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执法文书制作徐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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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执法文书制作徐进.ppt

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制作,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进,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的基本知识1、文书的特征;2、文书的分类;3、基本格式;4、制作原则;主要常用文书的制作方法和范例,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基础知识,一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特征(六大特征)一法定的强制性。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是以食品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等为依据而制作的,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特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文书代表国家意志,这种强制性的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一经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

即使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也不能由当事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进行调解。

二适用的特定性。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是没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某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制作的,它所体现的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如对某一食品违法生产者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能对该违法者具有法律效力,对其他人无效。

因此,文书中所记载的事实不能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特定的,所引用的法律不能笼而统之,应该有具体的条、款、项。

三制作的合法性。

其文书合法性具体体现在:

(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主体只能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如食品检验所、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等)均无权制作,否则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二)制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否则同样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因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以食品药品监督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三)制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程序必须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否则该文书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四固有的专业技术性。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往往需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来提供科学依据,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常常会出现一些专业术语和概念,这些专业性、技术性特征要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熟悉法律知识,而且要熟练掌握各种食品专业知识。

五形式的规范性。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既是国家公文,又是严肃的法律文书,不仅要求制作合法,而且在形式上也要规范,以方便制作和统一、有效地施行。

其文书规范性表现在:

(一)格式统一。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名称、文号、内容、文字表述、适用对象等,必须规范、统一、标准化,不能随意制作。

(二)结构固定。

绝大部分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都可划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大部分。

(三)用语规范。

经过食品药品监督工作实践的总结,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用语在很多情况下已形成了规范,表达准确、简明、统一,尤其是填写式法律文书,一些已经固定的语言表达是不可能随意改变的。

六效力的时限性。

一方面体现在制作上的及时,这是由行政执法高效性决定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发现违反食品药品管理法律规范行为,就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制作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例如,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必须在其危害可能出现或危害扩大之前发出,否则就失去了该文书的意义。

二、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的分类(用途)

(一)执行类文书。

该类文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办理案件时操作的法律文书。

如各类通知书、决定书等。

(二)证据类文书。

该类文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各种证据材料时形成的法律文书。

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三)工作类文书。

主要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决定适用何种行政程序、研究讨论问题而形成的文书,如内部的请示、案件合议记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以及提请局长审批的各种意见书等。

该类文书主要供内部研究工作,一般不对外使用。

三、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的基本格式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通常是指其书面格式,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

一首部首部是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起始部分,具有确定主题、明确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等作用。

通常由下列要素构成:

(一)标题。

可以确定制作主题,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二)编号。

进行分类排列,便于查找、存档和统计。

设有编号的执法文书,编号的统一形式为:

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

如:

(庆西)药行罚20035号。

庆西代表庆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峰分局,药代表执法类别为药品类案件(如械代表医疗器械类案件),行罚代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003代表年份,5号代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排序第5号。

(三)当事人身份事项。

说明当事人的身份与本案的关系。

(四)案由。

说明案件的来源、性质和所处的处理阶段。

在立案、调查阶段,案由应当加“涉嫌”二字。

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不再用“涉嫌”二字。

案由书写形式为:

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如:

酒楼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上述构成要素根据不同执法文书的不同要求,在首部中部分或全部采用。

二正文正文是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部分,是制作的主要内容。

具有说明主要事项、理由和处理意见或客观记载事实情况等作用。

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笔录类执法文书的正文一般按事实作客观记录。

鉴定类执法文书正文要素一般包括鉴定事实、鉴定理由和依据、鉴定结论。

三尾部尾部是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结尾部分。

主要起着附注、说明和签署的作用。

通常由下列要素构成:

(一)告知权利。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

(二)说明事项。

说明与正文有关的事项。

(三)签署盖章。

签署姓名和发布单位的名称(盖章)。

(四)注明时间。

注明制作、发布或生效日期。

四、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的制作原则(三大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作为立论和适用法律的依据。

