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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范本

有限责任章程范本一ﻭ

为适应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生产力,依据《人民法》(以下简称《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有限(以下简称),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ﻭ

第一条名称:

_____有限ﻭ

第二条住所:

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室ﻭ

第二章经营范围ﻭ

第三条经营范围:

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资本ﻭ

第四条资本:

50万元ﻭ

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股会并由全体股通过并作出决议。

减少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至少三次。

变更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ﻭ

第四章股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ﻭ

第五条股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ﻭ

股—1货币10万元

股-2货币10万元

股-3货币10万元

股-4货币10万元ﻭ

股-5货币10万元

第六条成立后,应向股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的权利和义务ﻭ

第七条股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ﻭ

(2)了解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ﻭ

(3)和被为执行董事或监事;ﻭ

 (4)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转让的出资;ﻭ

(6)优先购买新增的资本;

(7)终止后,依法分得的剩余财产;ﻭ

(8)有权查阅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章程;ﻭ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的债务;

(4)在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不得抽回;ﻭ

 第六章股转让出资的条件ﻭ

第九条股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转让出资由股会讨论通过。

股向股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ﻭ

第十一条股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名册。

 第七章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ﻭ

第十二条股会由全体股组成,是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的经营方针和计划;

(2)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和更换由股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ﻭ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ﻭ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ﻭ

(7)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ﻭ

(9)对股向股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ﻭ

(10)对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等事项作出决议;ﻭ

(11)修改章程;ﻭ

(12)聘任或解聘经理。

 第十三条股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召集和主持.ﻭ

第十四条会会议由股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十五日以前全体股。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或者监事提议方可。

股出席股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ﻭ

第十七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表决通过,股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对股会负责,由股会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会,检查股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会决议;

 (3)决定的经营计划和方案;ﻭ

(4)制订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ﻭ

(6)制订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方案;ﻭ

(7)拟订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ﻭ

(10)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会报告;ﻭ

第二十条设经理1名,由股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对股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ﻭ

 

(2)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方案;

(3)拟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的具体规章;ﻭ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ﻭ

 经理列席股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设监事1人,由股会产生。

监事对股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ﻭ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财务;ﻭ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ﻭ

 (4)提议临时股会;

监事列席股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和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

 第二十四条利润分配按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的解散事由与办法

第二十六条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ﻭ

(2)股会决议解散;ﻭ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ﻭ

(4)违反法律、行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继续经营时;ﻭ

(6)宣告。

 第二十八条解散时,应依《法》的规定成立组对进行。

结束后,组应当制作报告,报股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终止。

 第十章股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全体股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应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会。

第三十一条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七份,留存一份,并报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ﻭ

有限责任章程范本二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人民法》(以下简称《法》)和《人民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以下简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法》规定执行。

本章程对、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ﻭ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ﻭ

 第三条名称:

_______有限责任ﻭ

 第四条住所:

_______,邮编码:

_______。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五条经营范围(注:

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资本

 第六条资本:

_______万元。

第七条需要减少资本时,必须XX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应当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

减资后的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增加资本时,股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股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ﻭ

第十条股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

股的出资方式有: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写成专有技术、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

股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名录部分相一致.ﻭ

股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设立时,全体股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如果股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

全体股的货币出额不得低于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

第十一条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补足其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成立后,应当向股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成立日期;ﻭ

 (三)资本;

 (四)股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ﻭ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盖章.ﻭ

 第十四条应当置备股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的出资额;ﻭ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名册的股,可以依股名册主张行使股权利。

 应当将股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第三人。

 第六章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会计帐簿;

(三)和被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股有权查阅、复制章程、股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ﻭ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转让的出资;ﻭ

(八)优先认缴新增资本;ﻭ

(九)终止后,依法应得的剩余财产;

(十)其他权利.ﻭ

第十六条股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法规及章程;ﻭ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ﻭ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的债务承担责任;ﻭ

(四)在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ﻭ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股应依法行使股权利,不得滥用股权利损害或者其他股的利益;不得滥用法人地位和股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股滥用股权利给或者其他股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滥用法人地位和股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股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并说由。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可以请求人民XX要求提供查阅。

第七章股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股会由全体股组成,是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的经营方针和计划;

(二)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ﻭ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ﻭ

(五)审议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ﻭ

(六)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形式作出决议;

(十)就向其他企业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为股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章程;ﻭ

 (十二)其他职权(注:

由股自行确定,如股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股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首次股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ﻭ

定期会议于每年二月份(注:

由股也可确定其他时间)定时。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临时会议的,应当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股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ﻭ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

有限责任不设董事会的,股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股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十五日(注:

股也可确定其他时间。

)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全体股。

股会会议由股按照出资比例(注:

章程也可以规定股会会议表决权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资比例的方式。

)行使表决权.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表决通过。

但股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表决通过。

 股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

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四十二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

如果股约定,股会决议都应由全体股表决通过,那么就相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股向股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全体同意,将第二十三条改为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表决通过.

 如果没有设董事会而设了一名执行董事,没有设监事会面设12名监事,那么应相应调整有关条款,如所有条款中涉及董事会的字样改为执行董事,将监事会改为监事如果没有设副董事长,那么就删掉参考格式中副董事长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股出席股会会议可以委托人,人应向提交股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向其他企业或者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单项或者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注:

股可自行确定具体比例)

第二十六条为股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董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设董事会,成员为(注:

三至十三人)人,由股会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注:

也可不设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和更换.ﻭ

(注: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产生。

第二十八条董事任期(注:

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ﻭ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会会议,并向股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会的决议;ﻭ

(三)决定的经营计划和方案;ﻭ

 (四)制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ﻭ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

由股自行确定,如股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

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ﻭ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十日(注:

也可规定其他时间。

)以前全体董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但作出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六)、(七)、(九)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方案;ﻭ

(三)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的基本管理制度;ﻭ

(五)制定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ﻭ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ﻭ

(注:

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会负责。

)ﻭ

 第九章监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设监事会,成员(注:

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人,监事会中股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注:

由股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股代表监事由股会产生。

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大会产生。

 (注:

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ﻭ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设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产生。

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ﻭ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法规、章程或者股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ﻭ

(四)提议临时股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会会议;ﻭ

 (五)向股会会议提出提案;ﻭ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造成损失的,应股书面请求,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

由股自行确定,如股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三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承担。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每六个月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临时监事会会议。

会议至少有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ﻭ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承担。

 第十章的法定代表人ﻭ

第四十一条董事长为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注:

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年,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产生和更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签署有关文件;ﻭ

(四)在发生战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会报告;ﻭ

(五)其他职权。

 (注:

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经理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章股权转让ﻭ

 第四十三条股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注:

如果两个股之间转让其全部出资的,就变成了一人有限责任,章程应按照一人的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第四十四条股向股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过半数同意。

股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其他股征求同意,其他股自接到书面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自的出资比例(注:

对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可以规定股按其他方式行使。

)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五条股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当注销原股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章程和股名册中有关股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可以请求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连续五年不向股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ﻭ

(二)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存续的。

 自股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与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可以自股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XX提起诉讼.ﻭ

第四十七条自然人股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资格.ﻭ

(注:

章程对自然人股死亡后其股资格的继承也可作出其他约定。

第十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ﻭ

(二)因、贿赂、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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