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商中国中小企业授后管理实施细则中小企业务clean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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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商中国中小企业授后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释义2

第三章贷后管理2

第四章预警5

第五章资金监控11

第六章软回收13

第七章信用恢复14

第八章资产评级16

第九章资产组合管理16

第十章档案及押品管理18

第十一章附则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中小企业授后管理工作内容和流程,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保证全辖授后管理的有效实施,提高授后管理质量,根据《南商中国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以及《南商中国贷后监察管理操作细则》等办法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小企业授后管理指银行对从向借款人实际发放授信起至授信结清为止的各环节进行管理的行为,包括贷后管理、预警、资金监控、软回收、信用恢复、风险分类、资产组合管理和档案及押品管理。

客户经理(客户开发、客户维护、信贷支持)、预警人员、软回收人员、信用恢复人员、资产组合人员、风险分类审核认定人员、档案及押品管理人员以及上述岗位的主管人员参与授后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小企业授后管理分别由总行、分行承担相应职责。

总行中小企业务负责全辖中小企业授后监控管理、检查、指导和培训工作。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中小企业授后管理工作进行业务上的指导、监督,确保中小企业授后管理符合我行整体风险管理要求,并将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纳入全行授信资产组合管理,参与对中小企业务风险管理工作的考核与评价。

分行负责区域内中小企业授后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行上报辖内中小企业授后管理情况,利于总行全面掌握分析辖内中小企业授后管理的整体情况,及时调整管理策略。

第四条中小企业授后管理应加强对授信资金流向的监控,防止授信资金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流入楼市、股市、股权投资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监管规定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防止贷款挪用,有效保障授信资金用途的合规性和授信资产的安全性。

第二章释义

第五条中小企业授后管理以主动预防风险为核心理念,旨在建立以资产组合管理为基础,预警为主要识别手段,软回收、信用恢复和清收为解决措施,资产分类为监测指标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预警是指通过预警信号的采集、处理和分析,在客户违约前主动识别问题客户,并根据问题客户风险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的过程。

第七条软回收是指对客户即将到期以及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我行的授信本息进行善意提醒、催收,并对客户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进行核实和判断的过程。

第八条信用恢复是指对于授信已逾期或可能逾期,但有着良好合作意愿、可维持生存并能够扭转困难的客户,采取重组、变更授信条件等双方均能接受的可行性方案,使银行收益充分覆盖风险,不受损失的快速而主动的恢复程序。

第九条资产组合管理是指对授信业务的整体资产质量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分析,并对不同风险资产进行组合管理,动态调整授信政策和业务计划,以提高资本收益率。

第三章贷后管理

第十条中小企业贷后管理工作包括客户回访、资料收集分析、贷后检查、收贷收息等工作,主要是通过客户回访掌握企业及实际控制人的最新状况,收集或更新客户财务报表等授后资料,现场查看客户生产、经营状况、担保状况,按时收贷收息,同时发现和分析各类风险信号。

如发现负面情况或预警信息,及时向预警人员报告。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贷后管理工作由分行客户经理负责,工作中应高度关注企业非财务信息:

企业及实际控制人资信变动情况、企业水、电、气变动情况,纳税额变动情况、结算量变动情况、企业应付账款支付及应收账款回收的及时性;企业供销合同的变动情况;企业上下游客户的实力、信誉和双方业务往来的稳定性、分红情况变动等方面。

第十二条贷后管理频率及要求

(一)客户回访频率

客户经理应通过实地回访、电话回访、外围调查等多种形式对客户进行回访,其中现场回访不低于每两个月一次。

(二)贷后检查频率

客户经理应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保持一定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工作。

贷后检查频率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1、正常类客户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授后检查;

2、关注类及以下授信,严重预警、待定预警信号未解除的授信客户,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授后检查;

3、对抵、质押品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授后检查;

4、对正常类授信保证人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授后检查,对关注类授信保证人每季度进行一次授后检查;

5、如客户经理获取授信客户及担保客户的任何负面信息时应立即实施授后检查工作,不受上述频率和时间的限制。

6、各分行可根据客户不同情况制定不低于上述要求的授后管理频率。

7、客户经理应及时对授后管理情况认真分析,完善相关工作记录,形成贷后检查表(参见附件一)纳入授信文件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贷后检查表的主要内容

(一)正常类客户贷后检查表需要包括内容:

