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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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定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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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具体内容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收入总额具体内容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六)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九)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采取托收承付等方式销售货物时的收入确认条件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四)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五、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所得税处理办法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六、商业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七、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八、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所得税条件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三)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九、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时,劳务收入和劳务成本的确认方法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⑴已完工作的测量;⑵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⑶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十、提供安装费等特定劳务的应税收入确认方法

  

(一)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二)宣传媒介的收费。

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三)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四)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五)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六)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七)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八)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十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收入确认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下列收入确认时间为: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十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视同销售的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如果被处置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包括:

⑴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⑵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⑶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⑷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⑸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⑹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如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十三、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

  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应直接并入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纳税人2008年度收到被投资方2007年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投资收益,应确认为2007年度收入,按原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不征税收入有明确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各类奖金、扶持资金,除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应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以前对预售款按计税毛利率确认收入征税,2008年以后实际结转销售收入时的所得税处理

  税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税法与会计关于收入确认方法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售款和相应的计税毛利率确认的收入,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应与其他收入合并后按当年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是所谓的对预售款预征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退税问题。

企业在结转已实现销售收入时,可以扣减以前年度按预计计税毛利率确认的收入已实现销售的金额,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征税,产生亏损的按税法规定结转弥补。

  十六、不征税收入的所得税规定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其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才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⒈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⒉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⒊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⒋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⒈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⒉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⒊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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