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案例题.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762507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8.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保法案例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环保法案例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环保法案例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环保法案例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环保法案例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环保法案例题.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6页
环保法案例题.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6页
环保法案例题.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6页
环保法案例题.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6页
环保法案例题.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页
环保法案例题.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页
环保法案例题.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页
环保法案例题.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页
环保法案例题.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页
环保法案例题.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页
环保法案例题.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环保法案例题.docx

《环保法案例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保法案例题.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环保法案例题.docx

环保法案例题

案例1:

伊势尔公司诉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案(第二章)

因汽油中的添加剂是具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风险”的物质,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发布了一个限制在汽油中添加铅的命令。

但伊势尔公司认为,铅被吸入人体会引起中毒是毫无疑问的,但由于铅是无处不在的元素,如土地、海洋、动物、植物甚至人体都含铅,人是暴露于各种各样的含铅物质中的,所以很难确认由于汽油添加剂中的铅排入大气后,使大气中铅总量增加,增加的部分对人体健康构成危胁,故向哥伦比亚巡回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联邦环境保护局可以根据它的经验,经推断而得出自己的结论,对风险物质进行管理。

1.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限制在汽油中添加铅的命令体现了什么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要求如何对待环境风险?

3.如何实现预防为主原则

案例2:

(第三章)

1999年,重庆市天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南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为了扩大生产,计划将其厂内原2.2米的窑径改为2.5米.在改建过程中,城南水泥厂认为该项目仅仅是扩大机立窑的窑径,送风的罗茨风机并未改大,而且改造的目的是使气流通过面积增大,让窑内原料反应更充分,减少排放污染,不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因此,没有向有关环境主管机关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7月,在没有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情况下,该厂便将改造过的生产设施正式投入使用,结果投入生产后的烟尘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14.26倍.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问题:

1.天南公司的窑径扩大项目是否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2.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是否正确?

案例3:

:

连某等6人诉海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诉讼案(第三章)

北京市康庄大东北酒楼改建工程于2000年12月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于2000年12月25日获得了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的批准.康庄大酒楼客流量非常大,产生的噪声、油烟、垃圾污染周围环境,侵扰了志新小区31号楼和33号楼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息。

经营者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向向居民保证搞好小区的环境保护。

但是酒楼的营业仍然给小区居民带来了侵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31号楼和33号楼的居民连某等6人于2001年12月30日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并责令其停止营业,赔偿经济损失。

2002年3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原批复的复议决定。

居民连某等6人于2002年5月以海淀区环境保护局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对北京市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环境影响的审批文件。

案件结果:

2002年10月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问题:

1.本案中,连某等6人是否具备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资格?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对评价单位因为本案的涉及行为作出的严厉处罚是否该导致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对评价单位制作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的撤销?

3.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在北京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后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违法?

案例四:

三同时制度(第三章)

南京热管厂1992年6月21日根据上级批复成立南京无缝钢管厂分厂(以下称“钢管厂”)。

钢管厂于1993年4月初到所属南京市栖霞区环保局办理上马“冷拔无缝钢管”生产线环保审批手续时,口头和书面均未如实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真实情况,声称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污染,并且厂房以及部分设备已建成安装好。

区环保局根据钢管厂提供的生产工艺与具体情况于1993年4月28日给予批复,在审批书中明确要求酸洗废水、烟尘、噪声要达标排放,并要求项目投产前,需经环保部门验收。

但是钢管厂建成后,未经环保验收即于1994年3月投入试生产,由于未达到环保“三同时”审批要求,致使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周围群众纷纷上访。

案例五:

(第三章)

2000年9月27日,市环境监测站受市环保局城区办委托监测该公司排放的污水,采样时该公司一职员在场但拒绝签名,监测报告认定所检项目悬浮物的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其余项目未超标。

2000年11月6日。

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万和石材公司罚款3万元。

11月27日,万和石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2001年3月15日,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从而以环保局胜诉结案。

问:

1.万和石材是否成为限期治理的对象?

