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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食品安全制度

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市场食品退市制度

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销售措施,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查以及社会各界信息来源等,对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检确认后,由执法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

对未售出的有害食品进行妥善处理,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诱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四、市场开办者应该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查处的相关工作。

对已作出退市决定的食品,市场开办者应作好记录,并报工商部门备案。

 

市场文明经商公约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广大经营户的合法权利,将龙里综合农贸市场建设成为“国家级文明市场”,制订本公约,凡入场的经营户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履行以下责任:

一、依法经营、礼貌待客、诚实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对辱骂、殴打消费者的行为须登报道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持证上岗、挂牌经营,经营户应持摊位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方可开展经营,证照应按照规定悬挂,随时接受检查。

三、货真价实。

禁止出售腐烂变质、掺杂使假和过期的商品。

严禁死因不明的畜、禽上市,食肉、活禽必须经检疫后方可上市,不准出售打水浸水食肉、蔬菜。

违者将按工商管理法规查处,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顿或清退出市场,并扣除保证金,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遵纪守法、严禁在市场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五、计量准确、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的标价牌和标价签,严禁不标价、乱标价,统一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严禁使用非标称,严禁缺斤少两、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计量误差大于40克者,将责令经营者在市场内的“公示栏”公开检查。

六、爱护市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市场内每个摊位必须备有一个密封垃圾桶、一把扫帚、一个苍蝇拍、一块抹布。

实行摊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经营熟食品、半熟食品的经营户必须穿戴卫生防疫部门规定的统一工作衣帽,个人卫生要整洁干净,摊位须设置有效的防蝇防尘设备,加工方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不准在市场内乱丢肉皮、菜屑、塑料袋、包装纸等污物、杂物及乱倒污水;经营户对自己摊位周边三天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经常保持摊区整洁,保证不形成卫生死角。

七、规范经营秩序,货物、用品、用具要摆放整齐,严禁占道经营,严禁将货物堆放于摊区以外,禁止在摊位周边增设零摊、边摊、挤占公共通道。

八、自觉维护市场设施,严禁私自改表,损毁市场设备、设施、不安规定用水用电,严禁私自安装电表、水表、私自牵、搭电源线、架接水管。

九、严格遵守消防法规,严禁在市场内使用明火炉具、液化气及电加热器具;场内严禁喷灯烧肉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场内环境污染的行为,自觉维护消防设施、设备、严格遵守消防法规;

十、按时交纳摊位租金及其它应缴费用,延期交纳按每天5—10元加收滞纳金。

乙方如需停业应先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

1、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后摊位租金及应缴费用仍由经营户负担;

2、经营者停业不报市场管理办公室且不办理停业手续,超过15天不交费者,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以从经营户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并有权立即收回摊位另行安置。

十一、经营户自备使用的各种车辆应按市场管理办公室规定进出市场及停放,不得在市场通道或市场周围乱停乱放,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

十二、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超生、超孕。

经营户及从业人员一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肃处理。

十三、经营户不得带儿童进入市场玩耍、游戏,如造成意外事故由经营户自行负责。

十四、不服从市场管理,妨碍市场创建“全国文明市场”活动的经营户,市场管理办公室将采取帮助、教育、批评、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予公示。

处理后仍不能改正的,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违反公约者在市场的摊位租赁合同,将摊位收回后进行公开安置;

十五、涉及违反相关法规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移交相关工商、公安、城管、消防、卫生、防疫、环保、计生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十六、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市场管理规定或法规出台后以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法规为准,本公约中与之相抵触的条款自然失效。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场经营和食品流通管理,更好地规范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方式,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结合市场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经营户准入管理

1、具有与经营项目要求相符的证件(工商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营人与登记内容相符。

2、具有经营项目必备的器具。

3、经营项目符合市场划行规市的要求。

4、无经查实的消费者投诉。

二、食品准入管理

1、市场主办方对重点食品(蔬菜、鲜肉、活禽)推行

索证备案管理。

2、鲜猪肉必须经检疫部门检疫和生产商检疫,凭检疫

证和检验合格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农副产品和袋装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负责食品进

货索证、索票查证工作,对证件的有效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承担连带责任。

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以备工商部门检查。

4、设有快速检测室的市场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检测,对

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证后实施退市处理。

 

市场食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

1、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之规定。

5、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市场活禽摊区管理制度

1、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对上市活禽情况进行检查和数量登记,未经检疫的活禽产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

2、活禽产品的宰杀必须到宰杀间进行,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3、不得在市场内使用煤火炉灶具,不得使用松香烫拔禽毛,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晒禽毛。

4、每天收市时,经营户必须自觉将自己的经营区域或宰杀区域的污物和粪便清扫干净,以便市场消毒人员进行彻底冲洗消毒。

5、经营户若发现禽只出现异常的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龙里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报告。

