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工作规定及申请书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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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工作规定及申请书剖析

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申请受理工作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5]491号)以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1.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包括:

发证、延续、迁址、增项、减项、名称变更、补领及其他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1.2.1发证指企业新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包括企业首次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不符合延续要求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

1.2.2延续指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的申请。

1.2.3迁址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场所搬迁后提出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的申请。

1.2.4增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增加发证产品范围及增加生产线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1.2.5减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减少发证产品范围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1.2.6名称变更指证书有效期内因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而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1.2.7补领指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提出申请补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1.2.8其他是指上述情况之外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如原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变化等情形。

1.3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全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工作,指导、检查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执行情况,定期对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改进。

1.4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发证、延续、迁址、增项、减项、名称变更、补领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签发受理、补正、不予受理等3种文书。

1.5省、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审查企业的申请,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环保、土地等其它前置条件要求,由实地核查组在企业现场查验原件并复印上报,无法提供相应材料的,按不予许可处理。

2申请材料的要求

2.1发证

2.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局发证一式二份、国家局发证一式四份)。

2.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份数同上)。

2.1.3企业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自我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份数同上)。

2.1.4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明细、主要检测仪器和设备明细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企业加盖公章,份数同上)。

2.1.5生产钢铁、水泥等涉及产业政策的应同时提交项目核准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项目清理意见等文件复印件(份数同上)。

2.1.6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或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份数同上)。

2.2延续

2.2.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局发证一式二份、国家局发证一式四份)。

2.2.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份数同上)。

2.2.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插页原件。

2.2.4企业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公司法人与获证时相比未发生变化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份数同上)。

2.2.5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明细、主要检测仪器和设备明细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企业加盖公章,份数同上)。

2.2.6企业生产的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合格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无法提供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合格的报告的,需要进行生产许可产品发证检验。

2.2.7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证明(加盖公章,份数同上)。

2.2.8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或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份数同上)。

2.2.9若企业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公司法人等生产条件与获证时相比已发生变化,按2.1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实地核查。

2.3迁址

2.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局发证一式二份、国家局发证一式四份)。

2.3.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份数同上)。

2.3.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插页原件。

2.3.4企业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自我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份数同上)。

2.3.5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明细、主要检测仪器和设备明细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企业加盖公章,份数同上)。

2.3.6生产钢铁、水泥等涉及产业政策的应同时提交项目核准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项目清理意见等文件复印件(份数同上)。

2.3.7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或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份数同上)。

2.4增项

2.4.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局发证一式二份、国家局发证一式四份)。

2.4.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份数同上)。

2.4.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插页原件。

2.4.4企业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自我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份数同上)。

2.4.5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明细、主要检测仪器和设备明细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企业加盖公章,份数同上)。

2.4.6生产钢铁、水泥等涉及产业政策的应同时提交项目核准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项目清理意见等文件复印件(份数同上)。

2.4.7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或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份数同上)。

2.5减项

2.5.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局发证一式二份、国家局发证一式四份)。

2.5.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份数同上)。

2.5.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插页原件。

2.5.4企业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自我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份数同上)。

2.5.5生产钢铁、水泥等涉及产业政策的应同时提交项目核准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项目清理意见等文件复印件(份数同上)。

2.5.6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或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份数同上)。

2.6名称变更

2.6.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局发证一式二份、国家局发证一式三份)。

2.6.2名称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企业加盖公章)复印件(份数同上)。

2.6.3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份数同上)。

2.6.4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应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份数同上)。

2.6.5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插页原件。

2.6.6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或产品实施细则等要求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份数同上)。

2.7补领

2.7.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局发证一式二份、国家局发证一式三份)。

2.7.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份数同上)。

2.7.3证书遗失的企业应提交企业在《中国质量报》或当地省级主要报纸刊登证书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份数同上)。

2.7.4更正证书的企业应提交企业需要更正的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或插页原件。