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案例六:

某机车车辆厂不服区环保局排污收费案(第三章)

某机车车辆厂有一台10吨抛煤机锅炉和一台13吨煤粉炉,市环保局经测试决定,开始对该厂的抛煤机锅炉按超标7.41倍,每吨煤5元收取排污费,对煤粉炉按超标9倍以上,每吨煤6元收取排污费。

二年后,市环保局将对市属和市属以上单位征收排污费的工作交由各区、县环保局进行,某区环保局遂开始对该厂征收排污费。

区环保局要求该厂抛煤和粉煤机均按每吨煤6元缴费,并加收提高征收标准5%的排污费。

该厂如实缴纳了排污费,但对此不服,向××区人民法院对区环保局提起行政诉讼。

该厂诉称:

被告在不经监测的情况下,随便提高原市环保局确定的征收标准,一年共多征排污费24206.60元,要求退还。

在诉讼过程中,市环保局向原告发出通知,对抛煤机锅炉仍按每吨煤5元收取排污费,区环保局对此多征的排污费9345元,如数退还原告,但区环保局对原告提高征收标准5%的排污费是正确的,不予变更。

之后,区环保局将多征的排污费9345元退还给原告,该厂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区环保局退还提高征收标准5%部分的排污费共14861.60。

法院裁定同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区环保局对原告提高征收标准5%部分基本符合《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但由于抛煤机锅炉收费基数有误,在此基础上计算的抛煤机锅炉提高征收标准5%部分也有错误,因此判决撤销区环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1、区环保局向原告征收的排污费是否合法?

区环保局对原告征收的排污费实际上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抛煤机和粉煤机锅炉均按每吨煤6元收取的基本排污费,这部分排污费征收有误。

因为区环保局在征收排污费前应重新核定市环保局两年前核定的收费依据,对机车厂的排污情况亲自进行监测。

既然没有进行这项工作,就应按市环保局核定的数据征收。

得区环保局在未重新核定收费依据的基础上,擅自提高了抛煤机锅炉的收费标准,多向原告征收排污费9345元,显然是错误的;第二部分,加征提高征收标准5%的排污费,这部分排污费的征收基本合法,但在收费额的计算上也有小的差误。

依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

本案原告两锅炉在市环保局核定排污情况时,一个超标7倍以上,另一个超标9倍以上,两年来又未采取治理措施,其排污依然超标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从案情介绍来看,区环保局对原告征收排污费时正值原告开始缴纳排污费的第三年。

由此可见,区环保局对原告加征提高征收标准5%的排污费从总体上来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区环保局征收的这部分排污费在计算上有一小的差误,即由于对抛煤机锅炉擅自提高了排污费征收基数,因此对抛煤机锅炉在此基础上计算的加征部分也有错误。

2、本案的被告应为区环保局还是市环保局?

本案区环保局向机车厂发放的收费通知书加盖的是区环保局的公章,并且作为相对人,机车厂并不清楚市环保局与区环保局在监督管理中的权限分工,因此其对排污收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然会将向其收费的区环保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然而本案的几名审判人员在受理此案后,却就本案的被告是否应变更为市环保局产生意见分歧。

有的审判员认为,本案区环保局是受市环保局的委托代为征收排污费的,特别是诉讼开始后,市环保局出面变更了区环保局排污收费通知的内容,更证明区环保局与市环保局在征收排污费中存在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依据《行政讼诉法》第25条第4款“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因此本案被告应变更为市环保局。

另有审判员认为,本案区环保局向原告收缴排污费并非是受市环保局的委托,市环保局既然已将收缴排污费的行政职权下放给各区、县环保局,区环保局就有权独立行使这一行政职权,市环保局作为区环保局的上级行政机关,发现区环保局的执法行为有错误,有权予以纠正,但这种纠正应直接针对区环保局进行,再由区环保局向相对人作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市环保局在诉讼中直接向本案原告发出通知,变更区环保局排污收费通知书的内容,其行为不妥,法院不能以此为由变更被告。

最终法院未变更被告。

我们认为法院的作法是正确的。

案例七:

某火电厂发电机组不合格被责令停产案

某火电厂于1995年启动2号机组项目。

1996年3月21日,原国家环保局批复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要求该项目必须采用高效静电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

2000年5月25日,该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

2003年10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监测。

监测结论表明,2号机组除尘器发生故障无法运行,锅炉烟尘排放浓度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第Ⅱ时段标准限值。

2号机组除尘效率未达到国原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要求,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但该发电机组仍处于生产状态。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作出了2号机组停止生产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

1、本案中环保部门运用了哪几项国家环境管理权?

2、如何认识国家环境管理与社会环境管理的关系?

