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节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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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节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节能

People'sRepublicOf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CompulsoryProvisionsOf

EngineeringConstructionStandards

房屋建筑部分

Building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

2020北京

第四篇

 

建筑节能

1节能设计

1.1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4.2.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5,2.10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

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入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

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

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O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运算机监控系统。

5.3.5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m2时,应将200—300mm管径的保温厚度在本表5.3.3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lOmm。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3.0.3居住建筑通过采纳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

4.0.3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

4.0.4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亮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4.0.7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Ⅲ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Ⅱ级。

4.0.8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8的规定。

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阻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运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6.0.2居住建筑当采纳集中采暖、空调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操纵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

采暖系统其他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中的有关规定。

集中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4.0.4居住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应大于0.45;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南向不应大于0.50。

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5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OW/(m2.K),本身的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5。

当设计建筑的天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6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当设计建筑的屋顶和外墙不符合表4.0.6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7居住建筑采纳不同平均窗墙面积比时,其外窗的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0.7—1和表4.0.7—2的规定。

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表4.0.7—l和表4.0.7—2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10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

4.0.11居住建筑1至9层外窗的气密性,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2.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7.5m3;10层及10层以上外窗的气密性,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1.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4.5m3。

6.0.2采纳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操纵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6.0.6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水源热泵系统应用的水资源必须确保不被破坏,并不被污染。

1.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4.1.2严寒、冰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定。

4.2.2依照建筑所处都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2—1、表4.2.2—2、表4.2.2—3、表4.2.2—4、表4.2.2—5以及表4.2.2—6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

当建筑所处都市属于温顺地区时,应判定该都市的气象条件与表4.2.1中的哪个都市最接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那个都市所属气候分区的规定。

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定。

4.2.4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亮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

当窗(包括透亮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亮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定。

4.2.6屋顶透亮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定。

5.1.1施工图设计时期,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运算。

5.4.2除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外,不得采纳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截了当采温顺空气调剂系统的热源: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待地区的建筑;

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6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5。

4.3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5.4.8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纳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4.8的规定。

 

1.3照明节能设计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6.1.2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5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5的规定。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2节能施工与验收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1.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3.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成效。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成效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3.1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4.2.2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2.7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

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

当采纳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纳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4.2.15严寒和冰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

5.2.2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2.3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外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稳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看、操作和调试;

4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9.2.10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

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关于设计运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l℃。

10.2.3通风与空调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外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稳装置、温控装置与外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看、操作和调试;

4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

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10.2.14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稳调试。

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承诺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承诺偏差不应大于15%。

11.2.3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外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供热系统应能依照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剂、量调剂或质—量调剂相结合的运行。

11.2.5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剂阀、水力平稳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外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看。

11.2.1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承诺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11.2.11的有关规定。

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11.2.11中序号2、3、5、6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4两个项目的检测。

13.2.5通风与空调监测操纵系统的操纵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5.0.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质量操纵资料应完整;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严寒、冰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50404—2007

3.0.10喷涂硬泡聚氨酯施工时,应对作业面外易受飞散物料污染的部位采取遮挡措施。

3.0.13硬泡聚氨酯保温及防水工程所采纳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抽样复验,提出试验报告,严禁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4.1.3硬泡聚氨酯保温层上不得直截了当进行防水材料热熔、热粘法施工。

4.3.3平屋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天沟、檐沟的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

4.6.2主控项目的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4硬泡聚氨酯保温层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4胶粘剂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5.2.4的要求。

5.5.3硬泡聚氨酯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3粘贴硬泡聚氨酯板材时,应将胶粘剂涂在板材背面,粘结层厚度应为3~6mm,粘结面积不得小于硬泡聚氨酯板材面积的40%。

5.6.2主控项目的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4硬泡聚氨酯保温层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4.0.2外墙外保温系统经耐候性试验后,不得显现饰面层起泡或剥落、爱护层空鼓或脱落等破坏,不得产生渗水裂缝。

具有薄抹面层的外保温系统,抹面层与保温层的拉伸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1MPa,同时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层内。

4.0.5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现场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1MPa,同时破坏部位应位于EPS板内。

4.0.8胶粘剂与水泥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在干燥状态下不得小于0.6MPa,浸水48h后不得小于0.4MPa;与EPS板的拉伸粘结强度在干燥状态和浸水48h后均不得小于0.1MPa,同时破坏部位应位于EPS板内。

4.0.10玻纤网经向和纬向耐碱拉伸断裂强力均不得小于750N/50mm,耐碱拉伸断裂强力保留率均不得小于50%。

5.0.11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

夏季应幸免阳光暴晒。

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6.2.7现场取样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同时不应小于180kg/m3。

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

6.3.2无网现浇系统EPS板两面必须预喷刷界面砂浆。

6.4.3有网现浇系统EPS钢丝网架板厚度、每平方米腹丝数量和表面荷载值应通过试验确定。

EPS钢丝网架板构造设计和施工安装应考虑现浇混凝土侧压力阻碍,抹面层厚度应平均,钢丝网应完全包覆于抹面层中。

6.5.6机械固定系统锚栓、预埋金属固定件数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同时每平方米不应小于7个。

单个锚栓拔出力和基层力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5.9机械固定系统金属固定件、钢筋网片、金属锚栓和承托件应做防锈处理。

3可再生能源

3.1太阳能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3,0.4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3.0.5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4.3.2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全可靠,内置加热系统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并依照不同地区应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雷、抗雹、抗风、抗震等技术措施。

4.4.13安装在建筑上或直截了当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太阳能集热器,应有防止热水渗漏的安全保证设施。

5.3.3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5.3.8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在阳台栏板上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阳台栏板上的预埋件牢固连接;

2由太阳能集热器构成的阳台栏板,应满足其刚度、强度及防护功能要求。

5.4.2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结构设计应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埋设预埋件或其他连接件。

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5.4.4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太阳能集热器的支承结构。

5.6.2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剩余电流爱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

6.3.4支承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3.2地源热泵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3.1.1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应对浅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勘察。

5.1.1地下水换热系统应依照水文地质勘察资料进行设计。

必须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白费及污染。

系统投入运行后,应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进行定期监测。

附录标准目录

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3«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4«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5«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50404—2007

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7«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8«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9«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10«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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