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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201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和学院健康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建设,健全考核评价体系与激励机制,建立对各层面考核的科学化和常态化,调动和发挥全院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加快学院建设发展的步伐,根据省人社厅《关于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参照其他高校的做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教育法规和深化高等学校改革的政策规定为依据,以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核心,解放思想,创新机制,攻坚克难,干事创业,推进学院的健康快速发展;紧紧围绕学院的发展规划和中心工作,进一步优化管理机制,健全考核制度,增强各部门以及各层次人员的责任感、紧迫感;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绩效奖惩制度,将责任目标、工作业绩、考核等次与奖励挂钩,奖优罚劣、优劳优酬,激发全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快学院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对象:

学院各职能部门及教学系部、副科级以上干部、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普通干部职工等四个层面。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学院其他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暂挂靠在组织人事处,待条件成熟时设立相对独立、直属党委领导的专门考核办公室),建立专兼结合的考核评价机构,逐步形成学校考核部门、部门考核职工的分级分类考核评价机制。

第六条考核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定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计划书》、提出制定或修改考核指标体系、考评标准及考核的方法的意见,并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考核工作。

第三章目标规范

第七条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的主要环节和任务

1.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初由各处室、系部围绕学院发展规划及阶段性重点工作,结合部门自身实际,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拟订本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计划书》,报领导小组审议。

2.领导小组对各部门提交的《年度目标任务计划书》进行讨论审议,结合学院制订的年度工作重点研究审批。

3.学院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责任书》。

4.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计划书》汇编成册,发放全院监督执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5.年终各部门对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写出总结报告、提出自评等级,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分工对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业绩状况进行综合考评,确定等次,经学院党委会审议批准后公布并实施奖惩。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计划书》的主要内容:

1.根据学院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各部门承担的任务、目标、要求及完成时限;

2.根据本部门岗位职责,各部门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标;

3.招生任务目标;

4.工作创新措施;

5.思想政治工作及政治理论学习;

6.职工队伍建设方面的措施等。

第九条各教学系、部《年度目标任务计划书》的主要内容:

1.专业建设与规划:

包括专业建设的规划、目标及措施;

2.教学与实验工作:

包括教学任务、教学质量、教学管理与改革、教风建设等方面的措施及目标;

3.科研工作:

包括科研项目(立项、申报、获取、完成)、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奖、专利、学术会议)、论文(权威刊物检索、核心期刊、普通刊物)、精品课程及科研教学团队建设等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

4.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主要是青年教师培训、师资队伍结构优化措施和成效、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的措施及目标;

5.招生与就业工作:

包括招生计划、任务、就业目标、工作措施等;

6.学生管理工作:

主要是在思想教育、学风建设、日常管理、社团活动、学生满意度、特色项目等学生工作方面的目标与措施等;

7.内部管理工作:

主要是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考勤、考核、奖惩、分配等制度措施及主要成效等;

8.其它工作:

主要包括社会服务、上交创收经费等情况。

第十条部门工作要求

1.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计划书》的制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的原则,措施要有力度,目标要有高度,实现要有难度,工作要有创新。

2.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计划书》,要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分解、责任到人、保障有力,确保各项任务目标的顺利实现。

3.在目标责任制的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学院的重点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抓住重点工作和工作的重点环节,下大气力,一抓到底,提高成效。

4.各部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办事程序。

执行当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相关领导请示汇报,涉及多个部门间的问题,要及时联系、沟通,必要时请分管领导协调指导。

第十一条个人工作要求

1.副科级以上干部:

以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计划书》为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工作业绩。

结合思想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服务满意度、招生就业等方面进行动态考核。

2.教师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注重从课时的数量和质量、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科研课题的数量和质量、教改创新的情况、精品课程和教学团队的建设、专业带头人的作用、对社会及行业的服务情况以及传帮带作用的发挥、招生就业等方面进行动态考核。

3.教师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以教学效果满意度评价为基础,注重课时的数量和质量、教学改革、师德师风建设、学生管理、招生就业等方面的考核。

4.普通干部职工:

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注重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爱岗敬业、工作实绩、招生就业等方面的考核。

5.辅导员及专职班主任:

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以学生满意度为基础,注重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服务质量、工作实绩等方面的考核。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十二条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1.各职能部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1。

2.各教学系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2。

3.副科级以上干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3(各系部副科级以上干部、各职能部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均按本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4.副高级以上教师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4。

