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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医疗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篇一: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合同号:

*[20**]年租字第[1201]号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人:

******

承租人:

*******

出租人:

*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承租人:

*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地点:

中国市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鉴于:

(1)承租人拟通过“****”1艘船舶以售后回租的方式来融通资金。

(2)出租人系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有权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同意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财务支持。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声明和保证

第一条出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1.1出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1.2出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或同意;

1.3本租赁业务项目未超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规定;

1.4出租人进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项,应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二条承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2.1承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2.2承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公司有权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

2.3承租人实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宜,应事先书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避免上述事项对出租人造成不利影响;

2.4承租人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出租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完整披露其对外提供的担保及负债。

承租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对外提供担保或产生其他负债超过*****元的,应当在提供担保或产生负债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人。

如涉及重大违约、重大诉讼、资产被查封、扣押的,承租人应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该等事件对出租人的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条特别声明:

3.1本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有关限制权利、加重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已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向对方详细说明且为对方理解和接受,而非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

第二章租赁物

第四条租赁物

4.1本次融资租赁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即租赁物由出租人从承租人处购买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依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4.2租赁物同于本合同附件一《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具体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技术保证及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信息全部由承租人提供并认可,承租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租赁物清单》由双方在租赁物交付时共同确认编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

第五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5.1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此所有权及于租赁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以及针对租赁物所专有的程序、软件、授权许可、技术资料等)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将租赁物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抵偿、设立诉讼担保,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5.2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因升级改造所增加之与租赁物不可分割或如果分割会导致租赁物功能减损的部件及/或软件,亦自动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5.3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出于维修或其使用之需要,以其他替换件替换租赁物部件的,因替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替换件自作出替换之日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5.4出租人可根据需要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方,出租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义务协助出租人办理抵押等相关手续。

出租人的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并应在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解除该等抵押。

5.5为便于管理,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登记为非共有船舶,船舶所有权人登记为承租人。

双方一致确认,承租人登记持有的租赁物的100%的份额是受出租人委托持有的。

5.6承租人应当依法处理租赁物上的诸如船舶优先权等法定担保物权,依法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债务。

(1)承租人未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义务,致使将被拍卖/变卖的,出租人有权以所有权人身份在支付了法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及相关费用之后,向承租人主张返还相当于出租人支付的金额的120%的钱款。

该等返还并不减免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承担因此而给出租人带来的损失。

第六条租赁物的购买

6.1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买卖合同》(编号:

*[2009]年买字第[1201]号)。

第七条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

7.1鉴于租赁物在出卖给出租人时已为承租人占有和使用,故在承租人(作为“卖方”)依据《买卖合同》向出租人(作为“买方”)交付船舶(租赁物)的同时,应视为出租人亦向承租人交付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两项交付同时完成。

承租人应在租赁物交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出具一份格式如本合同附件五的《租赁物接收确认书》。

7.2承租人在向供应商购买、接收船舶(租赁物)时已履行了对船舶(租赁物)的质量验收手续,在承租人将船舶(租赁物)出卖给出租人且出租人又将船舶(租赁物)回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过程中,并未改变承租人对船舶(租赁物)的占有状况,出租人也未对船舶(租赁物)作任何变动和使用,因此,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后即视为承租人对租赁物验收合格。

7.3鉴于本合同项下的承租人与《买卖合同》项下的出卖人系同一人,承租人确认其出卖给出租人的船舶(租赁物)及出租人回租给承租人的租赁物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及技术标准,并确认其质量、工艺技术、性能等完全符合国家、行业在安全、环境保护、能耗、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能够实现本合同的目的。

如租赁物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不影响本合同及《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八条租赁物的使用、保管、维修和税费

8.1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安装、使用地点;如承租人需要改动租赁物的外形、结构的,应当书面通知出租人,且不得影响原使用功能。

承租人应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出租人在遵守有关法律,且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有权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情况,承租人应提供检查所需便利条件。

8.2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

8.3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如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出租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则承租人应于接到出租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

此损失包括损失本身及有关合理的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政府规费、律师费等。

8.4租赁物在安装、使用和保管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款、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第九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9.1租赁物在交付给承租人后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承租人不得延迟或拒绝支付租金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

9.3如租赁物整体灭失或者毁损致无法恢复原使用功能的程度时,本合同提前终止,并执行本合同第二十条。

第十条租赁物的保险

10.1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对租赁物投保内河沿海船舶一切险,并承担全部投保费用。

