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制讲义遵义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讲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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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制讲义遵义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讲课

规范、法律、税收、意识

2014年9月汇川区地税课件—李国骏

交流的艺术

一、规范、法律与税收

1、规范

行为标准、游戏规则。

指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某一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如:

规范管理、规范操作。

德国汽车的组装!

每天工作完工目标量化!

2、法律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制定给被统治者以及统治者自身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章、命令条例。

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目的与方法的关系。

过桥的方法--借钱还钱的方法

3、税收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

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等,而税收则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无偿性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强制性和固定性在我们税收工作表现得有点不尽人意。

而我今天的交流也是为了给大家加强那么一点点强制和固定的意识。

税收法制是指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具体包括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全过程。

意义:

收入、国家机器、暴力机器、国家动能的来源。

4、富强的含义。

第一次鸦片战争、英国贸易顺差700万两、英国维多利亚女王374VS363。

17支战舰4000人,历时半年。

1840年-1842年第一次鸦片战争英国英国胜,《南京条约》赔款2100万银元,其中6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人债务。

割香港岛给英国

1856年-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英国、法国(俄美支持)英法胜,俄国渔利,《天津条约》、《北京条约》

1875年-1878年清军反击阿古柏收复X疆之战浩罕国(俄英支持)中国胜,收复新疆

1883年-1885年中法战争法国中国不战而败,《中法新约》等

1894年-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日本日本胜,《马关条约》

甲午中日战争的结束。

中方全权代表为李鸿章、李经方,日方全权代表为伊藤博文、陆奥宗光。

根据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

中国还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

使日本一跃成为亚洲唯一的新兴资本主义强国

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战争英、法、德、俄、美、日、意、奥八国胜,《辛丑条约》中国赔款价息合计9.8亿两白银。

原因义和团、

飞机产量

1939年:

美国5856,苏联10382,英国7740,德国8295,日本4467

1940年:

美国12804,日本47681941年:

美国26277,日本5088

1942年:

美国47836,苏联25436,英国23672,德国15409,日本8861

1943年:

美国85898,苏联34900,英国26263,德国24807,日本16693

1944年:

美国96318,苏联40300,英国26461,德国39807,日本28180

舰艇产量

1942年:

美国86万吨1943年:

美国261万吨

1944年:

美国286万吨,日本46万吨(最高峰)商船产量1940年:

美国53万吨,日本29万吨1941年:

美国103万吨,日本21万吨

1942年:

美国548万吨,日本26万吨

1943年:

美国1145万吨,日本77万吨

1944年:

美国928万吨,日本170万吨民国:

7153吨(不包括改进翻新

坦克产量美国 

1942年26334辆 1943年37148辆 1944年21267辆

苏联1942年24758辆 1943年24227辆 1944年29029辆

德国1942年3975辆 

1943年13084辆 1944年18401辆

英国累计生产29300辆日本累计生产4800辆

税收执法:

税务机关组织、计划、协调、指挥税务人员,将税法具体实施的过程。

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管理、减税免税及退税管理、税收票证管理、纳税检查和税务稽查、纳税档案资料管理。

二、地方税务局的现状

1、营改增所带来的困扰

国家财政和税制发展过程:

1949年建国初期模仿苏联的体制,按照计划来的。

1953年,“一五”计划全面启动。

苏联承诺提供一系列的关于经济、文化、人才、科技的无偿援助。

中国与苏联进入蜜月期。

50年代末,中国与苏联的关系恶化,苏联撤回所有的人才和资助。

但是中国所采取的经济体制还是按照苏联的那一套在运行。

可是就是在这种高度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一个茅房都要中央审批的体制下,我们中国一直用了整整30年。

1978年,人民反思为什么中国地大物博,在发展上只能解决温饱,却无法解决经济效率的提高呢?

这是问题、这是财政体制问题!

在1978年11月24日,一个月黑风高的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挤满了18位农民。

这个生死状的直接后果是1979年粮食总产量66吨,是该村生产队1966年到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

该“生死状”现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

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公开“大包干”的做法。

1982年1月1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中国政府不断稳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具有法制意义的第一项税收征收方式出现了。

契约制管理税收,这个词语是舶来品,源于西方的大陆法系。

在那个时候的中国就叫做联产承包责任制。

契约变成了承包合同了。

小岗村的成功极大地推动承包责任制。

全国开始了一片欣欣向荣的形态,全国出现了有什么疑难问题,一包就灵,一包天下行的形态,“财政包干”应运而生。

到了八十年代中期,各级地方政府发现“一包就灵”这是一个好办法哟!

