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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修订内容

1规范的名称

随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工程的埋置深度愈来愈深,工程所处的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愈来愈复杂,地下工程渗漏水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地下工程的使用功能和结构耐久性。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地下工程建设的需要,促进防水材料和防水技术的发展,遵循“材料是基础,设计是前提,施工是关键”的原则,确保地下防水工程质量,修订本规范。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应指施工质量,设计质量不应包括在内。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有关建筑防水设计的通用标准,而现行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适用于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

为此,本规范仍保留《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名称。

2规范基本框架

本规范共有9章及4个附录,正文344条,附录45条。

其中强制性条文为第4.1.16、4.4.8、5.2.3、5.3.4、7.2.12,共5条。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主体结构防水工程;细部构造防水工程;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排水工程;注浆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总则中明确了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隧道、防护工程、地下铁道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增加了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有关要求;增加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与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2)术语中列出了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本规范中给出确切定义的术语。

(3)基本规定强调了:

1)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级相应的防水标准;2)主体结构和细部构造的防水设防要求;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持证上岗的规定;4)防水材料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5)把好材料进场验收关;6)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和抽样检验数量。

(4)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强调了:

1)防水混凝土的耐久性;2)防水砂浆的粘结性和抗渗性;3)防水卷材接缝的粘结质量;4)涂料防水层的厚度。

(5)细部构造防水工程适用于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预留通道接头、桩头、孔口、坑、池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6)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适用于锚喷支护、地下连续墙、盾构隧道、沉井和逆筑结构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7)排水工程适用于渗排水及盲沟排水、隧道排水及坑道排水、塑料排水板排水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8)注浆工程适用于预注浆及后注浆、结构裂缝注浆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9)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强调了:

1)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2)检验批及分项、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格判定;3)地下防水工程竣工和记录资料;4)隐蔽工程验收;5)观感质量检查;6)地下工程渗漏水检测。

3规范中重点内容

(1)材料进场检验

本规范明确规定地下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必须经过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进场材料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抽样检验和见证取样送样检验,并出具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2)防水等级标准

本规范对防水等级标准划分四级,并规定了工程设计相应防水等级的渗漏水量。

本规范附录C《地下工程渗漏水调查与检测》,为地下工程防水功能检验提供了依据。

(3)防水卷材接缝的粘结质量

本规范规定防水卷材施工前必须对卷材与胶粘剂或胶粘带做剪切性能和剥离性能基本试验,保证防水卷材接缝的粘结质量。

本规范附录D列出了胶粘剂及胶粘带的剪切强度和剥离强度的试验方法。

(4)混凝土配制

防水混凝土是地下工程防水的重要设防。

随着混凝土耐久性的提高。

本规范规定了水泥品种、胶凝材料和水泥用量、水胶比、灰砂比等要求;混凝土拌制过程中除保留原规范对原材料计量控制和入模坍落度规定外,还增加了泵送混凝土的坍落度控制,方便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际使用。

后浇带采用的补偿收缩混凝土除保留原规范对抗压强度和抗渗性能的规定外,增加了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必须满足设计限制膨胀率的要求。

(5)防水材料的选用

本规范在主体结构或衬砌结构中增加了膨润土防水材料,并强调膨润土颗粒应采用钠基膨润土;水泥砂浆防水层取消传统普通水泥砂浆五层做法,并强调防水砂浆的性能指标;在施工缝、后浇带等细部构造中增加了预埋注浆管、遇水膨胀止水胶和水泥基渗透结晶防水涂料;在排水工程中增加了塑料排水板应用。

本规范对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止水密封材料等防水材料都提出了明确的性能指标供选用。

同时对防水涂料、沥青防水卷材用基层处理剂、聚合物乳液等材料进行有害物质含量限制。

(6)工程细部构造全数检查

地下工程细部构造是渗漏水的关键部位,本规范强调细部构造应分别按分项工程检验批进行全数检查,并对构造防水和材料防水作出明确规定。

细部构造质量验收时除外观检查外,还应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

地下防水工程是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一个子分部工程。

本规范将主体结构防水、细部构造防水、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排水和注浆等工程,按不同的材料、部位等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又按施工缝或变形缝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检验批是工程质量检验的最小单元,检验批的合格判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80%以上检测点合格,其余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

对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3)施工具有明确的操作依据和完整的质量检查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子分部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下工程渗漏水检测应符合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要求;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本规范对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和主控项目、一般项目,以及子分部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和工程观感质量都作了明确规定。

(8)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

地下工程完工应及时回填土,待地下水位上升并稳定后,即对地下工程主体结构或衬砌结构进行渗漏水调查和检测,若背水面顶板或拱顶、侧墙和底板渗漏水量超过本规范防水等级标准规定时,应对结构进行堵漏防渗处理,处理后可进行二次验收。

