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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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1]3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级财政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项目区县是指使用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单位的所属区县。

第四条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

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可邀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

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承担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市级自评工作和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项目区县做好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

(四)向财政部报送市级自评报告和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五)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六)及时向财政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对市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

财政部于每年3月1日前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下发绩效评价通知。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3月31日前将绩效评价所需材料报财政部。

财政部于4月30日前对市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二)市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每年3月份提出对项目区县绩效评价工作要求,项目区县根据要求积极做好准备工作;每年5月份组织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考评工作;每年6月份完成市级自评和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工作;每年7月31日前将市级自评报告和对项目区县评价结果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市级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绩效评价方式采取审查相关材料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扣减下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额度,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中央及北京市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中央及市级关于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市级和区县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财政部对市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方案制定:

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案报送以及对项目区县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

主要评价整合资金总规模、市级财政部门整合资金规模以及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

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

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密切配合、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

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市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区县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一)实施方案制定:

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案报送。

(二)支农资金整合:

主要评价整合资金规模以及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

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及区县自评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

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密切配合、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项目完成情况:

主要评价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六)项目实施效果:

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七)违规违纪行为:

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绩效评价的方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市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区县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见附表)。

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

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综合评价,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级财政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将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市级财政部门将对各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表:

市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区县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评价对象: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得分

评价说明

一、实施方案制定

(10分)

1.实施方案内容(7分)

 

主要评价方案内容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全面完整编制。

2.实施方案报送(3分)

 

主要评价方案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二、支农资金整合

(16分)

1.整合资金规模(8分)

 

主要评价各地在项目中整合财政资金的规模。

2.整合资金渠道(8分)

 

主要评价整合财政资金的来源渠道,包括财政部门、农口部门和其他涉农部门。

三、资金项目管理

(16分)

1.管理制度建设(3分)

 

主要评价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2.资金执行进度(4分)

 

主要评价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执行进度。

3.管理机制创新(4分)

 

主要评价资金、项目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机制创新情况。

4.管理工作开展(5分)

 

主要评价加强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

(8分)

1.组织协调机制(2分)

 

主要评价是否建立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

2.与部门密切配合(2分)

 

主要评价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是否密切配合、反映良好。

3.政策信息宣传(2分)

 

主要评价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政策有效宣传、信息报送等情况。

4.总结报送(2分)

 

主要评价关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总结、基础统计数据等各类信息的报送情况。

五、项目完成情况(25分)

1.完成程度(10分)

 

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完成。

2.完成质量(10分)

 

主要评价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标。

3.检查验收(5分)

 

主要评价项目检查验收是否按时。

六、项目实施效果(25分)

1.经济效益(10分)

 

主要评价项目推动增产增收、降低成本等情况。

2.社会效益(10分)

 

主要评价项目带动产业发展、就业等情况。

3.其他效益(5分)

 

主要评价项目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等情况。

七、违规违纪行为

(减分指标)

1.重大违规违纪(-100)

 

经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一般违规违纪(-20分)

 

被各种渠道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扣20分。

总分

 

 

注:

 

 

 

1、前六项评价指标总分为100分,第七项指标为减分指标,最后得分为七项指标得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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