向中央政府汇报,提出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也搞承包。

“交足中央的剩下的就是自己的”

从分灶吃饭、到1985年的调整,到87年的财政大包干的财政体制,体现中央向地方放权的财政思路。

从长效机制上看,也就是二、三年后“财政包干”的弊端展现出来了!

地方经济年年上涨,而交给中央的钱的年年都是固定数,都是一个定额。

中央也要花钱呀!

中央的经济开始捉襟见肘了。

“财政包干”的最大弊端,就是把中央给包死了。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度初,中央为了解决收入问题,想到的办法就是向地方政府借钱。

本来一个很有权威的中央,一向地方借钱权威就沦丧了。

较为突出的借钱就有三次,1次是当时常务副总理姚依林,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给省长开会,会议主题是“借钱”;第二次姚依林主持、王丙乾召开会会议主题还是“借钱”,这次借钱还请出了:

“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杰出的马克思主义者,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陈云老同志出面,拜托各省的领导,借钱。

每年年终各种小额的借款还层出不穷。

当时各级地方政府的省委书记、省长,那才叫一个牛.中央难以维持、国家难以为继,流传这样一句话是搞活地方,搞死中央。

苏联解体,1991年12月25日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宣布辞职。

前苏联由15个加盟共和国和20个自治共和国组成。

有一个原因值得我们关注。

在苏联解体前,戈尔巴乔夫提出了一个盟约:

“提议设立苏联税务局,不再依靠各个共和国的税务局向苏联财政交钱,我要成立苏联自己的税务局”这个建议被组合的共和国坚决反对,最后这个提议难产,戈尔巴乔夫让步。

解体的根本就是中央失去方方面面的控制力。

苏联解体、南斯拉夫、东欧国家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根本原因就是中央控制力丧失造成。

这些事件也深深触动了中国。

1992年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南巡,邓小平南巡时指出:

“改革开放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

要做市场经济就是要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市场,要全国的各个地区之间的贸易要能自由地游动。

这个市场经济第一个触动的就是“财政包干”体制下的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采取行政手段相互封锁,本地材料不让出去,外地产品不让进来,这种情况下怎么做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财税体制是怎么样的呢?

进行财税体制改革。

整个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初步成立,即“分税制改革方案”。

1993年财政部副部长张佑才对这个财税体制改革方案,概况为:

“三分、两统、一加强”。

“三分”是水利分流、分税制、分开税务机构,中央税中央收、设立中央税务局,地方税地方收、设立地方税务局;“两统”是统一财会制度、统一税法;“一加强”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我们把新税制“分税制改革方案”推出去,那么“包税制”就自然失效了,从1992年就在有的省份开始作试点。

分税制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分什么税,要分增值税。

每一笔增值税都收到国库,中央划分75%、地方划分25%。

各个地方政府提出中央划分太多,提出各种理由要求按照不同的比例划分。

朱镕基同志这个时候提出:

“不管是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无论以前的合同怎么定的,

从1994年1月1日开始,都统一按照这一个划分比例来执行,全国无差别,建立一个全国的基本财税制度。

”中央提出不会划走地方既得。

地方觉得原来既得的没有少,多出的部分中央多些,地方少些,我还多得点。

这样地方原则上认可的。

在走访是首先到海南,海南全面赞成。

然后再到广东,广东是当时中国整个的体量大、财政包干、经济发展也做非常好,是最为富裕的地区。

94税改不进解决了中央财政收入问题,还解决了,各个地方滥用税收减免的权利,遏制住了滥用国家税收优惠的阀门。

税收优惠的权利被收了,靠什么呢?

增加地方的收费项目,就是乱收费,来提高地方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为地方招商引资创造有利条件。

1998年朱镕基担任国务院总理,他上台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税费改革,就是费改税,到2000年各个地方乱收费的闸门被控制了。

地方上的钱不够花了怎么办呢?

地方政府要筹资发展呀,要考大量的基础设施投资建立,道路、桥梁、房屋等一系列的投资,地方政府的支出越来越大,而收入却远远无法跟上支出的步伐。

怎么办?

卖土地呗!

房地产热是怎么产生的吗?

就是在21世纪初期,地方政府成为了土地政府而造成的。

GDP的攀比带来了固定资产投资越来越大。

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就要经营土地,让土地售价最大化,中国房地产远远高于发达国家,驱动地方政府的模式存在严重的矛盾问题。

正在改革中“营改增”以及未来的税制改革又该怎么进行呢?

如何重新界定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呢?

营改增后地方财政能力更低。

怎么让地方产生主体税种,产生一个大的税种。

房地产税,是方向吗?

