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地识别及其合规性评价与衡量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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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地识别及其合规性评价与衡量表

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

EMS适用法律法规的识别及其合规性评价表

表1901

序号

适用法律法规的识别

合规性评价

环境

因素

文件名称

适用章节条款号的识别

执行情况

评价

结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十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本厂按规定执行

符合

2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7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符合

3

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06.2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沪食药监食安〔2008〕384号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 拟申请卫生许可证,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条例》、《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

符合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生部下发于2007版规范2008年1月1日施行

全文

符合

5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实施1990年01月01

全文

符合

6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监督发[2005]190号修改

全文

符合

7

环境

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七大常委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第二十二号主席令

第6条都有保护环境义务、

第10条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13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四章24-34条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全文)

1、环境方针已体现了保护环境的承诺

2、旧公司每月向环保部门交纳排污费

3、厂房已补充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三同时”

4、已通过ISO14001认证

5、已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6、排放应急措施已写入文件

7、化学品管理按编写的文件执行。

符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九大常务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第77号主席令

第3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16条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第17条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第20条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22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24条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重新评价。

第27条评价后,产生不符合经审批情形的,要进行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1.本厂为老厂房,已补办了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

2.以后新建、扩建,按要求执行

3.已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环境影响报告表等)及办理有关的手续(规划许可证等)

符合

编制说明:

1)本次“识别与评价”在2008年编制的82项法规的基础上进行。

共有59项法律法规与标准。

2)本次对08版中的“通知”“通告”部分进行了删除。

3)增加08版识别中遗漏的部分法规,例如,图示*号的部分。

编制(法律收集识别):

审核(合规性评价):

批准:

9

环境保护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2004年5月15日市府第24号令

全文

同上

符合

10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已于2003年11月3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本法适用行政机关。

本组织适用第22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本厂按办法执行

2、本厂2007年度未因环境污染受处罚

符合

11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2月8日市十大十四次常委会通过

1997年5月27日市十大三十六次会常委会议修正

2005年10月28日市十二大二十三次会常委会议修订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18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价。

第19条“三同时”

第29条本市鼓励委托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机构处置污染物

第33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二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本厂为老厂房,已补办了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

2、工厂已经向环保部门交纳“纳管”费用,委托“污水处理厂”处理

1、已按规定执行

符合

12

水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六大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八大第十九次常务会修正

 2008年2月28日十大第32次常委会修订

第2条本法适用于江、河、湖、泊等地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5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

第7条地方有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13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评价。

应有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14条、15条(适用直接排放者)

第19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20条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第23条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第29、30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1、本厂适用本法

2、本厂有义务保护黄浦江上游水源

3、执行了上海市标准

4、本厂污水已经“纳管”排放。

因此:

1)没有向黄浦江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2)没有向黄浦江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3)没有在黄浦江一级保护区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符合

13

水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

2000年第284号国务院令

第4、5、11、16、19、38-48条基本精神与《水污染防治法》一致

同上(同第6项)

符合

14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正

  

第15条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区,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第17条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且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的专用检测井。

第19条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排水标准)。

第22条县(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排水户提出排水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试排水监测。

市市政局或者县(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

第27条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

1厂周围雨水进下水道;厂区雨水、污水纳管进区污水管

2在污水管道中有专用检测井,(见工厂污水管道工程预算书中图纸)2007年又增加了三个污水过滤井设施

3符合

4(见闵行区环境保护局马桥镇环保办证明)

5已经纳管(见工程预算书)纳入上海闵行江川路污水管道(见闵行区环境保护局马桥镇环保办证明)

符合

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全文

按一级标准执行

符合

16

水污染防治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4.2.1特殊保护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

4.2.2保护水域——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

4.3.2.5接入南区、西区污水干管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6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1、按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

(mg/l)二级排放标准执行达标排放(监测报告)

2、本厂已经“纳管”执行三级标准。

符合

17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9-05-06发布2009-09-01实施

全文

环保工程的污水处理设施按要求设计和运行

符合

18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

19880320

实施日期:

19880320

颁布单位:

国家环保局

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第3、5-8、10、14-20、22条

本厂不向水体排放。

向区污水管道设施排放

符合

19

关于水污染事故罚款的规定

1989年12月14日沪环保管〖1989〗350号

全文

2006年无因污染事故,受到罚款的情况。

(见环保局证明)

符合

20

大气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六大第二十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1995年8月29日八大第十五次常委会议通过修正

2000年4月29日九大15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

第五条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第七条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第11-13条建设时要评价。

排放执行地方标准

第19条采取措施减少污染

第32、33条机动车排放要达标

1、通过环境方针体现保护大气环境的承诺

2、废气达标排放(监测报告)

3、建设工程已评价

4、机动车排放要达标

排放应急措施已写入文件

符合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5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保局第五号令公布

第4、6-11、15、19、21、22、25-31条

精神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一致

1、通过环境方针体现保护大气环境的承诺

2、废气达标排放(监测报告)

3、建设工程已评价

4、机动车排放要达标

排放应急措施已写入文件

符合

22

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全文

按二级标准执行达标排放(监测报告)

