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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身份证号:

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未尽事宜,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合同正文的约定不一致的,则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本补充协议的用语与本合同的用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承诺与保证

1、在签署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之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全部销售依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该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对相关内容和条款作出了完整、充分、合理的说明,买受人已清楚且无异议。

2、在签署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之前,买受人已认真阅读了本合同(含附件)及补充协议,且对于可能限制影响买受人权利的条款,出卖人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买受人注意并作充分说明,经与出卖人进行充分协商,买受人明确理解本合同(含附件)及补充协议各条款的含义,知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及补充协议。

2、买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有)具有签署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所必须的民事行为能力,熟悉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法律法规;如需咨询专业机构或人士,买受人确信在签署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之前已经完成。

3、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以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出卖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示范单位或其他文字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凡未列入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约定内容的,不视为要约和承诺。

凡附图和模型,受材质和比例等限制,仅为示意。

双方同意:

出卖人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均

应在出卖人予以书面授权或加盖公章确认的情况下方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

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介绍信息,与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不构成合同内容。

买受人确认:

对于本合同的签署以及对于该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买受人已充分知悉。

4、出卖人就截止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前出卖人已知晓的该商品房项目内部及周边的道路及规划情况向买受人进行了说明,同时已明确告知买受人,出卖人因受客观条件所限,无法也无法定义务提供项目周边所有信息,出卖人所作说明仅作参考。

如项目内部及周边的道路及规划情况发生变化,均以政府规划文件为准,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出卖人所修建的样品房或其他示范单位仅作风格展示和供买受人参考之用,不属于合同内容,也不作为交付标准,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该商品房屋的结构、空间、功能系统、装修、配置标准等以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买受人签字确认:

年月日

二、关于房屋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

1、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_____【幢】第_____单元____楼层_____号。

该幢号、房号为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

2、买受人遵守下列第()项约定:

(1)买受人享有所购买房屋相临的约平方米地面花园/屋顶花园/平台/露台/封闭空间/多功能空间使用权(上述区域不计价,具体位置、形状、范围、面积,详见附图,但以交付时的实际面积、现状为准,买受人不得以实际状况与附图不一致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要求出卖人赔偿)。

但买受人必须在公共维修需要时提供方便,并遵守物业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其隔离方式和损坏设置的公共设施、设备。

同时,买受人不可撤销地对其它买受人享有的地面花园/屋顶花园/平台/露台/封闭空间/多功能空间使用权予以放弃。

(2)买受人不可撤销地对其他买受人享有的地面花园/屋顶花园/平台/露台/封

闭空间/多功能空间使用权予以放弃。

三、关于付款方式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方式

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已含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定金)¥大写:

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

2、按揭贷款付款方式

(1)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

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当日内,一次性向出卖人付清全部首付款,计¥元,大写:

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已付定金转为首付款);余款¥万元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办理商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按揭贷款”),并委托银行将取得的按揭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至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2)买受人在签约前已经明确知道按揭银行所规定的申请前述按揭贷款所需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资料,并承诺符合前述条件。

买受人须在签订本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当日提供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有关资料,出卖人同意延期提供的除外。

(3)按揭贷款申请取得银行批准,买受人应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通知后的五天内办妥按揭贷款有关的所有事宜,前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抵押)借款合同》、按银行规定办理保险、担保、公证等必需事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若买受人已按时提供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有关资料,而银行完全拒绝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买受人须于银行或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先送达的通知时间为准),付清商品房价款余额或按本款第(6)项解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

(5)若买受人已按时提供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有关资料,而银行不同意买受人的贷款申请额或贷款期限的,买受人须在银行或出卖人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以先送达的通知时间为准),按银行的要求作相应的调整或付清商品房价款余额或按本款第(6)项解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

(6)买受人未能按时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

(1)至(5)项的任何一项义务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按购房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买受人按购房价款总额百分之十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买受人应无条件配合出卖人办理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各项手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该费用可优先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予以抵扣。

