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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资料

《民法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

民法学civillaw

二、课程编号:

04020030

三、课程性质:

专业基础课

四、学时与学分119学时8学分

五、考核方式:

考试

六、先修课程:

七、适用专业:

法学本科各专业

八、课程总体教学目的与要求:

1、使学生了解民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

2、使学生掌握民法学总论部分的基础知识和各分论部分的法律制度;

3、使学生能正确运用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分析和解决相关的实际法律问题。

九、说明:

民法学是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为法学课专业必修课程,是法学各专业的共同基础课,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新兴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合理安排民法学的结构体系,较准确、全面地概括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期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反映民法最基本、最必需和最重要的内容;

2、结构科学,内容新颖,尽可能反映民法学科的最新成就;

3、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相结合;

4、尽可能总结,概括近10年来民法学各项制度最新科研成果,反映民法学是最前沿,最热点的研究课题,同时也要介绍大陆法学和欧美法学国家民商事先进方法。

根据上述设想,大纲分十编三十八章,分两学期授课,第一学期为民法学

(一),讲授第一至五编,第二学期为民法学

(二),讲授第六至第十编。

此外,其他专业的民法学课程亦可采此教学大纲。

十、基本教学内容:

 

民法学

(一)

第一编民法概论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与性质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概述了民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如民法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对民法的含义有所了解,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

1、通常认为“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民法”一词对于中国是外来词。

三、民法和民法学

1、民法和民法学是不同性质的概念。

2、民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第二节民法的构成要素

一、民法的构成要素

二、民法规则

三、民法原则

四、民法概念

第三节民法的沿革

一、民法学是以罗马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二、罗马法编纂及其影响

三、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

四、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五、我国的民事立法

第四节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

二、制定法

三、习惯

四、判例

五、法理

第五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定义

2、财产应具备的条件。

3、财产关系的分类。

4、财产关系的法律特征

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定义

2、人身关系的分类:

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3、人身关系的特点。

 

第六节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调整方法

二、民法在法律调整方法上特点:

1、确认和维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

2、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

3、民法允许民事主体选择不同方式解决相互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4、民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具有权利救济的性质。

第七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第八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适用范围定义

二、对人的适用范围

三、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四、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复习思考题]

1、民法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是什么?

2、简述《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缺点。

3、什么是民法的渊源?

4、民法适用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介绍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等,要求学生弄清并掌握上述原则的含义及具体表现。

[本章重点、难点]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功能自愿原则诚信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第二节民法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信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复习思考题]

1、简答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2、谈谈你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及该原则的现实意义。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是民法总论的核心部分,它概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其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以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对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总论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了解,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要素、发生、变更与终止的根据,弄清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类型。

[本章重点、难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

2、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3、物

4、有价证券

5、智力成果

 6、行为

7、权利

8、非物质利益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二节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第三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

2、民事义务的分类

二、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

2、民事责任的特征

3、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4、民事责任的分类:

5、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复习思考题]

1、名词解释: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2、简答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简答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含义

4、论述民事责任的特征及类型

 

第二编民事主体

第四章自然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重点介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以及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制度,通过学习学生应掌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弄清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监护制度的各种规定。

[本章重点、难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死亡

第一节导言

一、自然人的含义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其与公民有区别

二、公民与自然人

自然人属于私法范畴,而公民属于公法范畴。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统一性、平等性、广泛性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

2、胎儿利益的保护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

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亡之分。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

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二、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第四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及设立监护的目的

1、监护的概念

2、监护设置的目的

二、监护人的设立

1、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2、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含义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3、效力

4、失踪宣告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含义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3、宣告死亡的效力

4、宣告死亡的撤销

 

[复习思考题]

1、名词解释: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简答住所的含义

3、简答监护人的职责

4、简答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第五章法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权利主体。

本章内容包括法人的概念和本质、法人的种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机关以及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和登记等。

重点理解和掌握法人的能力制度。

[本章重点、难点]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本质法人的民事能力与民事责任

第一节法人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独立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二节法人的本质

一、关于法人的本质的主要理论

1、法人拟制说

2、法人否认说

3、法人实在说

二、对法人本质理论的的评析

第三节法人的类型

一、传统民法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二、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的设立

1、法人设立的概念

2、法人设立的原则

3、法人设立的方式

4、法人设立的要件

二、法人资格的取得

社会组织具备设立条件,经过必须的法定登记程序即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节法人的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2、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

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点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第六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登记

一、法人变更的概念

二、法人变更的类型

法人的合并

法人的分立

组织形式的变更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三、法人的终止

1、法人终止的概念

2、法人终止的程序

3、法人的解散

4、法人的清算

四、法人的登记

1、法人登记的意义

2、法人登记的种类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七节法人的民事责任及法人机关

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

1、经营活动说

2、法人名义说

3、执行职务说(通说)

三、法人的有限责任

所谓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的出资人仅以出资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五、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人

1、意思机关

2、执行机关、

3、代表机关

4、监察机关

5、法定代表人

 

[复习思考题]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划分意义何在?

