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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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认购协议书:

出卖人(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护照/公司注册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详细且可以收到信件的地址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认购商品房情况

1、乙方所认购的商品房为甲方所开发的位于(项目名)号楼

门室,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最终面积以相关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商品房总价款为¥最终房款元,大写:

人民币仟佰拾万仟

佰拾元整。

2、原价:

******元,优惠:

按揭2%,VIP客户1%,赠***储藏室,建筑面积******㎡。

二、付款计划

1、乙方选择(A银行按揭;B一次性;C公积金;D组合)付款方式。

2、乙方于签署本协议同时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币万元整,作为甲乙双方订立《***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立约担保,签订《***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交付的定金正式转为购房款。

3、贷款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与甲方签订《***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当日付清首期房款的余款,即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同时带齐贷款所需相关资料、办理完毕¥元的贷款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4、一次性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总房款的余款,即人民币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注:

定金+首期房款的余款+贷款额=商品房总价款

定金+总房款的余款=商品房总价款

三、其他事项

1、乙方应按双方约定时间签订《***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本认购协议第二条第3项或第4项约定的款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自动放弃购买该商品房的权利,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本认购协议,同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若乙方已履行本认购协议的各项条款,甲方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他人,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2、本协议房款中不含国家及***市规定的税、费,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相关税、费。

3、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详细阅读《客户须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及补充协议的全部内容且无异议,并同意按照其中所列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及缴纳有关款项。

4、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后,不得变更买房人姓名。

5、乙方保证所提交的联系地址真实有效。

如有变更,乙方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按本协议中乙方所提供的联系地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3日内均视为乙方收悉。

6、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付清本协议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定金后生效。

甲、乙双方签订《***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7、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有限公司。

甲方:

******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签章):

销售签名乙方(签章):

认购日期:

2019年月日

 

注意:

3、贷款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与甲方签订《***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当日交纳部分首期房款,即人民币仟佰拾万仟

佰拾元整(¥),于年月日前交纳首期房款的余款

元,同时带齐贷款所需相关资料、办理完毕¥元的贷款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4、一次性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总房款的部分余款,即人民币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于

年月日前交付总房款的余款元。

注:

协议可作废,不可撕毁!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账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

区、县路、道、街。

设计用途,建筑结构钢混结构,建筑层数为层。

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

出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2019年月日至2089年月日为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

人民币),价款为元,计(大写)。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2019年月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

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3、予以延期,甲乙双方不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乙方按下列第1或2或3种形式付款,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乙方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存入甲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元。

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

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元;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元。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9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1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

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

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日期付款,逾期在90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1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

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

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第七条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

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合同继续履行,每平方米价格不变,房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多退少补,并由甲(乙)方将差额价款于收到甲方实测产权面积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补交给乙(甲)方。

第八条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

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与入住时间一致。

2、下水与入住时间一致。

3、供电与入住时间一致。

4、燃气(气源种类)管道天然气,以燃气公司实际供气时间为准。

5、暖气入住后第一个采暖期。

6、/。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9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

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90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商品房产权登记

双方约定,在下列第3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

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日。

后,甲方应在180日内,及时协助乙方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后360日内甲方应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完毕后,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的,,按下列第1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

甲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

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告登记

双方按以下第1种约定,办理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1、乙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2、/

第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备案的《***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乙方对该合同及公约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遵守。

第十五条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五)。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甲方:

乙方:

客户签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商品房屋平面图

附:

商品房方位图:

分门分层平面图(1:

100或1:

200),将该商品房圈红,加盖骑缝章。

 

附件二:

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

本商品房不存在抵押、租赁情况。

附件三:

商品房质量及设备等情况

质量合格。

附件四:

商品房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情况

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

乙方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乙方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本合同中所称的“环境布局”是指:

附图中所示范围内的环境情况,即指主干道路、绿化面积、楼宇分布。

“环境布局变更”仅指附图中所示范围内的主干道路、绿化面积、楼宇分布的变化。

环境布局以政府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且乙方同意,甲方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有权保留对小区内部环境景观小范围进行改动的权利。

锅炉房、变电室/变电箱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且乙方同意,甲方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及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有权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

 

附件五:

补充协议

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双方签订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第一条:

买受人确认:

对于订立合同以及确定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各项因素,买卖双方均已在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不存在遗漏情况。

因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应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出卖人通过口头、书面、实物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公开刊登的广告、楼盘现场展板、售楼书、示范单位、样板房、沙盘、模型等)单独向买受人或向包括买受人在内的特定或不特定群体所发布、出具、陈列、表达或提供的信息均为要约邀请性质,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沙盘、模型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最终批准文件为准,除合同规定的情形外,如有变化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

