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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件

赵作海冤案:

案件始末

今年57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

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

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亡者归来”屡爆司法冤案遭错杀“死魂灵”仍待昭雪

“死人”复活令蒙冤入狱的赵作海得以昭雪,而类似的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在“真凶”现身数年后仍在期待彻底清查案情的曙光

如果不是“亡者”赵振晌突然归来,赵作海应该还是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杀人犯”。

今年57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

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

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

五年前,湖北京山县村民佘祥林,因杀妻错案蒙冤入狱。

11年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突然现身,佘祥林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46万元。

如今,“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

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冤案始末

1998年2月15日,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亮报案称,叔父赵振晌失踪达四个多月。

他怀疑已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随后,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作为重点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释放。

1999年5月8日,该村一座水井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晌。

赵作海再次被柘城县警方抓捕,并被羁押三年多。

2001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描述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情节—1997年10月30日夜,赵作海在与本村妇女杜某某私通时,被也与杜某某有私情的赵振晌发现,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砍伤。

赵作海逃至家中,持刀躲在自家大门后,等赵振晌追到后,赵作海用刀刺向赵振晌,致使赵振晌当场死亡,然后将赵振晌的尸体肢解、隐藏。

2002年12月,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作海并未上诉,开始了漫漫囹圄生涯,直到今年4月30日,被赵作海“杀害”的赵振晌“复活”归来。

原来,和赵作海结怨的赵振晌,在1997年10月30日深夜发现赵作海在杜某某家过夜,就用菜刀砍了赵作海头部后仓皇出逃,开始了颠沛流离的生活。

赵作海却背负了“杀人犯”之名,从此身陷囹圄,妻离子散。

赵振晌归来后的第五天,赵作海只身走出了河南省第一监狱。

面对迟到的公正,赵作海失声痛哭。

赵作海当年之所以违心认罪,完全是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5月11日,赵作海向媒体讲述了在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受到的非人折磨:

办案警察对他拳打脚踢,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脑袋,敲得他发晕;还在他头上放鞭炮,把他铐在板凳上,30多天不让睡觉。

“当时打得我真是,活着不如死,叫我咋说我咋说。

这是一个公众并不陌生的刑讯逼供范本。

之后被澄清的案情显示,这个冤案“错得没边没沿,简直是天方夜谭”。

由于对无头尸体的确定缺乏足够证据,商丘市检察院曾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两次退卷,并拒绝再次接卷。

但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肯放人,致使赵作海被长期羁押。

2002年初秋,在全国刑事案件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柘城县公安局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

政法委牵头研究,作出了案件具备起诉条件的决定。

之后的45天,该案迅速走完了从审查起诉、起诉至一审有罪判决的全部程序。

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一事。

但法院以赵作海曾在公安部门做了九次认罪笔录为由驳回。

今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再审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四天后,河南高院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5月12日,当年涉嫌刑讯逼供的两名刑警郭守海、周明晗被商丘市检察院刑拘,另有一名刑警李德领在逃。

当年主抓该案的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朱培军,现任商丘市公安局行财处处长;案件负责人丁中秋、罗明珠,前者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后者在该局纪委工作;当时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汪继华和郑磊,现在做律师;该案审判长张运随和审判员胡选民,目前在商丘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工作。

这些人员,以及当年牵头“协调办案”的政法委相关人员,目前都还未被明确问责。

体制沉疴

在有着八年的刑事审判工作经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根菊看来,侦查机关主观臆断和刑讯逼供,是铸就冤案的首要因素。

早年的云南杜培武案、河北邢台李久明案,以及湖北佘祥林案等,莫不如此。

为什么刑讯逼供如此严重?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陈虎认为,依据中国现行证据法规则,口供具备定罪所需的四个全部要件,而包括物证在内的其他形式证据,只能证明其中的一个小方面,且取证、举证困难。

在迅速破案以及“命案必破”等要求的压力下,舍弃费时耗力的靠物证办案方式,倚赖口供定案的办案模式大行其道。

刑讯逼供不过是屡被诟病者之一。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一个案件一般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几个环节,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其诉讼权利应得到保障。

但现实中,公、检、法机关的配合有余而监督制约不足,原本是层层把关的程序,往往变成“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线性流程,其中,侦查环节是中心。

因此,业内曾有一个比喻,称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的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

这种情况下,对侦查活动缺乏应有的控制,辩方的权利保障不足,很多时候甚至沦为“要饭的”,冤假错案难以避免。

另外,在中国的特殊体制下,政法委的存在往往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吴丹红介绍,政法委源于1949年后初期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公,由党委政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的机制。

政法委不是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刑事诉讼的具体个案并没有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经验,它游离于法律之外,又在司法实践发挥中极其重要的作用。