5.中级及以下教师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5。

6.普通干部职工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6。

7.辅导员、专职班主任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7。

第十三条部门年度考核

部门按照《年度目标任务计划书》,结合部门岗位职责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填写部门年度工作评价表,考核部门按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部门年度考核分为单项考核加综合考核,单项考核实行0-100考核分值,综合考核是对各单项考核按照一定权重进行综合。

第十四条个人年度考核

个人结合岗位职责和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并进行自我评价,考核部门按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的步骤

1.各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按照部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填写《部门年度工作考核评价表》。

2.考核办公室组织相关考核:

组织人事处负责对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副科级以上干部的目标责任考核;学院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完成学院重点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教务处负责对各教学系部的目标责任考核;学生工作处负责对辅导员、班主任的目标责任考核;各职能部门、教学系部负责对本部门干部职工、专业技术人员的目标责任考核。

3.满意度评价。

组织人事处完成由各级领导和各部门教职工代表参加的、对职能部门及个人的满意度测评;教务处完成由各系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对系部及教师的教学效果满意度测评;学生工作处完成由系部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参加的、对辅导员或班主任的满意度测评。

以上由参评人员对各部门及个人的整体工作进行业绩评价和满意度评价。

4.各考核部门将考核结果、考核成绩汇总报考核办公室。

5.考核办公室审核、汇总、计算各层次、各项指标考核成绩。

6.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各部门(含系部)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和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考核结果、各部门上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普通干部职工的考核结果、辅导员及班主任的考核结果。

7.学院党委会研究审批各部门和各层次人员的考核结果。

8.公示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在学院网上公示。

第五章考核原则与考核标准

第十六条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4.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5.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目标责任制考核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注重实效、突出效果。

第十八条部门考核标准:

部门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1.优秀等次:

按照目标考核得分高低顺序分别对教学系部、职能部门进行排名,原则上部门目标考核得分在同类单位前20%的为优秀;

2.不合格等次:

部门目标考核结果达不到60分的及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定为不合格;

3.合格等次:

除以上考核等次以外的部门确定为合格。

第十九条个人考核标准:

个人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最高不超过20%。

1.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单独考核。

2.辅导员实行单独考核,在学校规定考核优秀指标比例的基础上,再上浮10%增加辅导员考核优秀的比例。

3.副高级以上教师、中级及以下教师、其他干部职工,按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由各处室、系部组织考核,考核优秀指标按教学口、教辅口、行政口、学管口、后勤口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15%进行分配,考核成绩在全院同类人员前50%的进入优秀等次的待定范围。

由各工作口的分管领导负责召集部门负责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优秀等次的人选。

考核等次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掌握:

1.优秀等次:

原则上个人考核得分在同类人员前15%的为优秀(实行“一票否决”的除外);

2.不合格等次:

个人考核得分达不到60分或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以及具有省人力资源厅规定的不合格等次五种情形之一的,定为不合格;

3.基本合格等次:

个人考核得分连续两年在同类人员后10%的或具有省人力资源厅规定的基本合格等次五种情形之一的,定为基本合格;

4.合格等次:

除以上等次以外的人员,确定为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凡在考核年度内,被考核部门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部门(含系部)综合考核结果判为不合格,部门负责人(含部门副职)和直接责任人的目标责任考核同时定为不合格:

1.根据《山东商务职业学院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关于各种责任事故处理及领导问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构成重大事故的;

2.不注重党风廉政建设,部门人员有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及以上处分的;

3.部门发生其他问题经领导小组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凡在考核年度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其目标责任考核应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较差;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处分的;

3.发生重大工作(教学)事故的;

4.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

5.不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及以上处分的;

6.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7.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目标责任考核的;

8.发生其他问题经领导小组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当年没有完成招生工作任务或年内发生较大事故的部门及个人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部门考核结果的使用

学院根据各部门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各部门的年度激励工资(绩效工资)、效益联动奖等。

1.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确定为年度先进集体,部门效益联动奖按平均额的2-3倍发放;

2.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部门效益联动奖按平均额×1.0发放;

3.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部门效益联动奖按平均额×0.6发放。

第二十四条个人考核结果的使用

1.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报请上级部门嘉奖,并按一定额度增发年度效益联动奖;特别优秀的(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报请上级部门记三等功。

2.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激励工资和效益联动奖,并从下一年度开始,每月工作量津贴降低10%。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管理

1.接受目标责任考核是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学院的考核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工作业绩,实事求是反映本部门年度工作情况。