房地产税在国际上是地方一大支柱,它不是靠土地出让的一次收入来实现,而是靠打造良好的居住、生活、工作的环境来吸引住民来交房产税。

现在才刚刚开始。

财税改革核心公平税负,要调整社会利益格局,使公平、公正、透明、规范。

财税体制改革不仅仅是触碰到经济体制改革。

它还会经常地触碰到社会体制、政治体制、党的建设上。

2、传承错误

①传帮带②习惯法③哈雷彗星。

问题的核心是:

“解决问题的方法,税收的认定和收取”

3、思维惯性(三毛\猴子监狱)。

4、专业技术的支撑、狼性意识、技术流的时代、职业证书的时代

①一个管理局只有2-4个能看懂账的人。

②质量和数量的要求;教育培训理念脱节。

③政权的更替,技术流是留用的,除了本朝不是。

元朝整个社会上普遍把各种职业分成十等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匠八娼,九儒十丐。

④技高人胆大“协调税收、执法税收”。

⑤领导的意识:

如同教育子女,行为引导。

用人的艺术,刘邦

5、执法理念:

工作礼仪,服务性税收管理。

①孩童的暴力

②借钱还钱的方法,追讨、绑架、诉讼。

最好的办法就是......

③你不懂得执法规则,方法和手段。

就是纳税服务,实现目的是关键

规范行为、规范用语、态度和方式。

④绘画管理、基础数据的收集。

如拆迁换房的各种税收判断、土地增值税分类计算的计算区分、资源税管理中的税收指标、个体户管理、问题企业转让不动产的潜在风险。

7、职能部门间的沟通配合

任务问题、交流问题、手段与方法

三、税收相关法律的实践运用

(一)稽查、评估、风控、督查内审

1、税务稽查的范围:

包括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偷、逃、抗、骗、漏税及滞纳情况。

2、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通过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等方法进行核实,从而做出定性、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3、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分支,因为企业的各项活动均会导致相应的会计核算,而会计核算的方法直接导致企业税务核算,因此,税务风险的管理,也就是企业内部控制中对于税务一方面的管理。

4、督察内审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内部财务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国税系统财务、基建、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证据取证方法(真实、合法、关联)

1、纳税人基础资料的采集。

来源于档案、企业现场、重点是纳税申报表和基础账簿、凭证统计;

2、有效地运用税务事项通知书。

(责令提供税务资料、责令限期纳税申报)

3、合理利用周边资源

稽查局(资源税管理、发票案件)、公安机关(现场取证、阻止出境、提前涉罪处理)、国土、住建局、金融机构(查封资产)

(三)实践常用处罚与刑法关联;

1、偷税、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欠税

①《征管法》第63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征管法》第64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③《征管法》第65条规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D201: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偷:

不告而取谓之偷

逃:

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刑法不再使用“偷税”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

“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偷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

刑法不再使用“偷税”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

(三)-2实践常用处罚与刑法关联;

2、抗税、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不按期缴纳加罚、扣缴义务人处罚

①《征管法》第67条规定:

抗税。

《刑法》第202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最高7年。

②《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征管法》第70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③《征管法》第68条规定:

限期未缴纳

④《征管法》第69条规定: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2、抗税、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不按期缴纳加罚、扣缴义务人处罚

①《征管法》第67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D202: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征管法》第70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区别

抗税罪

妨害公务罪

主体

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纳税,却故意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为了使其不能依法执行职务对其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进行阻碍

客体

侵犯的是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

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

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

②《征管法》第68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③《征管法》第69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行政强制法在税收两权措施的运用

1、税务的执法主体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

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由此可知税务的执法主体是1、各级税务局2、各级税务分局3、税务所4、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偷、逃、抗、骗、欠税案件)这四类主体都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所称的税务机关都具有执法权都是税务执法主体。

2、税收保全措施(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查封、扣押、冻结、阻止出境)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前提

①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主要表现为: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置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操作步骤是: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我认为要加一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扣押。

(不能进行查封)

②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主要表现是: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等,依法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暂停支付纳税人的存款;扣押、查封。

操作步骤是:

有根据认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纳税期之前--责令限缴--限期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迹象--责成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保全

下列情形“有根据认为”的体现既所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财物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也是38条的核心:

开户或合并、分立未报告;弃权、低转;

③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操作步骤是:

欠税人要出境--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阻止其出境

3、税务强制执行

强制扣缴、强制抵缴、强制拍卖等。

征管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规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法规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操作步骤:

送达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等--逾期未缴纳—强制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措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

征管法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是下列四种情形:

1)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但执行必须在已有明确的税务文书)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4、税收优先权、使代位权、撤销权

欠税公告的重要性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法规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征管法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法规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法规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检查特权

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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