(7)出卖人在买受人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提供保证担保。

在担保期内,如因买受人未能按期偿还按揭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买受人须在收到出卖人还款通知之日起7日内归还出卖人代还款项,并从出卖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每日按总房价款万分之四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的抵押贷款协议,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买受人进行追偿。

如果出卖人通过诉讼或仲裁向买受人追偿的,买受人还须承担所有诉讼、仲裁、保全、执行等费用以及律师代理费。

(8)本款中所指银行专指与出卖人有合作关系的银行。

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若买受人采用“直客式”贷款方式自行联系银行办理贷款以支付房款的,则出卖人有权不予提供任何手续和担保等方面的配合,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直客式”贷款购房,是指买受人自行寻找保证人,以获得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消费贷款来支付购房款。

四、关于付款日期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以现金支付房款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2、买受人以银行汇付、银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方式支付房款的,以款项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3、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按揭贷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4、因买受人支付房价款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五、对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同意或视为同意规划、设计变更而不退房的,应在出卖人通知送达15天期限届满后7天内,至出卖人处签订就设计变更导致的房屋结构、面积、价款等方面变化的补充协议。

未在上述期限内签署补充协议的,视为接受该商品房设计变

更后的新面积,同时认可该商品房交付时的现状。

2、若因规划、设计变更导致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不受本合同“面积差异处理”相关内容的限制,出卖人与买受人均同意按实际测绘的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均视为买受人接受因该等变化产生的差异所带来的各项影响,不向出卖人追究责任。

3、买受人同意,下列规划及/或设计变更时,出卖人无需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不以此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或其他责任:

(1)根据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生效之日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更改;

(2)出卖人对该商品房进行的不影响其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更改;

(3)在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生效之日前发生的更改。

六、关于共有权益的约定

1、根据市政规划的要求,买受人房屋周围及其周边地块的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变压器、配电箱/房、天然气箱(或管道)、消火栓、上下水管道、管道井、雨污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买受人对上述公共设施置放位置予以接受。

买受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和消防要求,不得改变、损坏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否则,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小区内的社区商业用房、库房、夹层、架空层、机动和非机动车车库(包括地上、地下车库)、规划车位等未计入公摊,其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自行使用或通过出租或有偿转让等方式进行收益或处分。

3、买受人与其他买受人全体一致同意将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及屋面使用权不可撤销的授予出卖人行使,出卖方有权在楼宇的外墙面及屋面设立标志或标识、发布广告或安设灯箱等,并进行统一管理。

出卖方设立本项目标志或标识、灯箱、本企业及所属集团标识的,出卖人无须向全体买受人支付任何费用。

七、关于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

1、本合同中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系出具的预测数据。

2、出现以下状况时,买受人均选择不退房,按以下方式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篇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开发商角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范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鉴于买受人决定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第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并与出卖人自愿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

本补充协议与前述合同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房价款的支付:

按照附件五的约定进行支付。

第二条关于房屋交付的特别约定

1、买受人专有部分或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所购房屋附带有专属于买受人的下列特定空间:

□独立使用的底层绿地(不包括绿地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独立使用的屋面、平台或露台;

(2)关于上述特定空间面积的约定仅供参考,根据相关测量规范,测量时不计入建筑面积,测量成果不显示上述面积;另外,虽然上述特定空间专属于买受人,但根据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权属登记的相关规定不一定能办理权属登记,出卖人也无协助买受人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的义务,对此,买受人无异议。

(3)上述特定空间附属于买受人所购的房屋。

在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套内部分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买受人不得以上述特定空间的面积、大小、形状、尺寸等与约定不符等任何理由,追究出卖人的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如果某些业主通过合法途径确认上述特定空间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出卖人不因此而向买受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4)如果买受人购买的房屋附带有花园的(花园可能以露台、平台、入户

花园、花池或屋面、底层绿地等形式存在,以规划批准为准),买受人确认:

上述花园的具体位置和大致的形状、范围、面积可由出卖人根据修建地点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买受人不得以花园实际状况与约定不一致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要求出卖人赔偿,一楼房屋附带的花园使用权归属为毗邻一楼业主所有,其他买受人明确知晓此事,并无异议。

上述花园在交付时出卖人无需进行绿化。

买受人使用花园时必须为公共维修和管理提供方便,且不得影响花园作为防火避难使用。

买受人在花园绿化建设中,应遵照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进行花园绿化,不得改变花园的用途或隔离方式,不得损坏或移动花园内外设置或预埋的公共设施,不得对花园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也不得在花园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与上述花园毗连的公共区域的绿化,买受人不得进行破坏或改变其原貌。

对于已进行部分绿化的归买受人专有的花园。

其中种植的植物买受人亦不得随意破坏和调整位置。

2、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为未进行装修的清水房。

3、在买受人没有付清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之前,以及未与出卖人办理完毕房屋面积补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的误差)协议的签订及房款找补手续之前,出卖人有权抗辩买受人提出的房屋交付请求);

4、房屋交付手续

(1)出卖人在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无须一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的交付手续。

无论出卖人的通知在客观上是否能够送达买受人,买受人均应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或其他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的交房日届满前前往【***】售楼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已婚买受人须携带婚姻关系的证明文件且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办理)。

(2)如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交付验收手续的,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如房屋经整改的,以出卖人整改后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日期为准)届临后的第二日,视为出卖人的交付日,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办理任何验收和交接。

该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以及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等自该视为交付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同时,房屋保修期也自出卖人实际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以二者较早时间为准)起算。

买受人接收房屋钥匙即为接收房屋。

5、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前往【***】售楼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房屋的交接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

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委托书;

2)买受人本人与委托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届满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出卖人售楼现场,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

3)使领馆见证或认证文件。

6、出卖人展示的装修(装饰)示范单位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布置参考,非买卖双方的房屋交付标准,买卖双方以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标准进行房屋交付。

7、如买卖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后的现房,则买受人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对房屋、社区环境等现状进行实地查看,并对此没有任何异议,双方以房屋的现状进行交付,买受人不得以房屋及附属的花园、设施等所表现的现状与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标准不一致为由向出卖人提出异议。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若该现房已进行实测面积测量的,则该现房是按照实测面积为基础计算房屋价款,在交房时买卖双方不再进行面积价款补差,买受人也不得以买卖合同中的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为由提出价款补差等异议。

8、交房之前,若买受人根据合同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有权选择退房的,买受人须在出卖人向其发出房屋面积实际测量结果之通知之日起的20日内,向出卖人作出书面的退房表示,否则视为买受人选择不退房。

9、因设计变更导致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的,若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则双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价款。

10、只要买受人交付的房屋在设计和施工上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并且,如买受人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房屋设计、质量、管道设置等问题提出异议的,应自行向国家法定机构申请质量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中关于出卖人承诺市政基础设施、其他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时间,是指【***】本批次销售物业建筑范围内配套设施中的园林绿化、道路具备合同约定条件的时间,不指整个项目物业的配套

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时间。

12、买受人承诺:

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知悉项目物业区域周边现有的管线架设状况、市政配套设施、道路交通环境等情况。

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不得以周边环境噪声、线网架设干扰等为由,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

第三条关于权属办理的特别约定

1、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办理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户登记的,应向出卖人提供书面的委托书,该委托为无偿委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非因受托人(出卖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委托人(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不得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2、买受人须根据出卖人的要求出具办理上述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并全力配合出卖人开展办证工作。

