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变动及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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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变动及案例分析@.ppt

内幕交易监管与重组炒作防范,股份买卖的限制性规定及案例分析,深交所公司管理部2016年06月,三、全面推进信息披露直通车,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短线交易,A,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规定,C,敏感期交易,D,超比例增减持,B,股份买卖的限制性规定,股份买卖主要规定,2,1,YOURTEXT,3,4,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文件,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法、证券法等,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2015年7月8日: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2016年1月7日: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证监会公告【2015】18号同时废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新政,第一部分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规定,一、2016年1月7日: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6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

1、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监高2、受到限制的减持股份来源:

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受到1号公告的约束,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另外根据1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大股东、董监高除通过交易所证券交易卖出,协议转让外,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故除就来源上区分二级市场举牌买入股份不受约束外,其余方式基本被限制)。

3、信息披露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预披露要求):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和减持原因。

(仅针对集中竞价减持设立预披露制度,对大宗交易转让的披露未要求)4、减持比例限制:

第九条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对大股东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其他减持途径不受数额限制;另外对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也未设定数额限制,但如董监高身份和大股东身份重合的,仍应遵守该限制)。

5、防规避条款(针对大股东减持预披露要求和减持比例限制)第十条通过协议方式减持股份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预披露和1%减持比例限制的规定(本条对大股东的股份分拆作了防规避设置,即如果协议转让导致大股东身份不在的,出让、受让方均应遵守规定;但如果减持导致出让方还符合大股东身份,则出让方继续遵守规定,受让方未强制要求)。

6、不得减持情形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大股东因违反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董监高因违反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7、交易所的配合措施

(1)为了配合1号公告的减持信息披露和预披露,深交所于2016年1月7日发布修订的减持实施公告和减持预披露公告格式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之“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格式”和“第37号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格式”从中也进一步明确,预披露公告格式中仅包括集中竞价减持,不包括大宗交易等方式,而减持实施情况报告格式包含了大宗交易在内的其他减持方式。

(2)2016年1月9日,深交所发布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a)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b)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c)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d)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二、1号公告之外的其他减持限制规定1号公告第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即通常来说,大股东和董监高的股份减持限制一般由两个部分组成:

一是约定的自愿承诺限制,二是法定的相关规定的限制。

1、法定的减持限制(短线交易、敏感期交易限制规定见第二、第三部分),1、法定的减持限制(续),1、法定的减持限制(续),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1)关于董监高可减持股份数量计算的问题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6条、第7条及第8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2015年12月28日,深交所通过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第298期):

问:

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的股份都有锁定期,上市满一年后每年转让不超过25%,因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请问这个“同比例”具体如何计算?

例如:

某高管上年末持有2000股,3月1日减持了200股,剩余1800股,9月1日公司进行1:

1转增,该高管持股变为3600股,9月1日后该高管当年还能减持多少股?

答:

根据现行规定并以问题所述数量为例,该高管当年尚可减持的数量为:

【(2000*25%)-200】*2=600股。

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续)

(2)关于董监高间接持股减持限制问题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一般而言,规则中的“持有”以是否登记在其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当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承诺其间接持股也进行限售的除外。

2015年10月27日,深交所通过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第290期)对这一问题也作了解答。

问:

上市公司董监高通过资产管理计划配资持股,是否受董监高每年减持比例不得超过25%的限制?

如果受限,是资管计划内所有股份都受限制还是董监高所持份额的相应比例受限?

答: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其所作出的承诺。

资产管理计划中股份是否受限,视该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而定。

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续)(3)非董监高员工的股份管理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申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如“类高管”申报)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类高管”约定安排不能排除法定义务某创业板公司原董事兼副总经理郑某于2012年9月24日换届选举后不担任公司的董监高,9月26日向我部申报离任。

但同时,其追加承诺:

其将在本届董事会任职期内继续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对董监高的相关要求,并履行相关义务。

2012年12月27日,郑某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5万股,金额2,988,019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142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启示:

离职后半年内不减持系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当事方不能以“类高管”的约定安排予以对抗。

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续)(4)董监高的申报义务(a)个人信息、股份变动信息等均应在2个交易日内申报,以便于对其股份进行管理。

(b)董秘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c)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董监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秘,董秘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监高和证代,并提示相关风险。

(d)证券事务代表需参照前述董监高的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案例:

董监高新增股份未申报致违规豫金刚石(300064)副总经理杨某参加公司的新股申购中签500股,上市前没有如实向公司申报所持股份,公司对此不知情,也未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2010年3月26日,公司股票上市首日,杨某卖出500股股份,卖出均价29.110元,卖出金额14555.00元。

杨某在公司上市前未及时申报并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本人持有公司股份500股的事实,做出了不实声明和保证,上市当日减持行为违反了高管股份管理的相关规定。