案件的客观事实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制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在认真收集和研究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以客观、合法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绝对不允许主观臆断或歪曲、编造。

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须记录执法人员现场看到的而不能记录主观想象的或举报人举报的内容。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只要该行为是违反食品管理规范,依法应当处理的,针对不同的对象不能厚此薄彼,必须合理、合法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在具体案件处理时,案情、情节相同的案件不能给予不同的处罚,案情、情节不相同的案件不能给予相同的处罚。

),三准确性原则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准确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象要准确。

制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与文书的接受者有明确的法律关系,而且文书的接受者还必须是具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该文书的制作对象应有法律规定的被监督的主体资格,被监督者必须是食品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对象。

(二)涉案物品要准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案件的处理,涉案物品是直接的证据,涉案物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加工设备等,尤其是假、劣食品作为标的物时,对其价值的认定,应准确写明该标的物的标价或者市场价格,另外,对涉案物品的数量要准确,数据的模糊性、伸缩性极易引起争议,如销售某食品104件,不能写成100件左右。

(三)适用法律要准确。

制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时,要针对案件事实和案件性质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不仅要引用该法律法规的名称,而且还要引用具体条、款、项。

(四)选用文书要准确。

各种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有其特定的用途,不能相互替代。

在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的不同阶段或环节,要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不同种类的文书。

如立案只能用立案申请表而不能用举报登记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令其改正时,必须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而不能用现场检查笔录来代替。

主要文书的制作方法和范例,立案报告一、概念立案报告是立案承办人员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展开调查,呈请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的文书。

立案报告与举报登记表均属于立案阶段的文书。

立案报告依据食品药品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九条制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报告,报部门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立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前提和依据,除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并适用简易程序需当场处罚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只有立案后,才能依法对当事人展开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

二、适用范围制作立案报告,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例外:

一是如上所述,在食品监督行政处罚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并需当场处罚的,可以不制作立案报告,但当场处罚后,必须在7日内报所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在日常食品监管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因情况特殊,需要现场立案的,应当及时补办立案报告。

对于案件来源不清楚,事实依据不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不予立案。

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范围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则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

对属于本部门管辖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有客观违法事实,应当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三、制作正文,包括案由、当事人情况、案件来源、案情摘要等。

案由。

是指查处的具体案件的原由,即当事人被查处的具体违法行为。

写案由要把握两个要素:

一是案件发生单位,二是案件内容,使人通过案由就可以看出需要调查的对象和主要事由。

案由统一写法为:

当事人名称(姓名)+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如饭店涉嫌无食品药品许可证从事食品药品案等。

由于本文书设有“当事人”项目,在写案由时可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当事人情况。

包括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照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填写;是个人的,填写姓名。

案件来源。

填写案件来源是指:

监督发现、检验发现、举报、交办、移送、报道等.。

案情摘要。

案情摘要是立案报告的主体内容,也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依据。

案情摘要应按行为或事实的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并提出申请立案。

案情摘要写完后,经办人应签名,并填日期。

“经办人”包括案件受理人员签字及处(科)负责人复核签字。

尾部。

包括审批意见和签署。

审批意见。

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即是否同意立案。

对批准立案的,要确定立案的具体时间和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员: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非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即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主管领导签名并注明日期。

四、制作注意事项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立案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属于本部门的地域管辖范围;属于本部门的职权管辖范围;属于本部门的级别管辖范围。

(二)在监督执法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有的主管领导既是审批人,又是案件承办人,即主管领导指定自己为案件承办人,这是不符合行政处罚调查与决定相分离的原则的。

现场检查笔录一、概念现场检查笔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对监管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也属证据类法律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以文字形式固定现场状况,它与现场拍照、录像以及现场提取的物证互为补充,相互印证,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是直接证明案件现场的书面凭证,是查明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直接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方法,是重要的直接证据。

该笔录经查证属实后,可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适用范围现场检查笔录适用于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收集现场证据时使用,也适用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对食品药品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使用。