3、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前,买受人须主动向出卖人提交相关资料,及时与出卖人办理房屋面积补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的误差)的结算手续和面积补差的补充协议签订手续,已婚买受人须携带婚姻关系的证明文件且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填写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所必须的相关询问笔录等书面文件,支付按政府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维修资金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各种税、费并提供全部资料,该税、费以及维修资金由买受人在收房前预交给出卖人,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与出卖人办理面积补差手续、填写询问笔录等书面文件、提供委托办理权属登记的全部费用、代办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委托书等代办资料和提供代缴的维修资金的,或买受人提交的资料和证件在办理产权时因过期等原因导致无效的(如身份证过期等),以及不履行权属转移登记办理时房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协助义务的,则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出卖人在买受人交满全部资料、税、费及维修资金并办理完毕房屋面积补差手续后的365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开始根据买受人的委托为其办理房屋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的标准为房

屋主管部门核发以买受人为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而非出卖人向买受人移交房屋所有权证书。

如果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在出卖人以受托人身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出卖人有权将该证书转交给银行,用于办理他项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处领取;如果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交付房款的,在出卖人以受托人身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处领取。

第四条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买受人应当一委托出卖人代收代缴的方式,于出卖人向其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时,按政府相关规定向出卖人提供代缴的专项维修资金,再由出卖人统一交存至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

买受人逾期交纳的,买受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约定的总房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房屋的交付手续,且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分户产权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五条车位权属归属的明示

【***】项目范围内规划设计的地面车位、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其权属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进行出卖、出租、赠与、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六条关于设施的特别约定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项目范围内规划批准的物业管理用房、露天游泳池归全体业主所有;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售楼部、会所等等商业用房】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出卖人所有。

上述归出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出卖人自行决定建设竣工时间、招商、运营及分批到位时间。

2、根据市政规划的要求,买受人房屋前后所在地块的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变压器、配电箱、天然气箱、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雨污排水管道、管道、环保垃圾站等公共设施,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并承诺永不改变前述公共设施在交房时的实际安置状况,且无条件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的维修、工作。

如买受人在房屋、露台、游泳池等使用过程中对上述公共设施造成破坏或对维修造成

篇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

附件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鉴于买、卖双方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签约前的明示内容

出卖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买受人已经知悉,并在此承诺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提示:

为避免部分项目出现的电话、网络等开通费纠纷和土地年限、商品房结构及环境争议,新增本条内容,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二、对合同第三条的补充约定(商品房基本情况和房价款)

1、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不包括电话开户费、网络接入开通费、光纤电视开通费等,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2、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所购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面积、价款、层(净)高、结构、户型、朝向、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以及周边区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现状情况,出卖人已作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对此无异议,并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不以对相应事项有歧义为由向出卖人主张索赔。

提示:

新增本条内容,明确了商品房售后抵押问题,同时在实践中应注意避免因抵押造成产权证办理迟延的问题。

三、对合同第四条的补充约定(抵押情况)

买受人同意,在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可以对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而无需另行告知。

但出卖人因此延误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权属证书的办理日期的,则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中逾期办理权属证书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

针对实践中回款问题突出的情况,在本条第

(二)款按揭贷款特别约定条款中增加了买受人提交按揭贷款资料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时限,加强了按揭贷款未获批准和按揭贷款未按时到账的处理措施,结合集团此前出台的《商品房销售应收款管理办法》以及形成的催收措施,力争增强商品房销售回款力度,降低回款纠纷几率。

四、对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付款方式:

买受人采用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方式:

买受人应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

买受人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即年月_日前)将购房款支付给出卖人(含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已经向出卖人支付的定金¥元)。

2、分期付款方式:

买受人应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其中:

(1)第一期应付款¥元(含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已经向出卖人支付的定金¥元),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付清。

(2)第二期应付款¥元,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付清。

(3)余款¥元,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付清。

3、贷款方式:

买受人应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其中:

(1)买受人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将首付房款人民币拾万仟______佰__拾元整(¥元)支付给出卖人(含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已经向出卖人支付的定金¥元)。

(2)余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含公积金抵押贷款或银行按揭与公积金抵押组合贷款,下同)方式支付(最终银行按揭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以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为准)。

(二)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特别约定:

1、买受人承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充分了解按揭贷款银行(含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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