3受理企业申请书面审查的要求

3.1营业执照

3.1.1企业的营业执照必须合法有效。

3.1.2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申证企业公章,且与营业执照原件完全一致。

3.1.3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证产品。

3.2申请书填写

3.2.1申请书必须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内容要正确、完整、真实。

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处对原内容划双线删除、增加修改内容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3.2.2封面

3.2.2.1产品类别:

填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所列的产品名称。

3.2.2.2产品名称:

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3.2.2.3企业名称:

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加盖企业公章。

3.2.2.4联系人:

填写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等委托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工作人员,即生产许可申请代理人。

3.2.2.5联系电话:

联系人办公及手机电话号码。

3.2.2.6申请类别:

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延续、迁址、增项、减项、名称变更、补领、其他后面的“□”中打“√”,如果存在多种情况的,分别在对应项后的“□”打“√”。

3.2.2.7申请日期:

填写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受理单位的时间。

3.2.3表一企业申请发证、延续、迁址基本情况

3.2.3.1申请发证、延续、迁址的企业需填写表一、表二、表五(如有)、表六。

3.2.3.2企业名称、住所:

按照企业营业执照填写,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企业公章及封面的填写一致。

原企业名称、住所:

仅迁址企业填写。

3.2.3.3生产地址:

填写申请企业实际生产场所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生产场所无具体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的地址必须提供生产地址位置示意图。

原生产地址:

仅迁址企业填写。

3.2.3.4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3.2.3.5电子邮箱:

填写企业能够有效接收生产许可证办理信息的电子邮箱。

3.2.3.6组织机构代码:

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填写。

3.2.3.7经济类型、营业执照注册号、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注册资金:

按照营业执照填写。

3.2.3.8固定资产:

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3.2.3.9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

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3.2.3.10法定代表人:

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3.2.3.11企业负责人:

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企业负责人一致,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3.2.3.12质量负责人:

填写企业领导中分管质量的负责人,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3.2.3.13联系人及电话:

填写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代理人员姓名、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与封面联系人一致。

3.2.3.14从业人员总数、技术人员数、检验人员数、生产人员数:

按本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从业人员是指企业依法正式聘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依法聘用、从事与申请取证产品相关的技术工作和管理的人员;检验人员指企业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生产人员指生产工人。

3.2.4表二申请产品基本情况

3.2.4.1申请发证、延续、迁址的企业需填写表二。

3.2.4.2申请产品范围:

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申请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3.2.4.3申请类别:

同封面。

3.2.4.4如果“申请产品基本情况”页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3.2.5表三企业申请名称变更、许可范围变更基本情况

3.2.5.1企业申请办理名称变更(含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增项、减项、其他的类别需填写表三、表五(如有)、表六。

3.2.5.2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

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

3.2.5.3变更事项中无变化的,只填写变更前内容。

3.2.5.4变更事项中有变化的,变更前、后内容均需填写。

3.2.6表四企业申请补领证书基本情况

3.2.6.1企业申请补领证书的(含同时申请延续、迁址、增项等类别)需填写表四、表六。

3.2.6.2生产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

3.2.6.3产品名称:

按企业原证书正本产品名称填写。

3.2.6.4补领原因、遗失或毁损时间、刊登报纸名称、声明刊登时间,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3.2.6.5补领证书类型:

填写需补领证书的类型。

3.2.6.660日异议期限说明:

企业在报纸刊登日期至申请日期提出申请,如满60日异议期限的,在“是”的“□”中打“√”,不满60日的在“否”的“□”中打“√”。

3.2.7表五其它情况说明(含符合政策情况的说明)

3.2.7.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有关法律法规、产品实施细则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申请产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填写符合产业政策说明、企业减项的原因等。

3.2.8表六提交材料目录

3.2.8.1企业按适用申请类别提交所对应材料并填写本目录。

3.2.8.2企业按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交材料并填写本目录(如有)。

3.2.9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信息

3.2.9.1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受理决定书填写申请日期、受理日期,受理通知书发放日期及编号。

