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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厂动火制度

钢铁厂动火制度

1.目的

为加强防火安全管理,防止动火作业中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3.相关文件和术语

3.1相关文件

3.1.1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1.2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1.3《河北省消防条例》

3.1.4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3.2相关术语

3.2.1动火作业

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2.3动火单位与禁火单位

动火单位:

即动火施工单位,指从事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

禁火单位:

动火作业所在区域、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

4.动火作业的等级划分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运行中的煤气、氧气、氢气、丙烷气、苯、氨、焦油、煤粉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输送的主体设备及管道,地下液压站及储油量10立方米以上地上液压站的液压主体设备与油路管道,人员密集场所,重要通讯枢纽,技术中心档案室及其它特殊危险部位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主要包括:

4.1.1煤气柜、煤气加压机、煤气引风机、煤气放散塔、煤气发生炉、TRT、煤气除尘设备、煤气排水器、煤气水封等煤气设备的本体及管道。

4.1.2制氧机、氧压机、氧气储罐等氧气设备的本体及管道。

4.1.3提氢气设备、氢压机、氢气储罐等氢气设备的本体及管道。

4.1.4空分设备。

4.1.5丙烷气汇流排及管道。

4.1.6苯、氨、焦油等易燃易爆化工品的提取设备、储罐本体及管道。

4.1.7煤粉制备、储存、喷吹设备本体及管道。

4.1.8地下液压站与储油量10立方米以上地上液压站的液压油泵、油箱、过滤器、阀台等液压设备本体及油路管道。

4.1.9宾馆、医院病房、教学楼、幼儿园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4.1.10新闻中心、信息中心机房、通信站等重要通讯枢纽。

4.1.11技术中心档案室。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运行中的煤气、氧气、氢气、丙烷气、苯、氨、焦油、煤粉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输送的设备及管道的附属设施,易燃易爆场所,库房,重点防火单位(部位)院内,变配电系统,主控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规定外的液压站及轧机液压、润滑系统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主要包括:

4.2.14.1中1-7条规定的煤气、氧气、氢气、丙烷气、苯、氨、焦油、煤粉等设备的附属设施。

4.2.2煤气加压站,煤气混合站,煤气风机房,TRT机房,制氧机房,氧气调压站,氧气储罐区,制氢站,氢压机房,氢气储罐区,丙烷气站,煤粉制备区域,焦炉地下室,苯、氨、焦油的制取、储罐区域,天然气站,液化气站,油库,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

4.2.3所有库房。

4.2.4煤气柜、炼铁焦化区、气体公司、学校、医院、幼儿园、印刷厂、服装厂、煤场等重点防火单位(部位)院内。

4.2.5变配电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电缆通廊、电缆桥架等变配电系统。

4.2.6各主控室内。

4.2.7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规定外的液压站及轧机液压、润滑系统。

4.3二级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规定外的所有临时性动火作业。

4.4固定动火(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在固定地点(非禁火区域)进行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相关人员职责

5.1动火项目负责人

由动火单位指派,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动火安全措施,检查、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2动火现场负责人

由施工单位和禁火单位双方人员组成,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动火作业结束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3动火人

应持证上岗,必须服从动火现场负责人与监火人的指挥。

待审批手续齐全、具备安全动火条件,经动火现场负责人允许后方可动火。

对审批手续不齐全或不具备安全动火条件的,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部门报告。

5.4监火人

由动火单位与禁火单位双方人员组成,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在动火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动火作业结束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5动火分析人

由动火单位和禁火单位共同组成,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动火分析人要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内容、最大允许值、分析数据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5.6动火区域负责人

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车间(部门)主管领导,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审批动火安全措施,检查、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对审批手续不齐全、不具备动火条件的作业有权制止。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7安全(防火)人员

负责审查动火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审批动火安全措施、检查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安全(防火)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处罚相关人员。

5.8主管厂长(经理)

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负领导责任,负责审批动火安全措施、监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6.《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6.1所有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审批;除固定动火(用火)作业外,均要办理《动火许可证》。

6.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6.2.1《动火许可证》为正反两面,正面为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审批部分,背面为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与动火作业的批准部分。

6.2.2《动火许可证》正面部分的办理程序

6.2.2.1《动火许可证》正面部分由动火项目负责人指定办证人办理;

6.2.2.2办证人须逐项填写《动火许可证》正面部分内容,不得空项。

6.2.2.3办证人根据动火等级,将填写好的《动火许可证》按6.3条(动火安全措施的审批权限)的规定逐级审批;

6.2.2.4各级审批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逐项审核、完善动火安全措施并签字;

6.2.2.5办证人将审批完的《动火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6.2.3《动火许可证》背面部分的办理程序

6.2.3.1动火项目负责人将审批完的《动火许可证》交动火现场负责人。

6.2.3.2在动火作业前,动火现场负责人组织落实好动火安全措施,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好安全注意事项后,由动火现场负责人、监火人、动火人分别签字确认。