 

市场购销台账制度

商品购进销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贯彻经营方针和经营指导思想,统一思想,建立一套严密规范、方便可行的进、销货管理制度。

一、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的商品进入本市场时,首先进行台账登记,对“三无”商品、进货清单不规范商品,拒绝入场;

二、登记进销货台账,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表格严格登记、禁止出现虚登记、错登记,禁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本市场;

三、登记台账过程中,对三证不齐全的供货商或生产企业,责令追缴剩余的证件;

四、登记台账时,不仅要检查有无:

“三证”,还要检查商品本身的质量,对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不清或没有标识的拒绝入场;

五、商品出售前将商品标识、商品标准、要求介绍给消费者,必要时,要对商品进行检测;

六、商品销售执行标准:

1、不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2、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

3、不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4、不销售过期商品;

5、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七、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应收取购物凭证,并保存好,以便投诉;

八、商品的销售数量,根据销售台账进行检查;

九、进、销货台账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市场环境卫生制度

为加强市场卫生管理,搞好市场卫生及消毒工作,以保障和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主办方负责市场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并配备专职的保洁员,实现“网格化管理”。

二、市场必须坚持每天清扫,由保洁员在当天收市后清扫、冲洗,做到场内无过夜垃圾;市场内所有摊位在当天收市后要刷洗干净,定期用消毒液擦洗。

三、市场必须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蟑螂、灭菌等防疫消杀;对防疫消毒要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

四、各类经营设施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并做到防蝇、防尘、防蟑螂、防鼠,保持市场内空气流通,通风换气。

五、厕所清洁通风,每日打扫并消毒,落实厕所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六、市场要坚持经常性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经营户搞好清洁保洁工作,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记录备查。

 

市场门前三包卫生责任书

市场内各经营户:

结合市场内环境卫生实际情况,为给经营户和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及购物环境,特签订卫生责任书:

一、各经营户必须确保摊位整洁干净,每天清洗摊位一次,清洗范围包括摊位瓷砖,清洗不洁者,发现一次,扣一分,罚款伍元,累计达到12分者,作退场处理。

二、各经营户每天所产生的垃圾,不准乱丢、乱扔,必须入桶后由市场清洁人员收集处理,如发现乱丢垃圾者,发现一次,扣一分,罚款伍元,累计达到12分者,终止合同,作退场处理。

三、各经营户必须保证摊位门前50厘米卫生干净、整洁,如不整洁,发现一次,扣一分,罚款伍元,累计达到12分者,终止合同,作退场处理。

四、上述条例,请各经营户按照市场管理办公室的规定办理。

 

市场水电火使用制度

为了维护市场各项设施的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按照市场消防安全制度规定,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1、市场内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管线。

如确实需要须报市

场主办方,在取得同意后方可拉接。

2、注意节约用水,用后及时清洁,保持市场干净整洁。

3、注意安全用电,市场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确

实需要须报市场主办方,在取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4、市场内严禁使用明火炉灶。

 

市场计量管理制度

一、市场内的经营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二、对新进场的经营户所使用衡器,必须具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合格证》,才能进场经营。

三、经营户如需要更换新衡器,必须购买有CMC标志(生产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衡器,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才能使用,以确保计量的准确可靠。

四、场内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杆秤。

五、场内必须依法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严禁用“斤”、“两”等作计量单位标价,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

六、场内严禁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检定不合格的商用衡器,违者将交由质监部门处罚。

七、场内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营造公平、公正的计量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八、市场内使用商用衡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办法》,由质检部门实行定点定时强制检定。

九、商用衡器的检定,由法定的计量机构检定,各经营户必须积极配合。

十、有以下情况的经营户。

须自行把衡器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1)未按约定上门时间进行检定的;

(2)上门检定不合格需修理的;

(3)新购商用衡器没有检定的。

十一、贴在衡器上的强检标签,各经营户必须妥善保管,以便有关部门检查。

 

市场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本市场在检验产品时将检查该产品的相关合格证;如果产品没有相关合格证明,本市场将拒绝货物进场销售经营。

二、验明产品的其他标识,包括检查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中文说明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

对于标识不符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本市场拒绝进货。

三、本市场除了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以外,还对大宗货物进行质量检验,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四、本市场经营户购进的货物要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对无票、无证、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五、本市场经营户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先索取、查检其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龙里县综合农贸市场达4A标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市场范围内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细则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第五条本市场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第六条本市场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的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市场内给排水、用电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农副产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本市场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

第八条本市场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场内销售农副产品的检测。

查验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检测不合格者禁止入场交易。

第九条对市场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应当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本市场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

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第十二条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文明经商;

(二)、按照合同确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禁止零摊、边摊占道经营;

