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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

  篇一:

建设工程承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承发包方式

  承发包是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某项工程或者某项工作提供一批货物,并按一定价格向承包人取得报酬的一种交易行为。

双方通过鉴定合同或协议来明确经济上的权利与义务等关系,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一、工程承包范围

  一个建设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大体分为一下几个阶段: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材料设备购置与供应、工程施工、生产职工培训、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阶段。

因此,建设工程承包范围包括:

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材料设备购置与供应、工程施工、生产职工培训、建筑工程管理。

  

(一)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指在项目投资决策前,对拟建项目的所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查,对备选方案从技术的先进行、生产的可能性、建设的可能性、经济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比较评价,从中选出最佳方案的研究方法。

包括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三个阶段。

可行性研究通常是由专业咨询或设计机构承包和进行,无论研究结论可行与否,是否被委托人接采纳,均需按事先协议由委托人付酬。

但是由于研究结论与事实不符造成损失,委托人可依法向承担研究的机构索赔。

  

(二)勘察设计

  勘察设计包括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

  1.工程勘察

  勘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以及工程地质勘察。

工程测量的任务是为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施工提供有关地形地貌的科学依据;水文地质勘察的任务是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有关供水、地下水源的详细资料;工程地质勘察的任务是为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施工提供工程地质方面的详细资料。

工程勘察通常有专门的勘察机构承包和担任。

  2.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的。

建设项目技术上是否先进,经济上是否合理,设计上将起着决定性作用。

一般建设项目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

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由专业设计机构承包。

  (三)材料设备购置与供应

  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以及建筑材料,其质量的好坏与价格的高低对项目的投资效益影响极大。

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承包商或专门的供应商负责采购、运输、安装和测试。

  (四)工程施工

  工程施工的任务是按设计图纸的要求,把建筑材料与设备转化为建筑产品,使预期的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得以实现。

工程施工包括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以及环境绿化工程等。

通常有土建施工企业总承包,其他由各专业施工企业分包,各方通力协作配合施工。

  (五)生产职工培训

  为了使新建项目建成后能及时交付使用或投入生产,在建设期间就必须进行各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这项工作由筹建单位负责组织,也可包括在承包单位的业

  务范围之内,并委托适当的专业机构完成培训任务。

  (六)建筑工程管理

  建筑工程管理是一项新兴的承包业务方式,服务对象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承包商,其任务为有效利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确保工程项目总目标的实现。

就业主而言,主要是确定投资额、组织招标、安排合同并检查其执行的情况等;而对于承包商来说,主要是进行制定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质量监控和成本管理以及合同索赔等工作。

  二、我国建设市场中的承发包方式

  我国建设市场中由于承发包内容和具体环境的影响,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一)按承包内容和范围划分承包方式

  1.建设全过程承包

  建设全过程承包也叫“统包”,或“一揽子承包”,即通常所说的“交钥匙”工程。

采用这种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承包单位即可从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职工培训、直至竣工投产等实行全过程、全面的总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大中型建设项目。

它的好处是可以积累建设经验和充分利用已有的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并保证建设的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当然,也要求承包单位必须具有雄厚的技术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

我国各部门和地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即属于这种性质的承包单位。

  2.阶段承包

  阶段承包的内容是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的工作。

例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等。

在施工阶段根据承包内容的不同,可细分为三种方式:

  

(1)包工包料。

即承包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

这是国际上采用较为普遍的施工承包方式。

  

(2)包工部分包料。

即承包者只负责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余部分则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负责供应。

我国改革开放前曾实行多年的施工单位承包全部用工和地方材料,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统配和部管材料以及某些特殊材料,就属于这种承包方式。

改革后已逐步过渡到包工包料方式为主。

  (3)包工不包料。

即承包人仅提供劳务而不承担供应任何材料的义务。

在国内外的建筑工程中都存在这种承包方式。

  3.专项承包

  专项承包的内容是某一建设阶段中的某一专门项目,由于专业性较强,多由有关的专业承包单位承包,故称专业承包。

例如可行性研究中的辅助研究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供电系统及防灾系统的设计,建设准备过程中的设备选购和生产技术人员培训、通风设备和电梯安装等。

  

(二)按承包者所处地位划分承包方式

  在工程承包中,一个建设项目上往往有不止一个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以及不同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同,地位不同,也就形成不同的承包方式。

常见的有四种。

  1.总承包

  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例如施工阶段)的全部工作,由一个

  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这个承包单位可以将若干专业性工作交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它们的工作。

