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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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1).ppt

税务文书送达方式及技巧,主讲人:

许子文律师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直接送达,一、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存在的问题1、当受送达人是公民时,见税务机关派员送达,就躲避不见,使得送达受阻;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很多公民原户籍地房子已拆迁,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不在原住址的情况越来越多,致使无法送达。

此外,一些家属不配合,谎称不与受送达人同住,拒绝签收税务文书。

2、当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谎称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等具有法定签收文书资格的人出差不在为由,从而无法送达税务文书。

3、有些受送达人干脆直接拒收法律文书乃至威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或撕毁送达的法律文书。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他人员以不是负责人或未经授权为由拒绝或不敢签收法律文书。

5、一些法人单位更换经营地址或者倒闭,无法送达。

三、注意事项: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一定要是同住的成年家属。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也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一定要让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5、直接送达虽是最主要罪常见的送达方式,但也最可能遇到送达阻力,在直接送达不能的情况下,建议通过其他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交给未成年人签收的案例,留置送达,一、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注意事项1、在受送达人拒收文书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不可一上来就直接采取留置送达方式。

2、采取留置送达时,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进行现场见证。

见证人可为有关的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的单位代表或其它有关人员;3、必须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二、留置送达存在的问题1、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不愿到场见证是经常发生的事,导致在税务文书送达过程中,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单位基于不愿得罪人等各种原因而不愿作见证人,留置送达难以实现。

2、税务机关有时在送达文书过程中才知当事人不愿接受税务文书,当回过头去找合法的见证人时,受送达的当事人反而却不在,致使送达不能进行。

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一、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二、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1、委托送达取决于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同样存在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不愿得罪受送达人等各种原因而不接受委托的现象。

2、由于邮政部门无权对受送达人或其成年家属的身份进行准确的核实,将他人误以为受送达人或其家属,如将税务文书送达给非受送达人,则会造成税务机关执法的被动。

3、因城镇化拆迁或者外出务工等原因,受送达人已不在原住址,无法委托或邮寄送达。

三、注意事项1、委托送达方式:

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或受送达人是军人,或受送达人被监禁的,应采用委托送达方式,委托有关行政单位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委托有关行政单位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2、邮寄送达方式,在受送达对象较多、并且较为分散时可以采用。

一方面是有第三方即邮政部门见证,另一方面邮寄相对于直接送达来说还可以节约征税成本。

3、采用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4、尽量采用邮政快递进行送达(公文文书送达)并加盖邮戳,及时在邮政快递官网查询邮寄信息,确保已送达给受送达人,将查询的邮寄信息截屏并打印保存存档。

5、建议前期在与受送达人办理相关手续时,让其填写一份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的告知书,明确税务机关在送达税务文书时有权按照其告知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邮寄送达,否则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一、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五)税务检查通知书;(六)税务处理决定书;(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八)行政复议决定书;(九)其他税务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二、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1、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属税务文书,即税务行政复议书采用公告送达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又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显然行政复议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对公告送达的要求出现矛盾。

究其原因可能是原征管法实施细则是1993年发布的,行政复议法是1999年发布的,但在2002年新的征管法实施细则发布时却没有删除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属税务文书的规定。

第二、公告送达的前置条件是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

但何为受送达人众多?

税务机关如何证明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四种方式无法送达?

这些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和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均无明确规定。

第三、在何种媒体上进行公告送达具有法律效力?

是不是只有在中国税务报刊登公告才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实践中,有很多地方税务机关采取在当地主流媒体、报刊上进行公告,是否合法?

三、注意事项1、在受送达对象数量众多、成分复杂、分布广泛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确实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公告送达方式,这样可以减少直接送达所带来的不便,节约大量的税收成本。

2、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均未明确规定公告送达的载体,参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法院公告的规定,并结合税务实践过程中多地税务部门创新文书送达方式的做法,建议可以通过当地主流新闻媒体、报纸或信息网络媒介进行公告。

3、对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外的税务文书可以参照实施细则30的公告期;鉴于实施细则仅为行政规章,而行政复议法和民事诉讼法均为法律法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书建议还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0日公告期。

4、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电子送达方式,创新送达方法,让受送达人签署文书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或者微信平台进行信息推送。

End!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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