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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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湖州市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施工领域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及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自愿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情况按规定的量化标准进行评分,依据评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建设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辖区范围内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配合市建设局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三方面。

资信状况包括资质等级、办公环境、企业荣誉等考核指标;经营素质包括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与创新等考核指标;履约信誉包括合同履约和市场行为、社会责任、不良行为及违法、违规行为等考核指标。

第七条企业信用评价按企业申请类别的信用评价指标进行评分确定等级,企业申请信用评价类别共分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五个专业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以及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企业具有多项资质的应当分别申请信用评价。

各申请类别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A、B、C三级,其中A级分AAA、AA、A三档。

施工总承包资质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㈠A级(AA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含)以上;

㈡A级(A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含)—89分;

㈢A级(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70分(含)—79分;

㈣B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含)—69分;

㈤C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下。

专业承包资质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㈠A级(AA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含)以上;

㈡A级(A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70分(含)—79分;

㈢A级(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含)—69分;

㈣B级,评价指标得分在50分(含)—59分;

㈤C级,评价指标得分在50分以下。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八条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初次评定:

1、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应于每季第二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底前向属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本市申报企业的属地为其工商注册地;市外申报企业的属地为其驻湖固定办公场所所在地,同时有多个固定办公场所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所在地作为属地,暂无固定办公场所的可直接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以下统称为属地);

2、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对照《湖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申请表)》或《湖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申请表)》进行自评,并按照表格所列证明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后报属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每页上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所有信用评价指标测算截止期为每季第二个月的最后一天;

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原件核验并初审核查,定期汇总后上报市建设局建筑业处;

⒋市建设局根据初审情况,组织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会或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市建设局官方网站(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于下季度首日予以正式公布。

对评价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建设局提出,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法人或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还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市建设局对收到的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更正。

㈡动态评定:

1、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评价结果按季发布,一个季度为一个评价周期。

2、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当地涉及申请企业的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等文件,在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送至市建设局建筑业处。

3、已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评价指标得分有调整的,调整的证明材料和申报程序参照初次评定规定。

第四章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

第九条建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并将申请企业最新的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评价计分和级别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并公布:

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与工程建设相关而受到刑事处理的(判决书下达后);

㈡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责任认定后);

㈢发生民工工资纠纷事件被主管部门发文通报的;

㈣信用评价申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主管部门查实的);

㈤经认定后确须及时予以调整信用评价计分和级别的其他比较严重的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㈠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特别是AAA档和AA档的企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政策扶持和帮助,并在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㈡对信用等级降级为C级的企业,在资质资格审查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并在今后的市场日常监管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高频率或者高抽检率的检查。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充分考虑投标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导和鼓励提升信用评价高等级企业的投标竞争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信用评价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评价指标得分的,经查实后,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

第十四条组织和参与信用评价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在信用评价中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各县(区)原有同类信用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评比办法》(湖建发〔2005〕97号)同时废止

附件:

⒈湖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申请表)

⒉湖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申请表)

3.湖州市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表

附件1:

湖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申请表)

(申请类别:

单位全称:

(盖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满分

得分

备注

(各得分和扣分具体事项说明)

方面

小序号

内容

1

1.1

资质

等级

1.1企业资质等级

1.1.1评价内容:

企业具有与申请类别相对应的资质等级。

1.1.2评价方式:

查阅企业的资质证书。

1.1.3评分标准:

资质等级特级的,得5分;一级的,得4家;二级的,得3分;三级的,得2分。

5

1.2

办公

环境

1.2企业办公环境

1.2.1评价内容:

企业在湖州市范围内用于企业办公使用的固定办公场所。

(不含仓储、加工车间、食堂等非办公场所)

1.2.2评价方式:

查阅企业办公场所房产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产权证明,必要时组织人员现场踏勘。

企业各区域办公场所面积可以总体评价,即无需按申请类别进行分割计算。

4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湖州市范围内具有正投入使用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150㎡及以上300㎡以下的,得1分;300㎡及以上600㎡以下的,得1.5分;600㎡及以上1000㎡以下的,得2分;1000㎡及以上1500㎡以下的,得2.5分;1500㎡及以上2000㎡以下的,得3分;2000㎡及以上2500㎡以下的,得3.5分;2500㎡及以上的,得4分。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湖州市范围内具有正投入使用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100㎡及以上300㎡以下的,得1分;300㎡及以上500㎡以下的,得1.5分;500㎡及以上800㎡以下的,得2分;800㎡及以上1300㎡以下的,得3分;1300㎡及以上1800㎡以下的,得3.5分;1800㎡及以上的,得4分。