1、客户的经营发展计划和产品市场接受度;

2、与上次调查相比,客户经营、管理方面有哪些重大变化;客户对我行已提供产品的满意度和客户对新产品的需求;

3、从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现金流判断公司的盈利和现金流能否达到预期;

4、授信批复中规定的约束性条件是否落实,未落实的原因分析及处理情况。

5、担保品检查报告,主要包括押品数量、品质、状态、权属、保险、价格等方面变化情况;保证人履约能力及担保意愿情况检查;

6、贷款资金流向及回流情况;

7、在授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预警信号及分析。

(二)关注类客户贷后检查表需要包括内容

1、上述正常类客户贷后检查表的内容;

2、预警信号产生的原因,是否在近期能消除;

3、企业是否还存在除预警信号外的其它不利信号;

4、股东(或控制人)是否已经对不利因素采取措施,这些措施是否能消除不利因素;

5、对是否符合原定的返回正常或划为信用恢复客户的指标做出书面判断,对我行是否需要调整授信政策和授信产品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四条对认定为“关注类”或更低类别的客户,客户经理都应在发生分类变动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检查授后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础信息、信贷提案、抵押物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和历史记录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客户经理在授后管理过程中发现预警信号触发,应主动、及时向预警人员报告;如接到预警人员发出的预警提示,应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制定相应措施并及时反馈。

第四章预警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预警工作采取以中小企授信管理团队预警岗牵头为主,各分行、风险管理部、企金营销、中小企业务其他团队等其它岗位人员配合的模式,通过电话询问、系统查询、账户监测、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收集获取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建立总行、分行以及支行网点在内的多层级、立体预警机制。

总行中小企业务授信管理团队预警人员负责全辖中小企业授后预警管理、提示、定期抽查及全辖预警工作的培训、指导、检查和监督。

客户经理负责分行及支行中小企业授后预警、定期抽查及辖内的预警工作。

第十八条需要提示预警岗位人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预警:

按照规定的预警监控频率对客户定量、定性预警信号进行监测,及时发出预警提示,根据反馈意见识别、分析,初步判断预警程度,提出处理策略并监督已制定的处理策略落实情况。

(二)客户经理:

在授后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预警指标触发情况,主动报告,主动控制和化解风险。

同时,根据预警提示,及时完成预警调查、触发原因分析并反馈,实施相应的预警处理策略,防范授信风险。

(三)中小企审批中心: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或行业市场发生变化时,分析潜在影响授信安全的不利因素,发现客户预警信号触发,及时提示预警人员;研究客户及行业策略,与资产组合管理相结合,监测客户、行业选择的偏离度。

(四)中小企授信管理团队:

在软回收工作中,对获取的预警触发信息及时报告预警人员。

在资产组合管理工作过程中,对接近关注-警戒线的行业限额授信客户/项目,分析资产组合各项比例与预设指标的偏离度,向预警人员进行提示。

(五)各分行:

在实施押品现场核查或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对获取的预警触发信息及时报告预警人员。

(六)反欺诈:

反欺诈发现预警信号触发,及时提示预警人员。

第十九条预警工作流程

预警工作流程:

启动预警工作→预警信息获取→预警提示→预警反馈→预警检验→预警结果判断→预警处理策略。

自客户授信发放之日起即启动预警工作。

第二十条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参见附件二):

(一)授信使用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二)授信使用人在我行结算及各类授信产品使用情况;

(三)授信使用人实际控制人的重大情况;

(四)授信使用人的履约状况和实际控制人(含配偶)等其它信用情况;

(五)抵(质)押品动态情况和保证人的重大不利情况;

(六)反欺诈人员反馈的信息;

(七)所在分支行柜面人员或其它相关人员在客户日常维护中发现的预警信息;

(八)与授信风险相关的其它重大信息。

各分行应参照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的具体预警信号清单,并根据市场变化上报总行中小企业务授信管理团队以便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预警信息获取方式

预警信息主要以贷后监察报告、预警系统监测、账户交易查询、征信系统查询、资金流向抽查、资料查阅、电话询问、媒体报道、网络、内外审查结果、现场预警核查等多种方式获取。

