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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复习重点

劳动法

题型:

单选题20*1+多选题10*2+名词解释题4*3+简答题3*5+论述题1*15+案例分析题2*9

1.劳动法:

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

(广义)

2.劳动:

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有偿的劳动。

特征:

法律的义务之履行;基于契约关系;有偿;职业的;为在于从属的关系。

3.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国际劳工公约;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

其他如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惯例等。

4.劳动法的功能: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推进社会进步。

5.劳动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征: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必须存在与劳动过程之中;

◆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6.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

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如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7.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

◆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

◆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

◆出现了社会保险法;

◆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8.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的特点:

◆劳资关系相对缓和。

◆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

◆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

◆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

9.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时期:

◆1994,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劳动合同法》

◆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就业促进法》

◆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10年,《社会保险法》

◆2007年,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年,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2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0.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

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格兰。

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

柏林会议室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11.国际劳动组织:

国际劳动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1944年常任理事国;2010.09,批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12.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

◆对国际劳动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

13.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核心劳动标准)

◆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

《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废除强迫劳动:

《强迫劳动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平等权:

《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同工同酬公约》

◆禁止使用童工:

《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1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条件:

◆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

◆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

◆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必须对劳动立法、劳动守法和执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

◆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16.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法律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

17.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联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现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外衣。

◆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产生积极的影响,使劳动关系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与不断完善。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指引、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区别:

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范畴

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之中

形成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内容是劳动

内容是法定的权利义务

18.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这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劳动者:

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用人单位:

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进行劳动保护,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19.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割性。

◆运用要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

◆劳动者在运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实现劳动权利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就不能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20.劳动法律事实:

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分为行为和事件。

2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就业权(劳动基本权的核心):

能否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包括就业自由、就业平等、就业促进、解雇限制。

◆劳动报酬权

◆休息权

◆职业安全权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生活保障权

◆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合法权益保护权

22.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全面履行劳动义务

◆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23.劳动就业: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特征:

◆就业主体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就业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

◆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24.就业促进:

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

25.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

◆政府:

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控制失业率、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解决我国人口大国就业形势严峻的必然要求;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队。

26.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

(1)建立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

(2)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3)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

(4)维护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

(5)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6)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

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7)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援助的对象:

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27.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主体地位的从属性;劳动权利义务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交付。

劳动合同的作用: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有效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劳动合同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

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个明确的合同期限,期限届满可以依法续订,否则就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合同的种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E.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劳动任务为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约定任务完成后合同即自行终止的劳动合同。

28.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项目

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

主体

特定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主体法律地位

签订前平等;签订后隶属

平等的

内容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行为

物化的或非物化的劳动成果

劳动风险承担

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承担

使用的生产资料自己承担

酬金计算和反映的性质

以法律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来衡量;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制约

市场价格来衡量,其支付方式和次数由双方约定。

适用法律

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民法调整

29.劳动合同的订立:

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30.劳动合同的订立的原则:

◆合法原则:

◆公平原则: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31.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

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建议。

◆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对劳动合同的要约内容表示完全的同意和接受,即受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表示赞同,而不是提出修改,或者部分修改,或者部分同意,或者有条件的接受。

32.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可口头形式。

33.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可备条款:

◆试用期条款: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依法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服务期条款:

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用人单位提供其专项培训待遇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满约定的期限,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保密条款

◆补充保险

◆福利待遇

◆竞业限制条款:

是限制劳动者在合同消灭后的一定期间内参与或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同业竞争的活动,以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合同条款。

A.订立形式:

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书面形式约定,不能在规章制度中约定。

B.人员限于: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C.竞业禁止期限:

不得超过2年。

D.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协议约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

34.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

双方当事人作出完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一致。

35.劳动合同的有效(生效)要件:

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6.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处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A.取消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

B.修改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C.赔偿损失。

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7.劳务派遣:

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而形成的一种用工方式。

38.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一定经济实力。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等。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同工同酬;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

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用工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39.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40.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订立一个以上的劳动合同,后订立的不影响先订立

◆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不得约定试用期,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41.劳动合同履行: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全面履行原则与合法履行原则。

42.劳动合同的变更:

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的法律行为。

43.劳动合同的解除:

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4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定解除)

(1)即时辞退。

用人单位可以不必依法提前预告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

(2)预告辞退: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预告辞退的限制: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者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经济性裁员的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5.劳动合同的终止:

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产生或出现,从而消灭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6.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等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工会法》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劳动者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

47.集体协商:

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48.集体合同:

团体协议/集体协议,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其组织之间就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协议。

法律特征:

◆集团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

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工会或劳动者代表

◆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

◆集体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集体合同争议类型具有特殊性

◆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都须遵循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等基本原则,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都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均受劳动法的调整。

项目

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

主体

用人单位或团体;工会或劳动者代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内容

涉及所有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

涉及劳动者个人

目的

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

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与义务

形式

书面形式

有书面,也有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

适用范围

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效力层次

争议及处理方式

签订集体合同:

不能协商解决;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履行集体合同:

协商,再仲裁;后法院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49.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

◆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0.集体合同的终止

◆合同期限届满

◆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51.工会法:

1871年英国颁布《工会法》,标志工会获得法律上的合法地位。

52.我国工会的类型:

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

我国工会的性质:

◆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

◆工会是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

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

◆工会的唯一性和独立性:

工会在我国是唯一合法的、联合广大职工并代表国家利益的群众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职工群众中另立组织,不得进行分裂工会组织的活动。

◆工会大都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法》第14条

◆工会的永续性:

中国工会不是暂设性组织,而是永久性连续性的组织。

我国工会的职能

◆维权职能

◆参与职能

◆组织职能

◆教育职能

我国工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

参与立法;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参加劳动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参与与政府的工作联系制度。

◆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

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组织;代表职工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与企、实业单位停工、怠工事件的协调处理;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

◆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

工会应对用人单位职工民主管理权力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用工权的监督;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监督;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监督

◆提供法律帮助:

为所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帮助;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发生劳动争议职工的法律支持与帮助。

◆建设四有职工队伍: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协助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经济;做好劳模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53.工作时间:

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特征:

◆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即工作时间最长限度由法律规定

◆它是履行劳动义务和计发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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