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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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二〇一八年安全教育培训管
理制度》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落实矿井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教
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第 44 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 号令《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
部规章的决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
局第 92 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
产监管总局第3 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 号令)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印发****《安全教育培训
管理制度》,望认真执行。
附件:
《****二〇一八年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
2018 年 1 月 1 日
****党政办公室2018 年 1 月 1
日印发
附件:
****2018 年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
员的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
管总局第 44 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 号令《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
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
管总局第 92 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
全生产监管总局第3 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 号令)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
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培
训、岗位技能培训、上岗资格培训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 安全教育培训的原则、培训形式
全,
第四条 培训原则:
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干
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培训原则,不断创新安全教育培
训的新模式、新方法,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教
育、操作技能的培训,为矿井的安全发展培养安全型、实用型、
技能型人才奠定基础。
第五条 培训形式:
业余培训、脱产培训、日常自主培训、
专项培训、外委送培等培训形式。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矿井安全
成
教育培训主体责任, 立由矿长任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
小组,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科室(区队)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
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矿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落实, 公
室设在安监处,安培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矿长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副矿长为分管负责
人,监督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况
计划的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资金的使用等情。
各科室(区
队)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安全
教育培训计划的要求开展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积极配合
矿培训中心按时完成培训任务。
第七条 安培中心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和管
相
理工作;合理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所需资金; 关证件的管理与发
放;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立健全从业
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做好严重“三违”人员停班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上级下发的培
训计划,排定具体送培计划,分批安排“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
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培训,确保“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持
有效证件上岗。
第四章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
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
,
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
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
特
及实际操作能力。
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
《
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后
种作业操作证》 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 ,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
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参加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的
专门培训。
但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 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
应
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 当重新进
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
经
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
岗。
第十一条 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
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悉自身在安全
应
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 当颁发安
不
全培训合格证明;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 得上岗作
业。
第十二条 新入矿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三级”
(矿、区队、班组)岗前培训,进行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保证
自
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 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
能。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 学时,考试合格后,
实
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 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
方
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 可独立工作。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
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第十三条 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
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矿井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
经
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培训合格后,方
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煤矿调度员培训、矿山兼职救护队员培训、职业
卫生管理人员、涉爆人员培训、煤矿专兼职教师培训、应急管理
人员培训等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及时送培,做到应培尽培。
第五章 培训资金的保障
第十五条 依据财建【2006】317 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企
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通知”,切实执行《国
》
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
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
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
业,可按 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安全
教育培训经费。
****按 2.5%足额提取。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培
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92 号令)中:
“用于安全培
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的规定要
求。
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保障
矿井自主培训活动的开展。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期间,享有正常的
均
工资待遇和必要费用,经上级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报销相关培
训费用。
第六章 培训计划的制定与落实
第十八条 安培中心在每年底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实际进行培
训需求分析、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及上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
报
安排,及时编制次年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请矿井主要负责
人审批。
第十九条 各区队要设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
组
训工作,严格按矿井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要求, 织本区队职
工参加各项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章 培训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实
第二十条 安培中心负责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
行一人一档。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
(
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二)
(
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
(以
核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 及被追究责任,
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五)其他有关情况。
矿井开展的自主培训,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
期一档,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
(二)培训时间、地点;
(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 四)课程讲义;(五)学员名册、
考勤、考核情况;(六)综合考评报告等;(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安培中心保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特相
人员考核合格证明、 种作业操作证原件, 关人员持副卡上岗。
第二十二条 入矿新工人培训、“三项岗位人员”外出培训、
转岗培训、全员培训、应急预案培训等应及时填入学员档案卡。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员不得随意更改档案中的内容。
档案
管理员应对保存的员工培训档案做定期整理。
第二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档
特
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六
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案
管理员应妥善保管档案材料凡需要查询记录情况的应向该部门
提出申请,得到培训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查询档案。
第八章 培训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安全教育培训
“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执行上级培训
机构规定的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主要包括:
(1)2018 年安全形势任务教育;
(2)国家安监
总局 92 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3)企业安全文化;
(4)消防安全知识及****矿规矿纪;(5)矿井防治水安全知
识、水害事故专项处置方案;(6)2018 年矿井发展目标形势
任务教育;( 7)自救互救、创伤急救知识;( 8)职业病防
治知识;(9)员工行为安全管理;(10)避险逃生知识(自
救器的使用);(11)2018 年矿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专
项)和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12)2018 年矿井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入矿新职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一)矿级岗前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
(2)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职业病防治相关内容;
(5)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作业
防自
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救互救和急救的方法;岗位安全风险辨识相关知识及重大安全
风险管控措施等。
(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7)有关事故案例;
(8)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区队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职业病防治相关内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
(3)职业病防治相关内容;
(4)有关事故案例;
(5)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转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
转岗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新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
责任制、新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防治、有
关事故案例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四新”安全教育培训
“四新”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根据所使用的新设备、新设施、
新材料、新工艺制定针对性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相应的安
全生产知识,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事故应急措施及防范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治、“四新”方面的专
项辨识评估结果及其它需培训的内容。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新法律法
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
面的安全培训。
第九章 全员学习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 倡导快乐学习理念,实施“分阶段、分层次、分
专业”学习体系,努力提高学习效果和质量,以竞赛的形式,促
进各单位之间的学习交流,形成全员学习、全程学习的氛围。
第三十一条 学习体系:
1.分阶段:
安培中心统筹全年学习
2.
