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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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营业执照,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

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建立信用档案,进行信用信息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以企业名义建立信用档案,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并依据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使用等具体实施和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督、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协同,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共享信用信息成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定期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结果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应当充分利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量化分级结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可报送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信用信息建设按照“互联互通、全省共享”的原则,统一信用信息标准,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信用信息的采集、量化分级、应用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坚持客观、严谨、准确、及时,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

(三)信用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基础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业绩、物业服务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的行为。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以及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的行为。

第七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基础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

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在规定时限内申报。

不良行为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应在该信息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涉及物业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应自法院判决文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产生的负面信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录入归档。

第八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填报企业的基础信息等有关信用信息。

省外入川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执业的,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填报企业的基础信息等有关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信用档案并填报企业基础信息,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等部门的信息联动共享,实现基础信息自动录入。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享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省外入川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子公司的,由子公司注册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档。

物业服务企业分支机构产生的信用信息,省内设立独立法人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审核,并通过信用系统推送至注册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省外入川企业分支机构产生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推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归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严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2、3)标准对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对认定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填报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填报的信息进行采集审核。

第十一条建立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异议申诉机制。

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作出行政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正其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评分标准由信用信息系统自动调整其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量化分级和发布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基础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第十三条企业信用等级量化分级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90分(含)以上的为AAA级;

信用分值为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为AA级;

信用分值为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为A级;参加信用采集之日起期满一年无物业服务项目相关业务的为A级;

信用分值低于60分的为B级;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为B级;

有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为C级。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直接列为C级:

(一)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过错原因,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经司法机关判决裁决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生效判决裁决,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执行的;

(四)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经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确认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

(七)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未通过合法途径强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八)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被予以刑事处罚的;

(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作出列为C级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自被列为C级之日起满2年,经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十四条情形行为的,按第十一条之规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整其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分值和等级随其信用记分情况的变化动态变更。

信用系统于每个工作日自动更新并发布上一工作日信用分值的信用等级。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第十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其门户网站统一动态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结果,并加强与“信用中国(四川)”等相关网站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掌握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按照信息公开规定予以公开:

(一)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信息;

(二)企业在管项目信息;

(三)企业的良好行为信息;

(四)企业的失信行为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物业服务企业注销的,不再保存;

(二)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1年(列为C级2年)但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到期后不再对社会公开,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企业根据需要可通过信用系统打印信用档案、信用等级等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可通过信用系统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在物业服务招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建立信用档案且未申报企业信用信息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参加投标活动进行限制。

第二十二条对信用等级为AAA级、AA级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二)在评优表彰,招标投标中,可给予加分等奖励,具体分值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可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公示推介;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信用评价等级B级、C级的,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二)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

(三)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

(四)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日常行政监管监察,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

对于应当推送而未推送或者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量化分级标准

2.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用信息量化分级标准

3.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量化分级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月日

附件1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量化分级标准

序号

基础信息

评分内容与标准

评分

1

企业注册信息

(60分)

注册信息(60分)

按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设置填报,主要包括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信息等,企业填报及时、完整、准确,得分60分。

2

执业时间

(5分)

企业成立年限(5分)

按企业注册时间,3年以内得1分,3年以上(含)-5年得2分,5年以上(含)-10年得3分,10年以上(含)-15年得4分,15年(含)以上得5分。

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3

专业管理技术人员信息

(5分)

企业专业管理技术人员(5分)

企业有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5人(含)得2分,5人以上-10人(含)得3分,10人-15人(含)得4分,15人以上得5分。

以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准。

4

经营

业绩

信息

(20分)

物业服务项目数量

(10分)

1-5个项目(含)及以下得2分,6-10个项目(含)得4分,11-20个项目(含)得8分,21个及以上项目得10分。

以物业服务合同数量为准;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委员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由社区居(村)委员会提供对事实合同证明为准。

物业服务主营业务收入

(5分)

10万元-500万元(含)得1分,500万元-1000万元(含)得2分,1000万元-5000万元(含)得3分,5000万元-1亿元(含)得4分,1亿元以上得5分。

