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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中国商法学之大势

二十世纪中国商法学之大势

  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近现代意义上私法性质的商法,也不存在以其为研究对象的商法学。

中国商法孕育于十九世纪下半叶中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巨大历史性跃迁的进程之中。

二十世纪初期大规模的法律改革运动,使商法成为了中国社会经济现代化之法制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此为契机,中国商法学应运而生。

在近百年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商法学,与中国社会经济现代化运动一样,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坎坷过程。

其隐现兴抑,无不与中国社会经济现代化进程的起伏波荡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

伫立于世纪的转折点上,回首审视中国商法学在一个世纪里所经历的沧桑演变,展示中国商法学在波澜壮阔的百年现代化进程中的变迁历程,是走向二十一世纪中国法学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由于学力所限,本文无意对百年中国商法学具体理论和各种学说的源流演变作史的铺陈,也不准备对商法学家在一个世纪里所表达的意见观点进行综述,而仅仅是对中国商法学在二十一世纪产生、发展、消失和复兴的过程作宏观性描述的一个初步尝试。

  中国商法学产生于二十世纪初期,但是,中国人对于商法的关注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后就已经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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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鸦片战争的硝烟还没有完全散去,一部分中国知识分子在经世实学的务实精神的驱动下,开始睁开双眼看世界,试图了解那个陌生的“西洋岛夷”,探寻战争失败的原因。

一批由中国人自己编著的世界地理历史著作出现了。

如林则徐的《四洲志》、姚莹的《康〖HT5,6“SS〗车〖KG-?

3〗酋〖HT〗纪行》、杨炳南的《海录》、徐继畲的《瀛环志略》、梁廷楠的《海国四说》、陈逢衍的《英吉利考略》、汪文泰的《红毛英吉利考略》、魏源的《海国图志》等等。

其中最重要的当属魏源的《海国图志》一书。

在《海国图志》中,魏源对西方的商事制度已有所了解并作了简单的介绍。

例如,对于西方的公司制度,他描述到,”西洋互市广东者十余国,皆散商无公司,惟英吉利有之。

公司者,数十商辏资营运,出则通力合作,归则计本相分,其局大而联“。

西方各国”方其通商他国之始,造舰炮,修河渠,占埠头,筑廛舍,费辄巨万,非一二商所能独任……非公司不为功“〔1〕。

可见魏源对于公司这种商事制度的作用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

另外,《海国图志》对西方的保险、银行制度也有所介绍。

虽然魏源十分赞叹这些”夷制“的精巧与实用,但是他并没有把这些与工业生产力相联系的企业组织形式和法律制度也视为应师的”夷之长技“,没有给予特别的重视,也没有提出采用和学习的明确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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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1年后,为适应办理对外交涉事务的需要,清政府设立了京师同文馆。

京师同文馆化学和天文学教习法国人毕利干(AnatoleAdrienBillequin)翻译了刻版刊行后名为《法国律例》(CodeNapoleon)一书。

〖BFQ〗《法国律例》包括了《刑律》、《刑名定范》、《贸易定律》、《园林则律》、《民律》、《民律指掌》六个部分。

其中的《贸易定律》“系陈明一切商贾交易之事,并于一切运载各货或系雇赁车船,并车夫水手及铺户生意赔累倒行打帐等事,均归《贸易定律》,因案例衡之”。

〔2〕《贸易定律》实际上就是《法国商法典》的简译本。

光绪三年八月,〖BF〗驻英公使郭嵩焘从便利外交的角度,动议编订在各条约口岸通行的“通商则例”。

清政府开始一面“广购各国律例诸书,饬同文馆总教习及各馆教习学生等以次翻译”,一面“咨行出使各国大臣搜集其国之法律等书,饬随带之翻译官陆续译出录寄”。

〔3〕但这些尝试与经济现代化制度基础的抉择和设计问题无关,又因实际上难于推行而被搁置,没有产生实际的结果,也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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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最早对于商法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比较系统的商法思想的,是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后的改良思想家和维新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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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中国民族产业资本开始形成并有了初步的发展。