本规范还对结构裂缝注浆作出了具体规定。

目次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防护工程、市政隧道、地下铁道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

1.0.3地下防水工程采用的新技术,必须经过科学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新技术运用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审,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1.0.4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与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1.0.5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地下防水工程

对房屋建筑、防护工程、市政隧道、地下铁道等地下工程进行防水设计、防水施工和维护管理等各项技术工作的工程实体。

2.0.2明挖法

敞口开挖基坑,再在基坑中修建地下工程,最后用土石等回填的施工方法。

2.0.3暗挖法

不挖开地面,采用从施工通道在地下开挖、支护、衬砌的方法修建隧道等地下工程的施工方法。

2.0.4胶凝材料

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磨细矿渣、硅粉等矿物掺合料的总称。

2.0.5水胶比

混凝土配制时的用水量与胶凝材料总量之比。

2.0.6锚喷支护

锚杆和钢筋网喷射混凝土联合使用的一种围岩支护形式。

2.0.7地下连续墙

采用机械施工方法面槽、浇灌钢筋混凝土,形成具有截水、防渗、挡土和承重作用的地下墙体。

2.0.8盾构隧道

采用盾构掘进机全断面开挖,钢筋混凝土管片作为衬砌支护进行暗挖法施工的隧道。

2.0.9沉井

由刃脚、井壁及隔墙等部分组成井筒,在筒内挖土使其下沉,达到设计标高后进行混凝土封底。

2.0.10逆筑结构

以地下连续墙兼作墙体及混凝土灌注桩等兼作承重立柱,自上而下进行顶板、中楼板和底板施工的主体结构。

2.0.11检验批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12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员的监督下,由施工单位取样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

3基本规定

3.0.1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

防水等级

防水标准

1级

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2级

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

房屋建筑地下工程:

总湿渍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包括顶板、墙面、地面)的1‰;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2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1m2;

其他地下工程:

湿渍总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2‰;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3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2m2;其中,隧道工程平均渗水量不大于0.05L/(m2.d),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渗水量不大于0.15L/(m2.d)

3级

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漏水或湿渍点数不超过7处,单个漏水点的最大漏水量不大于2.5L/d,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3m2;

4级

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2L/(m2.d),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平均漏量不大于4L/(m2.d)

3.0.2明挖法和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应按表3.0.2-1和表3.0.2-2选用。

表3.0.2-1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设防

工程部位

主体结构

施工缝

后浇带

变形缝、诱导缝

一级

应选一至二种

应选二种

应选二种

应选

应选二种

二级

应选一种

应选一至二种

应选一至二种

应选一至二种

三级

宜选一种

宜选一至二种

宜选一至二种

宜选一至二种

四级

宜选

宜选一种

宜选一种

宜选一种

表3.0.2-2暗挖法地下工程防水设防

工程部位

衬砌结构

内衬砌施工缝

内衬砌变形缝、诱导缝

l级

必选

应选一至二种

应选一至二种

应选一至二种

2级

应选

应选一种

应选一种

应选一种

3级

宜选

宜选一种

宜选一种

宜选一种

4级

宜选

宜选一种

宜选一种

宜选一种

3.0.3地下防水工程必须由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防水专业岗位证书。

3.0.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掌握结构主体及细部构造的防水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

3.0.5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0.6防水材料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0.7防水材料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材料的外观、品种、规格、包装、尺寸和数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确认,形成相应验收记录。

2、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材料进场后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抽样检验,检验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出具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4、材料的物理性能检验项目全部指标达到标准规定时,即为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应在受检产品中重新取样进行该项指标复验,复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材料为合格。

3.0.8地下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1066的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3.0.9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工程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对上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0.10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工程底部最低高程0.5m以下,必要时应采取降水措施。

对采用明沟排水的基坑,应保持基坑干燥。

3.0.11地下防水工程不得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防水材料施工环境气温条件宜符合表3.0.11的规定。

表3.0.11防水材料施工环境气温条件

防水材料

施工环境气温条件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冷粘法、自粘法不低于5℃,热熔法不低于-10℃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冷粘法、自粘法不低于5℃,焊接法不低于-10℃

有机防水涂料

溶剂型-5~35℃,反应型、溶乳型5~35℃

无机防水涂料

5~35℃

防水混凝土、防水砂浆

5~35℃

膨润土防水涂料

不低于-20℃

3.0.12地下防水工程是一个子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3.0.12的要求。

表3.0.12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主体结构防水

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塑料防水板防水层、金属板防水层、膨润土防水材料防水层

细部构造防水

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预留通道接头、桩头、孔口、坑、池

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

锚喷支护、地下连续墙、盾构隧道、沉井、逆筑结构

排水

渗排水、盲沟排水,隧道、坑道排水、坑道排水、塑料排水板排水

注浆

预注浆、后注浆,结构裂缝注浆

3.0.13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和抽样检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和细部构造防水工程应按结构层、变形缝或后浇带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2、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应按隧道区间、变形缝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3、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应各为一个检验批;