(三)、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五)、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因所售农副产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十五条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市场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侵占、破坏农贸市场场地、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者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出租、转租市场摊位、店铺的,责令改正,市场管理方有权收回摊位另行安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示之日实行。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搞好市场消防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加强市场安全管理,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

贺少林,副组长:

刘斌龙。

二、消防安全职责

1、与入场经营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组织开展市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市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3、组建义务消防队,由贺少林任队长,刘斌龙任副队长。

义务消防队应组织队员学习消防知识,制定灭火方案,开展灭火演习;

4、发生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组织抢救火灾,人员疏散,及时报警,保护火灾现场。

三、工作措施

1、组织安保人员每天对市场巡查,对经营户、责任区域内进行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

(1)各经营户用电情况,凡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一律进行整改;

(2)其他用电和加工用电;

(3)严格执行市场用电时间规定,即市场开门时送电,下班清场后切断电源;

(4)监督供电部门,定期检查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使其完好运行。

2、杜绝市场内各经营户使用明火、电炉、电炊器具、石英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具作取暖或生活用,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3、经营户进场须装修的,必须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4、按照消防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5、消防安全检查中经营户存在火灾隐患、不符合消防有关规定的,当即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有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6、发生事故时,实行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不完善不放过。

四、消防安全责任

1、一记:

坚持每天一次市场防火安全检查日记;

2、二巡:

坚持每天巡视市场两次以上,督促各经营户及防火责任部门落实防火责任;

3、三查:

坚持每天查经营户防火安全责任,查市场用电情况,查消防器具完好情况;

4、四检:

坚持至少一季度一次安全大检查和节假日安全大检查;

5、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好坏作为责任者当年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本人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里县综合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则

为促进市场繁荣发展,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经营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更好地保护承租人、消费者、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承租人、出租人共赢、消费者满意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场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范

〈一〉、市场内摊区划分标识明确,人流、物流通道畅通。

1、无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现象;

2、无边摊、侧摊现象;

3、无停放车辆现象;

4、无乱堆、乱放物品现象情况;

5、公共通道、垃圾箱周边无垃圾堆放现象,垃圾及时清运;

6、公共通道上无积水、无油污,摊位(门面)整洁无残标。

〈二〉、经营区域内地面清洁卫生,没有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情况。

1、摊位(门面)区内物品堆放整齐,无乱堆、乱摆情况;

2、摊位(门面)区标识明确,摊位(门面)及设施干净卫生,垃圾、边皮等装入垃圾容器内,垃圾容器摆放整齐;

3、摊位(门面)区内卫生整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污,广告悬挂规范整齐,无残标。

〈三〉、经销商“门前三包”定期搞好摊位(门面)区内清洁卫生,卫生习惯良好。

1、监督经销商搞好“门前三包”,摊前纸屑、菜叶等废弃物由经营户负责清理,严禁乱扔乱倒行为,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2、监督经营户两周一次搞摊区卫生大扫除,洗抹摊面、摊架、经营用具。

〈四〉、市场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每天上午8:

00至10:

30分为管理工作人员在市场内落实岗位责任工作,监督保洁人员搞好公共环境卫生,督促经营户按管理规范开展经营,市场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巡查各岗位工作情况,对违反规范者作如下处罚:

1、市场管理员和保洁员违反规范第一项第<1>条1、2、3、4款者,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岗位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

违反规定第一项第1条5、6款,对保洁人员每次罚款20元。

2、经营户违反规定第一项第<二>条1、2、3款者,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市场保洁责任人、市场管理员罚款20元,相关经营户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

3、违反规定第一项第<三>条1、2款者,市场管理办公室对保洁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对相关经营户罚款20元。

二、市场各摊位(门面)区经营秩序管理规范

<一>、肉类摊位区:

1、保持摊位台面整洁干净,摊架、证照干净,定期搞卫生。

2、证照悬挂整齐,进销商品检验合格手续齐全,入场人员持证经营。

3、摊位上垫板不准延长出瓷砖面10cm,严禁搭摊、加长摊位、在摊内加台操作。

4、按规范统一经营用器具,严禁在摊位区内摆放乱物。

5、严禁在摊位区内摆放冰箱、冰柜等制冷设备,严禁用木板、木盆等摆放商品。

<二>蔬菜、水果、综合摊位(门面)区:

1、保持摊位(门面)整洁干净,摊架、证照干净,定期搞卫生。

2、证照悬挂整洁,进销台账完整,入场人员持证经营。

3、摊位(门面)上不准加垫泡沫板、木板等杂物,商品摆放不准超出摊位(门面),严禁加搭边摊。

4、垃圾、边皮清理后投放在垃圾箱内,不准扔在摊位(门面)地面上,影响蔬菜、水果等商品经营的环境卫生。

5、按规范统一配置经营用具,严禁在摊位(门面)内摆放乱物,严禁用泡沫箱、盆、桶等蓄水淋菜、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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