民族资本在发展的初期,在投资形式的抉择上,或寄名洋商、附股洋商,或托庇于官督商办形式之下,真正商办私营企业所占比例不大。

产生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民族资本对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环境的主动抉择。

陈旧的封建法律不仅不能刺激和鼓励新式投资活动,它的泛刑罚化、严酷责任原则以及封建官吏在执法过程中的任意曲法、敲榨勒索,使投资者十分忧虑其投资的安全性。

这大大抑制了他们的投资于商办私营企业的欲望。

为了规避封建法律,民资资本在最初对洋务派所倡导的“官督商办”抱有着极大的热情,试图在洋务派官僚的名望和权力的庇护下,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封建法律的束缚。

郑观应在谈到“官督商办”的优势时指出,“全恃官力,则巨费难筹,兼集商资,则众擎易举。

然全归商办,则土棍或至阻挠,兼倚官威,则吏役又多需索。

必官督商办,各有责成。

商招股以兴工,不得有心隐漏。

官稽查以征税,亦不得分外诛求。

则上下相维,二弊俱去”。

〔4〕这很形象地描绘出当时投资者响应“官督商办”的真实心态。

另外,由于外国商人在不平等条约的保护下享有协约关税,减半子口税和免除厘金等特权。

在无法通过合法渠道来改善自身发展的法律环境的情况下,中国商人开始借用外国人的名义,创设了完全由中国人经营和集资的“假洋行”,或附股于洋行之中。

华商大量附股洋行或“寄名洋商”,一方面是为了寻找“靠山”,逃避封建官吏的勒索,另一方面还因为在外国企业里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商法制度。

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70年代后期以后,英国商法,特别是那些涉及有限赔偿责任的商法,也普遍应用于在华英国轮船公司。

这样不仅更加方便,而且更为安全,二者相结合,便吸引了更多的中国资本到外国企业中来,在轮船和保险领域更是如此”。

〔5〕

  随着中国民族资本的发展,“附股或寄名洋商”和“官督商办”的形式已经日益限制了中国民族资本的发展。

“官督商办”,只是在名义上“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自议条议,悦服众商”。

〔6〕但是实际上,商立之条议只是招股之工具,企业开办后商股根本无权可言。

在“官督商办”企业内部,由洋务派官僚派遣的政府官员调度一切,“商民虽经入股,不啻途人。

即岁终分利亦无非仰他人鼻息,而局费之当裁与否,司事之当用与否皆不得过问。

虽年终议事亦仿泰西之例,而股商与总办分隔云泥,亦第君所曰可,据亦曰可,君所曰否,据亦曰否耳”。

〔7〕附股于洋行或“假洋行”,虽然使中国商人获得了一些利益,但是能找外国商人,借用其名号进行活动的只是少数商人。

大部分商人没有这样的机会,因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而且“寄名或附股于洋商”,由于中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不受本国法律的保护,投资风险极大。

同时,外国资本把持了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并对中国商人参加投资条件的加以种种限制,〔8〕也阻碍了中国商人追求更多财富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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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十九世纪下半期后,中国与世界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

不论是商业资本还是产业资本,中国民族资本主义都必须面对这个市场。

虽然中国人对于市场及市场的风险并不陌生,但是新型的与工业文明和国际市场紧密联系的市场及其更大的风险和不稳定性则是他们始料未及的。

“经营的不稳定性到处存在,如同投机行为,价格波动,银行挤兑、战争恐慌,经营亏损和破产所证实的那样”。

〔9〕在1866、1871、1873、1878、1879、1883年,出现了

  不同程度的市场崩溃的危机。

〔10〕这些危机的出现原因很复杂。

但是,没有健全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市场活动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这些危机“对中国的工业化产生了有害的影响。

它不但折磨着许多对商业和金融业有兴趣的商人和金融家,而且也给了许多对近代企业怀有兴趣的商人以近乎致命的打击”。

〔11〕在19世纪80年代,中国出现过一个投资近代企业的小高潮。

但是由于疯狂的投机行为而酿成了1883年的金融风潮。

在风潮之前,“中国纠集公司本系创举,承其乏者不仅非内家,愿入股者,亦未必尽谙西人贸易之经。

去年忽招商,开平等票逐渐飞涨,遂各怀立地致富之心,借资购股,趋之若鹜。

一公司出,不问好歹,股票早已满额,麾之不去,一年之中,聚成公司一二十处”。

〔12〕但在金融风潮之后,就上海一隅而言,“设公司者数十家,鲜克有终,而矿尤甚。

承办者往往倾家荡产,犹有余累,‘公司’二字久为人所厌”。

〔13〕?