吴丹红认为,由于政法委通常更多地考虑打击犯罪的效果、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可能更多地站在公安机关的角度考虑问题。

特别是政法委的负责人往往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兼任,这意味着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的影响力实际上超过检察院的检察长和法院的院长。

政法委在指导和督促办案的过程中,只是听取办案机关的汇报,不直接接触案件当事人,可能造成先入为主,影响对案件的客观认识。

在重大敏感的案件中,为了尽快平息事态,政法委对案件的协调不免带有社会治理的政治目的,其决定会受当时社会形势和舆论的影响,难以作出中立而公正的裁断。

陈虎认为,很多案件在政法委介入后快速了结,结果却成了“早来的不正义”,赵作海案即非常典型。

检察院曾经两次退卷,后来在政法委协调下,“研究作出”具备起诉条件的“决定”。

于是,检察院的法律证据判断服从于政法委对于民情、民意等社会效果的判断,而之后的法院审判,也完全失去独立性,成为走过场。

当年赵作海案的公诉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政法委要求20天内起诉,快审快判。

他们顶不住才起诉的。

此案庭审不到半小时即告结束。

陈虎表示,“我们必须反思,社会效果能否凌驾于法律效果之上?

这种以社会效果而不是法律效果统帅办案的思想,实际上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它导致稳定压倒一切的逻辑,而不是正义压倒一切。

谈及目前已经启动的赵作海案责任追究程序,陈虎表示,希望不要出现刑诉法学家陈瑞华所说的“用制造冤案的方式解决冤案”的结局。

在佘祥林案中,当年的办案民警潘余后来被追责时自尽,留下遗言称“我是被冤枉的”。

陈虎说,当年无名尸出现后,赵作海成了替罪羊,“平息了人们的恐惧,维护了社会稳定”;赵作海冤案曝光后,同佘祥林案中一样,普通警察纷纷被抓,但他们在此案中的责任或许不是最重的。

“一定有更大更多的责任者,他们应该被彻底追究,如商丘市政法委当时拍板的人。

聂树斌、呼格吉勒图待昭雪

赵作海和佘祥林不幸中的万幸有着惊人的相似—“亡者”归来、“死人”复活,致使有关当局无从辩驳,只能承认错案。

但其他类似的案件当事人就没有这么幸运,曾经轰动一时的河北聂树斌案就是其中之一。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现属裕华区)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聂树斌成为犯罪嫌疑人被抓,后经石家庄和河北省两级法院审判,被判死刑。

1995年4月27日,经河北省高级法院复核(当时最高法院尚未收回死刑复核权),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那时聂树斌年仅22岁。

之后,聂树斌案的多名办案人员因此立功升迁。

十年后,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当地某砖瓦厂内抓获一名可疑男子。

该男子真实姓名叫王书金,河北广平人。

他向警方供述,曾在河北强奸多名妇女,其中四人被杀害。

之后,王书金被广平县公安局押回河北,到其所交代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

其中就有十年前由法院认定被聂树斌“杀害”的康某遇害的现场。

2005年4月,“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被《河南商报》曝光后,舆论哗然。

河北省政法委成立了工作组,负责对聂案重新调查,称将尽快公布调查结果。

然而,时至今日,仍没有任何公开结论。

期间,2007年4月,“真凶”王书金被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处死刑。

令人意外的是,无论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对王书金供述的其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玉米地所作的强奸杀人案只字未提。

之后,王书金以此为由提出上诉,希望能为聂树斌昭雪。

当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书金案。

至今,该案二审判决未出,当年康某的遇害,到底是聂树斌还是王书金所为,河北省高院没有给出答案。

同样的案例还有2005年年底曝出的有着内蒙古“聂树斌案”之称的呼格吉勒图案。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

公安机关迅速将18岁的青年呼格吉勒图锁定为犯罪嫌疑人。

仅仅两个月后,呼格吉勒图被匆匆执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被指控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被内蒙古警方抓捕。

其后的情景几乎和聂树斌案一模一样:

赵志红在落网后,供认曾在1996年4月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强奸杀害一名女性。

翌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

跟王书金案如出一辙,检察机关对赵志红的指控,也没有提及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的强奸杀害案。

2007年1月1日,对赵志红的死刑执行被临时叫停,但之后,对此案再无公开信息。

和聂树斌案一样,当年破获此案的公检法当事人多已升迁。

对于上述两案,陈虎认为:

“之所以特别难翻案,关键在于一个无罪判决牵扯到整个公检法和政法委系统。

一旦错误被纠正,除了国家赔偿,会有很多人要因此承担错拘、错诉、错判、错杀的责任。

 

案件简介

——>1、1998年2月15日

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2、1999年5月8日

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3、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

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4、2002年10月22日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2002年12月5日

