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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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的管辖,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行政诉讼管辖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分工和权限。

二、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定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前者主要包括三类案件:

第一,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争议案件;第二,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争议案件;第三,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争议案件。

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一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第一,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第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第三,重大涉外及涉内港、澳、台案件。

第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案例:

甲县产粮大户胡某准备卖粮食,在路途中,被甲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拦住并盘问。

之后工作人员向胡某亮出工作证,并告诉胡某,他们是来执行任务的,根据甲县人民政府关于夏季征粮的若干规定,胡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县政府关于征粮的若干规定,决定以县政府名义作出对胡某准备外卖的粮食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

胡某不服,提出辩解,工商局工作人员告诉胡某有权在15日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胡某认为如果在县人民法院起诉,会败诉,于是到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凡是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者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共同管辖、经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改变原来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是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原告所在地”,包含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理解:

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专属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利:

某化工厂坐落于某市城关区,与邻县太阳乡庙背村相邻。

该化工厂因生产化学工业制品,每天排放出大量含有硫酸及其他具有腐蚀性的废水。

由于排废管道年久失修,大量废水外溢,污染了庙背村的灌渠,致使该村水稻大面积烂根枯死,给该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城关区环境保护局根据环保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化工厂罚款4.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重新埋设排废管道,赔偿庙背村经济损失5.6万元。

化工厂不服,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行政诉讼法第21条对移送管辖作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在行政诉讼中,移送管辖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因两个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决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指定管辖有下列两种情形:

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因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引起的指定管辖。

(三)移转管辖移转管辖,也称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行政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异议若干解释第十条,拓展:

对我国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检讨。

理论界有以下几种改革思路1提高审级。

确保法院的级别高于被告的行政级别。

2异地审理。

3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

1王某为某市A区的个体户,一天他将4百公斤梨子运往外市销售。

途中被该市B区公安分局所设的检查站扣留,检查站以不准外销的理由将梨子强制收购。

王某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王某仍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王某该向下列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AA区人民法院BB区人民法院CA区人民法院或B人民法院D市中级人民法院,2甲市刘某违反,被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拘留10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

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A、乙市铁路运输法院B、甲市刘某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C、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D、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3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均可管辖的案件有()A.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B海关对走私嫌疑犯的海关扣留C卫生行政对传染病人的人身限制D涉及不动产的案件,4、陈某系美国驻北京一公司职员,常住北京市海淀区。

某日,陈某从美国经深圳口岸回国,被深圳罗湖海关以走私嫌疑扣留。

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有权管辖此案的人民法院是哪些?

()A、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B、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C、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D、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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