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坝安全监测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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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安全监测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大坝安全监测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适用于官地水电站坝肩开挖标、大坝标、库区防渗处理标施工期安全监测项目。

1.2工程监测仪器设备的埋设应依据合同文件和设计要求并随工程进展安排实施。

1.3外部变形监测按照官地水电站测量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2.主要编制依据

(1)官地水电站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2)《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178-2003

(3)《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T5173-2003

(5)《水电水利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264-2001

(6)《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I2987-1991

(7)《国家三角测量规范》GB/T17942-2000

(8)《中、短光测距规范》GT/T16818-1997

(9)《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SL169-96

(10)《水电水利岩土工程施工及岩体测试造孔规程》DL/T5125-2001

(11)设计技术要求、施工详图以及有关规程、规范等

3.监测监理工程师职责

(1)熟悉合同中有关监测工作的要求,掌握监测设备的安装标准和验收规范。

(2)协助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监测设备,并督促承建人检查、测试观测设备。

(3)审查承包人对监测设备的安装计划、安装前的检测、安装程序、安装方法和工艺;检查验收承包人监测设备安装。

(5)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观测成果资料和报告。

(6)审核、签证监测工程量及建立监测工程量台帐。

(7)参加监测竣工验收工作,并审查监测竣工资料

(8)承担总监(副总监)及部长委派的其他工作。

4.监测仪器质量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

4.1质量控制程序

监测仪器安装埋设

的主要质量控制

流程见右图:

 

4.2准备工作

(1)承包人应派遣具有丰富操作经验的监测专业人员和至少一位监测专家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被推荐的监测专家和监测专业人员简历应在监测仪器设备开始安装埋设前报送监理部审批。

(2)首批施工图纸在监测承包人进场时由监理人提供,其他图纸在监测项目施工前按供图计划提供给承包人。

监理人还应将土建承包人、监测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包括年、月)提供给对方。

(3)监测承包人图纸、文件、计划提交之规定:

①监测承包人应在收到与监测合同相关的土建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后的21天内,编制“监测工程总进度计划”,监理人在收到计划后7天内批复;

②监测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的14天内,将“监测仪器埋设安装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中心审查,监理人在7天内批复;

③属监测承包人负责设计的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施工详图等文件,应在开始施工或安装前21天报送监理人审批;

4.3仪器及辅助装置的采购、验收与保管

(1)监测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进度以及仪器供货所需的时间要求,编制仪器及辅助装置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报送监理中心批准。

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项目简况(包括与仪器埋设相关工程项目的施工计划进度,预期的仪埋计划进度,监测项目内容与技术要求);

②供货厂家情况(包括厂名、厂址及其资信情况);

③采购仪器件申报表(包括埋设部位、器件名称、规格型号、本批采购数量、计划进场日期、供货价格、承运方式与到货地点);

④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要求必须报送的其他内容。

(2)因工程需要订购特殊型号和规格的仪器设备,监测承包人应约监理工程师参加与制造厂商进行的技术商谈。

(3)无论是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仪器还是发包人提供的仪器设备,均要求生产厂家在仪器设备出厂前,完成全部仪器设备的装配、调试和率定等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合格证,如果有必要,监理人应会同有关各方派代表参加主要仪器设备的检验和验收。

(4)采购的仪器设备进场后,监测承包人应认真检查各类仪器的型号、规格、数量和供货质量。

所有的仪器都应附有相应的测试证明。

(5)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厂家提供的全部仪器设备进行开箱验收,做好记录;进口设备到货时必须有报关单,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承包人应对全部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测试、校正、率定,对电缆要通电检查;对于发包人提供的仪器设备,在率定时如果发现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与标称或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应向监理人书面报告,经监理人确认后,发包人应收回仪器,重新提供合格仪器。

(7)进场仪器设备应按使用、保管说明书要求存放在安全、防潮的库房内,妥善保管。

4.4仪器埋设准备

(1)监测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的14天内,应根据工程监测设计图纸、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监测技术规程规范,结合施工计划编制“监测仪器埋设安装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中心批准。

仪器埋设安装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监测项目及内容;

②工地现场配备的监测仪器设备,包括测量仪器和检验设备清单(附厂家、型号、规格、合格证、仪器检验资料、说明书等);

③作业设备、材料与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及资历;

④仪埋设备布置及其设计编号;

⑤仪埋作业工序与已具备的作业条件;

⑥作业进度计划;

⑦质量保证措施;

⑧安全防护措施。

(2)监测承包人应按照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的要求及监理人的指示,根据所选择的仪器型号和所设计的电缆埋设方向等,将与本合同仪器埋设相关的但应由土建承包人负责施工的监测仪器钻孔、电缆穿线钻孔等的孔位、开孔高程、钻孔直径、孔深、钻孔方位角等技术参数和钻孔技术要求,及时提供给土建承包人。

(3)监测承包人在监测仪器设备埋设安装之前,应完成对埋设仪器的率定和电缆联接检查,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合格认证。

仪器检查和率定内容应包括:

①仪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仪器的出厂合格证、出厂率定资料卡片、仪器使用说明等资料齐全;

③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仪器的主要工作性能(如力学性能、温度性能、防水绝缘性能等)进行率定;

④仪器的出厂资料和仪器埋设前的率定结果均应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电缆的检查和联接应包括:

①仪器的联接电缆其耐久性和防水性能应符合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防水绝缘检验合格;

②依据设计要求并结合现场情况,每支仪器联接的电缆长度要留有一定的裕度。

电缆裁剪后应分别编号,并测量记录电缆的芯线电阻;

③电缆应保持无接头的最大安装长度,以尽量减少电缆的接头数量;