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6、2010年4月30日

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7、2010年5月5日

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8、2010年5月7日下午

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9、2010年5月8日下午

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

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案件影响

赵作海前妻

·家庭影响

1999年案发后,赵作海的妻子赵晓启(音)当时也被当地公安羁押。

赵作海夫妇生了四个孩子,三男一女。

当时大儿子仅十五六岁,最小的儿子只有6岁。

赵作海被判刑后,迫于生计,赵晓启改嫁给附近高辛镇刘庄村的刘本云,并带走了女儿和小儿子。

  

赵作海的孩子中,大儿子和二儿子留在了赵楼村,由本家和亲戚照顾,赵作海夫妇分到的9亩地,也交给别人种,代种的人每年供粮食给两个孩子吃。

赵楼村距刘庄村不远,二儿子经常过来看望母亲。

 大儿子读到小学毕业,二儿子读到小学三年级就辍学了,女儿则一直没有上学,小儿子也是小学没毕业就辍学了。

前几年女儿出嫁到安徽蒙城县,而弟兄三人都没有娶媳妇。

·社会影响

在2010年5月9日新闻发布会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表示,他们及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案情;省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对不负责任的审判人员追究责任;广大法官要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一定要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人民的生命负责。

赵作海案

  

赵作海案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

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

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生活。

概述

  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

  

审判长宣布无罪释放,赵作海失声痛哭。

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商丘中院在得知赵振晌在本村出现后,立即会同检察人员赶赴赵楼村,经与村干部座谈、询问赵振晌本人及赵振晌的姐姐、外甥女等,确认赵振晌即是本案的被害人。

同时并从赵振晌本人处了解到:

1997年10月30日(农历9月29日)夜里,其对赵作海到杜某某家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因去年得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了村里。

来由

  村民们称,赵作海的冤案都是“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而这个女人名叫“甘小花”(化名)。

  10多年前,甘小花是村里的“一枝花”,丈夫长年在外打工,甘小花带着3个小孩

  

央视《东方时空》节目报道视频截图

过日子。

村里的“强人”赵作海和村里的老光棍赵振晌同时喜欢上了她,而且好像都“有一腿”。

  赵作海和赵振晌原本是从小玩到大的老伙计,还经常一起外出打工。

可是由于经济纠纷,两个老伙计此时早已反目成仇。

赵振晌一直认为,赵作海曾经黑过他一笔在延安打工的工钱1800元。

赵振晌多次找赵作海要债,但却遭到“强人”拒绝。

  1997年10月,赵振晌察觉赵作海与甘小花好上后,于是在10月30日的深夜,赵振晌将赵作海和甘小花捉奸在床,并操起菜刀朝赵作海脑袋砍了下去。

以为杀了人的赵振晌连夜出逃,开始了他的逃亡生活。

赵振晌失踪后,被他砍伤的赵作海便成了重点怀疑对象。

涉案人物

  赵作海的前妻赵小齐现在生活在这里。

赵小齐说,她改嫁后已将与赵作海生的4个小孩3个送人家中房屋业已垮塌,可谓是家破人散,好不凄凉。

目前,一个女儿已抚养成人,并已成家生子。

赵小齐改嫁后又生了一个小儿子,还在上中学。

赵小齐说,赵作海的女儿和女婿在六庄村开了家小卖部。

赵的女儿说,父亲准备提出国家赔偿100万元,目前已有湖南来的律师找到他们,愿意免费为赵作海打官司。

  赵振晌和赵作海是前后院的邻居,关系不错,两人曾一块到陕西延安打工三年。

后来,因为赵作海私吞他的1000多元工钱,两人关系恶化,加上两人同与杜某某有私情而结怨。

1997年10月30日深夜,赵振裳发现赵作海在杜某某家过夜后,回家拿来菜刀,趁赵作海熟睡,对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然

  

赵作海出狱

后将凶器扔在村东小庙后的路边,身揣400元钱和身份证,骑着三轮车,带着被子,逃离了家乡。

  这些年,赵振裳去过安徽、陕西、湖南等地,但大部分时间在家乡周边100公里的地区活动,其中在仅在太康县就生活了六七年。

13年来,他以捡破烂为生。

这些年,他一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换二代身份证。

  他的一代身份证曾经用过两次。

一次是1999年,他在郸城县住旅店时,被郸城县南丰镇派出所查过。

另一次是2003年“非典”期间,他作为流动人口,被鄢陵县马栏镇派出所查过。

但公安机关都未发现他是一名已经“死亡”的人。

  5月4日,按照监狱的会见管理规定,赵作海的叔叔、姐姐来到河南省第一监狱,告诉他赵振裳“复活”的事。

听完以后,赵作海先是沉默了好一段时间,随后失声痛哭。

  真相大白后,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

情况正相反,应该赵振裳去服刑才对。

  5月9日上午8时许,赵作海在狱警的带领下,走进了省法院设立在监狱的庭审现场。

当审判长依据程序宣布赵作海无罪释放以后,面对迟到的公正,赵作海忍不住失声痛哭。

[1][2]