  面临官僚控制、列强压迫、市场无序等问题,中国民族资本呼唤着新型的法律。

改良思想家敏锐地感受到这种时代的法律需要,从商本主义的立场出发,提出了制定限制官吏横行干预、确定国家保护职能、保障市场安全的“商律”的要求。

陈炽指出,“中国之官商相去悬绝,不设专官以隶之,不设专律以防之,不定地方官吏之考成功罪以警之,而欲恤商情,振商务,保商权,是犹缘木求鱼,欲南辕而北其辙,其必不得已”。

〔14〕郑观应也提出国家应从速制定商务通例、税则、航海章程,“恤商惠工”,“如有新出奇器,准给独造执照,及仿西法颁定各商公司章程,俾臣民有所遵守,务使官不能剥商”。

〔15〕

  改良思想家的“商律观”,在十九世纪九十年代由维新思想家进行了发展。

《马关条约》确认了外国在华的设厂权。

外国资本的大量涌入,使中国稚嫩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面对着强大的竞争对手。

在对内方面,清政府的“官督商办”等国家资本主义政策已经明显地压抑了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维新思想家要求对封建上层建筑进行全面的改革。

康有为指出,“今数十年,诸臣言其变法者,率略变其一端,而未尝及其全体”〔16〕,“变其甲不变其乙,举其一而遗其二,枝枝节节而为之,逐未偏端而举之,无其本原,失其辅佐,牵连并败,必至无功。

”〔17〕从这种“全变论”出发,维新思想家把商法问题置于政治改革和法律现代化的整体中,对于商法的功能和作用进行了重新的思考。

康有为指出,“所谓变法者须自制度法律先为改定,乃谓变法”。

“宜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重定施行,不能骤行内地,亦当先行于通商各口,其民法、民律、商法,市则、船则、诉律、军律、国际公法,西人皆极详明,既不能闭关绝市,则通商交际,势不能不概予通行。

然既无律法,吏民无所率从,必致更滋百弊。

且各种新法,皆我夙无,而事宜,可补我所未备,故宜有专司,采定各律以定率从。

”〔18〕这时商法问题被置于整个近现代法律体系中了。

维新思想家对于制定商法十分重视。

康有为指出,在万国并争之世,“商律与海律未备,尤非所以与万国交通也。

”〔19〕“商官、商律之不设,故无以定价值之低昂,治倒帐之控诉,治伙友之倒亏,治奸滑之诓骗,银钱无定价,则受平色之困,行规不与官通,则官可任意遏抑,体制又与官隔,则胥吏又可借端欺凌。

”因此有必要“早派大臣及专门之士妥为辑定。

”〔20〕维新思想家所要求制定的商律大体上与西方的商法体系一致,对其主要的制度和原则大体都有涉及。

维新思想家把商律视为规范资本主义经济,鼓励其发展的重要工具。

商律的作用,一主面是“齐”,即维持市场发展的有秩序性,另一方面则是“保”,即保护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发展的权利,保证市场营利活动的迅捷、简便,是使“商人能自行之法,各业能自振之方”,〔21〕是使“商人便利,使商人有权”〔22〕之法。

维新思想家所要求制定的商律或商法,是与传统的封建国家商业法具有完全不同的功能和价值目标的新型的资本主义私法体系,是一个权利本位、发展取向、法治精神的商法,是一个保护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权利、鼓励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限制和反对封建国家进行国家干预的、祟尚法治主义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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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良思想家和维新思想家对于商法的论述,是其社会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他们关注的焦点是商法对于中国经济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研究的问题也主要集中在中国要不要制定商法,为什么要制定商法,商法的社会政治经济作用和功能等比较原则的问题上。

