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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284医疗纠纷处理规定

肇庆中医院

医疗纠纷处理规定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51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本着预防和教育为主、全院参与、规范流程、综合评价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对医院及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持有异议或不满向科室或医院有关部门提出投诉而引起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分类

(一)医疗差错性医疗纠纷

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或因医疗技术差错导致的纠纷。

(二)服务差错性医疗纠纷

指医院工作人员不尊重患方权益或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差错以及违反医德医风规范引起患方不满导致的纠纷。

(三)费用差错性医疗纠纷

指医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患者多收、错收或乱收费用等引起的纠纷

(四)无差错性医疗纠纷

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且无医疗技术缺陷,因患方误解或无理取闹等其他原因所引起的医疗纠纷。

第四条有差错医疗纠纷的程度定性

我院差错性医疗纠纷分为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两种:

一、医疗差错:

根据我院《肇庆中医院医疗差错界定标准》(2010年10月26日颁布)将医疗差错分级为一般医疗差错和严重医疗差错。

二、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51号令)规定,我院医疗事故分级为: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五条全体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常规,充分尊重患方权益,认真执行告知制度,努力改善服务水平,加强医患沟通,以防范或减少医疗纠纷。

第六条全院人员要高度重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对于患方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要积极在部门职责的范围内帮助患者解决困难,及时化解矛盾;对于处理有难度的投诉,应逐级上报,寻求进一步帮助。

全体医务人员要以学习和改进的态度对待医疗纠纷,要善于从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医疗质量,努力提高患者满意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是院级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的最高组织机构,下设医疗纠纷防范专家小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有无医疗差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进行相关责任认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讨论意见是医院内部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医院设立医院和科室两级医疗纠纷处理机构。

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部门为医务处医患关系办公室,主要负责全院医疗纠纷处理的组织工作;科室处理医疗纠纷由本科室医疗安全小组负责,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各科室均应成立2-3人的医疗安全小组,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科室医疗安全小组负责本科室投诉的接待、调查、处理,或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条医务处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处理全院医疗差错性医疗纠纷,非医疗差错性纠纷由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处理;既有医疗缺陷性医疗纠纷又涉及其他纠纷的,由医务处医患关系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节假日发生的医疗纠纷,科室应直接向医院总值班报告,由总值班记录并作初步处理,必要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共同处理。

第十一条医院各部门和科室应密切配合,共同参与处理有重大影响和恶性医疗纠纷,防止事件扩大,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平息矛盾,保护医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第十二条科室处理医疗纠纷

一、科室接到患方投诉后,由科室医疗安全小组成员或经治医师负责接待,认真做好记录。

在做好患方安抚和解释工作的同时,尽快组织调查,必要时进行科内讨论,查清事实经过,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处理意见。

二、科室应在接到投诉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处理工作,形成统一意见,由科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向患方进行解释,必要时报告本科的大科负责人,如果科室负责人和大科负责人处理有难度,应及时报告医务处医患关系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由医务处医患关系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助解决。

三、为避免医患矛盾的激化,医院鼓励出现医患纠纷的科室在医务处医患关系办公室的协助或指导下,自行调解或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级别以下且实际赔偿金额不超过三万元(不包括三万元)的医疗纠纷,但每年自行解决的次数不超过两次(含两次)。

医患双方必须在医务处医患关系办公室的参与下签署解决医疗纠纷协议书,协议书一时三份,一份交患方,一份科室保存,一份交医务处医患关系办公室存档;但各种医疗事故,必须上报医务处医患关系办公室交由医院处理,不得自行解决。

四、科室自行调解或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后必须将处理经过、赔付金额数、赔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和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上报医务处医患关系办公室,医务处医患关系办公室将记录备案,督促科室进行整改。

五、科室应建立医疗投诉登记和处理档案,作为医疗质量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医院处理医疗纠纷

患方直接向医院提出的投诉及科室无法处理的纠纷,由医务处医患关系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当事科室协助解决。

第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工作由医务处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处理,当事科室、责任人以及医院其他部门密切配合。

二、对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由医务处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与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联系,整理上交有关资料和答辩材料、缴纳费用等工作,当事科室应密切配合。