三、制作内容及方法现场检查笔录为一式二联叙述式文书,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单位。

该文书内容包括首部、笔录特定项目、现场检查记录和尾部四个部分。

(一)笔录特定项目。

包括:

被检查人(单位)情况。

其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电话或其他联系)等。

检查机关。

填写莒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检查时间。

填写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即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检查地点。

应写明检查时的具体地点。

如市路号餐厅后堂。

(二)现场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

一般叙述为:

“我们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是:

华池县行政执法证,编号是:

、。

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

”因该叙述是程式化的语言,所以上述文字可以一并印制在文书上。

现场检查记录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完整地记录下来。

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各种现场照片,以及提取的现场物证也应随时予以记录。

现场检查记录是现场检查笔录的核心内容。

(三)尾部。

其主要内容为履行签署手续。

被检查人签署。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先编写页码,然后被检查人核对后签名并注明时间。

被检查人对该记录内容无异议的,须在笔录终了处顶格写上“以上笔录属实”字样并签名,如果为多页记录,每页都要签署。

检查人签署。

检查人签署必须是名以上,如为多页的,每页同样均要签署。

四、制作注意事项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真实性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是对被检查对象现场情况的客观记录,即要准确记录被检查对象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而且该违法行为和事实是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现场观察到的,只有如此,现场检查笔录才能起到直接证据作用。

因此,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务必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二是分析判断的不能记;三是群众举报的不能记。

(二)合法性原则。

即现场检查笔录的程序和手段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一是程序必须合法:

在现场检查时,一定要按法律规定进行。

如要有两名以上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同时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并有被检查单位人员在现场,现场检查记录结束后要经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写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同时检查人员签名并注明执法证件号码,这样就可以从文书上反映出执法人员履行出示证件这一法律程序。

二是手段必须合法:

现场检查笔录、录像、拍照等都应该公开进行,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更不能伪造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

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还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一)现场检查记录顺序。

记录顺序应与勘验、检查工作的顺序一致,边检查边记录。

即从检查开始到结束看到什么违法事实就记录什么违法事实。

在检查过程中,拍摄现场照片、提取证物的,也应同时记录下来。

这种记录方法可避免记录内容失实、误差、遗漏、重复和紊乱。

(二)重点记录主要违法事实。

主要违法事实要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加以认定。

就某个管理相对人而言,违反义务性条款的事实与违反禁止性条款的事实相比,后者是主要违法事实;违反禁止性条款的事实与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相比,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则是主要违法事实。

抓住这一重点,就为采取进一步的具体行政行为打下了基础。

(三)记录要准确、具体。

现场检查笔录不能以抽象概念代替具体的描写和叙述,不要使用模糊性语言,如“大约多少”、“多少左右”等不确定词语,记录现场的违法事实必须是实实在在的,使人一目了然。

(四)用语规范、书写方法正确。

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的专门文书,用语力求规范,书写应严肃、正确。

主要应注意:

尽量使用书面用语,少用口头语和俗语,不能有错别字;叙述违法事实不能简化,如“销售过期食品”这样的记录使人不明白生产经营何种过期食品;不能将笔录当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使用;不能当作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使用;不能当作没收违法物品的凭证或清单使用。

(五)对于现场调取证物和现场拍照等内容,笔录要注明证物和拍照物品所在的位置、名称、数量、状态和标记等,使现场检查笔录与现场拍照、现场提取的实物证据互为印证,互相补充,构成证据锁链。

(六)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如有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查封扣押物品措施的,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应该详细加以叙述。

(七)一案件多个现场或同一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不能综合起来只制作一份笔录,而应分别制作。

(八)现场检查笔录需要修改、补充的,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双方均应在修改、补充处签字或按指纹。

监督意见书,一、概念监督意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检查的食品药品提供者出具的指导性或者指令性文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日常监管工作的记录依据。