出卖人展示的示范单位、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俱摆放指引,并非交楼标准或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样品,具体交楼标准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项目名”仅为本项目推广名称,本项目最终名称以***市政府主管部门(地名办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为准。

第三条:

对合同第三条的补充:

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后,买受人应当于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

买受人不得以商品房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任何质量问题拒绝办理入住,对商品房质量问题按《质量保证书》解决。

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交付期限可据实予以顺延,不适用合同中有关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条款:

A.执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或政府命令等强制性要求;

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

C.由于政府、规划等相关部门的原因,造成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无法办理的。

第四条:

对合同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和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的补充:

买受人在付清首期购房款后,如余额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买受人应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全部贷款资料,开始办理贷款手续;如逾期7日仍未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全部贷款资料,则自第8日起须向出卖人按日支付尚欠购房款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采用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如贷款不能办理或不能达到预计的贷款额度,买受人应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或补足贷款额度外的购房款;买受人逾期支付的,按照合同第六条约定处理。

买受人应确保其贷款及时到账,如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20日买受人贷款仍未到帐或经出卖人通知一次性付款,而买受人不能自催告之日起120日内付清全部房款,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除逾期违约金外,买受人还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买受人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如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20日买受人仍未付清全部购房款,出卖人除了有权按照合同第六条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外,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还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不论买受人选择何种方式付款,如买受人未能按双方约定的方式付清购房款,且出卖人未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到合同约定的全额购房款前有权拒绝向买受人移交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且该行为不视为出卖人延期交付,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同时,自合同约定交付期限最后一日的第二日凌晨零点起,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毁损灭失风险责任以及与该商品房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用特快专递等方式按照合同所载明的买受人地址向买受人寄出催告通知或解除《***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而买受人没有签收,寄出后第三日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买受人。

第五条:

对合同第八条的补充: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装饰、设备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如出卖人的交付标准与附件三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达到原标准或补偿相应差价,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由出卖人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合同保修条款及时给予保修服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条:

对合同第十条及合同附件四、附件一的补充:

买受人应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第七条:

对合同第十一条的补充:

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挂号信/特快专递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出之日起的第三日。

买受人亦可自行前往出卖人办公地点签收商品房交付通知书。

买受人持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

自交付之时起,该商品房的毁损灭失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

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则交付通知书中通知的交付期限最后一日即为交付日,视为出卖人已于该日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交付日的第二日凌晨零点起,该商品房的毁损灭失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该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同时开始计算该商品房各部位保修期。

买受人在交付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地面、天花板空鼓或裂纹或渗水,门窗刮花或闭合障碍,上下水管道渗水或不通,电视、电话、网络、日用电、智能设施线路障碍等质量瑕疵),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的理由。

买受人未能在验收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质量瑕疵异议,则视为交付房屋无质量瑕疵。

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提出的质量瑕疵异议之日起15日内应做出书面答复或处理意见。

出卖人对买受人提出的质量瑕疵异议按期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后,买受人应当对出卖人采取的处理措施给予配合。

如买受人以拒绝、拖延或其它方式不配合出卖人采取的处理措施时,视为买受人撤回质量瑕疵异议。

第八条:

对合同第十二条的补充: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房款全部付清且初始登记完毕后,出卖人应在180日内,及时协助买受人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未能及时办理,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物业管理:

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统一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对商品房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收费标准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时由买受人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署并履行合同条款。

第十条:

买受人充分了解本项目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权益中不包含本项目中的会所和车库。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库、架空层车库及会所为出卖人依法规划,投资建设,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采用出租、出售等方式经营及处分。

第十一条:

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

对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及相邻商品房进行的维修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的检查、维修等),出卖人或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样板房可能存在部分差异,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可能性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

第十四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含更名权)归属出卖人。

第十五条:

买受人确认: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仅作居住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开办、经营公司等,不得擅自变为居住以外的其他用途。

买受人不得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外观形状和用途。

除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共商品房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买受人不得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违反上述规定,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六条:

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统一分割和确定院落的使用权。

买受人对购买带院落或露台的商品

房的其他买受人拥有相应院落或露台的专有使用权没有任何异议。

房屋总价款以房屋建筑面积计价,出卖人并未就院落地面使用权收取任何款项。

买受人对院落或露台不计入商品房建筑面积、没有所有权的情况完全了解。

买卖双方同意,院落具体面积范围以交房时的实际围合面积为准,该实际围合面积的变化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和该房屋的总价款。

鉴于院落或露台的专有使用权系无偿取得,因此亦不作为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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