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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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附件1:

鄂尔多斯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鄂尔多斯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鄂尔多斯市质量兴市活动日常事务。

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收集各成员单位质量工作年度工作计划,以此为基础拟订质量兴市年度工作计划,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二、组织、协调、指导质量兴市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三、承担领导小组会议的具体筹备和协调工作。

  四、贯彻领导小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决议,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度。

  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质量兴市活动的意见、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六、根据各阶段工作检查结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必要时对原计划的目标值进行适当调整、增补、创新。

  七、对开展质量兴旗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向自治区局推荐,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督查指导。

  八、负责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旗区报送的信息编辑成简报,及时上报市政府并印发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旗区人民政府。

与新闻单位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树立质量法制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质量、重视质量的良好氛围。

  九、起草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具体组织年度考核验收,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质量兴区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通报。

  十、负责鄂尔多斯市“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组织和申报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附件2:

鄂尔多斯市质量兴市工作

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鄂尔多斯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开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鄂尔多斯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

  第二条 会议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并由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组长主持。

  第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会议,应及时请假并请能够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负责同志参加。

根据需要,会议可邀请领导小组成员以外的部门派人列席。

  第四条 会议内容由领导小组组长审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知与会成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检查。

  第六条 会议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草稿,以适当方式通报。

附件3:

鄂尔多斯市质量兴市工作责任制

  为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在质量兴区活动中的责任,推进质量兴市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责任制〉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内质兴组办发〔2010〕1号)要求,特制定如下责任制度。

  一、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对质量兴市工作负总责

  

(一)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质量兴市活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教育、考核检查等工作,对质量兴市工作负总责。

  

(二)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年度质量兴市工作计划。

年度工作计划应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部门。

各项目标应尽可能量化,切合实际;同时应明确完成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三)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质量兴市工作会议,对年度工作、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研究,推广基层工作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

  (四)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对各旗区、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对各旗区、各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推荐先进旗区到自治区质量兴区领导小组。

  (五)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领导小组的具体日常事务。

  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对本部门质量兴市工作负责

  

(一)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承担质量兴市的有关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全面实施“以质取胜”战略;要坚持依法行政,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标准化、计量检测和质量管理三大体系,夯实质量技术基础;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总结推广企业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引导企业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实施质量信用与信息发布制度;加强质量监督,开展对质检机构、机动车安检机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认证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和经营性使用行为的日常监管;认真实施食品和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源头上抓好质量;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和发展名牌产品;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体系;打假治劣、扶优扶强,依法规范各类企业质量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围绕规范和繁荣市场抓好质量工作,认真贯彻工商管理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严格食品等重点商品市场准入监管,完善商品质量监测制度。

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引导和支持企业创立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包括建设、水利等部门)负责深入贯彻实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勘测、设计、施工、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严把从业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关,推动各类相关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农业部门负责全面实施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保证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广泛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以国家优质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为重点,积极推广农业标准化示范成果,推广应用优质出口农产品标准,加快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牌农产品。

建成一批高科技农业园区,促进安全、优质、高效农业发展。

积极会同质监部门落实农畜产品互认合作协议相关工作。

  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把质量工作目标和实施名牌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围绕提高产品质量,扶持骨干企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推进技术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引导企业依靠技术进步,调整产品结构,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质量攻关;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协调推进质量工作和名牌战略。

  交通、旅游、商务、金融、医疗、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负责根据各自的行业特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服务质量标准,加强职工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加强标准、计量、质量基础工作,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度,逐步推广服务标准化工作,强化行业自律,全面提高窗口行业的服务质量。

  科技部门负责制定积极的科技政策,大力支持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扶持高科技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科研成果标准化进程,协同推进技术标准战略,帮助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进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经委负责制定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企业技术进步等政策措施,为开展质量兴市活动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总结推广企业管理经验,指导、组织企业推动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财政部门负责名牌战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认证认可、标准制修订及推广实施等质量兴市工作专项经费的落实,保证各项质量基础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和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

  统计部门要发挥政府统计信息主渠道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类工业企业质量信息的采集和整理,为相关部门了解掌握质量工作现状提供统计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和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以污染综合防治为重点,严格执行污染物减排标准,强化环境质量监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全面改善城市与农村的环境质量,并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的环境保护。

  

(二)各相关部门编制本部门年度质量兴市工作计划,并及时报送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应尽可能量化年度工作目标,并明确具体负责落实的科室、单位。

  (三)组织对本部门质量兴市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年度工作、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及时向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进行具体工作部署。

  三、旗区人民政府对本旗区质量兴市工作负责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旗区质量兴旗区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教育、考核检查等工作,对质量兴市工作负总责。

  

(二)各旗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市工作的意见》和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本地区开展质量兴旗区工作的总体策略。

尚未开展“质量兴旗区”活动的旗区,要全面组织开展活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当地质量振兴目标、步骤、措施;正在开展“质量兴旗区”活动的旗区,要结合《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市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明确当地质量振兴目标、步骤、措施;要提出2010年—2015年期间的“质量兴旗区”工作目标任务,并强化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将工作引向深入。

  (三)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当地开展质量兴旗区活动的联席会议,根据当地质量兴旗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量化工作目标,明确责任部门。

  (四)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质量兴旗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所辖区域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总结、推广经验,查找、解决问题,并及时向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四、切实落实质量兴市工作责任制

  鉴于“质量兴市”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进而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的工作局面。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总结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实施成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2010年—2015年期间的“质量振兴”工作目标任务,并对任务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验证,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为使“质量兴市”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实行问责制度,对贯彻、落实《工作意见》不积极、主动,行动迟缓甚至消极被动应付的地方与部门实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工作效果差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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