2.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办公室以及负责考核工作的各部门,要加强规范管理,在考核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考核,如在考核过程中经查实出现不规范、不认真、不公平的考核现象而造成投诉,或者出现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扣除该考核部门以及责任人年度考核成绩2-10分。

第二十六条目标责任制考核申诉

1.各类考核评价全部结束后,被考核部门、个人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关考核部门有向被考核者反馈和解释的职责。

2.被考核部门、个人如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向考核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领导小组及考核办公室需在3个工作日内,在对申诉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做出最终答复。

第二十七条离任考核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中途离任时,考核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离任考核,同时对继任者按原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特别规定

1.当年新招聘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参加目标责任考核,不确定等次。

2.当年调入人员在本校工作不满六个月的,不参加目标责任考核,不确定等次。

3.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学院派出学习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目标责任考核,不确定等次。

4.外出挂职锻炼、进修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根据其挂职锻炼、进修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一般应定为合格等次,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由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学院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5.休产假、因公负伤休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6.受警告处分的,参加目标责任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7.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期间,不确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目标责任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2013年度起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职能部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2.教学系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3.副科级以上干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4.副高级以上教师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5.中级及以下教师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6.普通干部职工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7.辅导员、专职班主任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二○一三年六月七日

 

附件1:

职能部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1、部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基本分值10分

根据学校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分工,结合部门工作职责要求,由各部门最多列出5项。

以上5项工作排成表格,分别在200字以内简要说明完成情况的要点,经考核组审核后在网上发布,在浏览熟悉的基础上由全校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量化赋分,综合计算分值。

2、部门履行岗位职责考核——基本分值50分

由考核组根据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计划书》检查考核计分。

其中表彰奖励加分:

受到区政府、市级部门;市政府及省级部门;省政府及以上表彰,每次表彰分别加0.5、1.5、2.5分,其中:

受同级政府2部门及以上联合表彰视同受该级政府表彰,不含部门个人表彰奖励和年度部门先进集体奖。

该项考核由办公室牵头。

注:

以上均按获奖等级最高奖计算1项,表彰奖励以文件或证书为准,只有推荐无批复的不计;授奖的单位均指政府及部门,各种团体及学会等不计。

3、部门招生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基本分值10分

按部门人均招生额统计,完成招生任务计10分,每增减0.2人,增减1分(新机制员工按在编员工统计,家属工及其他合同工每2人折算1人。

由招生办统计,本项目最高为15分,最低0分)。

4、系部及职工满意度评价——最高分值10分

(1)系部对职能部门满意度评价5分;

(2)全体教职工对职能部门满意度评价5分,根据网上评分系统,以实得平均分计算。

5、领导满意度评价——最高分值10分

(1)学校党政领导评价——5分。

根据网上评分系统,以实得平均分计算。

(2)副科级以上领导评价——5分。

根据网上评分系统,以实得平均分计算。

6、部门其他工作考核——最高分值10分

(1)工作纪律、考勤工作考核—最高分值2.5分(按考勤工作考核细则,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分别为2.5分、1.8分、1分、0.5分,由组织人事处牵头考核)。

(2)卫生工作考核—最高分值2.5分(按卫生工作考核细则,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分别为2.5分、1.8分、1分、0.5分,由总务处牵头考核)。

(3)增收节支考核—最高分值2.5分(按增收节支工作考核细则,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分别为2.5分、1.8分、1分、0.5分,由财务审计处牵头考核)。

(4)部门网站宣传及网站建设情况考核—最高分值2.5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分别为2.5分、1.8分、1分、0.5分,由学院办公室牵头考核)。

7、工作事故——2-10分(减分项目)

根据事故的性质、事故原因、社会影响、损失情况、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

其中,一般事故减2—4分、较大事故减5—7分、重大事故减8—10分。

构成重大事故的,责任部门综合考核结果判为不合格。

8、廉政建设——2一10分(减分项目)

不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到影响减2-4分;不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影响较大减5-7分(以上以学院办公会通报为准);不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影响较大,内部人员受到学院处分(含经济处罚)减8-10分;不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单位人员有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及以上处分的,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附件2:

教学系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1、系部教学工作考核——基本分值20分

(1)人均承担的教学工作量5分(按系部全部教职工每学期人均课时量完成300课时记5分,每高于或低于10课时加减0.1分,最高6分);

(2)教师课堂教学评价5分(按系部全部教职工每学期人均教学测评实际得分折算后计算);

