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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

二、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

1、王权神授2、天讨与天罚

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刑罚世轻世重

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是西周关于刑罚世轻世重的规定,也就是说刚夺取政权,建立国家时,立法用刑当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至国家安定时,则应用刑平和,不偏轻亦不过重。

保持宽严适中;当国家动乱不安时,则应重典治乱世,用严刑重罚来维持社会秩序。

第三节立法活动

一、夏、商立法概况

1、禹刑2、汤刑誓、诰、命

二、西周立法概况

1、周公制礼。

主要是亲亲、尊尊。

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

3、吕刑(西周时周穆王进行的司法改革,令当时吕国诸侯,兼周穆王司寇吕候制度,内容不可考,又称甫刑)

4、九刑。

一是指周朝的刑书。

二是指西周的刑罚“墨、劓、非、宫、大辟五刑和赎、鞭、扑、流”

三、春秋时期的立法概况

1、郑国铸刑书。

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邓析的竹刑。

前530年,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属私人著作。

3、晋国铸刑鼎。

前513年,赵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一)夏、商的主要罪名

“昏、墨、贼,杀”夏朝商朝突出的是镇压乱政最和疑众罪,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

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凡属司法官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按五过论罪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者;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3、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5、惟来,指受人请托而枉法。

二、刑罚

(一)五刑按从轻到重分为“墨、劓、非、宫、大辟”

(二)其他刑罚

1、圜土之制。

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2、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缚手脚放在朝门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

类似后世拘役。

3、赎刑。

与吕刑有关

三、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减免原则。

三赦“幼弱、老耄、愚蠢”“明德慎刑”“亲亲”“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过失-眚惯犯-终故意-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宁可偏宽不依长发,也不能错杀无辜。

是明德慎罚的进一步体现。

4、宽严适中的原则。

四、礼与刑的关系

1、礼与刑的一般关系:

两者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共同构成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积极的,刑是消极的,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两者相辅相成。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强调的是平民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

礼不下庶人,指的是庶人不可能按礼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庶人一定要遵守礼的关于等级的规定。

刑不上大夫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为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第五节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与契约

主要是土地王有

(二)契约

1、质剂。

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

买卖奴隶、牛马用质,较长的契券;买卖小物品用剂,是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方制作。

2、傅别。

债券叫傅,从中撕开叫别。

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

二、婚姻

(一)婚姻原则

1、一夫一妻制;2、同姓不通婚;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七出三不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三、宗法继承

(一)西周的宗法制度

原则:

1、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二)宗法制度下的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第六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关

国王获天子是最高司法官,设专职司法官来辅佐天子行使司法权。

商朝称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西周设大司寇或称司寇。

二、诉讼制度

(一)天罚与神判

(二)狱与讼。

刑事案件是狱,民事案件是讼。

审理民事案件叫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断狱。

(三)五听。

西周时期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5种方式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比神判进步。

司法心理首次应用于司法实践。

(四)读鞫、乞鞫。

读鞫指审判结束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读鞫后,犯人不服判决可要求上诉再审叫乞鞫。

(五)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以德慎罚法制指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三、监狱制度

(一)监狱名称

奴隶制社会监狱多称圜土,也有称囹圄(囹圉)春秋时期通称囹圉

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一)以法治国

(二)刑无等级。

反对礼有差等。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行刑重轻。

“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

(四)法布于众。

二、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

3、弃理任法,峻法严刑。

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三、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是在引礼入刑的深化中。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战国时期立法概况

(一)法经

概念: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法典。

他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

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杂法:

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规定。

主要规定了六禁。

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二)商鞅变法

概述:

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

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法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律更强调法律的普遍性。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

(1)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

(2)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和障碍,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3)不赦不宥。

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4)鼓励告奸。

(5)实行连坐。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1、诏令。

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

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

3、廷行事。

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4、法律答问。

国家对法律术语、条文、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

国家机关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

(云梦秦简、出土秦律)

三、汉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1、律。

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有综合性法律的单行法律。

2、令。

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科。

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上无正文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分。

(二)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者及盗抵罪”

(三)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

刘邦建汉后,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既律3篇而成。

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2、傍章律。

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

武帝时期张汤制定27篇。

主要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4、朝律。

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又名朝贺律6篇,主要是关于朝贺方面的专门法律。

以上四部法律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60篇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年代