最终,对杨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续)(5)董监高买卖股份需注意事项股票上市规则第5.1.1条和18.1第(十)条:

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谨防超买股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解决方案或仍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可能被实施停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案例:

京威股份高管增持引退市风险,结果,提示,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续)(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特定义务:

露义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4条和4.2.25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违规案例:

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6月4日,仁和药业(000650)实际控制人杨文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潇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1144万股,减持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9.99%。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文龙未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披露将在连续6个月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出售仁和药业股份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

处理结果:

对杨文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约定的自愿承诺限制案例:

海默科技董事违反不转让减持承诺海默科技董事郭某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43.2万股,占比7.37%;上海天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燕)系其控股公司(控股比例为90%),持有公司股份1074.76万股,占比8.40%。

上述股份于2011年5月20日解除限售。

郭某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其在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

此后5月20日至9月5日,上海天燕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54.98万股。

按照郭某的承诺,超比例减持50.49万股。

以其最后一次减持价格(每股12.21元)计算,涉及金额为616.4829万元。

处理结果:

违规金额达到通报批评标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股份买卖的特别提示,“误操作”、“不了解相关规则”、“委托他人代管账户”以及对交易事项“不知情”等均不足以构成从事违规交易行为的免责理由。

要加强对规则的学习和执行力度,重在事前预防。

第二部分短线交易,证券法第47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豁免:

证券公司因余额包销购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邱永红:

证券短线交易监管:

纯案例视角的法律解读,短线交易的定义,1、按“实际持有”认定短线交易主体近亲属代持、关联方持有、间接持有等均可能被认定构成短线交易。

2、监管实践中,董监高和5%以上股东身份采用“两端说”认定标准。

证券法第47条规定确立了我国证券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其目的系通过对交易收益的追缴,以有效的淡化、消除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动机,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该项立法规制的对象应限定为具备特定的身份,且凭借其身份可获得内幕信息之人。

证券法将此类人员细化为公司董监高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此,短线交易之构成以行为人具有上述人员之身份为前提,证券法第47条又将短线交易定义为行为人在六个月内有“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之两次以上相反买卖交易行为,因此,以上要件对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演绎的逻辑为:

行为人首先应获得董事、监事、高管或持股5%以上股东之身份,然后在六个月内有一组以上反向交易行为。

(一)短线交易的主体,不同身份的认定标准:

1、两端说:

在买入和卖出时点均符合公司内部人身份。

华夏建通案例-股东身份两端说标准的司法确认。

2、杭汽轮B、兴森科技、新和成、三聚环保案例-公司董事会采用了董事、监事、高管身份“一端说”的认定标准。

交易主体持股方式,1、名义持有:

宽松,即股东、董监高以自己名义持有。

2、实际持有:

严格,即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以自己名义和他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包含近亲属代持、关联方持有、间接持有。

针对法人股东,则包括一致行动人。

3.我国适用原则:

实际持有司法案例:

南宁糖业监管案例:

深宝安,四川圣达,高新发展,南宁糖业案例:

2008年6月,南宁中院受理南宁糖业诉马丁居里投资公司等三家公司短线交易纠纷一案。

南宁糖业诉称,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公司、马丁居里有限公司是三家注册于苏格兰的公司,其中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公司是马丁居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7年8月23日至2007年8月30日,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公司分别买入南宁糖业公司股份16,922,648股,占南宁糖业股份总额的5.9%(其中,马丁居里投资公司买入2.5%,马丁居里公司买入3.4%)。

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1月25日,前述两家公司分别卖出南宁糖业公司股份总额14,535,656股,占南宁糖业股份总额的5.07%。

南宁糖业认为:

前述两家公司在持有超过5%的南宁糖业股票后六个月内又抛售,根据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由此所得的收益应归上市公司所有。

该案是A股市场第一例针对QFII短线交易的诉讼,案件的关键和难点在于:

在认定短线交易时应采用“名义持有”还是“实际持有”的认定标准。

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两年多的拉锯战后,2010年7月12日,双方在南宁中院的协调下就该案签署了和解协议,马丁居里同意一次性向南宁糖业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的等值美元作为和解款项。

三安光电案例:

易声泽于2008年至2011年9月担任三安光电董事会秘书。

2009年1月至2011年7月,其操控吴某香账户以及黄某慧账户在6个月内买卖三安光电股票。

根据上交所统计,获利2,232万元。

易声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易声泽应将相关收益上缴三安光电。

2012年8月1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对易声泽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在该案例中,中国证监会采用了“实际持有”的标准来认定易声泽的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1、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均属于短线交易中买卖行为,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25日,奥普光电(002338)持股5%以上股东施玉庆通过竞价交易以均价87.94元买入568,055股奥普光电股票;2015年7月1日,施玉庆以均价75.12元卖出204,250股奥普光电股票。