(3)教师教学环节规范情况2分(调停课、课堂考勤、作业布置批阅等);

(4)系部教学检查情况2分(日常检查和期中检查等);

(5)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2分(主要查看开课变更情况);

(6)教师参与教学改革情况2分(主要统计教师参加校内外教学比赛情况);

(7)系部其他教学工作2分(数据平台填报、考务工作等)。

2、教学建设项目考核——基本分值15分

(1)专业、团队建设4分(新增专业、省级特色专业或重点专业、教学团队等每项计1分,最高4分);

(2)精品课程群建设3分(院级课程结题每门0.1分,省级精品课程每门计0.5分,最高3分);

(3)教材建设3分(省级优秀教材1部计1分,主编公开出版教材1部计0.5分,参编计0.1分,最高3分);

(4)技能大赛3分(按照系部奖励额度排名);

(5)学生专升本情况2分(按照系部录取人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排名)。

3、教研、科研情况考核——基本分值10分

(1)教研课题立项(国家级、省级、校级、协会每项分别计1分、0.5分、0.2分、0.1分),最高计2分;

(2)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省级、校级、协会每项分别计1分、0.5分、0.2分、0.1分),最高计2分;

(3)科研课题立项(国家级、省级、厅级或市级、校级每项分别计1分、0.5分、0.2分、0.1分)最高计2分;

(4)科研成果奖或专利(获国家级、省级、厅级或市级、校级科研成果奖每项分别计1分、0.5分、0.2分、0.1分),(每项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计0.5分、0.2分、0.1分),最高计2分;

(5)发表论文统计(按第一作者统计,公开发表论文每篇计0.1分),最高计2分。

4、招生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基本分值10分

(1)按系部全部教职工(含辅导员和新机制人员)人均完成招生额统计,教职工人均完成招生任务计5分,每增减0.2人,增减1分(由招生办统计,本项目最高为8分,最低0分);

(2)按系部学生人均完成招生额统计,学生人均招生达到0.15人计5分,每高于或低于0.01人加减0.5分(由招生办统计,本项目最高7分,最低0分)。

5、学籍、就业、校企合作与创收等情况考核——基本分值10分

(1)学生稳定率2分(按照退学人数与学生总数的比例计算,退学率低于3‰计2分,每高于0.5‰减0.5分,最低0分);

(2)学生年缴费率2分(财务处按照缴费人数与学生总数的比例计算,缴费率高于98﹪计2分,每低于0.5﹪减0.5分,最低0分);

(3)毕业生就业率2分(由招生就业办按一次性就业率统计,达到95﹪计2分,每降低0.5﹪减0.5分,最低0分);

(4)校企合作2分(每年按照新增校外实训基地、订单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统计,对系部考核);

(5)系部增收节支2分(由财务处统计,按照系部创收和节支额度考核)。

6、学风建设与学生社团情况考核——基本分值15分

(1)学生管理5分(学生处考核);

(2)学生资助3分(学生处考核);

(3)学生社团活动3分(学生处考核);

(4)公寓管理3分(公寓管理中心考核);

(5)自学考试1分(成教处根据自考学生情况考核)。

7、党建及其他情况考核——基本分值10分

(1)师德建设情况考核5分(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考核);

(2)部门网站建设2分(办公室考核);

(3)系部实验实训室管理2分(实训中心考核);

(4)系部卫生考核1分(总务处考核)。

8、领导满意度评价——基本分值10分

(1)学校党政领导评价——5分。

根据网上评分系统,以实得平均分计算。

(2)副科级以上干部评价——5分。

根据网上评分系统对系部进行考核,以实得平均分计算。

9、工作事故——2-10分(减分项目)

根据事故的性质、事故原因、社会影响、损失情况、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

其中,一般事故减2—4分、较大事故减5—7分、重大事故减8—10分。

10、廉政建设——2-10分(减分项目)

不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到影响减2-4分;不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影响较大减5-7分(以上以学院办公会通报为准);不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影响较大,内部人员受到学院处分(含经济处罚)减8-10分;不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单位人员有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及以上处分的,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附件3:

副科级以上干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以部门、系部目标责任考核为基础,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工作创新、带头作用的发挥、廉洁从政等情况。

1、表彰奖励加分

个人受表彰奖励按部门表彰奖励办法计算(不含年度考核嘉奖、记功奖励。

部门受表彰奖励个人不重复计分)。

2、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基本分值10分

本部门完成重点工作考核得分,记入本人得分(含部门正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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