其中定量预警信号分别按日、周、月、季度等不同频率获取,定性预警信号及时获取。

第二十二条预警人员对难以获得的预警信息,可以委托中小企审批中心、客户经理等其它人员收集提供和调查确认,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第二十三条预警人员应根据预警信号触发情况及时向客户经理发出提示,客户经理应及时调查、分析,反馈预警原因、风险程度及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预警人员应对各种预警信号触发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分析,根据客户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的变化情况,将客户分为一般预警客户、严重预警客户和待定预警客户三种类别,及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建议,完成预警信号的检验、处理和跟踪落实。

第二十五条预警类别定义

(一)一般预警是确定客户有还款意愿有还款能力,预警程度为一般预警;

(二)严重预警是确定客户没有还款意愿,或者确定客户有业务恶化风险且会影响还贷能力,预警程度为严重预警;

(三)待定预警是暂时无法确定客户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预警程度为待定预警;

第二十六条总分行应根据授信客户预警触发情况建立预警触发客户汇总清单(参考附件三)

(一)对于有意愿且有能力还款的客户,应维持正常分类或发起分类调整为关注客户;

(二)对于有意愿但暂时没有还款能力的客户,应发起分类调整为关注或次级客户,或移交信用恢复;

(三)对于没有还款意愿的客户,无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均应移交相关部门清收,并发起分类调整为次级或可疑类。

第二十七条总分行应对严重预警、待定预警客户实施预警检验,制定差异化预警处理策略。

第二十八条预警检验

预警检验分为初审与复审:

(一)初审

预警人员根据预警客户所触发的预警信号,及时向客户经理发出预警提示,预警人员根据客户经理反馈意见,分析判断预警程度,可要求客户经理进行现场核查,判断为一般预警的,审批后报授信管理主管或以上审批,将客户从预警触发客户汇总清单中退出。

(二)复审

预警人员初判为严重预警客户或待定预警客户的情况应进行复审,复审前,预警人员应根据预警信号的严重程度和数量决定由预警人员或委托业务发起单位现场核查。

对月度、季度定量预警指标呈严重预警的客户或定性预警指标呈严重预警的客户,预警人员必须进行核查,必要时须亲自现场核查。

预警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确认企业与我行继续合作的意愿;核实预警信号,并向企业了解触发该信号的原因,以及企业将采取的措施;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并获得最新财务信息;检查担保品和所有保证人的情况,并寻求是否有可能追加其它保证人或担保品;常规检查内容。

预警人员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报告,报中小企业务授信管理团队主管后,由中小企业务主管批准。

第二十九条预警处理策略

(一)对于严重预警客户,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必须确定处理对策,由中小企授信管理团队、中小企审批中心共同研究对该客户的处理方法,包括发起分类调整、移交信用恢复或移交相关部门清收。

相应的资产分类流程和批准程序参见《授信资产风险评级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

(二)对于待定预警客户,在核查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小企授信管理团队、中小企审批中心共同讨论决定是否继续留在待定预警、按一般预警客户处理、发起分类调整为关注类客户、移交信用恢复或移交相关部门清收。

相应的资产分类处理和批准程序同前款。

待定预警客户的观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条在授后管理或预警工作中,对于出现重大授信风险事项的客户,应执行重大授信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分行应定期(每月度)/非定期(重大风险事项需及时)向总行中小企业务授信管理团队提交书面预警报告。

预警报告应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一)辖内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预警的情况以及变化趋势;

(二)辖内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预警信息的风险控制建议、措施;

(三)辖内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预警工作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五章资金监控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授后管理应加强对授信客户信贷资金流向的监控,确保信贷资金使用合规,同时还应将客户结算资金纳入监控,提高对企业经营状态与现金流量的识别和掌握能力。

第三十三条中小企业务可视情况而设置授信客户用款分级签字权限,中小企客户信贷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具有相应权限的用款签字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中小企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中小企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分为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方式。

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对于新建客户且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200万元或达到该笔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总额的20%的低者,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支付。

第三十五条中小企业贷款资金监控方式

(一)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监控方式分为自主支付贷款资金监控和项目回流资金监控;

(二)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资金监控方式为自主支付贷款及销售回笼资金监控。

自主支付贷款资金监控:

是对贷款资金自主支付部分使用情况进行事后监控,从自主支付资金划入授信客户账户起,至自主支付资金全部使用完毕止。

销售回笼资金监控:

是指对经营收入现金流的监控以及对授信客户整体现金流的监控。

第三十六条中小企业贷款资金使用及监控要求

(一)固定资产贷款严禁用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明确为限制性和淘汰性的行业和项目;严禁用于禁止支持的行业和重复建设的项目;严禁挪用;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严禁挪用;

贷款不得用于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的用途。

(如股本权益性投资,楼市、股市、期货、基金、保证金、理财等)

(二)贷款受托支付资金严格执行T+0支付规定,如客观原因不能当天支付的,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支付;

贷款资金自主支付,单笔支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受托支付起点金额,单日多笔向同一收款人支付累计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受托支付起点金额,不得以连续多日“化整为零”向同一收款人支付,规避受托支付管理。

(三)客户经理应建立资金监控台账记录贷款资金支付及回流情况,并于支付后及时收集相应的资料证明交易真实性和贷款用途合规性;

如零星支付或现款现货方式采购等无商务合同的,应由借款人出具说明,于用款后补充用款资料(发票、入库单、收购单据等)。

(四)原则上不得同名划转贷款资金,如特殊情况,应详细说明(如转他行基本账户取现金采购等);不得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企业验资账户。

中小企业务应及时将对授信客户资金使用的监控要求发送至客户经理,由客户经理协助中小企业务共同实施授信客户资金监控。

营运单位(包括营运中心、押汇中心等)应相互协助完成授信客户资金监控。

第六章软回收

第三十七条总行中小企业务授信管理团队应设置软回收岗位,由其负责中小企业授信的软回收工作。

第三十八条对客户即将到期以及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我行授信本息的授信,软回收人员通过电话方式提醒客户还款,了解客户的还款意愿、还款计划、目前状况与困难、尽快催收授信、及时发现问题,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提供有益信息。

软回收人员在软回收过程中应关注客户的风险状况,对获得的预警信息应及时通知预警人员。

第三十九条总行软回收人员应根据与客户沟通的情况对客户的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进行判断:

对可以采取软回收形式收回的逾期授信,应与客户约定履约时间并按时收回;软回收最长期限为授信逾期后30天(含),对确认无法以软回收形式收回的逾期授信,软回收人员应提前终止软回收,并及时移交信用恢复或清收。

第七章信用恢复

第四十条预警人员和软回收人员在预警及软回收工作中,认为需进行信用恢复的,可提请信用恢复人员介入,进行信用恢复的可行性分析。

第四十一条信用恢复人员负责信用恢复业务的发起工作,信用审查人员负责信用恢复的审查,中小企审批中心负责信用恢复业务的审批工作。

第四十二条信用恢复启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授信客户必须有长期生存的现实机会或业务持续发展的可能性;

(二)客户必须愿意与银行合作;

(三)客户必须向银行坦诚公开其所处困难以及还款计划。

信用恢复需要新增授信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项资金的每笔使用均需经我行同意;

(二)新增授信能够显着追加或完善担保条件或弥补授信法律手续方面的重大缺陷,或通过新增授信可以盘活原有授信使原有债务收回的可能性提升。

第四十三条信用恢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变更担保条件;

(二)调整还款期限;

(三)调整利率;

(四)调整授信产品品种、调整授信的币种;

(五)调整授信额度或新发放授信;

(六)借款人主体变更;

(七)上述恢复策略可以视实际情况单独或组合使用。

第四十四条下列情况不属于信用恢复范畴:

(一)贷款展期;

(二)以资产清偿债务(即以物抵债);

(三)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等。

第四十五条信用恢复人员应在充分评估授信风险和目标回报的基础上,对信用恢复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分析,对于符合信用恢复条件的,应结合客户的需求及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提出恢复方案后报有权授信审批人审批。

第四十六条信用恢复方案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客户现状,包括现有的授信额度及风险状况、抵质押品的状态、客户真实的经营状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二)客户的还款意愿;

(三)信用恢复的策略和步骤,包括信用恢复的方式、行动计划、恢复的目标时间、判断恢复成功的标准及管理要求等;

(四)我行可获取的目标回报;

(五)对信用恢复可行性综合分析,并提示信用恢复成功的关键因素。

第四十七条对获得信用恢复的客户应由信用恢复人员负责维护管理。

可委托预警人员或客户经理管理,信用恢复人员进行后续跟踪。

第四十八条逾期后120天内仍无法实施信用恢复的授信,应及时移交授信执行部门进行清收。

第八章资产评级

第四十九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评级应遵照《授信资产风险评级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评级工作由各分支行客户经理发起,客户经理对系统信息录入、维护的及时性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审核环节,应遵照本行授信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由对应权限的风险管理部有权审批人或中小企专职审批人负责审核。