这种划分能否完全概括我国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法人类型?

2、比较法人的能力制度与自然人的能力制度。

3、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应包括哪些?

1、试分析设立中的法人与清算中的法人的法律地位。

2、思考法人的目的范围对法人的能力限制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教学目的与要求]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传统民法认为其不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仅具有诉讼能力。

但近几年来,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企业形态和非企业组织,它们既不同于法人,也不同于自然人,据此许多学者认为应打破传统民法的二分法的结构,承认非法人团体的主体地位,为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

本章介绍了非法人组织的几种主要类型,重点掌握合伙的内容。

[本章重点、难点]合伙的概念合伙组织合伙能力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2、须有自己的名称

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第二节合伙组织

  

一、合伙概述

 1、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是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的成立

3、合伙的法律地位

  4、合伙的种类:

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隐名合伙和一般合伙、法人合伙和个人合伙。

二、合伙的能力和责任

1、合伙的能力:

合伙能力的财产基础是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成立时各个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在合伙存续期间以合伙名义获得的财产。

合伙能力的行使,有全体合伙人行使、由合伙事务执行人行使、聘请第三人行使三种方式。

2、合伙的责任:

合伙是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的,被称之为连带的无限责任。

连带责任是针对第三人而言的,即全体合伙人对外就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就合伙人的内部,各合伙人之间是按份承担合伙的债务。

三、合伙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1、合伙的变更

2、合伙的终止

3、合伙的清算

[复习思考题]

1、判断某个社会组织体能成为民事主体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2、合伙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理由有哪些?

3、试分析合伙财产的构成以及性质。

 

4、比较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这三种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

第三编民事法律事实

第七章民事法律事实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民事法侓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包括事件和行为两类事实。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类型,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

[本章重点、难点]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与意义

第一节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二、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情况。

2、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事实。

3、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后果。

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四、民事法律事实际上构成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观事实组合在一起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事件

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

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

二、行为

1、行为的概念

2、行为的分类:

民法上的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

一、民事法律事实在民法规范中的地位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假定部分,它是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责任规范的适用的前提。

二、民事法律事实在实现民法调整功能中的作用。

三、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对民事司法实践的意义。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引入了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这两个民法学的核心概念,理论性较强,同时本章还阐述了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等问题。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相关问题,为理解民法的意思自治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条件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民事行为

2、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

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默示形式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六、主行为与从行为

七、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八、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

一、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概念

二、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1、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

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2、构成要素:

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3、独立的意思表示与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4、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5、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虚假表示

2、伪装表示

3、隐藏行为

4、错误

5、误传

五、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六、意思表示的解释

1、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

1、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

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衷主义三种理论。

2、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

第四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

1、民事行为的成立的概念

2、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3、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

1、民事行为生效的含义

2、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第五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

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应是不确定的事实;应是由

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应是合法的事实。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随意条件、偶成条件和混合条件。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期限到来时的效力;期限到来前的效力。

第六节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标的违法的民事行为。

5、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第七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

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1、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2、撤销权的产生与内容。

3、撤销权的行使。

4、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5、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6、民事行为撤销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八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

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2、处分权限的欠缺

3、代理权的欠缺

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1、追认的性质

2、追认的方式

3、追认与拒绝追认的效力

四、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相对人的催告权

2、相对人的撤销权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是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是什么?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4、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6、简述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的概念和种类。

7、简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第九章时效和期间期日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学习时效的概念、意义,诉讼时效的基本含义及其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种类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含义。

取得时效的基本含义与特征,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等。

期限的基本含义以及计算方法等内容。

希望学生掌握时效,诉讼时效,取得时效的概念,掌握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与其中止、中断和延长等一系列知识,同时还应掌握期限的计算方法。

[本章重点、难点]时效的概念与意义取得时效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诉讼时效的概念、适用范围、起算、中断与中止

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2.有利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3.便利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二节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

取得时效又叫占有时效,指无物权的占有人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为自己所有或取得权利的主观意思;

2.须有符合条件的占有或权利行使的事实状态;

3.须有占有或权利行使达到一定期间的事实状态。

三、取得时效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以下财产或权利不适用取得时效:

非融通物,无主财产,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专属财产权,人格权与身份权,因一次行使即归消灭的权利,依法律规定不得适用时效取得的权利,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的权利,在实行权利以前,无从行使或表现于他人之物或权利上之权利。

四、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第三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除斥期间的概念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联系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它适用除斥期间);但也不是适用于全部请求权,而有一定的范围。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五、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

1、诉讼时效的起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3、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四节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民法上的期限,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期限的确定的计算方法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诉讼时效的种类。

2.简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3.简述取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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