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1民事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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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讲义大纲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二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与合伙等)三权利客体(物、有价证券与智力成果等)四权利变动
(一)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三)诉讼时效和期间民法分论:
一物权(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二债权(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三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四继承权(遗赠抚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五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案例处理方法:
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历史的方法,前引部分,一资料介绍二法律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司法考试的概况)三法律的阶梯(处于法律学习的哪个阶段)四民法学的基本内容五本课程的讲授方法,一资料介绍:
1教材:
民法2必备法条:
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合伙企业法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3参考书目:
(1)梁慧星著: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版
(2)王利明、崔建远著: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4民商法学界知名学者简介:
“民法三杰”:
佟柔谢怀轼江平社科院:
王家福梁慧星孙宪忠陈华彬等北大:
魏振瀛朱启超钱明星刘凯湘尹田佟强王轶楼建波葛云松等人大:
王利明杨立新房绍坤姚辉等清华:
王保树、马俊驹、崔建远等政法:
江平、方流芳、王卫国、龙卫球等5推荐网站:
北大法律信息网:
人大民商法律网:
中国普法网:
http:
/6法学类核心期刊:
法学期刊1中国法学2法学研究3中外法学4比较法研究5法学6法律科学7政法论坛8现代法学9法商研究10.政治与法律11法学评论12.法制与社会发展13.法学家14.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5南京大学学报特刊16.中国国际法年刊17.中国司法鉴定18.环球法律评论,二法律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司法考试相关内容
(二)法律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分为四个层次)1法律知识:
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宏观上);微观上要掌握法律术语及基本概念、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救济程序。
2法律思维:
依照法律逻辑,采用适当的价值取向的思考,进行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3解决争议:
依照法律的规定,利用自己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进行合理的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的争议于后,协助建立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此处所谓争议,乃广义:
个案的诉讼、合同的订立、章程的订立、法令规章的指定等等。
4法学理论素养:
进行法学理论研究,宏观或微观上对法律制度、法律理论的架构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对现行制度进行抽象的评论;对预架构的法律制度进行论证和设计。
三法律的阶梯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利益说、主体说,采利益说)
(1)公法:
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国际公法等
(2)私法:
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
(1)实体法:
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等
(2)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法学硕士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类课程的设置和划分理论法学:
宪法学、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实用法学:
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以及三大诉讼法学专业课(即方向):
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宪法与行政法、国际法、法理学、法制史可见,民法是私法、实体法、实用法。
四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各国民法典及民法教科书一般都是以权利为主线来描述民法的内容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权利客体物有价证券智力成果权利变动民事行为代理时效和期间权利行使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分则:
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侵权行为,五本课程的讲授方法以讲授法律知识为基本原则,穿插案例分析,初步培养和训练大家的法律思维。
按照基本的学习规律即:
预习、学习和复习过程。
第一章民法概述,纲要:
一民法的含义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两大民法典的主要知识点四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五民法的基本原则简述六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二)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变动(概念、原因)(四)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一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民通第2条。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人身关系:
(1)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2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
物权法
(2)财产流转关系:
债权法问题一:
行政机关购买办公设备?
三两大民法典的主要知识点1法国民法典:
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2德国民法典:
五编制结构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四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1、民法体系(现行)
(1)民事基本法:
(2)主要民事法律:
(3)民事特别法:
2、民法学的体系构成:
(1)总则: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其变动)
(2)分则:
物权(民通第五章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民通第五章第二节+合同法)知识产权人身权亲属权:
婚姻法学已成独立学科继承权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
第六章,五民法的基本原则简述
(一)含义:
指导民事立法、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它可适用于各个具体的民法制度:
主体制度、民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物、债、知识产权及婚姻家庭制度等等
(二)内容: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民通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其主要内容包括:
A:
主体资格平等:
民通第九条第十条B:
主体地位平等:
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C:
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D:
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
