料到县合医中心办理转市三级医院的转诊(转院)手续。

县合医中心对癌症患者的转诊(转院)审批参照危急重病人补办转诊(转院)程序操作。

七、参合农民因在县人民医院行白内障复明手术治疗出院后,因同一疾病手术后遗症需到原就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需到户籍所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应予以办理。

八、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具《转诊转院审批表》时,必须填写拟转入医院,并向患者及家属讲明。

如因转诊医院未填写拟转入医院而导致患者自行越级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所产生的新农合补偿费用差额由开具不合格《转诊转院审批表》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九、结核病人的转诊转院,因为县内结核病人归口县医院向家坝分院集中治疗,如病情需要转院,须县医院向家坝分院提供《转诊转院审批表》,并经院长签字审批。

十、参合农民凡因意外伤害自行到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新农合补偿条件的,出院后持无第方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证明材料和就诊医院的出院诊断证明、住院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等补偿所需资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合医办按常规补偿标准办理补偿报销。

十一、特殊病种转诊转院。

凡参合患者因罹患爱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疾病、白血病等特殊疾病须到市三级及以上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的,可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相应检查报告到县合医中心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十二、建立首诊医院(医师)转诊(转院)责任追究制度。

参合患者因病到乡镇级医疗机构首诊后需要转诊(转院)的,如果首诊医院(医师)未为其开具转诊(转院)手续,而是口头动员患者自行到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一经查实,其产生的新农合补偿费用支出由首诊医院(医师)承担。

特此通知

附件:

报销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新农合补偿报销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外出务工或临时居住证明材料:

务工单位证明或村委(社区居委会)暂住证明、个体工商许可证复印件等。

二、就诊资料:

出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住院长期医嘱、住院临时医嘱、体温单、相应检查检验报告)、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三、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合医证。

四、意外伤害证明材料:

无第三方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证明材料。

篇三:

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患者的需要决定患者转院或转诊,以保证患者安全和治疗的持续性,医院制定本制度指导患者的转院或转诊。

2.适用范围:

针对所有由由本院转出的患者。

3.定义(无)4.职责(无)5.标准

5.1由本院转出:

5.2.1转出程序:

5.2.1.1患者的病情需要转院或者患者要求转院时,应向患者及家属充分告

知,谈话记录记入《医患谈话记录单》中。

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者死亡者,应当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者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5.2.1.2主诊医生必须经过科主任同意后上报医教部,由医教部联系适合该

患者治疗的接收医院和医生,经联系后同意患者转入该院。

5.2.2主诊医师在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治疗需要、健康情况、家庭情况及转入医院

的医疗服务能力的基础上,按照各科的具体要求,决定患者是否需要转入其他医院继续治疗。

主诊医师根据患者及家属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对转院(转诊)情况进行讲解,并记入《医患谈话记录单》中。

5.2.3转院时,由主诊医生完成转院记录,填写“转院记录单”,转院记录包括:

简单的病情及治疗摘要,转院的理由,接受医院的名称及医生姓名,决定转出的医生姓名,转院时间。

5.2.4患者由接受医院的转运中心进行转运,患者在我院进行交接,对方工作人员

负责患者转运期间的监护和安全。

5.2.5患者转出后,其服务职责相应地从本院转到接受医院。

5.2.6禁止转运的标准:

5.2.6.1心跳、呼吸停止;

5.2.6.2有紧急气管插管指征,但未插管;

5.2.6.3血流动力学极其不稳定,但未使用药物控制病情;5.2.6.4病情危重,转院可能加重或死亡者。

5.2.7转出标准(见附件)5.2转院(转运)中的转运

5.3.1一般患者的转运

5.3.1.1所有待转运患者应由主诊医生评估后决定适合的转运方式,按患者

病情需要安排我院有资质的医护人员陪同护送或者由120专职医务人员接诊。

5.3.1.2患者转运由护送人员及制定的员工通过轮椅或平车从原来部门/病

.

房转运到其他部门。

这些人员必须经过正确转运患者和保证转运过程安全的培训。

5.3.1.3除患者责任护士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负责转运患者前,须先通知责

任护士。

5.3.1.4转运时如果需要用轮椅、平车转运,由病房护士通知保安协助接送。

5.3.1.5院外转运时需获得主诊医生的医嘱后方可进行,并携带病情介绍,

并追踪患者的治疗情况。

5.3.1.6转运过程中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5.3.2危重患者的转运

5.3.2.1转运下列患者时要按本规定(危重患者的转运)进行转运;5.3.2.1.1生命体征不稳定(单纯发热除外);5.3.2.1.2意识改变;5.3.2.1.3抽搐;

5.3.2.1.4机械通气患者;

5.3.2.1.5使用镇静药后有意识抑制等改变;5.3.2.1.6带有创压力监测管(如有创血压监测);

5.3.2.1.7静脉使用调节血压、心律及呼吸方面(如升压药物,呼

吸兴奋剂)。

5.3.2.2转运患者前按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5.3.2.2.1开具医嘱

5.3.2.2.2准备氧气及相应的生命体征监护仪器;

5.2.2.2.3开通留置的静脉通路;对于大出血患者,应保持两路

以上的静脉通路。

5.3.2.3转运方在转运患者前,医教部应通知接收部门,以确保接收部门

获知病情,做好准备工作,转运时携带病情介绍,并追踪患者的治疗情况。

6.流程

6.1转院(转诊)制度(见附件一)7.表单

7.1《医患谈话记录单》7.2《转院记录单》8.相关文件

8.1产科转院标准(附件二)8.2妇科转院标准(附件三)8.3新生儿转院标准(附件四)

.