4、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

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其他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0.14地下工程应按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进行验收。

地下工程渗漏水调查与检测应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4地下建筑防水工程

4.1防水混凝土

4.1.1防水混凝土适用于抗渗等级不低于P6的地下混凝土结构。

不适用于环境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

处于侵蚀性介质中,防水混凝土的耐侵蚀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和《混凝土结耐久性设计规范》GB50476的的关规定。

4.1.2水泥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应经试验确定;

2、在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时,应按介质的性质选用相应的水泥品种;

3、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并不得将不同品种或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合使用。

4.1.3砂、石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宜选用中粗砂,含泥量不应大于3.0%,泥块含量不宜大于1.0%;

2、不宜使用海砂;在没有使用河砂的的条件时,应对海砂进行处理后才能使用,且控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

3、碎石或卵石的粒径宜为5~40mm,含泥量不应大于1.0%,泥块含量不应大于0.5%;

4、对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结构混凝土用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4.1.4矿物掺合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煤灰的级别不应低于二级,烧失量不应大于5%;

2、硅粉的比表面积不应小于15000m2/kg,SiO2含量不应小于85%;

3、粒化高炉矿渣粉的品质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有关规定。

4.1.5混凝土拌合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

4.1.6外加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加剂的品种和用量应经试验确定,所用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质量规定;

2、掺加引气剂或引气型减水剂的混凝土,其含气量宜控制在3%~5%;

3、考虑外加剂对硬化混凝土收缩性能的影响;

4、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4.1.7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配要求的抗渗水压值应比设计值提高0.2MPa;

2、混凝土胶凝材料总量不宜小于320kg/m3,其中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60kg/m3;粉煤灰掺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20%~30%,硅粉的掺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2%~5%;

3水胶比不得大于0.50,有侵蚀性介质时水胶比不宜大于0.45;

4、砂率宜为35%~40%,泵送时可增加到45%;

5、灰砂比宜为1:

1.5~1:

2.5;

6、混凝土拌合物的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0.1%;混凝土中各类材料的总碱量即Na2O当量不得大于3kg/m3。

4.1.8防水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入泵坍落度宜控制在120mm~140mm,坍落度每小时损失不应大于20mm,坍落度总损失值不应大于40mm。

4.1.9混凝土拌制和浇筑过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拌制混凝土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用量,每工作班检查不应少于两次。

每盘混凝土各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9-1的规定。

表4.1.9-1混凝土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允许偏差(%)

混凝土组成材料

每盘计量

累计计量

水泥、掺合料

±2

±1

粗、细骨料

±3

±2

水、外加剂

±2

±1

注:

累计计量仅适用于微机控制计量的搅拌站。

2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工作班至少检查两次。

混凝土的坍落度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的有关规定。

混凝土坍落度允许偏差应符合4.1.9-2的规定。

表4.1.9-2混凝土坍落度允许偏差(mm)

要求坍落度

允许偏差

≤40

±10

50~90

±15

≥100

±20

3、泵送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

当坍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浆或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严禁直接加水。

4.1.10、防水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后制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频率和试件留置组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2、抗压强度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的有关规定。

3、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082的有关规定。

4.1.11、防水混凝土抗渗性能应采用标准条件下养护混凝土抗渗试件的试验结果评定,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后制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

2、抗渗性能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2的有关规定。

4.1.12、大体积防水混凝土的施工应采取材料选择、温度控制、保温保湿等技术措施。

在设计许可的情况下,掺粉煤灰混凝土设计强度的龄期宜为60d或90d。

4.1.13防水混凝土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混凝土外露面积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

Ⅰ主控项目

4.1.14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及坍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计量措施和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4.1.15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检验报告。

4.1.16防水混凝土结构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Ⅱ一般项目

4.1.17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露筋、蜂窝等缺陷;埋设件位置应准确。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4.1.18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且不得贯通。

检验方法:

用刻度放大镜检查。

4.1.19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其允许偏差应为+8mm、-5mm;主体结构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允许偏差为±5mm。

检验方法:

尺量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水泥砂浆防水层

4.2.1水泥砂浆防水层适用于地下工程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面。

不适用于受持续振动或环境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

4.2.2水泥砂浆防水层应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掺外加剂或掺合料的防水砂浆。

4.2.3水泥砂浆防水层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应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或特种水泥,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

2砂宜采用中砂,含泥量不应大于1%,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不得大于1%;

3用于拌制水泥砂浆的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4聚合物乳液的外观为均匀液体,无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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