符合

2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全文

按二类区二级标准执行

符合

24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2001年7月13日市第十一大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10日市第十二大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4条必须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办法,

第12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批准。

第13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21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第24条在用机动车车主或者驾驶人员应当配合公安、环保部门的监督抽测,不得拒绝、阻挠。

1、新建时已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三同时”

2、公司每月向环保部门交纳排污费

3、废气、粉尘达标排放(监测报告)

4、排放应急措施已写入文件

符合

25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市第十三大会第十五次常委会会议于2009年12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13271-2001

4.3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咽气黑度限值

4.4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5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4.6其它规定

每年经过炉窑检测,合格

符合

2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07

全文

符合

28

噪声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7、13-16、21、23-25、、28、29、32-34条

1、设备维修保养措施已写入文件

2、整改后噪声达标排放

符合

29

噪声污染防治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2008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55

45

60

50

65

55

70

55

本厂噪声标准按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执行。

已监测达标(昼间44.8-52.9见07.08.06监测报告)

符合

3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

为GB12348-90制定

委托有资质单位(上海欧萨环境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

符合

31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93

全文

按2类标准执行

符合

32

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1986年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7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

2002年4月1日市府第119令号修改

第2、3、5-9、11-13、、17、18条

按办法要求执行

符合

33

上海市固定噪声源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1年2月28日沪环保管〖1991〗第056号

全文

按办法要求执行

符合

34

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

198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施行

2008年5月22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声级Leg:

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本厂适用4类区

符合

35

固废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八大第十六次常委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十大第十三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2条 本法适用。

第9条 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和权力

第12条建筑项目要“环评”

第13条环评固体废物和“三同时”

第15条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16条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17条 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第19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

第35条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37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1、新建按要求已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三同时”

2、已办理上海市企事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3、固废处理已写入文件

4、垃圾已分类放置

5、在外单位施工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外单位出资交渣土办处理

6、危险废弃物设危险废弃物废弃箱,由化验室负责收集、处理

符合

36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发[1998]089号

2008年环保部、发改革委第1号令

HW03废药物、药品HW08废矿物油、

HW34废酸HW35废碱

HW42废有机溶剂

2、化学品的管理按编写的文件执行

3、化学品固废由办公室处理

符合

37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保局务会议通过

第2条适用于“转移”单位

第5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6条如何填单

危险固废由办公室处理

符合

3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理和转移联单的管理

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保局务会议通过

全文

按要求执行

符合

39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4日市府第53号令修正

2002年11月18日第二次修正发布

第2条(适用范围)、第2条(定义)

第7条(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19条(处理与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

第21条(倾倒、抛弃和排放的禁止)

    禁止将按规定应当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的危险废物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中排放。

1、化学品的管理按编写的文件执行

2、化学品固废由综合办公室处理

3、消防已写入三级文件

4、危险化学品存放于专用场地

5、备有应急防护设备并定期检查

符合

40

排污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保局第十号令

第2-13、15-16条

按规定申报登记

符合

41

上海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7月20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第2-12、14条

按规定申报登记

符合

42

建设项目

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3-5、7、9、12、15-20、23条

基本精神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致

1。

新建、扩建按要求已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三同时”2。

已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环境影响报告表等)及办理有关的手续(规划许可证等)

符合

43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88年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53号令修正

全文

基本精神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致

符合

4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344号国务院令公布,

第2、4条使用单位也适用

第3条危险化学品定义

第14条生产者,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15-18条使用单位生产条件要符合规定、有管理制度、有储存条件、有安全评价、

第22条有出入登记

第23条有消防器材

第30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1、化学品的管理按编写的文件执行2、化学品固废由综合办公室处理

3、危险化学品存放于专用场地

4、备有应急防护设备并定期检查

符合

4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

1995-07-26批准1996-02-01实施

全文

1、化学品的管理按编写的文件执行2、化学品固废由综合办公室处理3、消防已写入三级文件4、危险化学品存放于专用场地5、备有应急防护设备并定期检查

符合

46

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1982年2月18日沪府发[1982]19号

第2、4-6、25、28-31、36-40、43条

符合

47

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199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4日市府第53号令修正

全文

严格按应急预案执行,制定应急措施

符合

48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690-92

3.1.5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3.1.3 第8类 腐蚀品

工厂对双氧水、硫酸、液碱等容罐设立了标志

符合

49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51001双氧水

第8类 腐蚀品81007硫酸82001液碱

工厂对双氧水、硫酸、液碱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符合

50

消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九大第二次常委会通过1998年第4号主席令公布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2条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5条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10条程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第14条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责任人;

(三)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21条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拆、停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1、工厂设立有安全生产标志牌

2、有工厂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3、进行了消防教育

4、有“三同时”报告

5、有消防器材

6、有安全出口通道

7、消防器材通道畅通

符合

51

消防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3月22日公安部务会议通过,

公安部令第6号发布。

全文

符合

5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务会议通过,

第2-5、7、11-14条

1、化学品的管理按编写的文件执行

2、化学品固废由综合办公室处理

3、危险化学品存放于专用场地

4、备有应急防护设备并定期检查

符合

53

能源资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大会第二十八常委会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第三十次常委会议修订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十六条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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