民通第四条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条款”:
高度抽象的一个概念,内涵及外延都有很大的伸缩性,参见书第26页的概括:
ABCD(5)公序良俗原则:
民通第七条公共秩序:
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
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发展所必需的基本道德(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通第7条,六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即其构成1主体:
权利人: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义务人:
民事法律关系中负担义务的一方2客体:
物:
物权行为:
债权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人身利益:
婚姻、人身权等等3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含义:
(1)发生:
(2)变更:
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C、内容变更(3)消灭:
A、绝对消灭、B、相对消灭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图示如下:
逻辑三段论:
大前提:
法律的规定D小前提:
具体的案例事实X结论:
法律关系的变动,即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JDJ(具备D的要件时,即适用J的法律效果)X=D(具体的案例事实等同于法律规定的要件)XJ(则关于该具体案例事实,适用J的法律效果)例示:
民通第十一条第一款,“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为D(大前提)。
某某学生19岁,精神亦正常,兼职提供家教(劳务合同)。
此为X(小前提)。
则劳务合同成立,某某学生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此为J(结论)。
某某学生满18周岁(1个法律事实),进行民事活动(1个法律事实)。
此便为大陆法的思考方式,在学习时是从一般到特别;而适用法律时是从特别到一般。
由抽象到具体的学习方法,是比较困难的,但是比较有条理,逻辑连贯,也容易成系统。
为弥补其缺陷,必须穿插案例,以辅助理解,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A行为按照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行为:
立遗嘱行为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按照行为人的意思状态:
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书第135页)准民事法律行为(如意思通知、观念通知等)非表示行为:
又称事实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一法律后果的意思,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比如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B自然事实:
事件:
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比如人的出生、死亡等等状态:
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比如时间的经过、生死不明等等,(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1、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2)民事权利的分类:
A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
A1绝对权、A2相对权B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
B1主权利、B2从权利C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
C1专属权、C2非专属权D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D1既得权、D2期待权E原权利、救济权F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
F1人身权、F2财产权G以民事权利的作为为标准: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G1支配权:
G2请求权:
请求权是由基础权利而发生的,依据基础权利的不同,可以将请求权作如下划分:
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人格权上请求权身份权上请求权请求权的竞合:
指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两个以上的请求权,当这些请求权内容相同时,则发生请求权竞合,由权利人选择其一行使。
案例:
某甲有笔记本一台,被乙所盗,试就此简单常见的事例说明:
甲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甲对乙可主张多种权利时,其关系如何?
设甲在2年后才找到乙,则乙可否以时效消灭为由进行抗辩,拒绝给付?
思考:
首先,刑事问题、行政问题此处不涉及。
1甲对乙享有的请求权:
债权上请求权: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民通171不当得利请求权民通92物权上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民通7175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暂缺占有回复关系请求权暂缺竞合时效未过,涉及时效的起算。
G3形成权:
形成权的概念:
形成权的种类:
形成权依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如下三种:
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比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承认,该承认权即为形成权的一种;使民事法律关系变更:
比如行使选择权,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使民事法律关系消灭:
比如合同的解除权。
通常情况下,属于形成权的有:
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等。
形成权的行使:
形成权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民通意见73
(二)请求权的存续期间(诉讼失效)民通第七章135-141。
案例:
甲(16岁),考上大学电子系,去北京中关村太平洋某电脑俱乐部乙处购买学生型电脑。
电脑有A和B两种型号,价格均为3000元人民币。
甲表示要买其中一台,并交了200元作为定金。
至于甲要购买哪一型号的,等明天再行通知。
甲回家告其父丙,丙得知甲未机关年国其允许而擅自购买昂贵物品,很不高兴,但考虑到甲已考上北大计算机系,因此承认了甲的行为,至于买哪一型号,可由甲自己决定。
后甲与众同学商量,通知乙说要买A型电脑。
双方交割完毕,后甲发现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父丙同意后,便要求乙返还价金。
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甲(限制行为能力人)乙(电脑俱乐部,卖方)丙(甲父,即甲之法定代理人)首先: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有其法定代理人丙的追认(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追认权)。
民通12条合同法47条
(一)。
其次:
甲选择A型电脑,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使民事法律关系变更,选择权)。
再次:
甲请求对方返还价金,即为解除合同的表示,在该表示到达乙时发生效力。
(使民事法律关系消灭,解除权)总结:
债权:
请求权买卖契约形成权:
追认权:
买卖契约发生选择权:
买卖契约内容确定解除权:
买卖契约消灭,G4抗辩权指针对他方当事人的请求权而提出对抗的权利。
包括权利障碍的抗辩和权利消灭的抗辩。
案例:
甲(17周岁)与乙订立购买古董陶器的合同,经过一段期间,乙向甲请求付款,而发生争议如下,试说明其法律关系:
1甲以订购时其年仅17岁,买卖契约不生效力;乙抗辩称甲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通11第二款)2甲抗辩称乙的价金请求权因2年期间届满不行使而消灭(民通135),乙抗辩称甲曾于半年前表示愿意付款,诉讼时效已发生中断,应重新计算。
(民通140),2、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
(2)民事义务的分类: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3、民事责任我国民通一大特色,即第六章专门单列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
区分债务与责任:
债务,依据民通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权人无权强制债务人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之后,便发生了违约责任。
图示:
合同债务责任制裁区分制裁与责任:
主动承担民事责任,不具有制裁性,比如主动支付违约金等;被动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制裁性,比如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裁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的特征:
A违反义务性:
民通106民通5条。
B补偿性。
C协商性。
合同法第114条。
(3)民事责任的分类:
A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A1合同责任、A2侵权责任:
民通第六章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
其他责任:
比如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比如无因管理中的责任等等。
B根据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
B1财产责任、B2非财产责任:
比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C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
C1无限责任:
责任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比如个人债务;C2有限责任:
债务人可以一定范围内或限额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比如公司与公司股东。
D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D1单独责任:
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D2共同责任:
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且都有过错,从而应共同地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
又可分为:
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D3补充责任:
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人员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
担保法第17条的一般保证。
E根据责任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
E1过错责任:
民通106合同法303320;E2无过错责任:
合同法107条。
民通106(三),“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3公平责任:
民通132条(4)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指依法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
民通13410种合同法加“实际履行”“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执行定金罚则”当然,民事责任的承担不排除责任人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还可能要承担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图示:
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要素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动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变动表示行为人的行为非表示行为变动的原因事件:
比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事实状态:
比如时间的经过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民事权利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内容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民事义务消极义务/积极义务,第一部分案例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993年8月,某市兴起“盖楼热”,市政府许多部门纷纷大兴土木,兴建新办公楼。
该市财政局见状,也从市政府取得批文,拟年一幢办公大楼,批准造价为200万元。
1994年1月,该工程开始动工,由该市宝鼎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建设。
1994年7月,财政局擅自决定提高建筑标准和工程造价,期望在建成后出租收取高额租金。
1994年8月,工程全部造价已突破200万元的预算造价。
宝鼎公司考虑到财政局的特殊地位及财政局的付款承诺(财政局承诺超出的部分待工程完工后1年内付清),故同意继续施工。
1991年12月,全部工程竣工,总造价为280万元。
1995年1月,市政府向全市通报了财政局超标准建楼的做法,并决定只按预先拟定的经费即200万元拨付,超出部分溉不负责。
此后,由于该市房地产市场行情急剧下跌,而财政局大楼的租金又高,至1995年7月,财政局大楼的许多房间仍未觅到承租人,财政局仍欠宝鼎公司建筑工程款60万元。
宝鼎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
一诉讼性质?
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
两主体地位平等。
二财政局的民事主体资格地位。
三财政局能否经商(包括出租房屋赢利)?
第一部分案例2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原告路某与被告卢某于1998年1月21日经协商达成劳务协议,约定由原告支付1,830元作为被告学习汽车驾驶的培训费,卢某领取驾照后,即由原告购买汽车,卢某应为原告开车3年,月工资200元,汽车营运收入归原告所有,如有违反,罚款5,000元。
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支付被告1,830元培训费,卢某也于1998年9月2日取得驾照并依预到原告家开车,直到2000年7月8日,被告以原告每月扣付工资100元为由,遂停止为原告开车而回家。
原告认为,卢某吃、住都在原告家,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00元生活费是合理的,被告不为其开车是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罚款5,000元。
一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法是私法公法化的典型。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属性与财产关系属性结合的社会关系。
二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劳动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的部门法;劳动合同也是从民法的雇佣合同中独立出来的。
三本案劳务合同不可定性为劳动合同,而是雇佣合同。
法院只能依据民法和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加以判处。
第一部分案例3民事法律事实甲、乙分别是被继承人丙的养女和侄儿。
丙于1989年1月27日去世。
遗产有:
广州市小北路寄园巷4号双隅木楼二层楼房,建筑折合面积107.36平方米,人民币存款700元,以及现金、港币若干等。
丙生前于1988年3月10日立下自书遗嘱,表示将房屋交给侄儿乙。
同年10月10日,丙再立自书遗嘱:
“我家有寄园巷4号房屋,我愿意将此屋交给我侄保存,将来养女要来纠纷好增益,我则不愿分给她,我不给她有应得我遗产之权利。
”丙去世后,1989年3月8日,甲约乙见面,商讨丙去世后的遗留问题,两人见面后,乙只说丙写了遗嘱给他,该遗嘱对甲不利,但没有明确表示对丙的遗赠接受与否。
同年5月8日双方约定在街道居委会见面,乙同样没有表示接受丙的遗赠与否,也不将遗嘱出示给甲,而将其出示给居委会干部。
甲怀疑遗嘱的真实性,遂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养母丙的遗产。
一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和自然事实。
二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本案中乙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准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因此,针对此类行为之有效要件,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被告乙只能承担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遗赠的法律后果。
第一部分案例4民事法律事实王家村有两户养鱼专业户,甲家和乙家,其鱼池相邻。
一年西天,因天气变化,甲家鱼池中的鱼跃入乙家鱼池,当场有村人所见,一共跃入23条鱼。
甲家要求乙家返还该23条鱼,乙家则认为,该鱼是自己跃入其鱼池中,拒绝返还。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一民事法律事实:
自然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
二法律后果:
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