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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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试行

 

认科函[2010]75号

关于征求《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认可中心、信息中心、研究所、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中检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了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质检行业是其重点支持的行业之一。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总局科技司组织起草了《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征求你单位意见。

请认真研究,并于2010年9月27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部,同时将反馈意见电子版发送至:

loud@

我部联系人:

娄丹82260775

附件:

《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科学化、规范化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质检公益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象]质检公益专项主要围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科技规划重点领域、科研需求和重点任务,注重与国家各类科技计划有机衔接,支撑质检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主要包括:

1.质检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2.质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3.质检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4.国家标准和质检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5.计量、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管理与检测、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食品安全、技术性贸易措施等领域技术研究。

第三条[范围]质检公益专项项目管理包括申报、评审、立项、监督检查、经费管理、验收及绩效考评等主要环节。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成立质检公益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根据质检行业特点,分领域设立相关咨询专家组。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质检公益专项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提出质检公益专项科技需求并制定年度计划方案;

2.负责质检公益专项项目立项、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专项咨询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质检公益专项预算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会同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报质检公益专项年度计划经费预算;

2.根据财政部批复下达预算、划拨专项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财务验收;

3.协调处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咨询委员会对质检公益专项项目执行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质检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提出项目建议;

2.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第八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质检公益专项项目的推荐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并审核申报材料;

2.按照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监督检查项目实施;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申报材料;

2.组织实施研究任务,协调项目协作单位开展项目实施,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3.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要求,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第一十条项目协作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本单位所承担细化任务的申报材料;

2.按签订的细化任务书开展研究,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落实承诺的自筹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

3.配合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一十一条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质检科技规划,制定科技需求,组织推荐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形成质检公益备选项目库。

第一十二条咨询委员会根据质检科技规划,针对备选项目研究内容重要性、目标设定科学性、任务设置针对性等进行综合咨询,提出年度项目建议和承担单位选择方式。

第一十三条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年度项目建议,报送科技部,同时抄送财政部。

第一十四条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反馈意见,组织推荐单位形成《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申报书》,由质检总局财务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

第一十五条质检总局财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下达预算计划;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分下达立项计划,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计划任务书。

项目承担单位与协作单位签订细化任务书。

第一十六条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一十七条项目负责人的条件如下:

1.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高级职称的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

3.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个质检公益专项项目;

4.过去三年没有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

5.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战略性软科学项目除外);

6.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应在50%以上,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加国家科技项目数不能超过2项。

第一十八条《项目建议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2.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3.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层次区分清楚,无重复交叉。

第一十九条《项目实施方案》是立项评审和项目预算评审的依据,应当清晰、翔实、具体和可操作性强,项目应当具有明确的目标和可以量化的考核指标,项目信息、预算总额和科目金额等应当与《项目预算申报书》相关内容严格保持一致。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2.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3.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4.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二十条《项目预算申报书》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2.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1)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2)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3)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3.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4.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5.编制项目预算时,需要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计划任务书》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与《项目实施方案》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应保持一致,考核目标明确;

2.项目参加人员应根据实际工作贡献大小排列,与课题无关或项目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列为参加人员;

3.项目预算经费由国拨专项经费和《项目预算申报书》中承诺自筹经费组成。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与质检总局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开发工作。

第二十三条重点项目实行对口专家制度。

针对每个项目专业特点,由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指定1-2名对口专家,跟踪项目进度,提出实施意见和建议。

对口专家行为对质检总局负责,须定期向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反馈项目进展。

第二十四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项目推荐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重大事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提交《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变更申请书》(格式4),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报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涉及预算调整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须由质检总局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重大事项包括:

1.项目计划任务做出重大调整;

2.项目延期;

3.项目负责人变更;

4.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5.财务预算科目进行重大调整;

6.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项目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调整应当经质检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财政部批准。

2.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由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经质检总局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报送“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预算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质检总局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

专项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1.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11.管理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质检公益行业科研专项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财务审计结果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财务验收主要是对项目实施期间经费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决算检查和固定资产检查。

第三十三条业务验收主要是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实现情况、成果产出以及为质检行业提供支撑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1.项目、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内容后向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时间最迟不得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后三个月。

第三十七条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在二个月内按要求完成归档和成果登记工作。

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继续用于专项实施。

第三十八条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具体办法参见《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验收及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第六章知识产权

第三十九条涉及知识产权的项目,其项目承担单位应适时提出专利等知识产权申请。

第四十条项目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

根据需要,国家质检总局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或获取利益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项目形成的专著、论文等成果应标注“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编号:

******)”。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有关政策法规造成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迟缓、造成验收未通过等不良后果者,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三年内承担质检公益科研专项项目的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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