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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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0〕38号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

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

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替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本技术要求与未来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中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WPB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1996 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18-1996 小型焚烧炉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4286-83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3-9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x-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85-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525-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11339-89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0070-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GB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18-1996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3015-9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今后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控制新要求制定的新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或污染控制标准,一经批准,相应时间的版本也应在作为引用标准使用。

  3.定义

  3.1环境保护设施:

  3.1.1建设项目为自身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设施、装置、设备:

  a.专用于环境、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b.既是生产工艺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又具有环境保护功能;

  c.用于污染物回收与综合利用;

  d.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

  e.用于防止潜在突发性污染事故。

  3.1.2建设项目为维护其影响的生态环境而必须采取的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包括:

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3.1.3建设项目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对原有污染物一并治理的要求以及为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而承担的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区域污染物排放削减中的污染治理工作而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

  3.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的检查与测试。

  3.3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指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所依据的标准,作为判定建设项目能否达标排放的标准,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

  3.4验收监测参照标准:

这里所指参照标准为建设项目投产时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以及参照执行的其他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的判定标准。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4.验收监测一般工作程序、结果及结果报告形式

  4.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因所在地区已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而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评价时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监测内容较多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编制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监测,以验收监测报告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4.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且验收监测内容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进行现场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4.3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只对有一定污染物排放规模和按要求应设有废水、废气、噪声处理设施的污染源进行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检查结果。

  5.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1简述内容:

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

  5.2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

工程基本情况,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

  5.3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列出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等;

  5.4验收监测的内容:

按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断面或点位的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5.5现场监测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针对工厂实际情况制定);

  5.6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内容。

  6.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6.1验收监测报告应充分如实地反映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

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总量控制的达标情况和检查情况等给出明确的结论和进行必要的描述。

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6.2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除包括5.1-5.4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6.2.1验收监测进行情况;

  6.2.2监测期间工况;

  6.2.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

  6.2.4验收监测的结果及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指标分析评价;

  6.2.5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

  6.2.6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6.2.7环境管理检查结果;

  6.2.8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6.2.9必要的质控数据表,监测数据表和其他有关图表等应作为报告的附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见附录三。

  7.验收监测

  7.1验收监测主要工作内容

   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主要包括内容:

  a.对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

  b.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c.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

  d.设施建设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检测*。

  具体建设项目的监测内容应根据其所涉及的具体项目进行确定。

  7.1.1环境保护检查

  a.建设项目执行国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情况;

  b.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中污染物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中批复内容的实施情况;

  c.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效果;

  d.“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情况;

  e.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包括:

环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等;

  f.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包括配备、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

  g.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h.周边区域环境概况*;

  i.生态保护措施实施效果*。

  7.1.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

  a.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b.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c.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等;

  d.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7.1.3污染物达标排放检测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污染物均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

  a.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

  b.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

  c.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工业固(液)体废物及其浸出液;

  d.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定噪声源);

  e.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

  f.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7.1.4环境影响检测*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环境影响的检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要求。

检测以建设项目投运后,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能否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a.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

  b.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

  c.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声学环境质量;

  d.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土壤质量;

  e.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铅垂向Z振级;

  f.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7.2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7.2.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7.2.2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7.2.3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7.2.4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7.2.5厂界噪声;

  7.2.6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7.2.7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

  7.2.8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

  7.2.9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废水水质监测因子确定参见附录一,废气监测因子及参数确定参见附录二。

  7.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7.3.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7.3.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7.3.3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7.3.4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7.3.5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

抽测的原则为:

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7.3.6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7.3.7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7.3.8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8.验收监测采用标准

   验收监测采用标准包括评价标准和测试方法标准两个部分。

评价标准又分为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和验收监测参照标准。

  8.1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

  执行标准应主要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采用的各种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为依据,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8.1.1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文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8.1.2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国家或地方执行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

  8.1.3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时,要求执行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

  8.1.4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验收监测时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8.1.5国家和地方对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的总量控制要求;

  8.1.6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来进行评价。

  8.2验收监测参照标准的确定

  8.2.1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值以及环境量标准值;

  8.2.2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8.2.3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也可参考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8.3验收监测方法标准选取原则

   验收监测时,应尽量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采用列出的标准测试方法。

对国家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未列出的污染物和尚未列出测试方法的污染物,其测试方法按以下次序选择:

  8.3.1国家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2行业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3国际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和国外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4对目前尚未建立标准方法的污染物的测试,可参考国内外已成熟但未上升为标准的测试技术,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9.验收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1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验收监测时,工况要求分下列几种情况:

  9.1.1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

  9.1.2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9.1.3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9.2采样和测试及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2.1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监测,首先应按9.1的规定满足相应的工况条件,否则负责验收监测的单位应停止现场采样和测试。

  9.2.2现场采样和测试应严格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并对监测期间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未能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采样和测试的原因应予详细说明。

  9.2.3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使用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方法,应首先选择目前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监测技术规范,其次是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的统一分析方法或试行分析方法以及有关规定等。

  9.2.4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进行。

  9.2.5参加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9.2.6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且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9.2.7气体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气体分析、采样器流量计等进行校核。

  9.2.8噪声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监测时应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

  9.2.9固体废弃物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对不可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但可以做加标回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的加标回收样品。

  9.3采样记录及分析结果

   验收监测的采样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第二部分 验收监测方案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案(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方案)的要求和内容。

  2.章节、封面及编号

  2.1本技术要求中编写章节安排,是根据编写技术要求的需要,在编写验收监测方案时,内容上应尽可能满足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可根据情况在内容上进行增减。

  2.2验收监测方案的封面、封二格式见附录四和五。

  2.3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号应由各环境监测站制定。

验收监测方案的目录注明页码。

  3.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的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根据验收监测的需要进行编制。

验收监测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3.1前言部分

   主要简述建设项目和验收监测任务由来。

一般包括:

工程建成并投入试运行时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委托单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勘察时间和参加单位等。

  3.2验收监测的依据

  3.2.1国家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办法和技术规定;

  3.2.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保技术文件;

  3.2.3有关建设项目工程环保工作的意见和批复;

  3.2.4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依据;

  3.2.5工程建设中有关环保设施设计改动的报批手续和批复文件*;

  3.2.6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自检报告*;

  3.2.7其他有关需要说明问题和情况及其有关资料或文件等*。

  3.3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应以简练文字并配图表进行叙述。

  3.3.1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所处的位置;工程占地面积;工程总投资;工程环保设施投资;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单位与时间;初步设计完成单位与时间;环保设施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投入试运行日期;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包括工程变化情况)。

  3.3.2生产工艺简介

  主要生产工艺原理、流程、关键生产单元,可附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

  3.3.3环保设施和相应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情况

  对各生产单元所产生的污染物、环保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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