3、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案例八:

甲公司系一水产养殖企业。

经乙市丙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丙区所辖某港区内进行水产养殖。

由于年初气象部门发布了该市今年总体潮位偏低的预报,为确保正常通航,乙市港务局准许丁公司在养殖区所在的港区附近的航道水域进行疏浚及路域吹填作业。

上述作业的开展导致甲公司养殖区内的对虾、鲍鱼苗等水产品大量死亡,造成严重损失。

因此,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经调查,甲公司的养殖区位于港区范围内,在此期间,乙市海事局从未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在该市港区水域进行养殖、捕捞作业。

问题:

1.应当由谁承担对虾、鲍鱼苗大量死亡的赔偿责任?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实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在港区从事水产养殖需要得到港区所在地海事机关批准。

案例九:

金力公司是一家投产于是之1979年的化肥生产企业,由于生产设备和工艺落后,近年来污染事故频繁,当地居民怨声载道。

2007年10月以来,为提前做好来年春播的产品储备,该厂开始负荷生产。

由于厂区地势较低,加之气温偏低,空气流动不畅,导致有害气体无法散溢,造成当地居民大面积肺部感染,一些老人和儿童甚至出现昏迷症状。

当地居民多次与该厂交涉,均未得到解决。

于是居民投书当地媒体,将此事曝光。

报道刊发后,该市环保局致函该厂要求其在30日内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源,否则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0日过后,金力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源,该市的环保局在此期间也未对该厂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2008年元旦过后,当地居民再次找到该市环保局要求其依法对金力公司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该市的环保局始终示对金力公司采取行政措施,也未对当地居民的诉求给予答复。

问题:

1.当地居民可以进一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案例十:

1998年5月,某居民楼住户胡某等向本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该居民楼楼下的一个酒店昼夜营业,人声喧哗造成周围居民夜间无法休息并导致失眠、血压升高等病症。

经环保局监测,该洒店夜间排放的边界噪声严重超标,环保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该酒店立即采取措施治理噪声,并罚款2万元;

(2)对于胡某等提出的赔偿请求,由该酒店向每户居民赔偿500元。

作出决定后环保局即从该酒店的银行帐户中划拨了2万元罚款。

酒店对环保局的决定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1)环保局的第一项处理决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为依据,予以维持;

(2)环保局的第二项处理决定偏重,变更赔偿金额为400元。

环保局认为一审法院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判决变更的规定,因此向二审法院提上诉。

问:

(1)一审法院的判决有哪些错误?

(2)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案例十一:

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坐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

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

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

2009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

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付医疗费86000元。

经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其排污均无异常(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

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的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00元,每个工厂43000元,两工厂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

(1)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2)工厂是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行赔偿?

为什么?

案例十二:

某县城一化工厂给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特别是工厂附近的30户居民受污染危害更为严重,他们多次请求县环保局制止化工厂的污染行为,责令化工厂赔偿居民的污染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但县环保局却长期对此置之不理,于是30户居民联名向县法院对县环保局提起行政诉讼。

县法院通知化工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最后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30户居民污染损失共5万元。

问题:

(1)法院依据什么规定接受此案件?

(2)化工厂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

(3)法院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十三:

某市电化厂(甲)是生产树脂(聚氯乙烯)的厂家。

1976年建厂以来曾因多次发生氯气泄漏事故而受到该市环保局多次批评或严重警告、罚款等处理。

但是却一直未能杜绝氯气事故的发生。

2002年1月1日上午该厂又一次发生氯气泄漏,使与之毗邻的某钢铁厂(乙)正在上班的56名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毒害。

其中有2名职工因受害严重而住院治疗。

为此,市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

对甲处以1.5万元罚款,并责令甲赔偿乙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

甲不服,直接向其所在地的该废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乙也以请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为由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题:

(1)该处罚决定书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2)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

法院应当就行政处罚决定书作怎样的判决?

(3)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对乙的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案例十四:

2009年4月,某村村民高某承包本村集体所有的一片池塘养鱼。

同年5月,同村的张某兴办了一个水银温度计厂,位于鱼塘边的山坡上,温度计厂的生产废渣经雨水冲刷和浸泡后产生含汞废水流入自己的鱼塘,尽管尚未造成大量死鱼事件,但对鱼的质量会有一定影响。

经与张某协商,张某同意向高某一次性支付2000元赔偿金,两人签订了协议。

8月,该地边连降暴雨。

8月15日高某发现鱼塘中的鱼大面积死亡,损失惨重,经环保局监测发现鱼塘中汞含量严重超标是造成死鱼的主要原因,于是向张某提出增加赔偿金。

张某不同意,高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张某在答辩中提出:

(1)双方已有协议在先,自己已经一次性支付了2000元赔偿金;

(2)高某鱼塘死鱼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鱼塘缺氧。

问题:

(1)如何认定高某与张某的协议的性质?

