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降税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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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降税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doc

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简介

尚国骥

2004年11月29日,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老挝万象召开。

在温家宝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的见证下,商务部部长与东盟10国的经济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简称《货物贸易协议》)。

今年7月20日,《货物贸易协议》的核心内容,中国—东盟自贸区降税计划全面启动.这标志着《货物贸易协议》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也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进程全面拉开了帷幕。

为使广大读者对《货物贸易协议》的内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把握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进程的具体安排,利用好自贸区将产生的机遇,特对该协议做一概括性介绍。

《货物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货物贸易降税安排和处理非关税措施等有关问题的法律文件,共有23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包括关税的削减和取消、减让的修改、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保障措施、加速执行承诺、一般例外、安全例外、机构安排和审议等内容。

一、自贸区产品的分类

《货物贸易协议》规定,除已有降税安排的早期收获产品外,其余的全部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

在正常产品中,产品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均要为零,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可享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敏感产品中,按敏感程度不同,产品又细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两类。

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可不为零,区别是一般敏感产品要在一段时间后把关税降到相对较低的水平,而高度敏感产品最终可保留相对较高的关税。

对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分类,可以用以下表格来说明:

降税期限长短

短期

中期

长期

最终税率

为零

早期收获产品

一轨正常产品

二轨正常产品

不为零

一般敏感产品

高度敏感产品

二、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货物贸易谈判采取的是“负面列表"( )方式,凡是没有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均视为正常产品。

因此,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绝大多数的产品都是正常产品。

《货物贸易协议》详细规定了正常产品削减和取消关税的模式,其中,对东盟新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协议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规定有:

(一)降税步骤:

对中国和东盟六国(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7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对东盟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则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6年-2009年每年1月1日均要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不削减关税,2011年起每两年削减一次关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

(二)降税的起点税率:

《货物贸易协议》将产品按其降税起点税率的高低进行分类,每一类都遵循一定的降税模式,最终将关税降为零。

一般来说,目前实施税率较高产品降税幅度较大,降速较快,关税较低的产品降税幅度较小,速度也较慢,这样可以保证全部产品的稳步降税.与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相比,东盟新成员的产品分类更细,降税更为平缓,从开始降税到取消关税的时间也较长。

(三)二轨正常产品:

二轨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与一轨正常产品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在按降税模式降到5%以下时,可保持不超过5%的关税,在比一轨正常产品更晚的时间将为零。

对中国和东盟六国,应在2012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对东盟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

但是,二轨产品的数目有一定限制,中国和东盟六国的二轨产品不得超过150个六位税目,东盟新成员不得超过250个六位税目。

(四)各国正常产品的具体降税模式:

1、中国与东盟六国

X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

2005

2007

2009

2010

X〉20%

20

12

5

15% 

15

8

0

10%〈x<15%

10

8

5

0

5% <x<10%

5

0

0

X<5%

保持不动

0

2、越南

X=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1

2013

2015

X〉60%

60

50

40

30

25

15

10

45%

40

35

35

30

25

15

10

0

35%< X〈45%

35

30

30

25

20

15

5

0

30%

30

25

25

20

17

10

25% < X <30%

25

20

20

15

15

10

5

0

20% <X<25%

20

20

15

15

15

10

0-5

0

15%〈X <20%

15

15

10

10

10

0-5

10%<X < 15%

10

10

10

10

8

0-5

0

7%<X< 10%

7

7

7

0-5

0

5%<X〈7%

5

5

5

5

0-5

X<5%

保持不动

 3、柬埔寨、老挝、缅甸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1

2013

2015

X >60%

60

50

40

30

25

15

10

0

45%〈X<60%

40

35

35

30

25

15

10

0

35%

35

35

30

30

20

15

5

0

30%

30

25

25

20

20

10

5

0

25%〈X<30%

25

25

25

20

20

10

0

20%〈X<25%

20

20

15

15

15

10

0-5

15%<X 〈20%

15

15

15

15

15

5

0-5

10%<X< 15%

10

10

10

10

0-5

0

7%

7

7

5

0-5

0

5% 

5

5

5

5

5

5

0-5

X〈5%

保持不动

0

概括而言,中国和东盟六国的一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应在2010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应在2012年1月1日前最终取消。

东盟新成员的一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应在2015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应在2018年1月1日前最终取消。

三、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一)敏感产品的种类

敏感产品是各方出于国内产业发展考虑,需要进行保护的产品。

它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较长的期限进行降税,且最终税率不能为零,而是要保留在一定的关税水平。