计划,每月分解学习内容。
分层次:
基层职工和管理人员学习
内容分开。
3.分专业:
结合****实际,基层职工根据岗位工种不
同,每月制定学习计划;管理人员分为4 个专业:
采掘专业:
生
产科、安监处采掘室、采掘区队管理人员、调度员;机电运输专
业:
机电运输科、安监处机运室、辅助工区机电专业管理人员;
通防专业:
通防科、安监处通防室、通防工区管理人员;安全管
理专业:
安监处管理人员、安监员。
1.
第三十二条 学习时间:
科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科室为
3.
单位集中自主学习;2.区队职工利用周二、周五自主学习;
安监员每周三集中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习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监员学习
专
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业业务知识、
2.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业规程等;基层职
工学习内容:
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表一卡一手册”、作业
规程、职业卫生知识、岗位应急处置知识、岗位安全风险辨识知
识及与本岗位相关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应知应会等知识。
第三十四条 学习考核:
(一)职工学习奖励考核办法
、
为进一步强化各岗位职工对“一卡一表一手册”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应知应会等学习内容的掌握,通过开展每日一题、每月
一考、每月一奖学习竞赛活动,来检验职工的学习效果,对优秀
学习员工进行奖励,同时对考核较差的人员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严
1.各区队每月要对职工学习情况进行考试, 格执行个人成
绩与工资挂钩制度,奖励办法区队自行制定。
2.安培中心每月对各区队按照一定比例抽取部分人员参加
(。
月度考试,每月抽取的人员不重复 当月考核不及格人员除外)
5
3.每月奖励人数以工区为单位进行分配,采煤 人、掘进
5 人、通防 2 人、洗煤厂 2 人、机运工区5 人、机修车间2 人、
安监处安监员1 人。
90
4.参加考试人员成绩在本区队内进入奖励范围且成绩在
分以上(含 90),每人奖励200 元。
考试成绩70 分为及格,
,
考核不及格人员继续参加下一月度的考试区队重点加强对考试
连
不及格人员的日常帮教,帮助其掌握相关的安全基本知识。
续
两次考试不及格人员到安培中心学习,并处罚100 元。
5、区队职工月度考试平均成绩低于80 分,处罚技术员 200
元。
6、无故不参加考试、违反考试纪律人员,成绩按 0 分考核。
(二)生产科室(区队)管理人员、班组长及安监员学习考
核办法
1.按照月度学习计划内容,每月由安培中心组织集中考试。
2.生产科室(区队)管理人员、安监员考试成绩作为月度绩
效考核依据之一,区队管理人员、班组长考试平均成绩计入优秀
学习区队考核。
特
3.参加考试人员按时参加月度考试, 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
0
的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人员考试成绩计为
分,并计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
诚
4.参加考试人员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实守信,对违反考试
纪律人员处罚100 元,并通报批评。
5.生产科室(区队)管理人员考试成绩90 分为合格,安监
员、班组长 80 分为合格,生产科室(区队)管理人员、安监员、
班组长考试不及格人员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罚款100
元。
(三)季度优秀学习区队评选办法
参
每季度进行优秀学习区队评比, 加评比单位:
采煤、掘进、
机运、通防、洗煤厂、机修车间。
对季度综合得分第一名的单位,
授予“优秀学习区队”称号,并奖励单位区长、技术员各300 元,
对最后一名单位的区长、技术员各罚款300 元。
(附:
****优秀
学习区队考核表)
(四)集团公司“卡、表、手册”、“操作过程中注意事项”抽考
考核
集团公司抽考卡表操作、操作过程中注意事项,两者考核分
数均为 100 分,优秀学习区队考核加4 分/人,被考核人员奖励
300 元,区队被抽考人员考核分数均为100 分,奖励区长、技术
员各 200 元;两者考核扣分之和超1 分以上(含 1 分),优秀
学习区队考核减4 分/人,区长、技术员各处罚200 元。
(五)兼职教师授课
在培训过程中,聘请各专业兼职教师进行授课, 职教师授
课每课时补助50 元。
第十章外委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职责划分:
(一)安培中心职责
1.加强与区队间的沟通,了解区队特种作业人员配置情况,
合理定员特殊工种,杜绝特种作业人员重复培训、超定员现象。
特
2.严格按照计划送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种作业人员、班
组长到具备安全教育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明确培训时间、
地点、参加人员、培训所需相关资料等。
3.建立全矿外出培训人员档案详细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
4.按照安全生产需要,及时组织各类专项培训。
(二)各科室(区队)职责
1.区队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安培中心反馈本单位特种作业