④仪器与电缆的联接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联接后的接头应作防水性能试验;电阻式仪器电缆联接后应测量并记录电缆芯线电阻、仪器电阻和电阻比。

⑤仪器与电缆联接后,在电缆测量端应有至少3个清晰耐久的仪器编号标记。

4.5仪器埋设安装

(1)监测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仪器设备的安装和埋设。

若发现施工图纸存在错误或表达不清,应在收到图纸后的7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有关各方协调解决。

(2)监测承包人应在仪器埋设中使用经过批准的编码系统,对各种仪器设备、电缆、监测断面、控制坐标等进行统一编号,每支仪器均应建立档案卡。

(3)监测承包人应在仪器埋设测量放样48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

如发现观测点与工程部位存在矛盾时,监测承包人应提出处理措施,书面报告监理部,在未收到监理工程师正式答复以前,监测承包人对有矛盾的部位应暂缓施工。

(4)开挖边坡和基础内部需用钻机钻孔进行仪器埋设安装的,监测承包人应在钻孔完成、经土建承包人自检合格,与监理工程师一起对布孔与成孔质量检查认证后,方可进行仪器设备埋设安装。

(6)监测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安装和埋设措施计划和厂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仪器设备的安装和埋设,仪器埋设时要及时进行记录。

(7)监测设备安装和埋设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监测承包人要认真作好仪器、电缆埋设现场记录,并经监理人核实签字。

现场记录应包括:

1仪器埋设位置;

2仪器的型号、规格和设计情况;

3配件和预埋件的埋设安装情况;

4埋设安装过程和仪器埋设前、埋设后的仪器读数

5电缆的牵引保护;

6仪器埋设时的现场环境记录;

7仪器埋设位置和电缆走向的现场埋设图;

8埋设质量事故及其处理记录。

9监测断面电缆分高程或分阶段布置图;

10仪器、电缆埋设照片。

(8)对于埋入常态混凝土内的仪器,其周围的混凝土要细心填筑,剔除大于8cm的骨料,由人工分层振捣密实;振捣时,振捣器与仪器的距离应大于振动范围的半径或不小于1.0m。

在碾压混凝土内部观测仪器和电缆的埋设,宜采用后埋法。

对没有方向性要求的仪器,坑槽深度以能埋没仪器和电缆即可。

对有方向性要求的仪器,则应予深埋,上部最少要有20cm厚的人工回填保护层。

回填工作应在已碾压混凝土初凝以前完成。

并应确保回填混凝土的密实性。

(9)仪器设备及电缆在安装埋设之后应进行检查和校正,并提交现场校准报告。

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后应立即测读起始值。

(10)仪器埋设和安装后7天内,监测承包人应将埋设记录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

(11)监测承包人应在所有仪器电缆上用电缆打字机打上至少3个耐久的、防水的、间距小于20m、以保证连续识别不同仪器的电缆所必须的标签。

(12)在工作进展中,所有仪器或接头应予以保护,监测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部位提供保护罩、标志和路障。

所有未完成的管道和套管的开口端应加盖,管和套管应保证没有异物进入。

(13)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成后,监测承包人应对埋设单元工程进行质量检验与质量评定,并报监理工程师认证,同一时段埋设的同种仪器可作为一个单元。

5.施工期监测、维护

(1)监测承包人应在仪器设备安装完毕后及时记录初始读数,并按监理部批准的监测方案开展施工期监测,直到向业主单位移交监测设施和监测工作为止。

(2)各类内部观测仪器埋设安装后,监测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设计要求和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测次按时进行观测,并做到“四无”(无缺测、无漏测、无不符合精度、无违时)以保证观测成果的连续性。

(3)若遇到特殊情况,如大暴雨、大洪水、汛期、地下水位长期持续较高、库水位骤降、强地震、大药量爆破或爆破失控以及周围介质的运行环境或受力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时,监测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增加测次。

(4)监测承包人除按合同要求负责进行各种仪器设备监测外,还应对合同监测范围内的工程建筑物进行巡视检查;

(5)监测承包人应将各个仪器的有关参数、仪器安装埋设后的初始读数和全部仪器设备档案卡等整编成册。

(6)监测承包人应在施工期及时整理分析全部监测资料,绘制测值变化过程线和其他必要的图表,并定期将监测成果分析报告报送监理中心。

(7)在观测期间若发现观测成果异常,监测承包人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

(8)监测承包人对直读式仪表和量具应定期进行检验率定。

不合格的仪表、量具应停止使用并及时予以更换。

新仪表、量具的更换应事先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9)监测承包人应经常巡视检查监测设施的保护情况,发现观测设施保护不良应及时改进,若发现观测设备遭受破坏,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对有条件恢复的观测仪器应限期进行恢复。

如观测仪器损坏已无法恢复,监测承包人应在发现后3天内提交书面报告,分析事故原因、过程和责任,提出处理与补救措施,报监理部审批。

6.验收

(1)当监测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监测承包人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监测承包人如未能按期申报而造成监测项目验收延期,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监测承包人承担。

(2)验收前28天,监测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报告提供如下文件:

①竣工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工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仪器设备检验、埋设安装、观测工作情况、观测资料整编和分析等;

②设计文件、设计通知、现场变更及其目录;

③竣工图纸(含图纸目录);

④需移交的各种原始资料和原始记录(仪器说明书、检验表、出厂卡片、工地现场仪器检验率定记录、电缆联接记录、埋设安装记录、观测记录等);

⑤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各阶段验收意见和质量签证;

⑥各阶段资料整理分析报告、报警、事故分析、有关重大事件的经过和处理结论;

⑦竣工支付结算报告;

⑧其他依据合同文件或技术规程规范要求必须报送的资料。

监理工程师在审阅上述文件并进行现场核查时,监测承包人应予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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