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在湖州市范围内用于企业办公使用的固定办公场所,其标准参照施工总承包企业下浮50%计取相应分值。

1.3

企业

荣誉

1.3企业荣誉(除现场会外不分类别)

1.3.1评价内容:

企业荣誉。

1.3.2评价方式:

查阅荣誉称号获奖文件。

1.3.3评分标准:

1.近3年获湖州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3分;近2年获湖州市各县(区)委、政府或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彰的加2分;近1年获湖州市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加1分。

具体分以下四项:

(1)企业获得的“优秀建筑企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先进企业”“最具市场影响力品牌”“建筑业强企”、“市外市场开拓优秀企业”等奖项;

(2)湖州市及各县(区)党委、政府和文明办授予的“文明单位”表彰奖项;

(3湖州市及各县(区)政府质量奖;

(4)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承建湖州市范围内的工程作为“标杆工地,召开的现场观摩活动(以文件通知和主办单位评估意见为准,每地区现场会评定按时间顺序,以每年二次为上限,每次现场会的评估意见中确定1家主要承办企业的1个专业予以信用评价加分)。

以上

(1)-(4)每项只能计取一个最近时间段的最高奖项。

2.近十年来企业参加政府援建项目,每完成一项得1分,最高得2分。

(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6

2

经营

2.1

工程

质量

2.1工程质量

2.1.1评价内容:

企业承建的与申请类别相对应的湖州市范围内工程项目质量和评优获奖情况。

2.1.2评价方式:

查阅有关工程项目质量事故通报、质量检查通报和工程质量评优获奖文件。

2.1.3评分标准:

2.1.3.1工程质量(基础分8分,近2年与申请类别相对应的湖州市范围内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基本分5分)

(1)近2年承建的与申请类别相对应的湖州市范围内工程项目由于质量投诉未及时处理,经查实的,每起扣1分。

(2)承建的与申请类别相对应的湖州市范围内工程项目在部、省、市、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的(以通报文件公布之日为准,在当期或下期评价周期内扣分,每次通报评批仅扣分一次。

),每次分别扣2、1.5、1、0.5分。

(市质监站的通报按县级部门标准扣分)

(3)近1年承建的湖州市范围内工程项目发生一般等级质量事故的,每次扣4分。

(4)近1年承建的湖州市范围内工程项目发生较大等级质量事故的,每次扣8分。

(5)近2年承建的湖州市范围内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整个第2.1项不得分。

以上

(1)~(4)项累计扣完8分为止;以上

(1)~(5)项不分类别。

2.1.3.2质量评优

(1)近1年承建的与申请类别相对应的工程项目获湖州各县(区)优质工程奖称号或“飞英杯市政工程质量奖”奖项的,每项得1分。

住宅项目(建筑面积≥5000㎡)每项另加0.5分,最高得2分。

 

20

 

(2)近2年承建的与申请类别相对应的工程项目获湖州市“飞英杯”优质工程称号的,每项得2分;住宅项目(建筑面积≥8000㎡)每项另加0.5分。

(3)近3年承建的与申请类别相对应湖州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获“钱江杯”优质工程称号的,每项得4分;获其他省级优质工程称号(包含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浙江省优秀安装质量奖、浙江省钢结构工程优质奖)的,每项得1分。

住宅项目(建筑面积≥15000㎡)每项另加0.5分。

(4)近3年承建的与申请类别相对应湖州市范围内工程项目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得5分;获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称号(包含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钢结构金奖)的,每项得2分。

住宅项目(建筑面积≥20000㎡)每项另加0.5分。

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承建、参建单位(获奖文件中明确的)只计取其承建、参建的一个主要类别信用评价加分。

以上

(1)~(4)项最高计算至12分。

本市企业在湖州市外工程获得相应级别质量奖项的,按上述标准予以评价加分。

市外企业在湖州市外工程获得相应级别质量奖项的,按上述标准的60%予以评价加分。

2.2

安全生产

2.2安全生产

2.2.1评价内容:

企业承建的与申请类别相对应的湖州市范围内工程项目生产安全和安全评优情况。

2.2.2评价方式:

