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三考题库之刑法判断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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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三考题库之刑法判断题

公安部刑法判断题

第一章 任务、基本原则和范围

 1、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 × )

2、有的行为尽管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只要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可以比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 × )

3、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定罪处刑。

( √ )

4、罪责自负、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 ×  )

5、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  )

6、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任何罪,都适用本法。

( × )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 √ )

8、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必须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予以追究。

( × )

9、对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外交代表、国有企业领导在领域外犯罪,则不分法定刑的轻重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0、凡犯罪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外的,不适用我国刑法。

( ×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 √ )

12、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飞机、国际列车上犯罪的,适用本法。

( × )

13、只有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才认定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 × )

14、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杜拉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 )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15、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理解为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

16、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人和物。

( × )

17、犯罪必须具有危害结果才能予以处罚。

( ×)

18、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不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不是犯罪。

( × )

19、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就是都预见到结果必然发生。

( × )

20、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21、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没有预见危害结果上的区别是前者是根本不可能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是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

( √ )

22、某甲驾一货车行驶在陡峭山路,某乙为尽快赶到投宿地想搭便车,冒然抓住车厢后部,但却无法攀上,甲知道这一情况后,为摆脱乙突然刹车,致乙摔入山沟死亡。

甲对乙的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 √ )

23、宁某为了不赡养老人,准备下毒杀死老人,但其发现老人与小孩一起吃时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对此,宁某的主观上只有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 )

2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25、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 )

26、无意识的危害社会的动作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 √  )

27、王某正在匀速行车,8岁儿童李某玩弹弓,石子击中王的左眼,王本能地捂住自己的眼睛,方向盘失去控制将正在骑自行车的刘某撞死。

王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 √ )

28、不作为犯罪是以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而构成的犯罪。

( √ )

29、十四周岁以下的人实施任何刑法禁止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

3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3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32、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

(×)

3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34、15周岁的张某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

3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间谍罪、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 )

36、因不满16周岁不受刑罚处罚的,应由政府收容收养。

( × )

3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 √ )

38、犯罪对象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 × )

39、精神病人在任何时候犯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 ) 

40、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

4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 ) 

42、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

43、醉酒的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意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 × )

4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 )

4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46、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

(×)

47、怀孕的妇女或年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 )

48、哑巴甲一日酒后入室盗窃价值2000元的财物,甲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 )

49、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  )

50、正当防卫讲的“必要限度”是不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

( × )

51、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52、某夜,刘某(16岁)入室盗窃时见室内一女子正处熟睡状态,遂起歹意欲进行强奸,正当该女子奋力反抗时,其丈夫王某下夜班归来,随手操起一钳子猛击刘某脑后,致使其当场死亡,王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 )

53、互殴案件,后动手的是正当防卫。

( × )

54、防卫挑拨、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都是防卫过当的一种表现。

( × )

55、李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斗殴,李某声称要将王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菜刀。

王某害怕,在李某从商店回来的路上用猎枪将李某打死。

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 × )

56、防卫过当,从其性质上讲,应该是防卫行为,是只是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

( √ )

57、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要求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这里的不法侵害是指犯罪行为。

( × )

58、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是指已经为实施侵害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 × )

59、实施正当防卫,防卫的强度并非不能大于不法侵害的强度,只是不能明显超出不法侵害的强度,造成重大损害而已。

( √ )

60、只要行为人认为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 × )

61、任何人为避免本人危险而实施的紧急避险行为,都可以适用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

(×)

6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

63、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 )

64、实施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即危险必须是现实的,具体的。

( √ )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或中止

65、对预备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 )

66、对于中止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  )

67、甲意图杀死其妻,某日误将碱面为砒霜投放在其妻将要吃的饭中,其妻吃后安然无事,甲的行为属于犯罪的未遂。

( √  )

68、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

69、甲蓄意盗窃,于某日深夜窜至一单位财务室,但打开保险柜后却发现空无分文。

甲的行为构成手段不能犯未遂。

( × )

70、甲为了谋杀乙,在乙的饭菜中投毒,但乙因有急事未吃饭。

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应负刑事责任。

( × )

71、一天傍晚,某甲在一僻静的胡同口遇见一位妇女,突然将该妇女抱住,正欲实施强奸,这时,附近有人走动,于是犯罪嫌疑人停止了犯罪,匆忙逃走,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 × )

7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

73、在犯罪过程中,嫌疑人虽自动放弃犯罪但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

( × )

第三节 共同犯罪

74、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过失犯罪。

(×)

75、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

(×)

76、共同犯罪形式只能表现为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 ×  )

77、甲(15岁)与乙(16岁)在一住宅楼前闲坐,见女学生刘某、张某在马路上行走,甲说:

“我一瞧这两女就来气。

”乙听说便激起流氓心理,用手中弹弓向刘、张二人射石子,结果,打中刘的左眼,致刘左眼失明。

甲、乙二人系共同犯罪。

(×)

78、王某为了杀害张某,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李某,并骗李某说枪里没有子弹,让李某向张某开枪,李某开枪将张某打死。

王某和李某构成共同犯罪。

(×)

79、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是主犯。

(×)

80、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完全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 )

8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 √  )

82、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是三人以上多次实施故意犯罪。

(×)

83、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

84、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不予处罚。

( × )

85、教唆犯罪的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而不能是消极的不作为。

( √ )

8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教唆者不构成犯罪。

( × )

87、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 )

88、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 )