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仅同这个承包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而不与各专业承包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这样的承包方式叫做总承包。

承担这种任务的单位叫做总承包单位,或简称总包,通常有咨询设计机构,一般土建公司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大建筑公司等。

我国的工程总承包公司就是总包单位的一种组织形式。

  2.分承包

  分承包简称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即承包者不与建设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从总承包单位分包某一分项工程(例如土方、模板、钢筋等)或某种专业工程(例如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卫生设备安装、电梯安装等),在现场上由总包统筹安排其活动,并对总包负责。

分包单位通常为专业工程公司,例如工业炉窑公司、设备安装公司、装饰工程公司等。

国际上通行的分包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由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一种是由总包单位自行选择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3.独立承包

  独立承包是指承包单位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承包任务,而不实行分包的承包方式。

通常仅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工程以及修缮工程。

  4.联合承包

  联合承包是相对于独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即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一项工程任务,由参加联合的各单位推定代表统一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并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

但参加联合的各单位仍是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只是在共同承包的工程项目上,根据预先达成的协议,承担各自的义务和分享共同的收益,包括投入资金数额、工人和管理人员的派遣、机械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费用分摊、利润的分享以及风险的分担等。

  这种承包方式由于多家联合,资金雄厚,技术和管理上可以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有能力承包大规模的工程任务。

同时由于多家共同协作,在报价及投标策略上互相交流经验,也有助于提高竞争力,较易得标。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外国承包企业与工程所在国承包企业联合经营,也有利于对当地国情民俗、法规条例的了解和适应,便于工作的开展。

  (三)按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划分承包方式

  根据承包单位获得任务的不同途径,承包方式可划分为3种。

  1.投标竞争

  通过投标竞争,优胜者获得工程任务,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这是国际上通行的获得承包任务的主要方式。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从以计划分配工程任务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实行投标竞争为主的承包方式。

  2.委托承包

  委托承包也称协商承包,即不需经过投标竞争,而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签订委托其承包某项工程任务的合同。

  3.指令承包

  这是政府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仅适用于很少一部分保密工作、特殊工种等。

  (四)按合同类型和计价方法划分承包方式

  工程项目的条件和承包内容的不同,往往要求不同类型的合同和包价计算方法。

  因此,在实践中,合同类型和计价方法就成为划分承包方式的重要依据。

  1.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就是按商定的总价承包工程。

它的特点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明确承包内容和计算包价,并一笔包死。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单位一般不得要求变更包价。

这种方式对建设单位比较简便,因此为一般建设单位所欢迎。

对承包商来说,如果设计图纸和说明书相当详细,能据以比较精确地估算造价,签订合同时考虑得也比较周全,不致有太大的风险,也是一种比较简便的承包方式。

如果图纸和说明书不够详细,未知数比较多,或者遇到材料突然涨价以及恶劣的气候等意外情况,承包单位须承担应变的风险;为此,往往加大不可预见费用,因而不利于降低造价,最终是对承包单位不利。

这种承包方式通常仅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工程。

  2.单价合同

  在没有施工详图就需开工,或虽有施工图而对工程的某些条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况下,既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又要避免凭运气而使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采用单价合同是比较适宜的。

在实践中,这种承包方式可细分为3种:

  

(1)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

  即由建设单位开列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和计量单位,例如挖土方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钢结构每吨等等,多由承包单位逐项填报单价;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先提出单价,再由承包单位认可或提出修订的意见后作为正式报价,经双方磋商确定承包单价,然后签订合同,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此单价结算工程价款。

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即须开工的紧急工程。

  

(2)按最终产品单价承包

  就是按每一平方米住宅、每一平方米道路等最终产品的单价承包。

其报价方式与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相同。

这种承包方式通常适用于采用标准设计的住宅,中、小学校舍和通用厂房等工程。

但考虑到基础工程因条件不同而造价变化较大,我国按每一平方米单价承包某些房屋建筑工程时,一般仅指±0标高以上部分,基础工程则以按量计价承包或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

单价可按预算定额或加调价系数一次包死,也可商定允许随工资和材料价格指数的变化而调整。

具体的调整办法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按总价投标和决标,按单价结算工程价款

  这种承包方式适用于设计已达到一定的深度,能据以估算出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近似值,但由于某些情况不完全清楚,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较大变化的工程。

