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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经济学论述题

三、论述题

1.论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管制。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管制概述

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营管制的目的是确保资源配置的最优和服务供给的公平性。

包括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两类。

经济性管制是在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的领域,为了防止发生资源配置低效和不公平利用,政府机关运用法律,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管制。

是政府对某些特定产业的纵向制约;社会性管制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安全、健康、卫生及保护环境、防止灾害为目的,对物品和服务质量及与之相关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的标准,或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管制。

是针对所有可能造成外部不经济或内部不经济企业行为的横向制约。

城市基础设施的政府管制,其目的和原则有下面几点:

1.保护竞争,防止垄断。

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悖论,垄断一旦形成,企业会追求超额利润,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因而成为城市政府管制的主要对象之一。

2.分类监管,保障效率。

城市基础设施的同一行业往往会同时竞争性业务和非竞争性业务(自然垄断业务),对此政府应采取不同的市场准入政策和定价方式。

对竞争性业务,监管的重点是防止无序竞争,维护良性竞争环境;对自然垄断业务,实行政府管制下的特许权投标经营制度,形成有限竞争。

3.完善法律,依法管制。

政府管制应该根据各基础设施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行业发展要求及城市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相应法规进行管制。

要根据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开的原则,明确界定政府管制的内容和范围,通过合理监管组织方式,依法履行监管职能。

4.独立监管,防止行政垄断。

政府作为特定市场监管者,如果不能有效的监管自身则可能形成行政垄断,从而出现政府失灵的严重后果。

因此,监管机构最好是独立于政府的公共机构,它应当是法定的、专职专业化的、依法行事的监管组织。

(二)城市基础设施政府管制的主要内容

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政府管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价格管制、市场准入管制和质量管制。

价格管制。

亦称为收费管制。

指市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规定一定时期的价格水平。

其目的有三:

一是约束垄断价格,以促进社会分配效率和公平竞争;二是刺激企业优化生产要素组合,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三是维护企业发展潜力,使企业具有一定自我积累、扩大投资的能力。

目前我国价格(收费)管制的内容主要是确定价格水平和价格听证管理。

政府直接确定城市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相应于企业产品的市场组织结构,一般有三种确定方式:

(1)按边际成本定价(Pp),使产品价格等于其边际成本(MC),即Pp=MC,是竞争性产品的定价方式;

(2)按平均成本定价(Pr),使产品价格等于其平均成本,它与边际成本定价的关系是Pr=MC/(1-R/ε),是管制价格的主要确定方式;(3)按垄断成本定价(Pm),使产品价格包含其垄断利润,它与边际成本定价的关系是Pm=MC/(1-1/ε),是自然垄断产品的定价方式。

在三个公式中,ε是价格的需求弹性,R是拉姆塞指数,它是以发明者命名的能够使自然垄断产品价格高于按边际成本定价(幅度为R/ε)、趋向于按平均成本定价的水平,因为它是以“收支平衡为前提”对边际成本定价所作的一个调整。

它即可以使城市基础设施产品不至于以边际成本定价而出现亏损,也不至于以垄断定价而出现超额利润。

于是正确确定拉姆塞指数就成为城市政府实施基础设施价格管制的重要工作。

除了直接定价,还可以采用一些价格政策来实施管制。

例如,对传统的“成本加成”管制方法,可引入激励性管制手段,促进企业通过提高效率而不是提高价格或减少成本来实现企业盈利。

例如,英国电力行业采用以零售价格指数(RPI)和企业生产效率增长率(X)挂钩的最高限价方法,非常值得参考。

该方法根据各地资源、基础设施和企业的技术进步等因素,为每个企业确定了一个合理的生产效率增长率(X)。

同时,还要确定一个适当的管制价格调整时期,这是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回收期相适应的。

这使企业不能随意涨价。

此外,城市政府还可以不断调整城市基础设施的价格结构,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总需求进行细分,形成不同的需求结构,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与需求结构相适应的价格结构。

合理调整价格结构,可以满足不同用户的特殊需求。

对超额享受基础设施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其价值、服务质量等因素的差别来制定浮动价格,拉开价格差别;如在电力、公交等行业,按照季节、月份和昼夜划分高峰需求和非高峰需求,制定相应的高峰价格和低峰价格。

对于价格差异,政府可以采取区域间比较竞争的价格管制方法,根据不同区域间的资源状况、企业成本和技术条件,合理的规范不同企业的价格。

自2001年7月16日国家计委颁布第十号令,宣布我国正式实施《政府价格决策听政暂时办法》后,我国水、电、煤、电信、铁路等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基础设施服务价格在制定和调整时必须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充分论述其必要性、可行性之后才能颁布实施。

《听证办法》是我国《价格法》的重要补充。

《办法》规定,公民对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制定和调整具有“知情权”,相关部门在价格决策前必须举行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要公开举行。