第五十一条中小企审批中心、中小企授信管理团队,及客户经理在尽职调查、授后管理、监控、后评价和检查中认为客户或授信状况发生变化时,有权要求业务单位或由业务单位自行发起动态调整。

第九章资产组合管理

第五十二条资产组合管理人员应运用资产组合管理工具,按月从客户结构、行业集中度、信用等级、授信产品结构、担保情况、分类及迁移率等多纬度对表内授信资产的结构、趋势进行监控、分析。

资产组合管理人员需定期关注全口径授信资产分布情况,定期形成月度报告,作为调整营销策略及审批政策的参考依据,并提出资产组合优化的建议和措施,以分散组合风险,改善资产质量,提高资本收益率。

第五十三条资产组合管理是一项管理工具,通过资产组合模型,可以实现以下职能:

(一)对年度营运目标的完成情况做出评价,为管理层制定营运目标提供决策依据。

(二)对营运过程动态监控,及时发现经营状况与营运目标的偏离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三)进行预期损失率压力测试,可以为管理层调整授信政策、准则、标准提供参考。

第五十四条资产组合管理指标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全行整体资产组合的授信资产不良率、抵押率、损失率、贷款净利差和风险调整后收益率等关键性指标设定预警线和控制线(参见附件四),每月定期检查一次。

当指标触及预警线,应立即分析原因,风险提示并寻找应对措施;当指标触及控制线,应立即进行专项检查,如指标持续恶化,总行可暂停分行叙做新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

第五十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根据不同之内外在因素,定期(至少每年)重检各项中小企资产组合管理指标。

如已触及警戒线及控制线或有其它重大负面信息,或各级有特别批示,则缩短重检期限。

第五十五条授信业务监控线

对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应监控两项指标:

1、授信资产不良率;2、正常类至关注类与关注类至次级类授信迁移的波动幅度。

共设两条监控线,即关注线与警戒线。

该监控线指标应每月检查一次。

(一)关注线

1、关注线指标:

中小企业授信不良率大于上年度境内全行公司业务不良率。

或者正常至关注类授信迁移的授信余额占整体中小企余额的10%,或者关注类至次级类授信余额占整体中小企余额的10%;

2、总行根据分行的不同情况分别设置并下发分行关注线指标。

若触发关注线指标,分行应及时向总行报告,分析形成原因并提出相应措施。

(二)警戒线

1、警戒线指标:

中小企业授信不良率大于上年度境内全行公司业务不良率的1%。

或者正常至关注类授信迁移的授信余额占整体中小企余额20%,或者关注类至次级类授信迁移的授信余额占整体中小企余额20%;

2、总行根据分行的不同情况分别设置并下发分行警戒线指标。

若触发警戒线指标,分行应立即向总行报告,总行应对授信制度进行重新审视。

如果分行不良率与迁移的波动幅度持续恶化,总行可暂停分行叙做新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

第一十章档案及押品管理

第五十六条中小企业授信档案是指实施中小企业务的分支行在授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工作情况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的总称,是我行与中小企业授信客户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凭证及我行依法催收的重要法律依据,是我行业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七条中小企业授信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执行中的授信文件和结清后的授信档案。

执行中的文件主要包括风险审批类文件、一级授信文件、二级授信文件等。

客户基础文件属于二级授信文件,由客户经理自行留存保管并及时更新备查。

第五十八条分行负责对全辖中小企业授信档案的管理,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现行公司授信档案管理模式,与相关部门共同拟定符合本行管理实际的相关制度。

第五十九条中小企业授信押品管理基本要求

(一)对中小企业授信押品的估值应选用我行认可的库内评估中介机构;

(二)各级押品管理人员应对所管理的中小企业授信押品逐笔建立台账和档案(含电子档案),确保押品基础资料的准确;

(三)及时完成押品首次现场核查、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工作;

(四)根据台账记录,提示押品登记效期和保险效期;

(五)协助实施押品估值或押品价格咨询工作;

(六)各级押品管理人员应对所管理的押品风险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预警信息触发,及时报告预警人员。

第一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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