附件一:

转院(转诊)制度

患者提出转院要求或病情需要转院

主诊医生评估是否适合转院,向病人及家属交待病情,并记录在《医患谈话记录单》中,双方签字。

符合转院条件的,通知医教部联系接收医院

接收医院安排转运工具,主诊医师做好转院记录及病情接受。

主诊医生做好与接收医院医生的交接

追踪患者的治疗情况

不符合转运条件的病人,本院继续治疗

.

附件二:

产科转院标准1.妊娠合并心脏病1.1先天性心脏病:

1.1.1严重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

1.1.2复杂性畸形;1.1.3心功能II级以上;1.1.4有肺动脉高压者。

1.2风湿性心脏病:

1.2.1重度二尖瓣狭窄者;1.2.2有心衰史;

1.2.3风湿性心脏病伴心律失常;1.2.4重度复合瓣膜损伤。

2.妊娠合并急性病毒性肝炎3.妊娠合并重度糖尿病4.妊娠合并急性阑尾炎

5.妊娠合并急性胆囊炎和胆结石6.妊娠合并肠梗阻

7.孕检时发现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如:

血液病、肾病、原发恶性高血压、再生障碍性贫血、凝血功能障碍

8.高热患者且排除妇产科感染性疾患9.妊娠合并恶性肿瘤

10.妊娠合并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11.妊娠合并凶险性前置胎盘12.妊娠剧吐并发Wernicke脑病

13.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导致严重的肝肾功能损害或出现神经系统症状14.严重产后出血需行介入治疗

15.妊娠合并传染性疾病如结核、结膜炎等16.经院外专家会诊建议转院治疗

附件三:

妇科转院标准

1.妇科恶性肿瘤手术患者需做放疗;

2.妇科患者合并外科急腹症如阑尾炎、急性胆囊炎、胆结石、急性胰腺炎、肠梗阻等;3.妇科患者合并重症胃肠炎、肝脏疾病、急慢性肾病、泌尿系统结石嵌顿;4.妇科患者合并血液系统疾病如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5.妇科患者合并心脑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新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变畸形,颅脑肿瘤;

6.妇科手术患者术前合并肺炎、肺结核、肺纤维化、肺功能严重下降;7.妇科手术患者合并肌无力、肌力下降;

8.妇科手术患者合并性传播疾病如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9.妇科患者合并严重眼病、耳鼻喉炎性疾病或肿瘤;10.妇科患者合并全身炎性反应综合征重症;11.子宫疤痕妊娠、宫颈妊娠需要行介入治疗。

 

附件四:

新生儿转院标准

1.早产儿:

出生体重不足1000g及/或胎龄不足30周者,需要上呼吸机者。

2.有心肺问题的新生儿(如呼吸窘迫、青紫、心功能不全),需要上呼吸机者。

2.窒息后:

出现神经系统异常(易激惹、抑制、抽搐、肌张力减低等),酸中毒难以纠正,低血糖、低血钙等代谢紊乱。

特别有医疗纠纷倾向的。

4.出生24小时内出现黄疸或/及黄疸时新生儿嗜睡、纳量减少,需要换血者。

5.有畸形的新生儿(如膈疝、食道气管瘘、消化道闭锁、脑脊膜膨出等)。

6.其他:

糖尿病及子痫母亲的婴儿、宫内发育迟缓、出血性疾病、溶血性疾病、严重感染等。

7.需要转小儿外科的新生儿。

 

篇四:

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病人的管理,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防范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是为了保障病人能够得到更方便及时有效的治疗,医院特制定病人转诊转院管理规定。

1、凡通过经治医师(包括门诊医师和住院医师)详细检查,并请科主任或上级医师会诊后诊断为危重病人,且又限于医院现有设备和技术水平,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须及时转院者,经科室主任报请院长或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但如在紧急情况下可边转院边向院领导汇报。

2、对入院后3天诊断不明确的患者,经治医师应及时报请科主任或上级医师会诊,详细查看病人后,仍不能做出明确诊断者,应及时与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病情沟通,并建议患者或其家属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明确诊断,需转院治疗者,经治科室应给与办理转院手续。

3、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病情不稳定或有加重趋势或出现新发病灶,经治医师应及时报请科室主任或上级医师会诊,并及时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病情沟通告知,同时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如需转院时,请经治科室及时给与办理转院手续。

4、患者转院时,经治科室应及时与转入医院联系。

转院病人病情较重时经治科室应派医护人员护送至转入医院。

5、凡病人或家属提出转院要求的,一律执行转院。

6、凡一切转院病人,经治科室必须及时认真完成病历资料及相关手续。

7、本规定请全院医务人员从规定下发起共同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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