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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案例

第一篇建筑防火检查

第一节建筑分类

一、民用建筑

1、分类

根据民用建筑高度和层数又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住宅建筑——是指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的建筑。

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教育、办公、科研、文化、商业、服务、体育、医疗、交通、纪念、园林、综合类建筑等。

住宅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

建筑高度>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指设在首层或首层+二层,分隔单元≤300m2的小型营业用房)

二类:

27m<建筑高度≤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

1.建筑高度>50m的公共建筑

【注释1】2-5条即24m<建筑高度≤50m的高层公共建筑的一类和二类划分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24m<建筑高度≤50m),任一楼层(——不包括24m高度所在楼层)建筑面积>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

【注释2】①建筑高度为50m,24m以上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均大于1000m2的办公建筑——二类(单一功能);②……办公+住宅组合的建筑——二类(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注释3】3-5条:

建筑高度>24m即为高层公共建筑一类,建筑高度≤24m即为单、多层公共建筑

二类:

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1.建筑高度>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注释】公共建筑层数=1即为单、多层公共建筑

【注释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例如,宿舍、公寓=公共建筑;裙房=高层民用建筑。

2、建筑高度

(1)当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的最大值。

(4)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不需计人建筑高度。

(5)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3、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按建筑的自然层数确定。

建筑层数检查时,需要注意: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建筑底部设置的室内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计人建筑层数内。

二、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是指工业生产性建筑,如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等。

工业建筑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分为加工、生产类厂房和仓储类库房两大类。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进行确定,主要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

(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数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按实际情况确定。

(2)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3)对于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进行确定,主要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

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检查时,需要注意:

(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要尽量储存一种物品。

如有困难,需将数种物品存放在一座仓库或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时,存储过程中要采取分区域布置,但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允许存放在一起。

(2)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的质量大于物品本身质量的1/4或可燃包装(如泡沫塑料等)的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分类

四、汽车加油加气站分类

90,150,2105030

5、体育建筑分类

第二节建筑耐火等级

建筑耐火等级指建筑物整体的耐火性能,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最低耐火极限决定的,分为一、二、三、四级。

检查内容:

一、厂房和仓库

(1)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以及有火花、明火、赤热表面的丁类厂房,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锅炉房,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和多层乙类仓库,粮食筒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粮食平房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4)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二、民用建筑

类型

耐火等级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一类高层

不低于一级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

●二类高层

不低于二级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三、汽车库和修车库

类型

耐火等级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

一级

I类汽车库、修车库

一级

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

不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

不低于三级

4、体育建筑的耐火等级

五、最多允许层数与耐火等级的适应性

建筑性质

耐火等级

层数

厂房

二级乙类

6层

三级丙类

2层

三级丁、戊类

3层

四级丁、戊类

单层

仓库

甲类

单层

三级乙类

四级丁、戊类

三级丁、戊类

3层

民用建筑

多层

三级

5层

四级

2层

商店建筑、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剧场、电影院、礼堂。

三级

2层

四级

单层

第三节防火分区

一、工业建筑

根据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层数等因素确定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增加1.0倍;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二、仓库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增加1.0倍;仓库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物流建筑:

当建筑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

以作业为主:

按厂房的规定

中仓储部分按中间仓库

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难以区分主要功能):

应按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

当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

◆作业区:

厂房

◆储存区:

仓库

◆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一定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丙类2项可燃物品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可按规范规定值增加3.0倍。

条件:

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民用建筑

1、防火分区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当建筑内设置商场、展览厅、汽车库等功能时,需注意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是否符合其特殊要求,如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停留的机械汽车库,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常规汽车库要求减少35%。

3)人防工程检查

对于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烧的房间面积可不计人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设置的避难走道无须划分防火分区。

4)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传送带、中庭等开口部位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将上下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对于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其上下连通层的防火分区面积也需要叠加计算。

5)对于一些机场候机楼的候机厅,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等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区域,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在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并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专家评审纪要中的评审意见适当放宽。

2、中庭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首先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当计算后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需检查以下内容:

1)防火分隔措施

防火分隔措施

要求

防火隔墙

耐火极限≥1.OOh

防火玻璃墙

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1.OOh

耐火完整性≥1.OO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防火卷帘

耐火极限≥3.OOh

门、窗

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中庭设置排烟设施,如果为高层民用建筑,还需在中庭回廊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内不得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可燃物和用于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4)建筑内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装修材料燃烧等级需为A级,其他部位可采用不低于Bl级的装修材料。

3、营业厅、展览厅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②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③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4、对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1)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设置要求:

①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

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

②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

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③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2)防火隔间的设置要求:

①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

②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③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④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⑤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3)避难走道的设置要求:

①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②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

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③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④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⑤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⑥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有顶棚的步行街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满足的要求: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建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

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4)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

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5)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四、汽车库防火分区

耐火

等级

单层汽车库

多层汽车库、

半地下汽车库

地下汽车库、

高层汽车库

一、二级

3000

2500

2000

三级

1000

不允许

不允许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规定的2.0倍。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第4节防火间距

一、防火间距确定原则

1)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能有效防止建筑间的火灾蔓延,并应与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耐火性能与防火构造和建筑的灭火救援条件、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

2)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考虑火灾蔓延方式、火灾的种类及其可能延续的时间、火灾强度、相邻建筑的高低以及开口情况、建筑的耐火等级、消防扑救条件与救援力量等因素。

3)防火间距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节省土地资源。

二、厂房的防火间距

1)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2)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3)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三、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

注: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l3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四、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级

11

7

8

10

四级

14

9

10

12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如图2-4-3所示。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如图2-4-4所示。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l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如图2-4-5所示。

6)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9)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

六、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当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以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措施补救: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第五节平面布置

一、厂房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1)甲、乙类厂房: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得设置在甲、乙厂房内。

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丙类厂房:

可在厂房内设置用于管理、控制或调度生产的办公房间以及工人的工间休息室,但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为方便沟通而设置的、与生产区域相通的门需采用乙级防火门。

3.中间仓库的布置

甲、乙类物品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甲、乙、丙类物品中间仓库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丁、戊类中间仓库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要同时符合仓库的相关规定,且中间仓库与所服务车间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得大于该类厂房有关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仓库的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按规定相应增加。

需要注意:

在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生产车间和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应当一致,且该耐火等级要按仓库和厂房两者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对于物流建筑,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参照中间仓库的相关标准对其仓储部分进行防火检查。

4.中间储罐的布置

丙类液体中间储罐,需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每个房间内储罐的容量不大于5m3。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房间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5.变电站、配电站的布置

变电站、配电站不得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如果生产上确有需要,变电站、配电站仅向与其贴邻的甲、乙类厂房供电,而不向其他厂房供电时,可在厂房的一面外墙贴邻建造,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对于乙类厂房的配电站,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站,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况而需要设观察窗时,允许在配电站的防火墙上设置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且不能开启的甲级防火窗。

二、仓库

1.是否设置员工宿舍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2.办公室、休息室的布置

具体检查要求为:

1)甲、乙类仓库:

考虑到爆炸冲击波的摧毁力,为保证人身安全,严禁在甲、乙类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且不得贴邻建造。

2)丙、丁类仓库:

丙、丁类仓库可设置直接为仓库服务的办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员临时休息用房、控制室等,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开设的连通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总结:

厂房、仓库内的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布置要求

厂房

仓库

宿舍

不得设置

办公室、休息室

甲乙类

贴临建造

二级耐火等级

3.00h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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