查阅有关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安全检查通报和安全评优获奖文件。

2.2.3评分标准:

2.2.3.1生产安全(基础分8分,近2年与申请类别相对应的湖州市范围内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基本分5分)

(1)承建的与申请类别相对应的湖州市范围内工程项目在部、省、市、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的(以通报文件公布之日为准,在当期或下期评价周期内扣分,每次通报评批扣分一次,),每次分别扣2、1.5、1、0.5分;其中被责令局部停工整改的每次加扣0.5分,停工整改的每次加扣1分。

(市质监站的通报按县级部门标准扣分)

16

(2)近1年承建的湖州市范围工程项目发生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4分。

(3)近1年承建的湖州市范围内工程项目发生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8分。

(4)近2年承建的湖州市范围内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整个第2.2项不得分。

以上

(1)~(3)项累计扣完8分为止;以上

(1)~(4)项不分类别。

2.2.3.2安全评优

(1)近1年承建的与申请类别相对应的工程项目获湖州各县(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每项得0.5分。

住宅项目(建筑面积≥5000㎡)每项另加0.5分,最高得1分。

(2)近2年承建的与申请类别相对应的工程项目获“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优胜标准化工地”称号的,每项得1.5分。

住宅项目(建筑面积≥8000㎡)每项另加0.5分。

(3)近3年承建的与申请类别相对应湖州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获“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每项得2分。

住宅项目(建筑面积≥15000㎡)每项另加0.5分;

(4)近3年承建的与申请类别相对应湖州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获“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的,每项得4分。

住宅项目(建筑面积≥20000㎡)每项另加0.5分。

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承建、参建单位(获奖文件中明确的)只计取其承建、参建的一个主要类别信用评价加分。

以上

(1)~(4)项最高计算至8分。

本市企业在湖州市外工程获得相应级别安全奖项的,按上述标准予以评价加分。

市外企业在湖州市外工程获得相应级别安全奖项的,按上述标准的60%予以评价加分。

2.3

科技

进步

创新

2.3科技进步和创新(基础分2分)

2.3.1评价内容:

与申报类别相对应的企业编制的各类标准、工法、专利、QC成果情况,创建企业技术中心等。

2.3.2评价方式:

查阅涉及评分标准的有关证明资料。

2.3.3评分标准:

(1)企业主编国家标准的,每项加2分;主编行业标准的,每项加1.5分;主编行业标准图集或地方标准的,每项加1分;主编经权威机构认证的团体标准的,每项加0.5分;参编上述各类标准的按同类标准减半加分。

(本项最高得2分))

(2)获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加1分;获省级工法的,每项加0.5分;获市级以上优秀QC成果的,每项加0.2分。

(本项最高得2分)

(3)企业获工程相关发明专利的,每项加0.2分;获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加0.1分。

(本项最高得1分)

(4)企业获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加1分;企业获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加2分;企业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加3分。

(不分专业)

(5)近2年承建的与申报类别相对应的湖州市范围内工程项目推广应用BIM技术,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审核确认的,每项加1分。

(本项最高得2分)

(6)企业承建装配式建筑项目(合同额1.5亿以上或5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承建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额1亿元以上),每项加1分,最高加2分。

同一企业技术中心只计取同类奖项中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

本项最高计算至6分。

7

3

3.1

合同履约和市场行为

3.1.1合同履约(基础分6分,评价期为上一季度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近1年与申报类别相对应的湖州市范围内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基本分3分)。

3.1.1.1评价内容:

企业在湖州市范围内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

3.1.1.2评价方式:

湖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合同履约检查结果通报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施工合同履约评价。

3.1.1.3评分标准:

(1)履约检查评价。

承接的申报类别相对应的湖州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在合同履约检查中企业被通报批评的,每个项目每次扣1分,总分4分,扣完为止。

(扣分时限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扣分实行动态叠加)

(2)监理方对企业工程项目履约评价。

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由项目监理人对承包人进行施工合同履约综合评价(见附件),评价结果为“好”不扣分,“较好”扣0.1分,“一般”扣0.3分,“差”扣0.5分,按企业在本市(含县、区)全部项目累计扣分,总分2分,扣完为止(动态计分)。

(工程合同双方发生司法纠纷的除外)

监理方对企业项目履约评价应由施工企业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进行履约评价或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结果反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每个项目每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6