虽然这些问题也是商法学应当研究的问题,但是仅仅有这些内容,还不能说中国商法学已经产生了。

“作为一门学科、一种学术、一种社会现象,法学是由各种要素组合而成。

这些要素主要有:

经济基础,立法基础,世界观或理论基础,研究内容,法的体系,原则,概念术语,分支学科和相关学科,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方法,法条注释”。

〔23〕因此,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不等于法学已经产生了。

由商法思想到商法学,还需要一个过程及具备其它一些因素。

而这些要素是在二十世纪初期,伴随着中国商事立法运动,才开始产生的。

因此本文认为,在十九世纪下半期,中国社会里虽然产生了商法思想,商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还没有真正出现。

但是,这一时期商法思想的产生与发展,为中国商法学在二十世纪初期的产生,起了开榛辟棘、畅其先路的作用。

  中国商法学产生于二十世纪初期。

由此至一九四九年是中国商法学初步发展的时期。

一、中国商法学的产生?

  判断一个部门法学是否已经产生或存在的标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法学发生学问题。

一般地说,只有具备了专门研究人员(队伍)、明确稳定的研究对象和比较系统的著作等最基本的法学形态要素时,才能说一个部门法学产生并存在了。

二十世纪初期,已经出现一个具有专门研究人员的、以商事法律为明确的研究对象、产生了比较系统著作的法学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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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世纪初期,在大规模的法律改革运动中的商事立法活动中,把商事法律作为一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变得十分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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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论是对于清政府,还是对于中国经济现代化的进程,商法都是个陌生的新事物,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可是,既无传统可以因循,商事立法只好外求于“参酌各国法律”。

光绪二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设商部,成为清政府定商事法及相关法律的主要机构之一。

商部下设律学馆,主要职责是翻译外洋商律各书兼及路矿律、招工律、保险律、报律并各国条约。

修订法律馆也是“首重翻译”。

在前期主要翻译的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商法学著作,如美国破产法、美国公司法论、英国公司法论等,原因是这一时期清政府所聘的商事立法顾问主要是美国人〔24〕;在后期,因聘用的立法顾问主要是日本人,翻译工作也就主要集中于日本和德国的商法法律和商法学著作,如日本商法,德国海商法,日本票据法,日本加藤正治破产法论,德国破产法,等等。

清政府在进行商事立法活动过程中,不仅仅要了解世界商法的实践和理论,对于中国商人之间存在的大量的商事习惯和惯例,也要进行调查、整理,以期制定出来的商法“通行无碍”。

修订法律馆拟定了《法律馆调查各省商事习惯条例》,计55条,条下设项,下发各地商会。

〔25〕同时,清政府还面临着商法制定完成后,进行实施的问题。

为此,清政府兴办了很多法政学堂,培养裁判人材。

在法律教育中,商法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程。

总之,无论是立法问题,还是法律教育问题,都需要对商法进行专门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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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商法的制定,对于民族资本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影响。

作为民族资本利益自觉的标志,各地普遍成立了商会。

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商会和商人需要了解商法,运用商法。

在积极参与了编辑商事习惯、代商申诉,解决中外商事纠份的活动的同时,它们逐渐由参与进而发展为对清政府商事立法的批评。

这是因为虽然清政府依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而制定的商事立法,在客观上改善了中国民族的法律环境。

但是,由于“商法观”上的差异,中国商人逐渐对于清政府的商事立法开始不满。

他们提出,“政府颁布商事法令、每不与商人协议、致多拂逆商情,是非不足以资保护,而较多窒碍”。

〔26〕“法律为保护人民而设,其保护之结果可行否,必经人民而后定,商法所以保护商人,则必经商人公认可知也。

”〔27〕1907年5月,上海商务总会、上海预备立宪公会,商学公会共同酝酿发起商法大会,讨论商法草案的制定。

1907年11月19日至21日,在上海愚园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商法讨论大会。

与会代表自全国各地及海外华人商会,计85个商会,143名代表。

在会议期间,代表们共同商议制定商法草案的一些重要问题,并形成了自己起草商法典草案的决议。

1909年12月19日,又在上海召开了第二次商法大会。

中国民族资本对于商事立法活动的参与,也必然要求对于商法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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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制定、商法适用、商法教育,都需要对于商法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