《货物贸易协议》规定,敏感产品按其敏感程度,可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中国对东盟十国提出一份敏感产品清单,同时适用于十国;东盟十国则分别针对中国提出各自敏感产品清单,其中所列的敏感产品只适用于中国。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各方按照其各自情况,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敏感产品。

我国提出的敏感产品主要包括大米、天然橡胶、棕榈油、部分化工品、数字电视、板材和纸制品等;东盟国家则提出了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部分纺织品和服装、钢材、部分家电、汽车、摩托车等敏感产品。

(二)敏感产品的上限

《货物贸易协议》规定,敏感产品要受到两个指标,即税目数量和进口金额的限制。

也就是说,敏感产品的数量不能超过一定税目,同时一方敏感产品所影响的进口额也不能超过该方进口总额的一定比例,但协议同时也对东盟的新成员做出了特殊安排。

各国的敏感产品上限如下:

1、中国与东盟六国:

数目不超过400个(六位税目),进口额不超过进口总额的10%(以2001年数据为基础)。

2、柬埔寨、老挝和缅甸:

数目不超过500个(六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

3、越南:

数目不超过500个(六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但越南应对敏感产品的关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定幅度的削减.

(三)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有所不同,一般敏感产品由于敏感程度较低,其最终税率要低于高度敏感产品,但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也要受到一定约束。

1、一般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1)中国与东盟六国:

2012年1月1日削减至20%,2018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

(2)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

2015年1月1日削减至20%,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

2、高度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中国与东盟六国应在2015年1月1日将高度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至50%以下,但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应超过100个6位税目.

东盟新成员则应在2018年1月1日将高度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至50%以下,但越南的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应超过150个6位税目,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应超过150个6位税目。

四、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产品“身份"的标尺。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以“增值标准”为基础.《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如一产品的本地加工增值不低于该产品总价值的40%,则该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享受自贸区的优惠税率。

早期收获产品由于以农产品为主,基本上采用“完全获得”的判定标准。

少数有特殊情况的产品,如纺织品、羊毛制品等,则采用了加工工序、税号改变等其他原产地判定方式。

目前,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使用的是不同于原产地证书格式的E表(E),在我国由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的检验检疫部门颁发,凭此证书可以在通关时享受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优惠关税。

五、保障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是进出口贸易的“安全阀",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货物贸易协议》规定,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适用的相关规定。

但在保障措施方面,为保证各自的国内产业不受到严重冲击,协议规定了自贸区的保障措施,允许各方在必要时采用.

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是,由于来自中国—东盟自贸区内部的进口激增,使某一产品的国内生产部门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时,一缔约方可以启动保障措施,对来自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产品提高关税。

但为避免滥用保障措施,协议同时还规定了各缔约方使用保障措施的限制性条件。

其一是,就具体产品而言,保障措施可使用的期限为从该产品开始降税之日起到完成该产品降税的5年内;其二是,一次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且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其三是,实施保障措施的税率不得高于该产品采取保障措施时的最惠国税率;其四是,自贸区保障措施不得与保障措施同时使用。

这些规则的制定,一方面保证了各成员才用保障措施的权力,另一方面又维护了正常的贸易秩序。

六、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

《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各缔约方不应保留任何数量限制措施,非成员的缔约方也应逐步取消其数量限制。

同时,各方应尽快确定其仍保留的非关税壁垒,并逐步取消。

这一规定对于切实保证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自有化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在《货物贸易协议》第十四条中,东盟十国明确承认中国是一个完全市场经济体,并且承诺对中国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反倾销替代国定价条款)和第十六条(特殊保障措施条款)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纺织品特保条款)。

这一规定对我国具有特殊意义,不仅为我国企业在自贸区内争取了公平和公正的贸易竞争环境,而且也对推动世界上其他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八、其他问题

《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在技术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和知识产权协议等方面,各缔约方应遵循的有关规定;其他协议中没有被特别提及或修正的多边货物贸易条款,在被修正后应适用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协议还就自贸区的透明度标准、加速降税安排、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及有关程序和机构性安排做出了规定.

《货物贸易协议》是中国与东盟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协议.它的达成和实施,为全面开展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进程奠定了基础,铺平了道路。

我们应全面了解这项协议,把握自贸区所产生的新的机遇,为深化和发展同东盟国家之间的互利共赢的合作做出新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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