人员调整或配置情况。
2.积极配合安培中心严格按照计划送培特种作业人员。
3.各科室(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安培中心按照
培训计划外出培训。
(三)劳资科职责
1.每月及时向安培中心提供调动、辞职、退休等人员名单,
安培中心及时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的调整工作。
2.负责向安培中心及时提供新入矿职工、转岗职工人员名
单,安培中心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届满的, 培中心通
优
知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参加培训的, 秀学习
区队考核扣 2 分/人次,上级检查中查出责任人考核合格证拖审
或过期,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的,安培中心通知
造
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参加培训的, 成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过期的,严禁从事特种作业操作。
3.各科室(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
。
长严格按照安培中心拟定的人员名单按时参加培训未按时参加
的,优秀学习区队考核扣1 分/人次,各单位未按照培训通知要
求组织人员参加或组织不到位的,处罚部门负责人200 元/次。
4.参加外出培训的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培训地点接受培训,
外出培训的员工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
****良好形象。
凡是因违反培训单位规章制度或培训期间造成不
良影响被通报的,依据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
5.参加外出培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种作业人员、班组
长,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产生的培训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原
6.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 则上不得随意调换工
因
种。
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之日起不满一年,自身原
因离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缴纳全额培训费用。
由
7.各科室接到上级安排的各类培训通知, 矿领导审批后应
及时与安培中心联系,便于制定月度培训资金预算。
特
8.参加外出培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种作业人员、班组
参
长,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期间按正常出勤考核。
训人员经培训并
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支付相应工资,报销安全教育培训相
关费用。
9.《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持
格证》副证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 证人应当及时到安培中心补
办证件。
第十一章 处罚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积
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要求, 极配合做好职工安全教育
追
培训工作,各单位未严格执行培训计划的, 究科室(区队)负
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职工必须服从本单位的各项培训安排,按时参
加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凡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培训教师要认真备课,对培训工作不认真负责
的,给予 100 元罚款。
第四十条 严格考勤制度管理,对无故迟到、早退的学员,
每发现一次罚款50 元,无故旷课一次罚款100 元,旷课连续三
违
次取消培训资格,并以旷工处理。
反课堂纪律、刁难教师、情
节特别严重者,一律按“三违”处理。
各项培训期间因请假、旷课
等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予参加考试,经补训至规定学时后,方
可参加考试。
第四十一条 培训人员要认真听课,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
得在教室内接打手机、大声喧哗,违者罚款100 元。
第四十二条 各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合理劳动组织,严禁安排
,
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对安排无特种作业操
其
作证上岗的责任人按违章指挥处理。
他从业人人员经年度安全
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培训合格证上岗,未持培训合格证上
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