例如在铁路或水电建设中的隧洞开挖,就可能因反常的地质条件而使土石方数量产生较大的变化。

为了使承发包双方都能避免由此而来的风险,承包单位可以按估算的工程量和一定的单价提出总报价,建设单位也以总价和单价为评标、决标的主要依据,并签订单价承包合同。

随后,双方即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与合同单价结算工程价款。

  3.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种承包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以及各项独立费,但不包括承包企业的总管理费和应缴税金),加上商定的总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工程总造价。

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开工前对工程内容尚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例如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遭受地震、战火等灾害破坏后需修复的工程。

在实践中主要有4

  种不同的具体做法:

  

(1)成本加固定百分数酬金

  计算方法可用下式说明。

  C=Ca(1+P)(33-1)

  式中C——总造价;

  Ca——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

  P——固定的百分数。

  从算式中可以看出,总造价C将随工程成本Ca而水涨船高,显然不能鼓励承包商关心缩短工期和降低成本,因而对建设单位是不利的。

现在这种承包方式已很少被采用。

  

(2)成本加固定酬金

  工程成本实报实销,但酬金是事先商定的一个固定数目。

计算式为:

C=Ca+F(33-2)

  式中F代表酬金,通常按估算的工程成本的一定百分比确定,数额是固定不变的。

这种承包方式虽然不能鼓励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但从尽快取得酬金出发,承包商将会关心缩短工期,这是其可取之处。

为了鼓励承包单位更好地工作,也有在固定酬金之外,再根据工程质量、工期和降低成本情况另加奖金的。

在这种情况下,奖金所占比例的上限可大于固定酬金,以充分发挥奖励的积极作用。

  (3)成本加浮动酬金

  这种承包方式要事先商定工程成本和酬金的预期水平。

如果实际成本恰好等于预期水平,工程造价就是成本加固定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预期水平,则增加酬金;如果实际成本高于预期水平,则减少酬金。

这三种情况可用算式表示如下:

如果Ca=C0,则C=Ca+F(33-3)

  Ca<C0,C=Ca+F+ΔF(33-4)

  Ca>C0,C=Ca+F-ΔF(33-5)

  式中C0——预期成本;

  △F——酬金增减部分,可以是一个百分数,也可以是一个固定的绝对数。

采用这种承包方式,通常规定,当实际成本超支而减少酬金时,以原定的固定酬金数额为减少的最高限度。

也就是在最坏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得不到任何酬金,但不必承担赔偿超支的责任。

  从理论上讲,这种承包方式既对承发包双方都没有太多风险,又能促使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但在实践中准确地估算预期成本比较困难,所以要求当事双方具有丰富的经验并掌握充分的信息。

  (4)目标成本加奖罚

  在仅有初步设计和工程说明书即迫切要求开工的情况下,可根据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适当的单价表编制概算,作为目标成本;随着详细设计逐步具体化,工程量和目标成本可加以调整,另外规定一个百分数作为酬金;最后结算时,如果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并超过事先商定的界限(例如5%),则减少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也有一个幅度界限),则加给酬金。

用算式表示如下:

C=Ca+P1C0+P2(C0-Ca)(33-6)

  式中C0——目标成本;

  P1——基本酬金百分数;

  P2——奖罚百分数。

  此外,还可另加工期奖罚。

  篇二:

对建筑工程两种发包方式的规定

  对建筑工程两种发包方式的规定

  :

未知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释义】本条是对建筑工程两种发包方式的规定。

  一、依照本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应以招标发包为基本方式。

  1.招标发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发布拟建工程的有关信息,表明其将招请合格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的意向,由各承包商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出各自的工程报价和其他承包条件,参加承揽工程任务的竞争,最后由发包方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作为该项工程的承包方,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的方式将竞争机制引入了建筑工程的发包活动中,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建筑工程发包最普遍采用的方式,其优越性在本法第十六条的释义中已有详述,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对使用其贷款建设的项目,都要求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工程项目的发包。

当然,招标发包的方式程序比较复杂,费用也较高,发包过程所需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对某些小型建筑工程和保密工程,一般不适用招标发包的方式。

按照我国目前的实际作法,招标发包又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具体的招标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发包方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提供招标文件,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者均有平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发包方按规定的公开程序和标准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作为工程承包方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由发包方不以公告方式,而是根据自己所了解的情况选择几家特定的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这些被邀请的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议标又称非竞争性招标,是指发包方选定两家以上的特定承包商,分别与其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谈判,从中选定一家作为工程承包方的发包方式。

在三种招标方式中,公开招标发包方式显然最能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但相对来说程序也最为复杂、费用也最高。