以公司账户银行流水凭证或银行证明为准。

物业服务纳税额

(5分)

1万元-50万元(含)得1分,50万元-100万元(含)得2分,100万元-150万元(含)得3分,150万元-200万元(含)得4分,200万元以上得5分。

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凭证为准。

合计

备注:

1、物业服务项目仅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单项物业服务不计算在内。

2、发现一项虚假信息,每发现1处,除扣除原得分外,在总分实际得分基础上倒扣2分,以此类推。

 

附件2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用信息量化分级标准

序号

良好行为信息

评分内容与标准

评分

1

企业和员工获得表彰奖励

(1)表彰企业

企业获得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的,以正式文件为准,按国家、省、市、县(区、市)四级,分别得6分、5分、4分、3分

(2)表彰个人

企业员工获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的,以正式文件为准,按国家、省、市、县(区、市)四级,分别得3分、2.5分、2分、1.5分

2

企业成立党组织

企业成立党组织的(含联合党支部、党小组),得5分(有效期为党组织存在期间)

3

诚信奖牌和证书

企业诚信行为获得政府相关机构出具的诚信企业“红名单”确认书、或有奖牌、证书的,按国家、省、市、县(区、市)四级,分别得6分、4分、3分、1分

4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企业获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有以正式文件或奖牌、证书的,按国家、省、市、县(区、市)四级,分别得6分、4分、3分、1分

5

垃圾分类示范项目

国家、省、市、县(区、市)四级,以正式文件或奖牌、证书为准,分别得6分、4分、3分、1分。

6

老旧小区项目管理

正在为2000年12月31日前(含)交付使用的老旧项目提供物业服务的,服务每1个-5个(含)项目得1分,6-10个项目(含)得2分,11-20个项目(含)得4分,21个及以上项目得6分。

以物业服务合同数量为准;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大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由社区居(村)委员会提供对事实合同证明为准。

7

编写物业服务相关标准或

科学创新技术应用

企业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或者主编单位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正式文件为准,按照3分、2分、1分得分,个人作为主要起草人的,减半得分;

企业应用科学创新技术的,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得2分。

8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的加分

企业管理服务行为,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给予激励的,经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得分。

按国家、省、市、县(区、市)四级,分别得4分、3分、2分、1分。

可累计得分,不设限。

合计

备注:

1、同一奖项按最高荣誉计算一次。

2、省、市、县(区、市)良好行为信息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

附件3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量化分级标准

C级行为信息

序号

严重失信信用信息

信息来源

1

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过错原因,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人民法院

2

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

3

经司法机关判决裁决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生效判决裁决,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执行的

人民法院

4

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有关行政机关

5

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

6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

有关行政机关

7

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未通过合法途径强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终止改正,仍不终止改正的

有关行政机关

8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被予以刑事处罚生效的

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

9

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

一般不良行为信息

序号

一般不良行为信息

信息来源

评分标准

评分

1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3分

2

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用途的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3分

3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整体转包给他人的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3分

4

前期物业服务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或协议选聘的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3分

5

未依法办理物业服务承接查验手续的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3分

6

擅自上调物业服务费用或违规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3分

7

物业服务收费未明码标价,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3分

8

实行酬金制收费模式的,未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3分

9

未按约定公示公共收益收支账目且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3分

10

擅自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3分

11

发现违规建筑或装修未及时告知、劝阻和报告的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3分

12

未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的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3分

13

发生安全紧急事故,未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3分

14

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3分

15

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各项工作的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3分

16

企业擅自退出项目管理的,未按照合同约定或合同未有约定未提前60日告知的;未依法依约办理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5分

17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却仍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的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5分

18

未落实合同约定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安全责任的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5分

1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行为进行的扣分

有关行政机关

核实一次扣分不超过5分

合计

备注:

1、以上减分项目按就高原则减分,同一事件不重复计分。

2、省、市、县(区、市)不良行为信息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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