《办法》指出,如果价格决策部门对相关服务和商品价格未按要求举行听证会,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

对在价格决策中徇私舞弊的,除宣布听证无效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听证办法》的实施打破了以往价格决策部门关起门来定价的方式,建立起了决策部门、申请方与利益相关人共同参与、相互制约的新关系,通过公开听证程序,可以避免因社会调查不充分、论证范围过窄导致的定价不合理、群众意见大的矛盾,有利于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和科学化。

2.市场准入管制。

是政府为防止资源配置低效或过度竞争,确保规模经济效益,并从整体上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通过批准和注册等手段,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而进行的管理行为。

主要措施包括进入规则和准入领域。

(1)制定行业进入标准,规范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标准是调整城市基础设施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市场准入管制必须以制定公开规范的市场准入规则为前提。

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利用经济、技术、环境、安全和节约等市场准入标准,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实现经济规模。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应从制定技术、资源利用效率、安全、卫生和环境等标准入手,建立市场准入规则,加强行业管理。

其主要目标:

一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调整产业结构;二是适当提高部分行业进入门槛,控制企业数量,提高企业素质;三是保护消费者和公众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四是统一标准,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

建立市场准入规则,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行业的不同特点。

竞争性行业主要建立资源利用效率、产品性能和质量、安全设施、环境保护等行业进入标准;垄断行业不仅要制定企业生产条件、设备效率和产出品标准,还要制定政府管制标准。

同时,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应采取不同管理方式,如竞争性行业可实行许可证制度,垄断行业可以实行特许权招标制。

要把市场准入标准与激励和惩罚措施结合起来,加强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金融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严格信贷、土地、税制管理等措施,保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不批准用地和建设,对达不到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要减少政府行政干预,打破行业垄断,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行业。

(2)明确界定准入领域,放宽投资限制。

目前,在以投资计划为导向的前提下,应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同时加强对市场垄断或恶性竞争的管制。

凡是竞争性行业,原则上都应当允许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仍需由国有经济主导或控制的,也需要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引入竞争机制的某些传统垄断产业,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允许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

3.质量管制。

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对产品的安全性、准时性、环境效益等方面的管制。

质量管制往往不是单独实行,而常常与价格、投资等管制联系起来。

目前,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制主要有三种手段,即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

行政手段是政府对工程的许可和监督;法律手段是各方责任主体通过严格的民事合同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经济手段是各方责任主体通过保险和担保等维护自身利益。

(三)城市基础设施政府管制的基本思路

我国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中的管制基本思路可以概括为:

逐步放松经济管制,不断加强社会管制。

1.放松经济性管制的政策思路。

主要有三层含义。

第一,鼓励民营经济进入城市基础设施产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在政府、国有企业财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贴息、提供补贴和担保等政策措施,鼓励民营经济进入城市基础设施产业,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以增强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能力,已成为中国城市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的现实选择。

政府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吸引民间资本,以向民间资本转移具有可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产权和经营权为突破口,鼓励民间资本以逆向BOT(先由政府出资完成项目建设,经营一段时间后,再有偿转让给民营投资者)等形式进入基础设施领域。

政府部门从转让中获得置换资金,用于新建基础设施项目。

同时,还可将公用设施的一些无形资产,如桥梁冠名权、各种广告位置等,以公开拍卖等形式引入民营投资。

对盈利能力不高,但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政府可通过财政补贴或其他转移支付手段,引导民间资本投入。

第二,创新管制工具,引入市场竞争。

在传统管制中,政府管制与经济主体低效率同时存在,故仅仅放松管制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激励性管制和协商性管制作为政府管制的两种创新工具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起到提高企业绩效的作用。

激励性管制是通过引入竞争或明确奖惩方式来给予企业提高内部效率的诱导和刺激。

它包括特许权竞标、区域间竞争、价格上限管制、稀缺资源公开拍卖等方式;协商性管制是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就如何进行管制所达成的协约。

被管制者在这一管制模式中由原来的被动接受管制转变为主动参与决策,制定管制政策。

协商性管制的常见方式是社会契约制度,它是管制者与被管制者双方就社会目标、经济目标、行业进入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和违约惩处方式等内容所达成的协议。

政府管制的创新同样也会受到市场力量和经济、技术发展的推动。

第三,培育良好的管制法制环境。

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制环境尚处于不断完善中,民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等基本法已形成体系,但专门结合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却还不够健全。

在遇到问题时,缺乏法律规范,往往需要行政协调解决,给投资人带来极大不便。

为此,亟须加强法律环境建设。

在政府管制法制化过程中,为了避免管制部门被管制者“俘虏”,或者政企结成利益同盟操纵立法,必须取消各类管制机构对立法的影响力,建立由各种利益集团代表正式参与的公开透明的立法制度;建立制度化的立法审查机制,提高人大对国务院及其各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在涉及申请相对人权利(如特许经营权)的行政审批程序中,除广泛引入公开听证程序外,还必须建立特许权的公开拍卖或竞标制度;此外,还要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加强社会性管制的思路。