是监督部门针对监督对象轻微违规,以书面形式指出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指导建议和意见,本文书配合现场检查笔录使用。

二、适用范围监督意见书是一种多用途文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的意见、建议等都可以使用监督意见书,但提出的意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使食品药品提供者的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关要求。

三、制作内容及方法监督意见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本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并设定签收栏。

正文。

包括当事人、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理由、责令改正依据、责令改正期限、责令改正的内容及要求。

当事人。

填写当事人具体名称(是个人填写姓名)。

违法行为。

写明该违规行为的具体名称,不能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等文字。

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不是发现时间,而是经查证违规行为开始的时间。

设定时间期限。

改正违规行为可分为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两种情形:

立即改正是针对不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即行结束;限期改正是针对不限期改正会继续产生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且改正这种行为需要一定期限。

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

立即、限期(于年月日前)改正等责令改正的内容及要求。

如责令改正有具体内容要求的,要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意见应体现专业技术性,并可针对当事人违规行为提出具体意见。

责令改正通知书,一、概念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监督检查时或者案件调查中对已经查明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时填写的文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当事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提出改进建议,这对维护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尊严,向当事人宣传食品法律法规,教育违法当事人,防止重大违法行为的发生,规范食品监督管理秩序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

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也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的依据。

二、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要查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不管其行为是否达到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度,都必须指出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对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包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使其以后不要重犯;对于不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的或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前,也可向当事人单独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对于案情轻微,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需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责令改正,也可以处罚的案件;二是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情节可以不予处罚的案件;三是该行为违反了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没有明确处罚依据的案件。

三、制作方法及内容:

正文。

包括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理由、责令改正依据、责令改正期限、责令改正的内容及要求。

当事人。

填写当事人具体名称(是个人填写姓名)。

违法行为。

写明该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和行为方式。

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不是发现时间,而是经查证违法行为开始的时间。

责令改正理由。

即违法行为违反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

也就是对违法行为定性的条款,而不是对违法行为处理的条款,责令改正依据。

如果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可引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引用具体的条款,并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文字表述:

如“责令改正”、“责令限期(于年月日前)改正”等。

改正的期限。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分为责令立即改正和责令限期改正两种情形:

责令立即改正是针对不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即行结束;责令限期改正是针对不限期改正会继续产生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改正这种行为需要一定期限。

对于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四、制作注意事项

(一)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时单独使用的文书,在制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写明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并注明逾期不改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告知当事人按要求整改后需进行复查的文字记录。

(二)对必须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责令改正的内容可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此种情形可不必向当事人单独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前,根据案情需要,必须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的,也可口头提出或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询问笔录,一、概念询问笔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案件询问、复查及补充询问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依法向案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或者知情人询问了解有关情况时所填写的文字笔录。

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在询问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询问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为查清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受害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时使用。

询问笔录一般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该笔录如实反映了询问当事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为查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提供了重要证据,但询问笔录不能作为唯一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食品监督执法人员询问询问当事人时,可以将其通知到行政机关进行,也可以到其住所或者违法行为现场进行。

二、适用范围在案件询问过程中,制作询问笔录,对查清案件事实具有以下作用:

一是可以收集所需要的证据;二是可以核实已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三是可以在案件询问中扩大或者发现新的询问线索。

三、制作内容及方法询问笔录包括首部、笔录特定事项、询问记录和尾部四个部分。

(一)首部。

文书名称,即询问笔录。

(二)笔录特定事项。

包括案由、询问地点、被询问人情况、询问人情况、监督检查类别及询问时间等。

案由。

如饭店涉嫌生产经营过期食品案。

询问地点。

写明询问时的具体地点,如市路号公司楼会议室。

被询问人情况。

写明被询问人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电话或其他联系)等内容。

询问人情况。

写明询问人姓名(人以上)和记录人姓名,记录人应当是询问人中的一员。

监督检查类别。

根据所询问的实际,准确注明是食品的生产、经营的检查。

询问时间。

写明询问时的起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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