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长安区检察院部门预算信息公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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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长安区检察院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一)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是地方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同时,在工作上受区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主要职能是: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二)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为维护辖区安全稳定和构建和谐长安服务。

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和基本特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一是在工作理念上突出四个“更加”,即:

更加注重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更加注重正确把握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辩证关系,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本领。

二是要认真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打击和防范各类犯罪,全力维护辖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涉检上访;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在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各项工作中,都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适度,使执法办案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的结合起来,坚持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的报告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工作报告、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制度。

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规格

经费保障形式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行政

副处级

财政拨款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长安区检察院部门2018年预算收入安排2757.4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757.4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469.95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95.50万元)。

2、支出说明

2018年预算支出为2757.45万元。

基本支出2565.4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139.16万元;日常公用经费426.29万元),项目支出192.00万元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18年预算安排财政拨款收入2757.45万元比上年度预算2732万元增加25.45万元;2018年度预算支出2757.45万元比上年度2732万元增加25.45万元。

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较2017年增长。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426.29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20万元、水电费35万元、邮电费71.12万元、办公取暖费17.6万元、物业管理费42.7万元、差旅费15万元、维修(护)费30.30万元、会议费3万元、办公设备购置费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2.50万元、离退休干部经费5.43万元、公务交通补贴54.84万元、被装购置费25.5万元、劳务费10万元、委托业务费10万元培训费8.90万元、公务接待费1.5万元工会经费14.6万元福利费10.30万元网络运行维护费5万元等日常运行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18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安排44万元,与去年相比减少0.20万元,继续压减“三公”支出。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去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2.5万元,与去年持平。

公务接待费1.5万元,与2017年相比减少0.2万元。

减少原因是按照中央要求,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接待,一般在单位食堂就餐。

五、绩效预算信息

总体绩效目标:

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和基本特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一是在工作理念上突出四个“更加”,即:

更加注重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更加注重正确把握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辩证关系,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本领。

二是要认真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打击和防范各类犯罪,全力维护辖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涉检上访;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部门职责及工作活动绩效目标指标:

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151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单位:

万元

职责活动

年度预算数

内容描述

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

评价标准

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192.00

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

  1、查办职务犯罪

192.00

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完成全区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完成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高案件起诉率、判决率;完成追逃、追赃任务,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立案有罪判决率、案件起诉率、查办大要案比率

90%

80%

70%

60%

  2、预防职务犯罪

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

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次数

90

80

70

60

举办联合预防专项行动次数

5

4

3

2

二、检察监督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1、侦查监督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

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侦查监督完成率

90%

80%

70%

60%

批捕错误率、批准立案错误率

5%

8%

9%

10%

  2、公诉和审判监督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

提起公诉完成率、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

90%

80%

70%

60%

  3、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有效实施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90%

80%

70%

60%

  4、刑事执行监督

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保障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全市排名

5

8

10

12

  5、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办理全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完成移交未成年人案件侦查监督任务,有效实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监督,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监督完成率、出庭意见采纳率、公诉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90%

80%

70%

60%

批捕错误率、批准立案错误率

5%

8%

9%

10%

  6、司法辅助

保障办案安全、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开展全区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完成率、检察鉴定准确率

90%

80%

70%

60%

三、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组织和指导全区控申部门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1、涉检信访办理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涉检信访案件办结率、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率

90%

80%

70%

60%

  2、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受理、审查和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举报线索处置率、息诉罢访率、国家赔偿案件办结率

90%

80%

70%

60%

四、检察事务管理

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1、综合业务管理

确定检察工作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各项检察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90%

80%

70%

60%

  2、综合事务管理

组织指导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检务保障。

各项检务保障工作完成率

90%

80%

70%

60%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8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00万元。

具体内容见下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151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单位:

万元

政府采购项目来源

采购物品名称

政府采购目录序号

数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政府采购金额

项目名称

预算资金

总计

当年部门预算安排资金

其他渠道资金

合计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基金预算拨款

财政专户核拨

其他来源收入

合 计

100.00

100.00

100.0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小计

100.00

100.00

100.00

下达2018年省级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80.00

移动存储设备

A02010508

50.00

0.05

2.50

2.50

2.50

下达2018年省级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80.00

通用设备

A02

1.00

37.50

37.50

37.50

37.50

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112.00

通用设备

A02

1.00

60.00

60.00

60.00

60.00

七、国有资产信息

2017年年末固定资产总计7097.76万元,其中房屋4055.76万元、汽车509.14万元、2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共1568.04万元、其他固定资产964.81万元。

部门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编制部门:

151002(部门编码)长安区检察院部门

截止时间:

2017年12月31日

项目

数量

价值(金额单位:

万元)

资产总额

——

7097.76

1、房屋(平方米)

11612.35

4055.76

其中:

办公用房

11612.35

4055.76

2、车辆(台、辆)

24

509.14

3、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

——

1568.04

4、其他固定资产

——

964.81

八、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

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如: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取的会费收入。

3、其他收入:

是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以外的收入。

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租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4、基本支出:

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

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费用。

6、上缴上级支出:

指所属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7、三公经费: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九、其他说明事项

无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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