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贸集装箱物流行业研究行业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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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贸集装箱物流行业研究行业监管

中国内贸集装箱物流行业研究-行业监管

(二)行业监管

1、行业主管部门与管理体制

(1)集装箱物流行业水运环节的监管机构

在中国,对集装箱物流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政府部门为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中国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管

理。

交通运输部对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拟定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

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拟定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组织实

施国家重点水路交通工程建设;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

秩序;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海

上设施检验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工作;实施船舶代理、外

轮理货、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筑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为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机构,实行垂

直管理体制,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

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

交通运输部下设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船级社是国

家的船舶技术检验机构,是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

中国船级社通

过制定有关船舶、集装箱等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对船舶实施检验等方式对船舶和航运业

发挥作用。

(2)集装箱物流行业铁路运输环节的监管机构

在中国,对铁路运输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政府部门为国家铁路局,隶属于交通

运输部。

根据中国《铁路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发布前,铁道部

作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

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以及合资铁路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2013年3月,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发布,实行铁路政企分开。

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

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由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

航发展,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

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

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

一调度指挥,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

同时,不再保留铁道部。

(3)集装箱物流行业公路运输环节的监管机构

交通运输部是中国道路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本辖

区的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交通运输部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公路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涉及综

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等。

各级人民政府设有交通运

输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负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公

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公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交通运输总体规划;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

规划;指导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道路运输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

运营规范。

2、行业内主要法律法规

(1)有关航运业经营资质的监管规定

中国有关航运业经营资质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

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

根据于2013年1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水路

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由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

的水路运输企业发给运输许可证。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

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从事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国

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

站和堆场等业务,必须经交通运输部、有关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

资质证书。

根据2017年11月颁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

输业和船舶代理业管理的通知》,在国内现有水路运输经营者能够满足相关运输需求的

情况下,原则上不予批准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企业境

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同

时,严禁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以及以租用中国籍

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营水上运输

的企业需要获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从事国

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

舶。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

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有关船舶、船员的监管规定

中国有关船舶、船员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

根据于1993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于1995年1月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处所在中国境

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国国旗航行。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

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中国海事主管机构为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根据于2015年5月修改并实施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具有许可权限的部

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根据前述法律及条例的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必须由持

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

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

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3)有关航行安全的监督规定

中国有关航行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

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船舶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

的有效技术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并当按照标准配足合

格船员。

船舶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船舶停泊和

作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港口,必须

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的规定,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

指派引航员引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航行必须具有合法有

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并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以及必要的航行资料。

船舶

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员应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

者其他适任证件。

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

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

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

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船舶检验包括建造或改

建的中国籍船舶的建造检验,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的定期检验,由外国籍改为中国籍的

船舶的初次检验,以及中国籍或外国籍船舶在出现规定情形时的临时检验等,前述检验

应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

污染的重要设备等,也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

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

中国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海上航行的乘客

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

学品运输船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制造集装箱

时和使用集装箱时,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制造检验、使用中的定期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的规定,在中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

行的外国籍船舶应遵守该规则以及中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

中国政府设置在港

口的港务监督认为有必要对船舶进行检查时,船舶应接受检查。

(4)有关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和内河水域的监管规定

中国有关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和内河水域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

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运营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

根据2000年4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中国

管辖海域,任何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

及其他有害物质。

船舶应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配置相应的房屋设备和

器材,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防止因海滩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出

港口的,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进行其他作业。

船舶在港区水域从事洗舱等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

船舶

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

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国管辖

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有权采

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

运营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规定,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

备、器材,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

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

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

状态。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

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

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持有有效的

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任何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都不

得违反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载运相关规定禁止在内河水

域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海事

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和水上过驳作业时,必须遵

守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商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针对货物

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有关防污染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

备案。

船舶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洗舱水,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和处理,

不得直接排放进入内河水域。

(5)有关铁路运输行业的管理规定

中国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铁路运输企业准入

许可办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

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法人,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

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涉及地方铁路运营事项的,国家铁路局应当邀请申请企业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审查。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6)有关公路运输行业的管理规定

中国有关公路运输企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运

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

3、行业主要产业政策

(1)“一带一路”建设中与物流行业相关政策

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

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愿景与行动》提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国将充分发

挥国内各地区比较优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加强东中西互动合作,全面提

升开放型经济水平;加强上海、天津、宁波—舟山、广州、深圳、湛江、汕头、青岛、

烟台、大连、福州、厦门、泉州、海口、三亚等沿海城市港口建设。

本公司港口资源覆

盖除三亚港外全部“一带一路”重点布局的15个港口,中谷股份服务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满足“一带一路”沿线地区高速增长的物流需求。

(2)“长江经济带”战略与物流行业相关政策

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

意见》。

2018年9月,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

动计划》提出,以江海直达、江海联运、铁水联运等为重点,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

联运发展,构建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走廊,更好地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