结构

内容

其他

曹魏律

18篇刑名

八议入律

晋律

20篇刑名法例律

准五服以治罪

张杜律

南陈律

同上

官当

北齐律

12篇名例

重罪十条

北周律

流刑分等

五、法律的儒家化

(一)三纲的法律化

(二)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

2、恤刑原则。

3、亲亲得相首匿。

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

一般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死刑案件责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三)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八议:

魏新律规定。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官当:

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

指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汉代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

1、左官罪:

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

按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阿党附议

2、出界罪。

指诸侯王私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

3、酎金罪。

指诸侯王在参与宗庙祭祀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

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罚。

官员渎职方面的罪名

汉代主要有

沈命罪:

指治安官员凡“群盗起而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

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的官吏皆处刑。

见知故纵罪:

指治安官吏凡得知盗贼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

如抓到盗贼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知故纵法,判处死刑。

重罪十条

指危害地主阶级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秦代主要刑罚

死刑:

戮、磔(碎尸)、弃市“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尸、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

徒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男子罚为守备,刑期二年)

耻辱刑;髡(剃头)、耐(剃须)、完()

汉朝文景帝改革

肉刑改为笞刑

三、刑罚适用原则

秦朝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免刑事处罚。

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秦朝规定大约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累犯加重的原则。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8、诬告反坐的原则。

 

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

1、秦朝时期。

廷尉中央司法长

2、汉朝时期。

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长官

在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还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吏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

时称杂治。

汉朝御史大夫具有法律监督与司法审判双重职能。

司隶校尉:

西汉在京师设立,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关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行为,都有权力加以监督。

轻者有权处罚,重大案件直接奏报皇帝裁决。

北齐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负长官。

由廷尉扩大而成。

3、魏晋南北朝设三公曹和二千石曹

汉朝地方设决曹掾

二、诉讼制度

(一)起诉

秦朝把杀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秦朝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资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汉朝时期起诉分两种形式。

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称为告诉,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为举劾。

西汉武帝以后,法律开始儒家化,有在起诉中严格限制卑幼亲属的规定,同时严禁诬告,诬告实行反坐。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设登闻鼓。

(二)审判

1、秦朝。

明确区分讯问被告“讯狱”与庭审案件“治狱”强调犯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性。

凡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要承担不直的责任;凡故意有罪不判或通过篡改案情逃避刑罚的要承担纵囚的责任。

(四)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

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

三、春秋决狱

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隋朝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

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同年十月颁行,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再次修订)

1、篇章体例定型化。

以北齐律为基础

2、五刑法定化。

把刑罚定为笞、杖、徒、流、死

3、区分公罪与私罪。

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

5、确立十恶罪“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判、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二、唐朝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

1、律。

唐朝基本法律。

2、令。

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广。

3、格。

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

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唐朝时把皇帝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4、式。

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

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

行政法的律的主要形式。

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

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他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用刑持平。

4、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唐律的历史地位

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三、宋朝立法概况

在唐代律、令、格、式基础上增加编敕与编例。

编敕:

宋朝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编例;宋朝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

宋刑统

宋太宗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在律下分213门

盗贼重法

神宗熙宁四年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重惩重法之人。

这样,宋朝处刑更加严酷的盗贼重法代替了宋刑统中的盗贼律。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十恶:

七杀:

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

处刑较重。

保辜制度(唐律):

无论何种伤害,都要根据被伤害人的伤害程度的轻重,伤害人在10日至50日的辜期内,如被害人死亡,则伤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因他故死亡者,仍以伤害罪论处。

贪墨、强劫盗罪、妖书妖言

二、刑罚

五刑

1、死刑。

分绞斩两种。

2、流刑。

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3、徒刑。

徒一年至三年五等。

级差半年

4、杖刑。

六十至一百五等。

级差10

5、笞刑。

笞十至五十五等。

级差10

宋代新增刑

折杖法、刺配刑、凌迟刑(至宋代被确立为法定刑)

三、刑罚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私罪。

2、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

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

合并犯罪以重者论罪。

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

自首原罪,减免处罚但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原则。

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5、累犯加重原则

6、特权原则。

议、请、减、赎、当

7、化外人处罚原则:

反映唐代立法者尊重外国习俗和维护国家主权的法律思想。

唐代涉外诉讼,相同国籍者属人原则,不同国籍者属地原则。

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在唐代所有权主要内容是土地,土地权的形式有国有和私人所有。

