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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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xx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企业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我行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保证采集、报送、维护以及异议处理及时、准确,促进企业征信信息在信贷管理过程中的有效运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及《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包括我行企业征信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企业征信报送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人行企业征信系统”)两部分。
我行企业征信报送系统从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管系统”)抽取客户信息、业务数据,生成向人行企业征信系统报送的数据接口文件。
人行企业征信系统接收并检验我行报送的征信数据文件,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企业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同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企业征信数据上报与运用工作是一项全行性工作,涉及多个系统与部门。
由风险管理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运用工作贯穿于信贷业务全流程,公司业务、风险管理等主线部门在处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必须参考企业征信系统中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是全行企业征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场管理部是具体执行部门,负责企业征信系统日常的报送、投诉处理等工作,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推动征信数据报送质量不断提高,推进企业征信信息在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
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征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或协调,进行责任认定,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提出处罚建议等。
(二)受理人行企业征信系统中的异议协查函并及时处理回复。
对于支行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在核实问题真实性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异议申请。
(三)受理客户经理提出的书面征信异议申请,跟踪异议申请的办理过程,回复客户经理有关企业征信的问题。
(四)推进提高企业征信系统在客户经理中的运用成效,完成客户经理有关企业征信的推广培训工作。
要求客户经理在贷后检查中运用企业征信系统核实客户信息,检查、通报运用情况。
(五)根据差异明细数据及人行反馈错误及时进行查错、纠错。
(六)收集、汇总本行企业征信系统问题,提交改进意见与建议报告等。
(七)按照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对客户进行授信审查时,可使用该客户及担保客户的中征码、机构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和国地税号,通过人行企业征信系统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将通过系统查询的客户信用信息作为重要授信参考资料,直接使用从征信系统实时查询得到的客户信用报告。
对于已有中征码的企业,可输入机构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或国地税号(任一皆可)查询其中征码。
对于无中征码的企业,系统将为其自动生成中征码。
第三章数据报送、修改及纠错
第五条市场营销部按其职责确保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中征码、客户信息、授信业务信息、业务发放数据等与事实情况严格一致,保证我行企业征信数据能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至人行企业征信系统。
第六条市场营销部应将当天发生、变化的信贷业务信息于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报送企业征信系统。
当发现其所报送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准时,应当重新报送更正信息。
第七条企业征信报送以信管系统中所得数据为依据。
由于信管系统数据错误造成客户异议的,由客户经理提交申请,请求修改对应系统中有关数据,风险管理部经办人员核实无误后,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对于操作失误(如会计人员账务操作失误、客户经理录入他人中征码等)造成的客户不良信用记录,一经发现,客户经理应及时提交《信贷管理系统数据查询、修改申请表》(明确中征码号、业务编号、业务品种、发生机构)、问题说明及改进措施。
风险管理部经办人员收到申请表后应及时、合法处理,经核实无误后,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查询
第九条我行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可以向人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一十条对申请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时,要取得被查询人书面授权。
第一十一条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其信用信息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授权,但必须经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当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我行将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权。
第一十二条我行通过查询人行企业征信系统获取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本机构除办理、管理信贷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三条信息查询员应当按系统查询的时间顺序设立查询登记表,如实记载查询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一十三条我行异议信息是指由我行上报,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加载进入人行企业征信系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认为与其真实情况不符并提出异议的信息。
处理异议信息的过程称为异议处理,该过程的发起是由人行企业征信系统发起。
第一十四条风险管理部指定专人作为异议处理人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
第一十五条我行在接到异议信息核查通知后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
第一十六条异议处理人员应将核查结果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七条经我行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在回复核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经我行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
经我行核查后不能确认核查结果的,应如实回复核查情况。
第十八条我行应在接到征信中心异议信息核查通知起12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回复。
第十九条异议处理人员在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告知征信中心。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异议处理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存放地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对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借阅应严格限定范围。
无主管行领导的书面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对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遵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信息安全保密及使用系统用户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人行企业征信系统采集和保存的企业信用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仅供我行在目标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等内部管理工作时使用,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我行查询所获得的客户信用信息、信用报告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借款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人行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应以实际业务背景为基础,获取被查企业客户的合法授权,以中征码、机构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及国地税号为要件,进行征信数据的查询、下载、传递、使用,此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我行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部应定期对人行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查询和使用符合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行企业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
(一)人行企业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同时定义了用户管理员与普通查询用户两种角色。
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维护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机构的用户管理员;普通用户能使用企业的中征码、机构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或国地税号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用户管理员设在风险管理部。
(三)对需要查询企业征信信息的相关人员,应向用户管理员提交开设征信系统查询用户的申请,用户管理员应于收到申请三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在征信系统中开设用户。
(四)若普通查询用户离职或离岗,由用户所在机构向开设该查询用户的用户管理员提出申请,该用户管理员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在人行企业征信系统中予以停用。
(五)风险管理部应对本行企业征信查询系统中所有用户登记造册并定期更新。
人行企业征信系统中所有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
(六)为保障人行企业征信系统安全使用,明确查询责任,人行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必须为实名制,不得多人共用同一查询用户。
(七)风险管理部应将我行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名单进行汇总,并报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章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市场营销部应建立常态化、持续化的客户信息质量保障机制,确保客户经理录入信管系统的客户基本信息与客户实际情况相符。
第二十六条严禁任何信管系统信息维护人员编造中征码或张冠李戴录入他人中征码。
由此引起的纠纷、争议乃至诉讼等责任由信息维护人及维护人所在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市场营销部应对本行客户在信管系统中中征码、机构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及国地税号的准确性负责,并对此事高度重视,必要时可以结合本管理办法制定奖惩细则,确保信管系统中客户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我行企业信用信息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的;
(二)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信用数据库提供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三)越权查询企业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机构办理和管理信贷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或向第三方提供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系统安全管理要求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查询、修改申请表
附件
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查询、修改申请表
申请单位:
日期:
年月日
查
询
修
改
内
容
修改内容:
经办人签章:
批准人签章:
风险管理部意见
经办人签章:
批准人签章:
办理
结果
经办人签章:
注:
本表与补充情况说明、相关纸质资料复印件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