到2020

年,构建有机衔接、具备竞争力的铁水联运系统,基本形成长江干线、长三角地区至宁

波舟山港、上海港洋山港区江海直达运输系统,进一步完善干支直达、通江达海、区域

成网的水运基础设施体系,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互联互通的长江

经济带多式联运服务体系。

2016年12月,发改委发布的《“十三五”长江经济带港口多式联运建设实施方案》

提出,鼓励发展铁水、公水、空铁等多式联运,提高集装箱和大宗散货铁水联运比重。

加快智能物流网络建设,增强沿江物流园区综合服务功能,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企业,形

成若干区域性物流中心,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将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

带发展,打造中国经济新支撑带。

(3)《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

2017年1月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印发的《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进

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提出大力推进物流大通道建设,是国家从发展战略

出发,解决物流基础设施网络衔接不畅、运输大通道建设滞后、运输组织集约化水平偏

低、货运效率不高的重大举措。

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是物流大通道建设的重要内容,

有利于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显著提高运输组织效率,切实降低通道物流成本,增强运输

保障能力,为保障重要物资运输、提升物流服务水平、带动沿线经济发展等提供有力支

撑。

通过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完善联运基础设施,推动多式联运政策、关键技术和

服务创新,优化运输组织,逐步破解多式联运发展的制约瓶颈,全面推动中国多式联运

发展,切实提升综合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

多式联运的发展为进一步开发集装箱货源提

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4)《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201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国办发〔2018〕91号)提出,以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为主战场,以推

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为主攻方向,不断完善综合运输网络,切实提高运输组织水平。

多式联运提速行动提出将大力推广集装化运输,支持企业加快多式联运运载单元、

快速转运设备,完善内陆集装箱配套技术标准,促进集装化、厢式化、标准化装备应用。

水运系统升级行动提出将推动大宗货物集疏港运输向铁路和水路转移,2020年采暖季

前,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黄骅港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

路运输。

(5)“散改集”、“集装化”推进相关政策

2002年4月交通运输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等机构出台《关于加

快发展中国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意见》,提出逐步完善集装箱运输政策法规体系,大力推

动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充分发挥沿海港口在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枢纽作用,完善水路

集装箱运输干支线网络,重视发展内支线和内河集装箱运输。

鼓励国内货主采用集装箱

运输,培育内贸集装箱运输市场,实现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发展。

进一步提高铁路在内

贸集装箱运输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采用国际标准,加强运输组织建设,建立快速

运输系统。

2016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方

案》,提出推广集装化标准化运输模式。

加大运输设备集装化、标准化推广力度。

2018年,全国80%左右的主要港口和大型物流园区引入铁路,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铁路集装箱装车比率提高至10%以上。

在国家战略方针的指引下,福建省、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等区域地方港务监管

机构继续加强落实和推进集装箱运输行业“散改集”发展战略方针,对煤炭、矿石等易

撒漏、易污染的散杂运输货物改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更适于组织多式联运,提高物流运

输效率,同时降低物流企业运营成本并减少环境污染。

集装箱运输高效、绿色、安全的

特点以及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便利性,降低了整体物流成本,吸引大宗散货向集装箱化转

变。

(6)公路治超政策

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发布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加强对国内公路货运超限超载治理

工作,使得公路运输成本进一步上升,部分货主选择从传统陆路运输服务转向成本更低

的水陆多式联运市场。

(7)环保相关政策

2017年10月《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推进绿色发展。

加快建立绿色

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构建市场

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

源产业。

2017年3月环境保护部、发改委、能源局、财政部及京津冀地区人民政府出台

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将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

其中包括降低柴油车辆长途运输煤炭造成的大气污染,禁止环渤海港口接收柴油货车运

输的集疏港煤炭;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

2017年4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出台《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天津港不再接

收公路运输煤炭工作的通知》,天津港煤炭仓储、运输、装卸等相关企业应当从讲政治

的高度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确保天津港不再接收公路运输煤炭。

2015年12月,海事局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

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8)其他相关政策

2016年3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指出,“十三五”期间中国将坚持网络化布局、智能化管理、一体化服务、绿色化发展,

建设国内国际通道联通、区域城乡覆盖广泛、枢纽节点功能完善、运输服务一体高效的

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2014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

年)》,提出了加快多式联运设施建设,构建能力匹配的集疏运通道,配备现代化的中

转设施,建立多式联运信息平台。

2016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

年)》,201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

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提出,加快物流业发展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重点方向,开展多式联运、集装箱铁水联运等示

范工程,加强在设施标准、运载工具、管理规则、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统一衔接,提高干

线运输效率和一体化服务水平。

一系列政府政策的出台,改善了物流服务行业的发展环

境,为中国物流企业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和新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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