要进行商法研究,则需要有自己的研究队伍。

在最初,清政府在进行商事立法和法律教育中,主要是依靠外聘的外国学者。

如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共分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法五编,1008条,宣统元年陆续脱稿。

又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起草了《破产法》,共237条,也于宣统元年陆续脱稿。

商法制定、商法适用、商法教育,需要大量对于商法问题有较为深入了解和研究的专门人材。

适应这种需要,从二十世纪初期,国内举办了一批法政学堂。

“在1894—95年的甲午之战,日本打败了中国。

中国人以为日本的胜利,乃因普及教育和实行法治有成所致”。

〔28〕所以,去日研修法政成为当时的一个热门。

留日学生不仅积极参加推动中国现代化的运动,而且还通过翻译、办报刊杂志,广泛地向中国介绍西方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知识。

“清末之际,译本以法科的占最多”。

〔29〕其中关于商法方面的翻译作品占了相当的比例。

国内法政学堂与留学法律教育,为中国自己的商法学者的出现准备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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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商法进行研究现实需要的推动下,二十世纪初期,出现了一批由中国人翻译、编译和编著的商法学著作。

由于西方商法制度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比较成熟,而中国传统律学中又没有相对应的内容,同时,商法的技术性强,而与道德伦理等文化价值准则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当时的商法学著作绝大部分是对于国外商法学著作的翻译,或以国外商法学著作为基础进行编译、编著的。

属于这一类的著作主要有雷光宇据日本志田钾太郎《新商法论》编著而成的《商法商行为》(1907),据日本教习在京师法律学堂讲授内容而成的《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中的《商法总则》、《商法(有价证券,船舶)、《破产法》(1911),秦瑞王介、郑剑译述的日本松波仁一郎著《日本商法论》(总则、会社、商行为、手形、海商),陈时夏据日本商法学家青木*!

二氏著作和志田钾太郎讲授编译而成的《商法海商》等。

另外,在当时的《译书汇编》、《政法杂志》、《政法浅说报》、《法政介闻》、《预备立宪公会报》等法律报刊中,也发表了一批由留学生们翻译、编译的国外商法名家的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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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在二十世纪初期中国商法学已经产生。

那么,中国商法学产生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呢?

其产生的标志又是什么呢?

由于史料的缺乏,我们很难对中国商法学产生的具体历史进程,作非常细致的描述。

从现在掌握的资料来分析,本文认为,1907年和1909年召开的两次商法大会及其所形成的《商法调查案理由书》的编辑完成,标志着是中国商法学的正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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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大会,是中国第一次全国性的专门讨论商法编辑问题的民间组织的大会。

在两次商法大会上,工商业者和法学专家共同研究了中国商法典的编制问题。

在第一次商法大会上,与会代表共同确定了商法编订的主要部分以及编订的次序,即第一编为公司法,第二编为契约法,第三编为破产法,第四编为商行为,第五编为手形法即票据法,第六编为海商法,第七编为总则。

在第一次商法大会之后,预备立宪公会商法编辑所指派秦瑞王介、孟昭常等五人任编订员,分任商法各编的起草工作。

至1908年12月已编制完成《公司法草案》一编,商法编辑所将此草案附理由书及浅说约四十余万字,分送各地商会征求意见,并邀请各地商会派代表到上海开会讨论。

1909年12月《商法总则编》又告编成,因商法第二次大会召开在即,也一并公告讨论,其理由书约十余万字。

1909年12月19日,第二次商法大会在上海召开。

在会上各商会代表对于商法编辑所编定的草案进行了讨论和修改。

最后,大会公推秦瑞王介、孟昭常二人在完成草案修改后,为代表赴京,将商法草案呈部。

同时指出其它未完之商事法令必须继续编缉。

此次会议的《商法总则》与《公司法》后称《商法调查案》。

其上呈部之时,恰值清王朝原定之《钦定大清商律》已不适用,法律修订馆的《商律草案》尚未出台,农工商部准备修订公司章程之际,故为其采纳。

在稍事修改之后,定名为《改订商律草案》,呈资政院审议。

但因辛亥革命爆发而搁置。

后来民国初年公布的《商人条例》、《公司条例》就是在此基础上制定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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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未商法大会是中国商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商法学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

商法总则理由书和公司法草案理由书,是清未商法制定中的一个重要商法文献,也是中国人对于中国商事立法问题进行研究的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理论著作。

因此,本文认为,1907年和1909年召开的两次商法大会及其所形成的《商法调查案理由书》的编辑完成,标志着是中国商法学的正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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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商法学的初步发展:

1912年至1928年?