6.2.3.3动火现场负责人按6.4条(动火作业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批准。

6.2.3.4各级批准人提前到达现场,共同检查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具备动火条件后会签并批准动火。

6.2.3.5动火现场负责人在确认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允许动火,并填写“动火开始时间”。

6.2.3.6动火作业结束后,由动火现场负责人填写“动火结束时间”;然后协同监火人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由监火人和动火现场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方可离开现场。

若需要临时增加、调换动火人,必须经现场安全(防火)人员共同审查“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得到允许,经动火人签字后,方可允许作业。

6.3动火安全措施的审批权限

6.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动火单位安全部门、动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禁火单位安全部门、禁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逐级审批签字,最后由公司安全部终审签字。

6.3.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动火单位安全部门、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逐级审批签字,最后由禁火单位安全部门终审签字。

6.3.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后,再经动火项目单位安全(防火)人员、禁火单位区域安全(防火)人员逐级审批签字,最后由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终审签字。

6.4动火作业的批准权限

6.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作业的批准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单位安全部门、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禁火单位安全部门逐级批准签字,最后由公司安全部批准签字后方可允许动火。

6.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作业的批准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单位安全部门、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逐级批准签字,最后由禁火单位安全部门批准签字后方可允许动火。

6.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作业的批准先由动火项目单位安全(防火)人员批准签字,再由禁火单位区域安全(防火)人员批准签字后方可允许动火。

6.5固定动火(用火)作业的审批

动火(用火)区域应选择合适的地点,由区域负责人审批动火安全措施后,报禁火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备案、存档。

6.6《动火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6.6.1一份《动火许可证》只允许在一个动火地点使用;《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随时在现场备查。

6.6.2《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6.6.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6.6.2.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6.6.2.3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动火期限的,根据动火等级,填写《动火作业延期申请》: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延期申请》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单位安全部门主管、动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禁火单位安全部门主管、禁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公司安全部部长逐级批准签字。

一、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延期申请》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单位安全部门主管、动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禁火单位安全部门主管、禁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逐级批准签字。

6.6.3《动火许可证》的备案

6.6.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公司安全部备案存档。

6.6.3.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禁火单位安全部门备案存档。

6.6.3.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禁火单位作业区域备案存档。

6.7一般情况下,夜间(17时30分至次日8时)禁止临时安排动火作业;因抢修需要动火作业的,按下列条款执行:

6.7.1《夜间抢修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后,经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或当班值长、禁火单位厂级值班安全(防火)人员、禁火单位值班厂长(经理)或当班厂级调度长逐级审批签字。

6.7.2《夜间抢修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作业的批准由动火项目负责人、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或当班值长、禁火单位厂级值班安全(防火)人员、禁火单位值班厂长(经理)或当班厂级调度长逐级批准签字后方可允许动火。

6.7.3动火作业期间,动火项目负责人、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或当班值长、禁火单位厂级值班安全(防火)人员、禁火单位值班厂长(经理)或当班厂级调度长必须现场监护。

6.7.4《夜间抢修动火许可证》由禁火单位厂级值班安全(防火)人员备案;动火结束后,交禁火单位安全部门存档。

7.动火安全措施

7.1动火前清理现场可燃、易燃物,若条件所限须采取有效隔离、水湿等措施;可燃、易燃物与动火点保持10m以上水平距离。

7.2动火点周围及下方要进行安全确认,如有可燃物、重要设备及管道、线缆、孔洞、阴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7.3存有或存放过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动火,在动火作业前应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经吹扫、清洗、置换,化验合格后方可动火。

7.4在可能泄漏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汽的区域,动火前必须做环境检测,动火期间随时监测浓度。

7.5与动火作业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由禁火单位安排专人操作与管理。

7.6动火期间,距动火点4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7.7每个动火点必须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最少2瓶),各种消防器材必须摆放在有效区域内。

7.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监火人在动火作业完成前不得离开。

7.9动火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10电焊机地线应连接在焊件上或焊点附近,严禁乱搭乱接。

7.11使用气焊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距离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气瓶严禁卧放,并具备防倾倒措施。

7.12电、气焊共用时,气带不得与焊机电线交叉布置,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气瓶带电。

7.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7.14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15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的特殊要求

7.15.1一般情况下,禁止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7.15.2因生产需要,必须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时,动火前应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必要时可要求专职消防队到现场保驾。

7.15.3严禁在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的情况下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7.15.4动火作业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7.15.5动火作业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该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

7.15.6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7.15.7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8.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8.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设备、管道、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8.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点应由禁火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

8.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8.4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8.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8.5.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8.5.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8.5.3在氧气设备、管道上动火时,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9.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唐钢安全奖惩制度》考核。

10.本制度由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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