唐代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

严禁侵吞宿藏物(埋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官私财物。

宋朝已有动产所有权(物主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之分。

宋刑统中对宿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债权

一般附带计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举取,所形成的债务称息债,不计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便取;不计利息的借贷称为负债、欠负;债务人在成立契约时向债权人指定自己的财产为抵押的称指质;债务人在成立借贷契约的同时向债权人提交抵押品的称为收质、典质等。

宋代的债权分绝卖和赊卖

债的发生。

契约强调双方的合意性。

(三)婚姻与继承

唐代婚姻:

1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

2、混熟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3对婚姻缔结有限制离婚有义绝和和离

宋代“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不下百性交婚”

绝户指家无男子继承。

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具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

在室女享受继承权的一半

二、经济法律制度

宋代实行盐、茶、酒、矾官营买卖。

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设大理寺(最早见于北齐)、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三司使:

对于地方上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宋朝设立审刑院

2、地方司法机关

州县以上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二、诉讼制度

1、起诉一是举劾(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向司法机关或政府提起诉讼)。

二是告诉。

2、审判。

唐朝司法官必须严格依照律令格式正文定罪。

实行司法官回避制度。

宋朝御笔断点。

翻异别勘。

规定审判期限。

唐太宗改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

刑前一日两复奏,决日三复奏。

死刑秋冬行刑

第四章封建制后期(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

2、分而治之。

二、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

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方面,而侧重点又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2、尚德缓刑。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元朝立法概况

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订了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

3、地方政府纂辑的法令法规汇编:

元典章

二、明朝立法概况

1、大明律。

改唐宋旧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2、明《大诰》四篇

3、编例。

4、会典。

三、清朝立法概况

1、大清律例。

乾隆五年。

篇目基本与大明律相同。

共分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

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2、大清会典。

先后有康---嘉,外加光绪五朝会典,合称大清会典。

具体变更在则例中完成。

则例:

乃是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各部、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据,可以视为清朝的行政法规。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1、奸党罪2、上言大臣德政罪与交接近侍官员罪3、贪墨罪。

二、刑罚

3、充军刑。

枷号。

创制于明代,

4、发遣刑。

明代只限军官和军人,清代包括徒罪以上文武官。

三、刑罚适用原则

1、民族间的不平等和僧俗间的不平等。

僧侣犯重罪由宣政院审理。

一等,蒙古族;二等,色目人;三等,汉人;四等,南人。

清朝有专门司法机关审理满人犯罪。

刑罚适用方面满汉不平等显得并不突出。

2、从重从新的原则。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朝为推行重其所重原则,主要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

明律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罪的处罚。

“大抵事关典礼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

”为突出重其所重,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处罚从轻。

清朝对重其所重表现的更充分。

对十恶处罚更重,对强盗、窃盗处罚加重。

还处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

文字狱按大逆比附定案。

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中人:

在各种民间契约中附署的中间人。

保人:

主要是借贷、租佃契约的附署人

二、婚姻家庭关系

明清

教令权:

包括惩戒权和送惩权。

主婚权:

明清时期家长主婚权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

独子承祧:

独子“以一人而为两家之后”俗称兼祧或一子继两房。

兼祧的条件是一房无子,一房独子,两房为同父兄弟,双方同意,并通报族人书面见证。

令一个较大变化是奸生子继承权上升。

二、经济法律制度

专门订立茶法盐法市场管理立法钱钞立法

明朝对茶、盐、矾实行专卖。

第五节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元朝设刑部取消宋朝大理寺,主持审判,但不能审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设大宗正府,专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但与刑部没有相互监督关系。

御史台仍然保留,但无权监督大宗正府的司法工作。

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

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明清在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构成三法司。

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

(二)地方司法机关

元朝分路、府、州、县四级。

明朝分省、府、县三级。

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

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厂卫干预司法(明宪宗)

九卿圆审:

是明朝重要复审制度,廷杖制度:

明朝

秋审:

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秋审后的四种情况

1、情实。

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

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3、可矜:

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4、留养承祀:

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热审:

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进行重审的制度,

第五章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清末预备立宪

作为地方咨询机关的咨议局和作为中央咨询机关的资政院

钦定宪法大纲

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力义务”。

十九信条

第二节清末修律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律例基础上稍加删改

但不是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第三节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与领事裁判权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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