投保金额不低于未还租赁本金的110%且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如承租人未按时投保或续保,出租人有权代为投保或代为续保,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出租人垫付费用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并就该费用自垫付之日起至承租人偿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如整体租赁物发生全损时,出租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终止,并按本合同第四章第二十条执行。

10.2、在船舶营运期间,承租人必须依法为船长、船员投保法定的社会保险,并投保补充的商业保险,以确保船长、船员获得薪酬、工伤、医疗等方面的保险保障。

具体的险种和保险机构双方另行约定。

10.3保险须以出租人为被保险人,以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间自租赁物起租之日起至租赁期满后三个月,保险费用和相关支出均由承租人承担。

保险单和保险合同原件由承租人保管,承租人应将复印件经承租人盖章确认后交由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保管。

10.4租赁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和保险公司并办理索赔事宜,出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10.5单笔保险赔偿金在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向保险公司领取并用于受损租赁物的新购、维修或更换;单笔保险赔偿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由出租人收取,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1)如发生非全损保险事故,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修复后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承租人,或根据承租人的指示将保险赔偿金用于支付维修费用。

(2)如发生全损,出租人有权将保险赔偿金用于抵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或在承租人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后,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承租人。

鉴于租赁物交付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因此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保险赔偿金的是否赔付不能构成承租人迟延支付或减少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的理由,承租人更不得单方要求以保险赔偿金抵偿其应付出租人的任何款项。

但是,在发生保险争议时,出租人应当及时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向保险人提出交涉或法律诉讼,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否则,承租人有权停付租金。

【篇二: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本合同简称“甲方”)“乙方”)

根据《合同法》,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陈述与承诺

甲方、乙方分别作如下陈述与保证,该陈述与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持续有效。

一、甲方陈述与保证:

1.甲方是按中国法律成立并经营的有限公司,具有从事其现在正从事的业务及拥有财产处分的权利;

2.甲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有关文件的权利,且已取得对本合同签署和履行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3.本合同及其作为一方的交易文件经甲方签署后,即对甲方和甲方的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依照本合同条款被强制执行;

4.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将不会与甲方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文件相冲突。

二、以防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按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营业的独立法人,具有从事其现在正在从事的业务及拥有其财产的权利;

2.乙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有关文件的权利,已取得对本合同签署和履行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3.本合同及其作为一方的交易文件签署后,即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可依照本合同条款被强制执行;

4.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将不会与乙方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文件相冲突;

5.乙方保证其所出具的所有财务报表是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报表真实、

客观地表明了乙方的财务状况;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6.乙方承诺在进行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行为前,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7.乙方保证对从甲方处获得的融资款主要用于。

第二条租赁物

1.甲方根据乙方对租赁物的供货商、以及租赁物的选择,购进经乙方选定并确认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该租赁物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与租赁物的供货商签订的《租赁设备买卖合同》项下之货物,即为租赁物(详见附表一)。

2.本合同如涉及“回租式”的租赁,由甲乙双方是乙方签订《回租物品转让协议书》,《回租物品转让协议书》项下之货物(详见附表一),“回租式”的租赁是乙方将其未设置抵押权或优先权的、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物品转让给甲方,再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

“回租式”的租赁的租赁物出卖人即为乙方。

3.如租赁物系进口,则由乙方选择、指定或认可进口代理商(本合同简称的“进口商”),因进口商过错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有关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或租赁项目,需办理立项、进口等审批手续,则由乙方负责办理。

5.租赁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制造厂家等内容详见附表一。

第三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1.附表一所列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在租赁期内只享有使用权。

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予以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投资和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在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以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甲方,除甲方外的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理该租赁物。

3.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租赁物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或改变使用地点。

如乙方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升级、更新,而甲方需通过处置租赁物事先债权时,乙方无权就添加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4.乙方同意在不影响其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甲方可以自行将租赁物用于抵押,也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第四条进口租赁物税款的缴纳

1.附表一所列租赁物如系进口物品,不论是否享受海关减、免税优惠,其所涉及的关税及进口环节其他税款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1.甲方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贵点收回租赁物时,如必须向海关补税,则该税款由乙方交纳。

第五条租赁设备的交货和验收

1.鉴于甲方系根据乙方对供货商或进口商及租赁物的选择而与供货商或进口商订立买卖合同或代理进口合同之事实,甲乙双方约定租赁物的交付由乙方直接与供货商或进口商之间进行。

乙方享有与领受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租赁物到达乙方后十五天内验收完毕,并将签收单交给甲方;关于验收时间,买卖合同或代理进口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若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已在完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