(2)此案中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3)高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案例十五:

2006年,钢材短缺,行情看涨,某甲公司遂决定办钢铁厂一座。

为了使工程尽快开工,使产品尽快投产,公司决定暂停其他工程全力进行主体工程,待主体工程完工后再补上,至2007年9月,该厂在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后来防治污染设施虽然建成,但该厂为了节省资金一直未启用。

经查,该厂建成以后给当地的河流、空气造成了极大的污染。

请问:

(1)该钢铁厂的哪些做法是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的?

(2)对于污染造成的损害,当地居民起诉的,法院应如何判决?

(3)假设钢厂建成并投入使用了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污设施,但在一次大地震中,工厂厂房崩塌,污物泄漏。

钢厂虽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仍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这种情况下,该钢厂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什么?

案例十六:

河南省济源县龙泉养殖场(甲)2005年初承包了曲阳水库的600亩水面养殖淡水鱼。

河南中原特殊钢厂(乙)位于曲阳水库上游约4公里处,自2000年投产后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污水顺河道排入曲阳水库。

甲于是2005年4月向水库投放了4-5寸的鱼苗7.86万尾,10月份又投放2.4万尾,先后投资共85454元。

2005年7月,甲发现水库水质被污染,曾找乙及济源县环保局(丙)要求解决问题。

2005年12月1日和2006年5月31日,乙发生两次严重的污染事故,大量的重油流入水库,致使水面出现浮油,水质受到严重污染。

污染事故发生后,水库中出现鱼浮头,一些小鱼死亡,二龄鱼仅重0.5公斤左右。

济源县环保局经多次调查,弄清了污染的原因。

经从水库取样测定,油污染引起水库水质变化。

水库水中,油含量为每升6.73克,超标134倍。

在济源县环保局保存的原乙向水库排放的乳化液的测定,乳化油含量每升20433.3毫克,超标2000倍。

因此推定事故原因是油污染使水中溶解氧降低,影响了鱼的摄食量和正常发育,并导致部分鱼的死亡。

2006年7月15日,甲遂向丙提出请求处理要求乙赔偿28万元损失的纠纷。

后由于甲对丙的处理决定不满,又以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调解决定。

乙也以证据不足为由,认为环保局的处理不正确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

(1)环保部门能否受理甲的请求?

如果受理,应当怎样进行处理?

(2)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该行政诉讼案?

甲应当以谁为被告提起什么诉讼?

(3)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案例十七:

滨海化工总厂(甲)建于2002年1月。

东临海滩,厂外是环乡河,有水产养殖场(乙)的几千亩鱼塘,是渔业养殖密集区。

甲厂建厂时按设计规划的要求,投资安装了废水处理装置,废水经处理后排入东海。

设计中只允许有一个排污口,往东海排污,连生活污水也不准排入内河。

甲厂在施工时却设置了3个排污口,1个排向东海,2个排向环乡河。

农民某丙承包了养殖场200亩鱼塘。

养鱼用水除雨水外,全部从环乡河中抽取。

2002年3月初,某丙投入鱼苗1万多公斤,几天内发现鱼苗相继大量死亡,损失计10万元。

某丙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要求调查处理。

环保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甲厂环保设施没有验收的情况下,于2002年2月进行试生产,致使硝基苯车间每小时排放的100吨冷却水中,带有毒性物质硝基苯。

经测定,环乡河及某丙承包的鱼塘里,硝基苯含量超过渔业标准5倍-7倍。

调查过程中,3月中旬甲厂又发生硝基苯物料溢漏流入地沟事故,最终也排入环乡河。

事故发生后,甲厂即通知乙场停止抽水,某丙的鱼塘因得不到及时供水又造成大量鱼苗死亡泛塘,计损失5万元。

对此,环保部门作出决定,对甲厂罚款5000元,并要求甲厂赔偿某丙的全部损失15万元。

甲厂不服,理由是:

(1)排入环乡河的是冷却水,仅含少量硝基苯,没有超过排放标准。

某丙的鱼苗死亡是其经营不善造成的;

(2)甲厂只对溢漏事故造成的5万元损失承担责任。

因及时通知了渔场,应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问:

(1)甲厂的理由成立吗?

