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7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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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74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

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并通过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对全国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久悬、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部门办理,其他工作部门不得办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城市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年检和久悬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第七条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八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机构可通过书面报送方式、磁介质报送方式或网络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相关电子信息。

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

本办法所称书面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将存款人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在网络报送方式下,银行机构可对待核准数据库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增加、变更、删除和查询。

本办法所称磁介质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导入磁介质,连同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是指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等手续时,向银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银行机构应对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确保书面相关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条银行机构采用书面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依据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将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并进行业务处理。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读取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与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

银行机构采用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磁介质信息报文导入待核准数据库,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读取相关信息,与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

业务处理成功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打印开户许可证,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送银行机构交存款人;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退回银行机构交存款人。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与公安、工商、质(技)监、税务、财政等部门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通过依法移送银行结算账户数据或依法提供协助查询,实现账户管理系统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充分利用;通过依法从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采集数据或在线查询,实现对存款人相关信息真实性的验证。

中国人民银行从支付管理信息系统(PMIS)和同城票据清算系统采集有关账户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存储的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实现对银行结算账户的非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授权制度、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一手清”。

第十三条账户管理系统的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具体运行时间由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规定。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四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存款人注册地(住所地,下同)的地区代码、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等重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有字号个体工商户、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的,还应提交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再次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提交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在网络和磁介质报送方式下,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存款人类别、注册地地区代码、账号等信息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存款人符合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应将存款人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下同)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还应提交其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编号,或录入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存款人有上级法人的,还应提交其上级法人的信息,包括: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存款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单位的信息,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还应提交其所有关联企业的信息,包括关联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信息后,发现提交的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名称与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对提交信息进行相应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可继续进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业务处理。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后,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相应修改;核对一致的,应录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打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和存款人密码。

打印出错的,可进行重打或补打。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可退出业务处理或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相应的修改;如需修改存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的,应由其高级业务主管授权。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银行机构代码、账号、资金性质、开户日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地区代码等重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和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账号进行复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的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账户名称、取现标识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的,还应提交内设机构(部门)名称、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电话、邮编、地址。

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金性质”的,应录入资金性质名称;有资金管理人信息的,还应录入资金管理人姓名、资金管理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所提交的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相应修改;存款人名称、注册地区代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或编号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其他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可进行下一步业务处理,但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核对一致的,应录入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打印正、副本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打印出错的,可进行重打或补打。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及其他特殊专用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等重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和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存款人类别、账号进行复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取现标识、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税务登记证编号、产业分类、行业归属、上级法人或上级主管单位信息等开户资料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录入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打号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打印出错的,可进行重打或补打。

第二十一条军队、武警单位存款人申请开立存款人名称与账户名称完全不一致的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特殊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号、资金性质、开户日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地区代码等重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和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账号进行复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名称、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资金管理人姓名、资金管理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等开户资料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所提交的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存款人名称、注册地区代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或编号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其他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可进行下一步业务处理,但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核对一致的,应录入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打印出错的,可进行重打或补打。

第二十二条临时机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将存款人名称、银行机构代码、账号、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开户日期等重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和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账号进行复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编号、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及金额、上级法人或上级主管单位信息等开户资料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录入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打印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打印出错的,可进行重打或补打。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银行机构代码、账号、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开户日期、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核准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地区代码等重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和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账号进行复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开户原因、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等开户资料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原因为“建筑施工及安装”,且存款人名称与账户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项目部名称、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地址、邮编、电话等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录入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打印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打印出错的,可进行重打或补打。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应将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地区代码等重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应将存款人的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根据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所提交的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存款人名称、注册地区代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或编号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其他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可进行下一步业务处理,但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完成备案业务。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应将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地区代码等重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应将存款人的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账户名称、取现标识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的,还应提交内设机构(部门)名称、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电话、邮编、地址。

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金性质”的,应提交资金性质名称;有资金管理人信息的,还应提交资金管理人姓名、资金管理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所提交的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存款人名称、注册地区代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或编号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其他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可进行下一步业务处理,但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完成备案业务。

第二十六条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采用单笔备案和批量备案两种方式。

采用单笔备案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应将存款人身份类别、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存款人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地区代码、账号、账户类型、账户有效日期、开户日期、邮编、地址、电话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采用批量备案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按照辖属关系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信息数据文件导入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并下载备案结果。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申请变更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等信息,由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将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材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变更成功。

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收回该存款人的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并打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存款人名称变更的,应重新打印存款人密码。

打印出错的,可进行重打或补打。

存款人需要变更注册地和存款人类别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通过开户银行告知存款人以非“转户”原因撤销其所有银行结算账户后再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资金性质名称、资金管理人姓名、资金管理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内设机构(部门)名称、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等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材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变更成功。

存款人账户名称、负责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收回该存款人的原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并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打印出错的,可进行重打或补打。

第二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变更QFII及其他特殊专用存款账户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变更成功。

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的,应收回该存款人的原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并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打印出错的,可进行重打或补打。

第三十条军队、武警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特殊账户的账户名称、资金性质名称、资金管理人姓名、资金管理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内设机构(部门)名称、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等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材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变更成功。

存款人账户名称、负责人姓名变更的,应收回该存款人的原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并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打印出错的,可进行重打或补打。

第三十一条临时机构申请变更临时存款账户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材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相应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变更成功。

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的,应收回该存款人的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并打印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打印出错的,可进行重打或补打。

第三十二条非临时机构存款人申请变更临时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项目部名称、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地址、电话、邮编等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将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材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相应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变更成功。

存款人账户名称、负责人姓名变更的,应收回该存款人的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并打印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打印出错的,可进行重打或补打。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不符合展期条件的,经确认后退出展期业务处理。

符合展期条件的,应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打印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打印出错的,可进行重打或补打。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申请变更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等信息,银行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根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将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依据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变更业务处理成功。

第三十五条存款人申请变更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资金性质名称、资金管理人姓名、资金管理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内设机构(部门)名称、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等信息,银行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根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将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依据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变更业务处理成功。

第三十六条银行机构申请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时,可通过网络报送或磁介质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账号批量变更申请资料。

采用网络报送方式的,银行机构可以其银行机构代码调取待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同时提交变更后的账号,生成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采用磁介质报送方式的,银行机构可按照规定格式自行生成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磁介质文件,或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为其下载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交由该银行机构编辑后,按照规定格式生成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磁介质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将账号批量对照表磁介质文件导入账户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银行机构代码调取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将待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与银行机构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退回银行机构;核对一致的,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审核未通过的,退出业务处理;审核通过的,记载待变更的数据文件,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待变更数据库。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以待变更文件名称调取待变更数据,经其高级业务主管授权后,进行账号批量变更。

账号批量变更后,申请账号批量变更的银行机构的直属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通过提交文件名称打印变更成功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银行机构。

第三十七条银行机构申请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时,可通过网络报送或磁介质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账户批量迁移申请资料。

采用网络报送方式的,银行机构可以其银行机构代码调取待迁移的银行结算账户,同时提交迁入行的银行机构代码、迁移后的存款人地区代码、迁移后的账号,生成账户批量迁移申请表,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采用磁介质报送方式的,银行机构可按照规定格式自行生成账户批量迁移申请表磁介质文件,或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为其下载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交由该银行机构编辑后,按照规定格式生成账户批量迁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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