重审决定

  5月5日下午,省法院在听取了商丘中院关于赵作海案件情况汇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5月8日下午,省法院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

审判委员会决定:

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

  

赵作海终获无罪释放

家赔偿程序。

  张立勇院长要求,省法院要及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案情;省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对不负责任的审判人员追究责任;全省法院和广大法官要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全省法官一定要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人民的生命负责。

  2010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裳突然回家。

此时,赵作海已经被判服刑11年。

此事被报道后,舆论一片哗然,称其为“佘祥林案”翻版。

5月7日,记者前往商丘市采访事件的最新进展。

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告诉记者,5月1日,商丘市公安局获悉赵振裳“复活”一事后,当天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就开展了行动。

目前,公安局主要进行了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确认赵振裳的身份,目前已经确认无疑。

二是对无名尸体开展侦破。

现在无名尸体的DNA已经送往公安部进行检测。

三是做好双方家属的安抚、稳定工作。

  赵启钟说:

“从目前的情况看,该案肯定是错案。

”据悉,5月1日,赵振裳身份确认后,商丘警方当天就向同级检察机关和法院汇报,建议复查“赵作海案”。

记者就此采访了商丘市检察院和法院,但两部门未表态。

案件调查

1、重查无名尸案

  当事人称曾遭刑讯逼供,警方表示省市已组成调查组,刑讯逼供亦是调查内容

  昨天,柘城县警方表示,赵作海一案正在侦破中。

现在调查组在找新的证据对无名尸体案进行侦破。

警方称,无名尸体案件破获之后,赵作海一案才会真相大白。

而对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警方未给出明确答复。

  昨日上午,在赵楼村的水井旁,两辆挖掘机在施工,将水井挖出了一道深沟。

这个水井就是当时发现无名尸的地方,该尸被认为是赵振裳。

  现场一位民警说,挖井是从昨日早上开始的,目的就是寻找早前“无名尸”的有关证据和线索。

他说挖水井是希望能找到无名尸残留的骨骸。

他说,案子已过去多年,找到新证据可能性不大。

他还表示,但是压在无名尸身上的石磙也没有找到。

这次挖掘也希望能找到石磙线索。

  柘城县公安局宣传部张股部长表示,现在第一位的就是将无名尸的案子破了,破了这个案子,赵作海的案子就完全真相大白了。

他说现在此案还在侦破排查中,目前还没有新的线索。

  

赵作海老家的房子已经破败不堪

  另外成都商报称,一位村民称,赵作海的弟弟叫赵作星,在25年前跟别人打架被杀死,案件至今未破。

2、前妻称曾遭逼供

  昨天,赵作海前妻赵小齐(音)表示,井里尸体被发现后,她曾经被警方关在乡里一个酒厂一个月,受到很多折磨。

“用棍子打我,让我跪在砖头上,砖头上还有棍子”。

她说,民警一直问她是不是知道赵作海杀人。

“我什么都不知道”,说不知道就一直被打。

她说每天只能吃一个馒头,还经常几天不让睡觉。

  从酒厂出来后,赵小齐知道赵作海被确定杀人。

她带着两个孩子改嫁到外村。

两个孩子现在一个在外地打工,一个已经出嫁。

这十几年她没有再回去,也没有去见过赵作海。

现在即使赵作海回来,她也不想再回去[3]。

3、当时办案者已不在岗

  而被称为赵作海相好的甘花(化名)表示,她也曾被警方审问,被棍子打过,让她直起腰,屁股不挨地地长期跪着,致两个膝盖直不起来。

  公安局张股长说,他不认为这个案子存在刑讯逼供。

该案已过去十多年了,当时的人已不在岗,他表示,省市已组成调查组,对于刑讯逼供是否存在也是调查内容之一。

  摘要:

10年前,河南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

1年多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死者就是赵振晌。

家属报警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后来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获刑29年。

10年后,赵振晌回到村里。

家属希望警方早日还赵作海清白。

领取赔偿

  5月13日上午,赵作海在签字领取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的65万元支票后,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案就算结束。

但对于这个数额,赵作海的亲戚们和赵作海本人都认为太少。

昨日下午,一直为赵作海索赔事宜奔走的叔叔赵振举再次向记者表达了这一观点。

他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赵作海签协议书是在凌晨两点,当时赵作海迷迷瞪瞪,很多事情没有搞懂。

而且,在赵作海获得的65万元中,50万元为国家赔偿金,15万元为生活困难补助费。

其中丝毫没有体现精神赔偿。

因此,他们准备继续要求精神赔偿。

5月12日,商丘中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写明,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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