3.2.9.2附省局受理决定书复印件。

3.3其他

3.3.1申请书、企业公章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一致。

3.3.2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必须合法合规有效。

3.3.3所有申请材料,州、市局均存档一份。

3.3.4企业租赁厂房的,在实地核查时向审查组提交租赁合同。

4文书出具

4.1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发证、延续、迁址、增项、减项、名称变更、补领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书面审查符合要求后,应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向企业签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证达到要求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签发《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退回企业申请材料。

4.3对申请材料出现以下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情况,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企业签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3.1申请产品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4.3.2申请事项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

4.3.3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经查实后,应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4.3.4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许可被撤销后,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4.3.5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4.3.6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不予受理。

5报送材料

5.1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发证、延续、迁址、增项、减项、名称变更、补领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3日内,必须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登记表》或企业申请材料报送省局。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登记表》报送省局。

5.2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发证、迁址、增项、减项、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重新取证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后,对《实施细则》规定由省局组织实地核查的产品,只需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登记表》报送省局,企业的二份申请材料暂留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审查组组长在实地核查时签领一份,另一份留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存档。

5.3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发证、迁址、增项、减项、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重新取证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后,对《实施细则》规定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产品,应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登记表》和其中的三份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局,另一份企业申请材料留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存档。

5.4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名称变更、补领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后,对省局发证的产品,应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登记表》和其中的一份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局,另一份留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存档;对国家局发证的产品,应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登记表》和其中的二份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局,另一份留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存档。

5.5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经确认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公司法人与获证时相比未发生变化,可免于实地核查的延续、名称变更、补领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含省局发证和国家局发证)后,除存档外,应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登记表》和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局。

6有关责任

6.1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过程中,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1.1对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6.1.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6.1.3在受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1.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1.5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申请的理由的。

6.2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3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6.3.1未按要求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的。

6.3.2未按要求上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登记表》的。

6.4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超过《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委托书》委托受理权限或时限,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

发证□延续□迁址□增项□

减项□名称变更□补领□其他□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企业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隐瞒情况。

2.已按照申请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各项准备,随时接受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取。

3.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条件。

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本企业不再从事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后,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5.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单位公章)

表一企业申请发证、延续、迁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原企业名称

(迁址企业填写)

住所

 

原住所名称

(迁址企业填写)

生产地址

省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号

原生产地址

(迁址企业填写)

省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号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工商登记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

 

固定资产(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年总产值

年销售额

年缴税金额

年利润

法定代表人或

企业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及手机

质量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及手机

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及手机

从业人员总数

技术人员数

检验人员数

生产人员数

表二申请产品基本情况 

申请产品范围

申请类别

表三企业申请名称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等基本情况

企业联系人

电话及手机

邮编

电子邮箱

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变更内容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未变不填写)

企业名称

住所名称

生产地址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发证日期

新增、减产品范围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增项产品:

减项产品:

其它(如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写明变化事项:

表四企业申请补证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邮编

住所

电子邮箱

生产地址

联系人

电话及手机

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名称

发证日期

有效期

补领原因

遗失或毁损时间

刊登报纸名称

声明刊登时间

补领证书类型

证书正本□证书副本□证书副本插页□

60日异议期限

报纸刊登后是否满60日异议期限提出申请:

是□否□

其它

表五其它情况说明(含符合产业政策情况的说明)

 

表六提交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页数

份数

适用申请类别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加盖公章)

所有企业提交

2

原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名称变更的企业提交

3

工商管理部门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提交

4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企业提交

5

企业在报纸刊登证书遗失声明的原件

补证的企业提交

6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插页(复印件)

首次提出申请的企业除外

7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插页原件

迁址企业提交

以下为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规定应提交的产业政策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页数

份数

备注

1

2

 

 

表七申请受理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填写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受理决定书发放日期

受理决定书编号

附:

受理决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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