三、对于进入司法诉讼的医疗纠纷,由医务处医患关系办公室在法院在法院送达《应诉通知书》后组织当事科室、有关人员共同商定处理方法,做好答辩准备工作。

四、开庭审理阶段,当事科室和负责人必须服从医院安排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必要时当事科室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第十五条恶性医疗纠纷处理

一、突发的严重恶性医疗纠纷由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专家小组处理,主要是对突发严重医疗纠纷进行评估和快速处理。

二、当出现严重干扰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威胁医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恶性纠纷时,科室应迅速报告保卫科,通知保安人员到场控制局面,并立即报告总值班。

第四章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各科室必须高度重视涉及本科医疗纠纷的患者的诊疗护理工作,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病例讨论、请相关科室会诊或组织全院会诊,并由科室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指定的医务人员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病情、诊疗措施和医疗风险,争取患者或其家属的理解和配合。

第十七条病案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

对于涉及医疗纠纷的病案资料,科室应妥善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不得外借、复印、摘抄。

除司法部门或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并经履行相应手续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医务处同意,不得查阅、复印、复制、摘抄病案资料。

第十八条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反应的和涉及医用材料产品质量问题的,当事科室要立即报告医务处和护理部,由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以备检验。

第十九条患方律师、新闻媒体记者等来访时,应立即上报医院办公室,由医院办公室指定人员负责对外接待和解答问题,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一律不得私自接待和答复。

第二十条患者死亡后,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患方对死因2异议时,经治医生或值班医生向死者家属建议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并请家属在《尸检同意书》上签署意见。

如家属拒绝签字,医生必须在《尸检同意书》上注明,同时在病历上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医院建立医疗纠纷档案,将情况纳入科室和个人医疗服务质量考核,作为对科室和个人任职考评的重要依据,并且与科室和个人绩效、薪酬、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等密切挂钩。

第二十二条科室自行调解协商解决的医疗事故级别以下且实际赔偿金额不超过三万元(不包括三万元)的医疗纠纷,医院将不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亦不作为科室目标责任管理中扣分的不良事件,科室仍然可以参加年度考评。

第二十三条科室年度考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室,取消年终参加科室评先、评优的资格:

(一)年度内发生二宗以上(含二宗)差错性医疗纠纷(不包括科室自行调解或协商解决的差错性医疗纠纷),且每宗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二)年度内发生一宗给医院造成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经济损失的差错性医疗纠纷;

(三)年度内发生医疗事故或相当程度的医疗不良事件。

第二十四条个人考评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将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发生经过、医院解决的方式、医院对纠纷的定性和经济处罚数额上报医院,医院原则上按照以下考评细则进行处理:

(一)构成一级医疗事故或相当程度的医疗不良事件,给予以下之一处罚:

1、年终考核为不称职;

2、低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3、按晋升年限延迟三年申报或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4、暂停其执业活动一年。

(二)构成二级医疗事故或相当程度的医疗不良事件,给予以下之一处罚:

1、年终考核为不称职;

2、低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3、按晋升年限延迟二年申报或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4、暂停其执业活动九个月。

(三)构成三级医疗事故或相当程度的医疗不良事件,给予以下之一处罚:

1、年终考核为不称职;

2、低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3、按晋升年限延迟一年申报或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4、暂停其执业活动六个月。

(四)构成四级医疗事故或相当程度的医疗不良事件,给予以下之一处罚:

1、年终考核为不称职;

2、按晋升年限延迟一年申报或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3、暂停其执业活动六个月。

(五)构成严重医疗差错,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为基本称职。

(六)构成一般医疗差错,直接责任人在科内检讨。

第二十五条对构成严重医疗差错及医疗事故的专业技术人员,需重新参加医院住院医师上岗培训,并责令学习三个月:

副高职称以上的,安排到质控科担任病历质控;副高职称以下的,安排到医患关系办公室接待医疗投诉。

学习期间由所在科室负责监督学习医院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德医风规范和诊疗规范,验收考核由医务处组织,考核得分80分以上,并撰写一篇5000字以上对医疗安全的认识或感受的论文者为达标,否则予以延期待岗学习,再次参加补考。

待岗学习三个月以上者,由医务处组织安排轮转学习。

待岗学习期间一律只发基本工资,不发放绩效薪酬。

第二十六条经济处罚

因处理医疗纠纷发生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赔偿费等费用及患者的欠费,按一下原则处理:

(一)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存在医疗程序缺陷的,全部费用由医院承担。

(二)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程序缺陷并经法院审判或经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医院作出赔偿后,按以下比例扣罚责任人、责任科室和科室负责人:

1、一级医疗事故:

医院承担60%,责任人、责任科室和科室负责人共同承担40%。

2、二级医疗事故:

医院承担65%,责任人、责任科室和科室负责人共同承担35%。

3、三级医疗事故:

医院承担70%,责任人、责任科室和科室负责人共同承担30%。

4、四级医疗事故:

医院承担75%,责任人、责任科室和科室负责人共同承担25%。

5、严重医疗差错:

医院承担80%,责任人、责任科室和科室负责人共同承担20%。

6、一般医疗差错:

医院承担85%,责任人、责任科室和科室负责人共同承担15%。

7、单宗医疗纠纷需要作出赔偿的,个人承担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科室承担费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责任科室、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承担赔偿金额按责任科室:

责任人:

科室负责人=5:

4:

1的比例进行赔付;属于次要责任科室或次要责任人的,则将次要责任科室或次要责任人的赔偿金额按主要负责科室(或主要责任人):

次要责任科室(或次要责任人)=(7-6):

(3-4)比例赔付。

(四)对出现医疗事故或实际赔偿金额超过三万元的医疗纠纷的责任科室,医院将扣发其科室负责人(包括正副职)在医疗纠纷定性当月的50%职务补贴。

第二十七条对于尚未定性结案的责任人,可以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通过评审后可予以资格认定,待事件定性结案后按本规定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责任认定

第二十八条医疗纠纷责任人的分类

主要责任人:

是指责任人的行为与患方的不良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不良结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次要责任人:

是指责任人的行为与患方的不良后果之间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对不良结果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医疗行为具体实施者受命于上级人员实施的行为,或在实施过程中实施人员提出过纠正意见,未被上级人员采纳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上级人员负主要责任,实施者负次要责任。

如果实施者未向上级人员如实反映病人情况或拒绝执行上级人员的正确意见而造成缺陷或不良后果的,实施人员负主要责任,上级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三十条如果具体实施者提出了违反有关医疗制度的主张或者做法而上级人员未尽审查义务而同意实施,或具体实施者明知受命于上级人员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但不向上级人员反映,仍继续实施而造成差错或不良后果的,具体实施者和该上级人员都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如具体实施者未及时向上级人员请示汇报,擅自做出错误处置的,具体实施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我院就读研究生于临床工作期间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的,其所在工作科室或带教老师承担主要责任,研究生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进修医师、实习人员及在培专科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其所在科室和带教老师承担主要责任,进修医师、实习人员及在培专科医师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医务人员故意行为而导致病人死亡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对医疗差错严重程度和医疗事故级别的界定有最终决定权;对发生医疗纠纷的责任科室、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的经济处罚经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由医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由财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扣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二O一二年月日起正式实施。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拥有解释权。

 

肇庆市中医院

二O一二年月日

附件:

1、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2、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专家小组成员名单

3、临床科室医疗安全小组成员名单

肇庆市中医院

医疗纠纷防范专家小组成员名单

各处(科)室:

为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我院医疗质量,本着预防为主,规范流程、综合处理的原则,根据《肇庆中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医院拟成立“医疗纠纷防范专家小组”,对发生在我院的突发严重医疗纠纷进行技术评估,对纠纷的处理提出参考性建议。

专家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术科组:

 

非术科组:

 

医技医辅组:

护理组:

肇庆市中医院

肇庆市中医院

临床科室“医疗安全小组”成员名单

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依法维护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有效的处理医疗纠纷,医院依据国家有关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经本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于201年月日制定了《肇庆市中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

“各科室均应成立2-3人的医疗安全小组,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科室医疗安全负责小组负责本科投诉的接待、调查、处理,或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为进一步落实文件精神,保证我院医疗质量,本着预防为主、规范流程、综合处理的原则,各临床科室按文件要求建立本科的“医疗安全小组”,名单如下:

医疗安全小组名单

科室

组长

成员

内一科

内二科

内三科

妇科

骨科

外科

康脑科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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