在该案例中,交易所认定竞价交易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和“卖出”行为。

广东健隆达于2009年3月1218日期间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买入德豪润达(002005)股票1616万股,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5月19日,广东健隆达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公司股份2184万股。

2009年9月21日,广东健隆达通过交易所系统卖出公司股票136.941万股。

在该案例中,交易所认定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均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和“卖出”行为。

12月30日,广东健隆达向公司上缴了短线交易收益款570万元(包含交易收益和期间利息),交易所对其采取了3个月的限制交易措施和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措施。

(二)短线交易行为,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2013年1月22日通过认购名流置业(000667)公开增发股份6233.86万股(价格为15.23元/股),合计持有6983.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6%)。

增发股份于1月28日上市,该组合分别于1月29日、30日卖出141.79万股、277.78万股,成交均价为14.4181元/股。

对此,名流置业3月1日发布公告称,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启示:

认购公开增发股份本身在实践中系被视为短线交易的“买入”行为。

2、认购公开增发股份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2014年6月23日,博深工具(002282)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怀荣通过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出售公司股份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2014年10月28日(定价基准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怀荣之子陈哲拟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鉴于陈哲为陈怀荣之一致行动人,而陈怀荣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卖出过公司股份,2015年5月5日,博深工具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陈哲退出本次认购,同时发行数量相应调减,但在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和募集总额均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公司未将上述调整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5年5月22日,证监会发审委否决了公司本次发行方案。

3、认购定向增发股份也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定向增发中的实务处理:

在非公开发行中,如董监高和5%以上的股东拟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证监会审核时一般要求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前述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前6个月至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或者减持计划并发表明确意见。

实施中的案例:

同洲电子:

大股东在过会前后减持,所以过会未取得批文。

补救措施:

大股东承诺放弃认购,重新调整方案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重新报证监会审核。

建议尽量避开短线交易六个月的敏感期。

实例中,部分激励对象在期权统一行权前6个月内有卖出股份的行为,建议公司可采用通过实施自主行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自行择机行权,非董事会安排集中行权)方式予以规避。

对于授予限制性股份对象在授予前6个月内有卖出股份的行为,中小板已有分开授予的先例。

案例:

2013年年8月13日,千山药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向副总经理邹某某授予了10万股限制性股票。

12月25日,邹某某以12.4元/股的价格卖出95,550股,交易金额为1,184,820元。

获取限制性股票与卖出股票的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述的短线交易。

交易所给予监管函予以警示。

4、股权激励方案实施中,限制性股份的授予、股权期权的行权是否会被认定为短线交易中的“买入”行为?

对于股权激励涉及的因未满足行权条件而导致的股份强制性回购,证监会不认定为短线交易的“卖出”。

例如,2012年6月20日,上市部关于就上市公司回购高管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相关问题的复函:

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回购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组成部分,是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约定的利益返还方式,回购的条件和价格等主要内容已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披露且经股东大会审议,与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明显不同,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很低。

因此,不将股权激励股份回购认定为高管人员卖出股份;高管人员参与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不应占用当年可转让股份的额度,所回购的股份应当从计算可转让额度的股份基数中扣除。

5、发生股权激励需向高管股东回购股份的,是否会被认定为短线交易中的“卖出”行为?

属于以融资为目的交易行为,原股东的初始交易、购回交易参照适用股份出售、买入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包含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以及年度股份转让比例限制的规定。

(上市部2013年3关于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法律适用相关请示问题的复函也对上述要求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案例:

2014年3月15日,苏州固锝(002079)公告称,持股5%以上股东润福贸易于2013年3月14日与东吴证券签订协议,将持有的2060万股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限一年,按照协议需于2014年3月14日购回2060万股公司股票。

但由于润福贸易在2014年1月2日对公司股票进行过减持,润福贸易在2014年7月2日前不能购回公司股票,否则属于短线交易。

因此,润福贸易无法按时购回,东吴证券对此做违约交易处理。

6、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股东回购的证券是否会被认定为短线交易中的“买入”行为?

我国未明确规定,实践案例:

猛狮科技事件:

2014年8月,猛狮科技筹划非公开发行过程,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股份认购;在此期间公司控股股东沪美公司拟发行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

处理过程:

沪美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募集说明书中,增加对短线交易的约束条款,并承诺,若其控股子公司猛狮科技定增方案未能在本期换股期开始前实施,且本期债券持有人选择换股,则发行人以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放弃在换股日后定增中的权利。

结果:

2015年1月7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获发审委审核通过;2015年2月6日,沪美公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获准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7、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人交换股票属于短线交易中的“卖出”行为?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1、时间:

六个月,(三)短线交易时间,新湖中宝原持有金洲管道(002443)14.98%的股份。

2011年9月6日,新湖中宝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卖出金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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