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易于产生负外部性、环境污染和产品质量低下等社会问题,这需要政府通过立法、执法手段加强对这类社会问题的管制。

主要有三方面要点:

第一,完善社会性管制的法律体系,提高执法效果。

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已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还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同时,还必须加强执法机构对城市基础设施的社会性管制。

由于其技术性、专业性的特点,有必要设立专门执法机构管制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服务,做到有针对性的社会管制,从而减少由城市基础设施运行造成的负外部性、产品劣质和不安全等社会问题。

第二,培育社会监督体系,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

社会性管制的社会监督机构主要是新闻媒体等社会团体和公众个人,他们通过各种渠道,以多种形式对损害社会公益的现象进行监督。

社会公众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容易发现并建议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社会问题;社会团体包括新闻机构、绿色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社会性管制职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依托市场机制加强管理,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

我国传统质量管制模式是通过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并对最终产品实行等级认证来控制工程质量。

这种模式要求监督机构配备基础设施项目所有环节的专业技术人员,并要对工程的所有关键工序和部位实施全程检查,才能保证工程质量。

可见监督成本过高,所需监督机构规模大。

所以,政府直接介入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模式不是一种理想模式。

基于这种情况,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引进了建设工程监理制,旨在建立起专业从事工程质量现场管制的社会中介力量,使建筑市场形成一套可靠的质量自我保证机制。

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逐渐把管制重点从检查工程实体质量转移到监督工程建设各个责任主体履行法定的行为规范或操作规程上,通过处罚违法行为等执法手段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但是目前我国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法律手段还比较弱,行政手段还是比较强大,经济手段也只是处于萌芽阶段,还需要多方面的改进。

2.论述我国城市住宅制度的改革

我国城镇住宅制度的改革已经历了二十多年和大大小小不同的阶段,但从政策、措施的出台及改革的深度和广度来看,它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试点阶段

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

1979年开始实行向居民全价售房的试点。

1982年开始实行补贴出售住房的试点,即政府、单位、个人各负担房价的1/3。

截至1985年底,全国共有160个城市和300个县镇实行了补贴售房,共出售住房1093万平方米。

自1986年以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掀起了第一轮房改热潮。

1986年2月,成立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的房改工作。

1988年1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同年2月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标志着住房制度改革进入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和配套改革阶段

199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标志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从探索和试点阶段,进入到全面推进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

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了房改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即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进行房改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改四建”。

“三改”的内容是:

(1)改变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

(2)改变各单位建房、分房和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3)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方式为以按劳分配的货币工资分配为主的方式。

“四建”的内容是:

(1)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人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2)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3)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4)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决定》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等。

这些标志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进入深化和全面实施阶段,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住房制度。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货币化阶段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发布,宣布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所谓住房分配货币化,指住房社会再生产中的最终消费(使用)者以有偿货币方式取得住房的分配方式。

或者说是“把住房实物分配的方式改革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

”它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福利性实物住房分配制度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商品化制度转变的一种过渡政策。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内涵主要是停止原有的住房实物分配,通过一次性或者分次性发给职工住房补贴,让职工到住房市场通过购买或者租赁方式选择自己满意的住房,实现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是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

其要点是:

1.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是为了满足城市居民基本居住需要而供应的政策性住宅,其成本只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

计入房价的企业管理费原则控制在2%以下,并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4项成本因素为基础计算,其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下,使其价格能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力相适应。

可见,经济适用住房具有保障性质,其建设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审定销售价格和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制。

2.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除了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保证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需求之外,政府还实行廉租房和其他普通商品房政策。

最低收入家庭如果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向政府申请租赁房。

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出资新建。

如果政府没有适宜的住宅出租,也可以向最低收入家庭在社会上承租的普通商品房发放租赁补贴。

政府可以在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方法上进行选择。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3.发放住房补贴。

职工购房资金主要来源是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控下的房价收入比(本地一套60m2建筑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一般在4倍以上;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四)我国城市住宅改革的政策目标

我国城市住宅改革的政策目标,就是要解决好居民住房问题,让广大群众能“安居乐业”。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总结和选择,现在已基本确立了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发展框架,并形成相应的制度和政策。

在基本住房制度方面,选择了货币化分配方式,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在住房商品化方面,选择了区别对象提供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体系;在住房社会保障方面,选择了廉租房政策;在活跃交易方面,选择了低门槛政策;在住区管理方面,选择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在住房金融方面,选择了商业性贷款与公积金政策性贷款相结合的体制;在住宅生产方式方面,选择了以提高生产率和住宅质量为目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这些大的方面基本上取得了共识,全国也统一了政策。