3.1.2市场行为(基础分4分,近2年与申请类别相对应的湖州市范围内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基本分2分)

3.1.2.1评价内容:

企业在湖州市范围内的市场行为。

3.1.2.2评价方式:

查阅湖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交易监管部门文件。

3.1.2.3评分标准:

在工程投标中及工程承包中企业因市场行为不规范(管理人员不到位等行为)被通报批评的(以通报文件公布之日为准,在当期或下期评价周期内扣分,每次通报评批扣分一次),每次扣1分,总分4分,扣完为止。

8

3.1.3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基础分4分)(不分类别)近2年与申请类别相对应的湖州市范围内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基本分3分)

3.1.3.1评价内容:

企业在湖州市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情况。

3.1.3.2评价方式:

查阅企业现场实名制管理、保障民工工资支付的措施及拖欠民工工资的通报。

3.1.3.3评分标准:

(1)近2年企业未按照《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分帐管理实施细则》、《湖州市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1分。

(2)近2年在湖州市范围内发生民工欠薪纠纷,被各级建设或人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2分。

(1)、

(2)累计扣完4分为止。

(以通报文件公布之日为准,在当期或下期评价周期内扣分,每次通报评批扣分一次)

3.2

社会责任

3.2.1地方税收贡献

3.2.1.1评价内容:

企业上年度对湖州市的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

3.2.1.2评价方式:

查阅企业在湖州市范围内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证明材料(主要依据税务部门统一出具的纳税证明)。

企业有多个资质的,地方财政贡献可以总体评价,即无需按申请类别进行分割计算。

3.2.1.3评分标准:

施工总承包企业上年度对湖州市地方财政贡献;300(含)-500万元的,得3分;500(含)-1000万元的,得4分;1000(含)-1500万元的,得5分;1500(含)-2000万元的,得6分,2000(含)-2500万元的,得7分、2500(含)-3000万元的,得8分;3000(含)-3500万元的,得9分;3500(含)-4000万元的,得10分;4000(含)-4500万元以上的,得11分;4500万元以上的,得12分。

专业承包企业参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30%标准计取地方财政贡献相应分值。

本项最高分为12分。

3.2.2社会公益慈善贡献(不分类别)

3.2.2.1评价内容:

企业参与湖州市范围内的公益慈善情况。

14

3.2.2.2评价方式:

查阅企业参与湖州市范围内的公益慈善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明细应包括时间、内容、金额、捐赠物品估价)

3.2.2.3评分标准:

施工总承包企业近1年参加湖州市范围内公益慈善活动的(含慈善捐款、赞助贫困学生、贫困户结对等),凭发票或政府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含)-5万元加0.5分;5(含)-10万元加1分;10-20万元加1.5分;20万及以上的2分。

专业承包企业按施工总承包企业下浮50%标准计取社会公益慈善贡献相应分值。

本项最高得2分。

3.3

不良行为及违法

违规行为

3.3不良行为及违法、违规行为(不分类别)(基础分14分,近2年与申报专业相对应的湖州市范围内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基本分10分。

3.3.1评价内容:

企业在湖州市范围内的从业行为情况。

3.3.2评价方式:

查阅企业在湖州市范围内的从业行为有无列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理的文件。

3.3.3评分标准:

(1)近一年内,企业在湖州市范围区内的从业行为被列入建设部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5分。

(2)近一年内,企业在湖州市范围区内的从业行为被列入浙江省建设厅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3分。

(3)近一年内,企业在湖州市范围区内的从业行为被列入湖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2分。

(4)近一年内,企业在湖州市范围区内的从业行为被列入湖州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1分。

14

(5)近一年内,企业在湖州市范围区内的从业行为被湖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

(6)近一年内,企业在湖州市范围区内的从业行为被湖州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分。

(7)企业因工程建设相关行为受到刑事处理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8)企业在信用评价申报资料中存在不实资料,一经查实,每次扣2分,并连续在2个评价周期内扣分。

上述行为隐瞒不报,一经查实,按上述分值两倍扣分。

上述行为中属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合同履约、市场行为的,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约、市场行为评价指标中已经扣分的,不重复扣分,但按最高分扣。

同一行为只扣除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扣分。

以上

(1)~(8)项累计扣完14分为止。

合计

100

备注:

1.本表中近2年指的是从信用评价指标测算截止期起往前延伸2年,若测算截止期为2019年2月28日,近2年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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