为什么?

你认为某丙的15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2)本案中甲厂的行为有哪些是违反环境法的?

应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本案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找出其责任主体,并简要说明。

案例十八:

A市饮马湖是当地重要的渔业基地,水产养殖业十分发达。

2007年市食品公司在饮马湖西侧建起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福”肉联厂,生产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饮马湖,造成水污染,引起邻近的水产养殖户的不满。

A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投诉后非常重视,责令“群福”肉联厂采取措施治理污染。

2008年7月,耗资200万元的“群福”肉联厂专用排污渠建成,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群福”肉联厂的污水通过该渠直接排入长江,厂群矛盾得到了解决。

2007年4月,饮马湖发生大面积死鱼事件,养殖户钱某承包的3500亩水面绝收,与钱某承包的水面毗连的周某、刘某、易某的承包区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环保部门经调查确认气温突然升高和“群福”肉联厂的污水进入渔区是导致这次死鱼事件的主要原因,污水是通过钱某安装的一个便阀进入饮马湖的。

钱某称从肉联厂排污渠引入适量的污水可以引入适量的污水可以减少饵料的投放鱼儿生长的快。

2007年5月钱某、周某、刘某、易某等人诉至饮马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群福”肉联厂赔偿损失。

问:

(1)“群福”肉联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钱某、周某、刘某、易某能否得到赔偿?

案例十九:

原告卿某诉贵州一轻学校等环境侵权案

1986年2月,贵阳市南明区某乡政府授权农技推广站与原告卿某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

鱼塘位于茶志岩山脚,建材厂位于山上,一轻学校位于山腰。

建材厂因为没有妥善处理好尾矿渣中的硫酸盐经雨水冲刷后形成酸性废水,顺势流入一轻学校的积水塘。

1986年2月,该校因为施工急需,将积水塘的废水排入茶志岩水域。

承包合同生效后,卿某于1986年3月26日试投鱼苗2840尾,但第二天发现鱼苗全部死亡。

此后,有关政府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但三方对具体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

卿某向南明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

建材厂、一轻学校、卿某按照3:

6:

1的比例,对污染损失承担责任。

一轻学样和建材厂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建材厂、一轻学校、卿某按照1:

3:

6

本案经过两审,两次判决的结果迥异,其争议集中于原告对污染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难及应该承担多大责任,两被告的责任如何分配。

鉴于不以评价法院判决为目的,依据现行立法进行评析:

1.受害人对于污染发生的责任;

2.该案是共同侵权还是单独侵权?

3.受害人有责任时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案例二十:

伊朗籍货轮污染中国海域案

2000年8月24日,伊朗籍货轮“阿法加”号停泊在上海关港码头。

在装货作业过程中,船方为调整船体平衡,将左舷油舱的燃油驳往左舷舱时,造成燃油从左舷舱的空气管中喷冒到甲板上,其中约有120多公斤重柴油流入江中,造成油类污染事故。

事故发生后,该轮既没有采取打捞回收措施,也没有向上海港务局报告。

为逃避处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企图毁灭污染证据。

港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专业防污监督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录像等取证工作。

起初,该轮只承认是冒油到甲板上,否认有油流入江中造成污染水域的事实。

后来,在人证、物证面前,不得不承认污染了水域和使用了消油剂。

2000年9月8日,上海港监局依法对“阿法加”号处以11000元罚款。

问题:

1.本案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还是《海洋环境保护法》?

2.外籍船舶是否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

3.“阿法加”号违反我国哪些法律规定?

案例二十一:

1995年7月,富运渔业公司所属的渔轮“远龙”号在黄海某渔场作业时接到台风警报,即返港避风。

在离港口3海里处,“远龙”号遭到台风袭击沉没。

富运渔业公司闻讯后立即展开了救援工作,“远龙”号船员全部获救。

这次事故造成该船配载的30多吨柴油泄漏,污染了邻近的滩涂水产养殖场。

受影响的个体养殖户李某等人要求富运渔业公司清除污染并赔偿损失,富运渔业公司以这种损害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为由加以拒绝。

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