此种方式适合于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

而议标的方式缺乏充分竞争,程序也不公开,基本上属于发包方与各承包方一对一的谈判签约的方式,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具有招标发包的基本特征,不能算是一种招标发包的方式,而是直接发包的一种形式。

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中,对采用议标方式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定,该规定提出,建筑工程的招标发包,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

  2.本条所说的“依法招标发包”,是指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建筑工程的招标发包,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都应实行招标发包;二是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具体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都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发包;三是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招标发包程序的规定。

  至于哪些建筑工程必须实行招标发包,本法未作具体规定,需要由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加以规定。

总的说,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招标发包应当是建筑工程发包的主要形式,特别是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建筑工程,为了保证国有建设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更应强调实行招标发包,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作法。

为此,国务院早在1984年9月发布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就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改变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制度”,“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市场竞争”。

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提出,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其“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以及招标代理机构,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并对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建设项目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二、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1.建筑工程的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方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商,与其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谈判,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

这种方式简便易行,节省发包费用,但缺乏竞争带来的优越性,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发包方式应当只适用于少数不适于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特殊建筑工程。

  2.对于“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的范围,本法未作具体规定,需要由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作出规定。

对此应作这样的理解:

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都应依法进行招标发包;除此之外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可以选择实行直接发包。

所谓“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可以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工程项目本身的性质不适宜进行招标发包,如某些保密工程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等;二是从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上看,对私人资本投资建设的工程,采用何种方式发包,法律一般没有必要加以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选择发包方式,可以招标发包,也可以直接发包。

  篇三:

建筑工程承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承发包方式也称“工程承发包方式”,指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之间经济关系的形式。

建筑工程承发包制度是我国建筑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1、按承发包的范围和内容可以分为全过程承包、阶段承包和专项承包。

全过程承包又称“统包”、“一揽子承包”或“交钥匙”,指承包单位按照发包单位提出的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对建筑工程全过程实行总承包,直到建筑工程达到交付使用要求;阶段承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工程的承包形式,如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等;专项承包,又称专业承包,指承包单位对建设阶段中某一专业工程进行的承包,如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施工阶段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等。

  2、按承发包中相互结合的关系,可分为总承包、分承包、独家承包、联合承包等。

总承包,也称“急包”,指由一个施工单位全部、全过程承包一个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分包,也称“二包”,指总包单位将总包工程中若干专业性工程项目分包给专业施工企业施工的方式;独家承包,指承包单位必须依靠自身力量完成施工任务,而不实行分包的承包方式;联合承包,指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向发包单位承包一项建筑工程,由参加联合的各单位统一与发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共同对发包单位负责的承包方式。

  3、按承发包合同类型和计价方法,可分为施工图预算包干、平方米造价包干、成本加酬金包干、中标价包干等。

施工图预算包干,指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编制的预算,一次包死的承包方式。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工程。

平方米造价包干,也称“单价包干”,指按每平方米最终建筑产品的单价承包的承包方式。

成本加酬金包干,指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加上商定的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包干价格的承包方式。

中标价包干,指投标人按中标的价格和内容进行承包的承发包方式。

不同的承发包方式有不同的特点,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均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协商一致,互惠互利。

  国际上常采用8种项目承包管理模式:

平行承发包、工程总承包(又分EPC、D-B、E-P、P-C等)、施工总承包、施工联合体、施工合作体、CM模式、NC模式和BOT/PFI模式。

工程总承包模式因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特点,成为了工程承包的主流模式和发展方向。

CM模式适用于工期要求紧的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的特大型项目。

NC模式是业主完成初步设计后,转化式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

BOT模式是建设、经营、移交的一种投资带总承包管理模式。

  一、施工承发包模式的分类:

  1、施工平行承发包模式(分别承发包):

是指发包房根据建设工程

  项目的特点、项目进展情况和控制目标的要求等因素,将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一定的原则分解,将其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2、施工总承包模式:

是指发包人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

  位或者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施工任务。

  3、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

是指业主与某个具有丰富施工管理经验的

  单位或者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或合作体签定施工总承包管理协议,尤其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与管理。

(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

  二、三大承发包模式的特点比较:

  1、费用控制:

施工平行承发包模式:

每部分工程施工任务的发包都

  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有依据且降低了双方的风险;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但必须等到最后一份合同签定才知道整个工程的造价,对投资的早期控制不利。

施工总承包模式:

在选择总承包单位时,一般都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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