但各地在分散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作法还不尽一致,在某些具体政策上甚至还有分歧和保留。

这应当通过进一步广泛地调查研究,深入客观的分析比较,更全面更准确地去调整和完善我国住房策略体系。

 

3.论述“公交优先”战略。

(一)“公交优先”的战略思想

发达国家在经历了私人化的机动交通大规模发展之后,面对交通拥挤和交通污染的种种问题,重新认识到公共交通系统对解决城市地区尤其是大城市地区交通问题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系统,已成为许多城市居主导地位的战略思想。

这种战略思想,是基于人们对城市交通问题的以下两个方面反思而确定的:

1.以人为本。

城市交通的首要目的是实现人的移动而非车辆的移动。

城市是人口高度聚集的地方,城市中繁忙的交通运输是城市高度发达的社会化的经济交流功能的反映,而从事经济交流的主体是人,人也是各种信息和物资交流的最终载体。

但是,机动化和机动车私人化的发展一度使人们淡忘了这一要点,城市的道路建设和交通组织似乎都是在围绕如何满足私人小汽车的移动需要,仿佛发展城市交通的目的是单纯为了应付汽车的增长。

公共交通具有运量大、运行线路规律的特点,在人口集中的城区内部,实现以人为主的移动,公共交通的比较效率显然高于私人交通。

通过科学规划和组织,建立高效、快捷的现代化公共交通系统,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最现实、最经济的途径。

2.集团经济优势。

公共交通系统能够最经济地满足市民的经常性、集团性、必须性的刚性出行需求。

城市交通流量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固定的”刚性出行量,另一部分是“随机的”弹性出行量。

前者主要包括工作、学习通勤出行和日常生活如购物出行,它们基本上是每日必不可少的交通量,无论道路交通拥挤状况如何,也不会有太大的增减变化,因而是刚性的交通需求。

后者包括外来流动人口的交通量和城市居民的其他出行量,这部分交通量具有无限增长的潜力,但是会因其出行诱因的变化而变化,因而是弹性的。

城市交通规划首先需要满足刚性的出行需求,因为这使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其次再最大限度地提高道路利用效率,使有限的道路设施尽可能多地满足随机的弹性出行的需求。

基于上述两方面考虑,城市应坚持“公交优先”战略。

这一战略的本质是要求充分发挥公交的规模经济效益、正外部性效应和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特点,为人们提供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交通方式。

因此,在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上,要坚持如下两方面的战略原则。

一是优化选择原则。

公共交通系统本身是一个包含多种交通方式的复杂系统。

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并不意味着公共汽车、地铁、轨道交通等多种方式不加选择的共同发展,也不意味着发展地铁、轻轨等先进的公共交通方式就可建立起现代化的高效公共交通系统。

公交优先战略取得成效的关键,是需要针对城市的实际情况(人口规模、空间环境、财政能力、交通需求等)选择居主导地位的公共交通方式。

这种主导方式既要适应城市特点,宜空则空,宜地下则地下,不能强求某种公交方式;又要坚持经济原则,少花钱、多办事。

二是管理原则。

再好的公共设施,如果管理不善,利用不充分,也不会达到经济实用的目的。

因此,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必须有科学的交通规划组织,对各个交通环节加强管理,实现不同环节之间的良好衔接与协调,才能充分发挥出胜于私家车的比较优势。

(二)“公交优先”战略的策略保证

公共交通与私人交通都需要占用公共设施、发生资源消耗和给环境增加负担,但是它们的程度是不同的。

私家车在耗能、占据空间资源、噪音和废气污染等方面,远超过公共交通工具,但是在享受国家补贴等福利方面与公共交通是同样的。

尽管极大多数城市对公共交通进行了补贴,但远远低于私家车所获得的“暗补”,导致城市交通结构不合理。

比如,城市道路、停车场等大都由公共投资建设,相当于给这些设施的使用者提供补贴,而私家车也近乎无偿地使用这些设施,这意味着他们得到了“暗补”,无形中助长了人们对小汽车等低效率交通工具的过度利用,导致公共设施短缺,增加政府财政压力。

可见,通过税费等形式回收道路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的成本,将它们反映到交通工具的使用成本中去,是非常必要的。

为此,要按照交通方式实际享受到的公共福利,收取相适应的税费,贯彻“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

这种公平城市交通经济环境的做法,就是“公交优先”战略的策略保证。

在实践中,通过相应的税费提高私人交通的使用成本,同时对公共交通进行适度补贴,其具体做法可区分三种情况制定政策:

(1)道路能力有闲置,比如环境的“质量潜力”(污染消化能力)大,道路资源可以再生等,这时可以顺其自然地发展公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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