  中国商法学在这一时期有了初步的发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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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是商事立法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的封建专制统治,中华民国成立。

民国政府在建立之初就把商事立法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在《南京临时政府宣告各友邦书》第八条中,民国政府明确表示,要改订民法、商法及采矿规则,改良财政,蠲除工商各业的种种限制。

由于“编辑法典,事体重大,非聚中外硕学,积多年之调查研究不易告成”,民国政府暂时援用前清的商律和破产律。

1912年5月14日,民国《大总统秘书厅交商部拟定商律文》中指出,“从速调查中国开矿办法及商事习惯,参考各国矿章、商法,草拟民国矿律、商律”。

同年7月,民国政府成立法典编纂会(1914年更名法律编查会,1918年又更名为修订法律馆),专司法典编纂之事。

民国政府法律修订馆对于商事法典的编辑进行了长时期的工作,但进展缓慢。

1921年华盛顿会议召开,中国又派团参加。

施肇基代表中国又提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十大原则,与会各国继续反应冷淡。

最后,在美国人休斯(Hughes)的提议下,通过了一项决议,即各国各派委员一名,组成治外法权调查委员会,考察在中国领事裁判权现在之情形,中国法律、司法制度以及司法行政状况。

经考察后,由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再行决定是否应立即放弃治外法权。

〔30〕这一决议促使北洋政府在法典编制上加快了速度。

北京政府特饬修订法律馆加速各类法典的编纂。

1922年北京政府修订法律馆“因旧案未能适用,新法急待商订”,开始起草《票据法》第二次草案,1924年春又由修订法律馆外国顾问爱斯加拉起草商法,其中《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的草案于1926年至1927年陆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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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是中国经济现代化进程对于商事法律的需求。

1912年4月下旬,上海总商会刚刚成立不久,就提出“振兴工商”的根本之途之一在于完善民族工商业的法律基础和法律环境。

“商律为整顿工商之纲领,扩充实业所因依”。

1912年11月,民国工商部主持召开了以“编订法律”为首要议题的全国临时工商会议。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不仅对于政府所提出的各种法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还提出了“设立商事裁判所案”、“请速订商法案”、“阻止营业不正竟争案”、“改良中国商业簿记及采用复式簿记案”等参考案和未决案,要求政府尽快制定并实施商法。

在全国临时工商会议后,成立的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也把推动政府的商事立法活动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

1913年,商联会成立了商业讲习所,从事商法的宣传教学活动,并编辑了一套商法讲义,分期在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的机关刊物《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报》上连载,其中主要内容涉及法学通论、民法大意、商法大意等。

《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报》还开辟了法令浅释专栏,对于各种商法逐条解释,并回答工商界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

二十年代,上海银行公会,还起意编订《票据法》草案。

上海总商会,为配合这次民间的《票据法》草案的编订,曾通函全国,征集意见,以为编订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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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法律教育的发展,也是推动这一时期商法学发展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法政教育是清未高等教育的重心,国内法政教育与留学法政教育的热潮,相互推波助澜,汇为风气。

到了民国时期,对于法政教育的狂热更是有增无已。

民国六年六月十八日,教育部准北京大学所请,仿照美、日等国大学法科兼设商业之例,将现有商科改为商业专门,隶于法科。

此后,私立法政专校常按地方需要修正学则,添设商业一科。

〔31〕这种状况,增加了对商法研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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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基于以上三点,中国商法学有了初步的发展。

这种发展可以从当时正出版的商法学著作的情况得到到说明。

在此期内,商法学著作的数量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仅正式出版的就已接近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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