租赁物验收完毕后,对交货后有关租赁物的一切风险、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2、供货商或进出口商不履行租赁物买卖合同或代理进口合同义务的,由乙方行使索赔的权利并承担索赔费用。

不影响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3、甲方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回租的租赁物视为乙方已验收完毕,其后如发现租赁物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索赔,同时继续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4、租赁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应继续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第六条租赁设备的维护及事故处理

1.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应当履行维修、保养义务,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未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在乙方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期间及所欠债务未清偿完毕之前,租赁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租赁物保险

1.租赁期间,为应付自然灾害或第三者所引起的租赁物毁损风险,乙方按租赁物总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车辆、船舶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2.在租赁期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出险原因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甲方为受益人。

保险赔偿金在冲抵应收的租金后,剩余部分由甲方转付给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支付,合同继续履行。

如因乙方怠于保险索赔而至理赔未成,该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3.如租赁物有必要投保财产综合险之外的其他任何险别,乙方也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否则,这类保险事故以及乙方因漏保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未付清全部租金,租赁物交由甲方投保,但乙方仍应承担财产综合险的全部保费。

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风险和后果。

第八条租期及租金

1.甲方向租赁物的出卖人支付全部或部分租赁物价款(包括进口商为进口租赁物而向银行申请的信用证开具)之日即为正式起租日,租赁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甲方以附表一所列设备的总价作为计算租金的依据编制《租金偿还计划表》(详见附表二),乙方保证按《租金偿还计划表》约定的应付款项、币种、期

数和偿还日期付款。

同时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将租赁合同保证金及管理费于本合同生效后天准确、及时地支付给甲方,否则按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四计付滞纳金。

3.如乙方提前偿还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按本合同实际约定租期的期间计算租金。

4.如乙方出现延迟偿付租金,则乙方付给甲方的款项应先冲抵违约金,再冲抵租金。

5.乙方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请求以甲方的名义代为行使乙方的债权。

甲方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6.因乙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以请求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撤销乙方的行为。

乙方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甲方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该情况的,甲方可以请求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撤销乙方的行为。

甲方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租赁期间的项目管理

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每半年向甲方提交一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收支明细表)。

第十条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租赁期届满时,在甲乙双方按期结清所有债务后,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可由乙方选择以留购,甲方统一按照附表二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售于乙方,并办理

【篇三:

融资租赁合同模板】

合同号:

*[2009]年租字第[1201]号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承租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鉴于:

(1)承租人拟通过“****”1艘船舶以售后回租的方式来融通资金。

(2)出租人系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有权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同意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财务支持。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声明和保证

第一条出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1.1出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1.2出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或同意;

1.3本租赁业务项目未超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规定;

1.4出租人进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项,应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二条承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2.1承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2.2承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公司有权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

2.3承租人实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宜,应事先书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避免上述事项对出租人造成不利影响;

2.4承租人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出租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完整披露其对外提供的担保及负债。

承租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对外提供担保或产生其他负债超过*****元的,应当在提供担保或产生负债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人。

如涉及重大违约、重大诉

讼、资产被查封、扣押的,承租人应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该等事件对出租人的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条特别声明:

3.1本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有关限制权利、加重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已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向对方详细说明且为对方理解和接受,而非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

第二章租赁物

第四条租赁物

4.1本次融资租赁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即租赁物由出租人从承租人处购买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依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4.2租赁物同于本合同附件一《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具体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技术保证及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信息全部由承租人提供并认可,承租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租赁物清单》由双方在租赁物交付时共同确认编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

第五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5.1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此所有权及于租赁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以及针对租赁物所专有的程序、软件、授权许可、技术资料等)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

用权。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将租赁物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抵偿、设立诉讼担保,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5.2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因升级改造所增加之与租赁物不可分割或如果分割会导致租赁物功能减损的部件及/或软件,亦自动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5.3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出于维修或其使用之需要,以其他替换件替换租赁物部件的,因替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替换件自作出替换之日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5.4出租人可根据需要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方,出租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义务协助出租人办理抵押等相关手续。

出租人的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并应在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解除该等抵押。

5.5为便于管理,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登记为非共有船舶,船舶所有权人登记为承租人。

双方一致确认,承租人登记持有的租赁物的100%的份额是受出租人委托持有的。

5.6承租人应当依法处理租赁物上的诸如船舶优先权等法定担保物权,依法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债务。

(1)承租人未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义务,致使将被拍卖/变卖的,出租人有权以所有权人身份在支付了法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及相关费用之后,向承租人主张返还相当于出租人支付的金额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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