89、个体工商户也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 )

90、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于深夜潜入王家,恰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将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

本案中,对赵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 )

91、王某被人强迫参加贩毒活动。

由于收入很高,王某便积极参与,在贩毒集团中起了重要作用。

王某从胁从犯转化为主犯,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

( √ )

92、甲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乙同时也向丙开枪。

据查,甲乙两人并无同谋。

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 )

93、甲请乙为其到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

某日晚,甲乙两人相约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1万元现金。

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 √ )

94、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

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甲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 )

第三章 刑罚

9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

( √ )

96、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方法共有8种。

( × )

97、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

( √ )

98、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 )

99、管制期满,由法院向犯罪分子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群众宣布解除。

( × )

100、管制执行的机关是政府基层组织。

( × )

10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值,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 √ )

102、死缓是介于无期徒刑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一种独立的刑种。

( × )

103、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和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 √ )

104、剥夺政治权利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

( ×)

105、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 )

106、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领导职务。

( ×)

107、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其政治权利也当然被剥夺。

(×)

108、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能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但可以在国家机关任职。

(×)

109、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110、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徒刑的,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 )

111、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应当享有政治权利。

( × )

112、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国家机关中担任非领导职务。

( × )

第四章 刑法的具体运用

113、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序决定。

( √ )

114、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  )

115、我国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限度以下判处刑罚。

(×)

116、对犯罪分子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 √ )

117、累犯是指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罪的人。

( ×  )

118、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以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不属累犯。

(×)

119、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此罪的,以累犯论处。

( × )

120、过失犯罪,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累犯。

(× )

121、对于累犯,不适用减刑。

(× )

122、某甲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4年内,他又犯交通肇事罪,某甲构成累犯。

( × )

123、某甲因过失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刑满释放,1999年又因盗窃10000元,被依法逮捕。

公安机关提出起诉意见时,认定某甲系累犯。

( × )

124、某甲被刑拘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以自首论。

( √ )

125、因为送子或亲友归案并非都是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因而不得以自首论。

( × )

126、犯走私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的江某,在服刑过程中经过改造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有关部门以江某自首从轻处理。

(√ )

127、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

128、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 √ )

129、张某犯罪后本无投案意图,只是在其姐姐劝说、教育下才同意投案,尽管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 √ )

130、具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 √ )

13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应当免除处罚。

( × )

132、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即使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也应当按照盗窃罪和其所实施的犯罪数罪并罚。

( × )

133、陈某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

陈某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

陈某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陈某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

陈某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

陈某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 √ )

134、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都应按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 × )

135、某甲连续杀数人,具备数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数罪,进行数罪并罚。

( ×  )

136、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罪的,应数罪并罚。

( √ )

137、被告人A某拐卖妇女前往沿海地带,在拐卖的路途中,A某奸淫数名被拐卖的妇女,以迫使她们就范。

A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 )

138、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 )

139、我国缓刑的考察机关是公安机关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所在的基层组织。

( ×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140、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 )

141、法律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

142、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 × )

143、刑法中所指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

( × )

144、刑法中所称的告诉才处理,是指控告人告诉才处理。

( × )

145、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中起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 × )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6、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 √ )

147、失火罪、爆炸罪、决水罪的犯罪主体只要年满14周岁就可以构成。

( × )

148、王某与李某有仇。

一日,王某趁李某不注意,将一砒霜投入李的水杯中,李某饮后死亡。

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毒罪。

( × )

149、行为人用火焚烧自己的房屋或财产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放火罪。

( × )

150、犯罪分子甲潜入某机关大院宿舍楼四楼的乙家门口放火,意欲焚烧乙。

乙刚好外出。

大火烧起后,被住在本楼的其他人发现,遂将火扑灭。

甲的放火行为只造成乙家的大门损坏。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

151、非法携带爆炸装置,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涉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152、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对象有电车、船只、航空器、火车轨道。

( ×  )

153、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既包括交通运输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 √ )

154、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 × )

155、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 )

156、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

( × )

157、“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 √ )

 158、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 )

 159、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 √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6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 √ )

16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 × )

162、张某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

张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16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指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犯罪收入。

( × )

164、张某开办的地下药厂生产感冒冲剂,售出后获利2万元,经鉴定该药是用红糖和淀粉混合而成的,根本没有药物成份。

张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 )

165、商店经理王某,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向人销售,销售额不足5万元,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案。

( √ )

166、刑法中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 √ )

167、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伤以上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 )

16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三万元为起点。

(×)

16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 √ )

170、走私淫秽物品罪,主观上要求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 × )

17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纳税额不满5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 √ )

172、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关于走私罪、关于逃汇罪、关于洗钱罪和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 √ )

17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按照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罪处罚。

( × )

174、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 )

175、根据刑法的规定,所有金融诈骗罪均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

( × )

176、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 × )

17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 × )

178、盗窃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行为构成盗窃罪。

( √ )

179、投保人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意杀害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投保人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 × )

180、投保人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投保人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 √ )

181、投保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 × )

182、某国有保险公司理赔人丁某指使他人故意虚报保险事故,由自己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20万元。

丁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 × )

18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以,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 × )

18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涉嫌抗税罪。

( √ )

185、唆使、煽动纳税人、代征人、扣缴义务人抗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抗税罪的,以抗税共犯论处。

( √ )

186、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定罪处罚。

( × )

187、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 × )

188、王某从其所在的公司窃取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盗窃罪。

( × )

189、个人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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