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第十四章整体协作项目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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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十四章整体协作项目管理

第十四章整体协作项目管理

1目的

2合约管理

3生产管理

4安全环保管理

5技术质量管理

6财务管理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整体协作项目的管理,控制协作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品牌,提高社会信誉,扩大市场占有率特制订本办法。

2合约管理

2.1合同评审与签订

根据联合投标协议及市场开发部移交的资料,成本合同部会同有关部门与协作单位进行协商、谈判,起草协作工程协议书,并负责组织合同评审会议,评审通过,协作单位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后,公司与协作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成本合同部负责向公司派驻代表移交相关合同资料。

2.2协作单位的资质审查,承担公司协作工程的单位,应将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关的业绩资料报送合同部。

协作单位在协作工程实施中,应每年将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送交公司成本合同部。

2.3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履约保证金按总承包合同中的规定进行计算,协作单位在合同签定前,至少应向公司财务部交纳履约保证金总额20%至50%的现金作为担保,剩余工程履约保证金在工程施工中按月扣除。

对于协作单位愿意以其房产、土地、机械等抵押的,应按抵押的相关手续办理。

2.4质量保证金管理应按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的要求扣除或退还。

2.5管理费的上缴根据项目预付款及计量支付情况,必须按月向公司财务部缴纳。

2.6赋税、地方费用、办理履约保函费用等费用由协作单位承担。

2.7投标费用应由协作单位承担。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公司服务于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协作单位承担,如应项目业主或协作单位的要求,公司派员到工地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协作单位承担。

2.8业主总承包合同要求的特殊条款及要求应在协作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

2.9协作单位必须以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施工和对业主展开工作,按公司形象识别系统和视觉识别系统筹建生活及施工设施,对机械设备按要求统一标识。

2.10公司派驻人员权利、义务及待遇按相关条款执行。

2.11在签定协作工程合同前,协作单位须提供拟投入本合同段施工管理技术人员表及拟投入机械设备表,经公司生产管理部、技术质量部等部门审核后作为合同附件。

2.12协作工程的主材及专用材料,如钢筋、钢铰线、支座、锚具、伸缩缝等由公司统供部负责采购,项目总承包合同规定由业主供应的材料除外。

2.13协作单位应按月向公司上报生产报表、计量支付证书复印件、业主或监理下发的工地会议纪要等资料。

2.14协作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的一切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2.15协作单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公司一概不予认可且不负任何连带责任,如因此涉及到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有权要求协作单位给予赔偿。

2.16协作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禁止将中标项目转包或非法分包给第三方。

2.17协作工程完工后,公司委派代表督促协作单位必须将总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移交公司相关部门。

2.18合同签定后公司成本合同部应将协作工程合同送公司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和生产管理部备存。

2.19附录:

《协作工程合同协议样本》。

附录:

协作工程合同协议样本

编号:

LQHNGCFB-2003-001

甲方:

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第1条:

工程及工作内容

1.1……..段全部工程内容。

1.2本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为年,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第2条:

承包方式

2.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

2.2乙方就合同中所述的工程内容全方位、无条件完成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的全部内容,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并满足业主、监理及甲方的要求。

2.3投标时所发生的所有投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办理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服务于本工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4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委派到现场的管理人员,甲方按每人每月70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费用,乙方免费为甲方委派人员提供办公及住宿条件。

2.5根据业主或乙方的要求,凡甲方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及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6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部公章、财务专用章由甲方负责监管,乙方使用印章时,必须经过甲方代表的书面同意.本工程项目经理部公章仅限用于对业主、监理单位呈报资料所用,与其他单位签定的供货、分包等经济合同不得使用项目公章。

如乙方违背以上原则使用项目经理部公章时,按违约处理。

第3条:

履约担保及工程质保金

3.1履约保证金按合同价的计算,合同签订前,乙方以现金或汇票形式向甲方财务部缴纳履约保证金元,剩余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可随时扣除。

工程完工后,乙方按甲方及业主的要求办理完交工手续,上缴了竣工资料后,若无履约问题,可退还履约保证金。

3.2如果乙方违背业主招标文件及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履约不力造成甲方受到损害时,乙方应承担受损的全部金额,同时还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赔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

3.3如果乙方执行本合同不力或者发生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视情况扣罚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情况严重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4工程质保金按甲方与业主签定的总承包合同要求执行。

发生质量问题时,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第4条:

管理费

4.1甲方按乙方完成的经业主确认的计量支付产值收取%管理费。

若乙方履约能力、工程质量、进度满足业主和甲方的要求时,在工程交验竣工后获优良工程的,甲方可返还乙方%的管理费作为奖励。

4.2甲方派驻代表每月向公司成本合同部及财务部上报《协作工程管理费上缴情况月报表》,并负责每月从乙方的计量工程款中扣除应上缴的管理费,如乙方未按期缴纳,甲方按次月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4.3公司委派的财务代表,负责财务印章的管理工作,负责协作工程财务部门的帐务管理并监管协作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于协作工程项目大额款项的支付,必须由公司委派代表依据协作单位同供应商等签定的合同协议进行审批后,由公司所派财务代表代为直接支付到供应商(客户)帐上,有效避免本工程资金外流,为协作工程资金使用提供保障。

第5条:

赋税

5.1乙方承担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应缴的各种地方费用及各种赋税,并遵照有关法规完税,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5.2协作单位负责向公司派驻代表提供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等各项完税证明,否则,外驻代表有权从协作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关费用。

第6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为了维护甲方对外形象和声誉,甲方有权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进度和文明施工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当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危及或将要危及甲方的经济利益和信誉时,甲方有权接管部分或乙方承担的全部项目,直至清退乙方出场,解除协作合同,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乙方提出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上任,对于不符合条件或甲方认为不适合的人员,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更换。

6.3合同原件等资料由甲方保存,甲方负责提供本工程的合同文件(复印件)给乙方,乙方妥为管理。

6.4甲方应在业主支付工程款后,扣除乙方应上缴的管理费等各种应扣费用后,及时办理与乙方的工程结算。

6.5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安排要必须满足业主和甲方的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6.6甲方委派同志为现场代表,负责根据项目合同的要求,对乙方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负责对乙方计量结算的签证工作,负责将项目管理费等费用按月上缴公司财务部。

负责每月组织一次质量检查,并将检查记录报公司技术质量部。

6.7甲方现场代表、财务代表负责每季度对协作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评定,并将每月的监理工地例会纪要及协作单位的季度履约评价、月管理费上缴情况计算表等有关资料报送公司相关部门.

第7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本合同一经签字生效,即视为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详细、认真的察看和核查,并对以下几点内容已经查明:

a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

b水文和气象条件;

c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工艺流程、技术要求及监理程序;

d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所需做的工作范围、性质;

e安全不利因素;

f其它意外风险及资料;

还应认为,乙方已将上述因素对工程的影响在单价中予以考虑。

7.2乙方作为甲方的承包人,必须全面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的一切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在施工中承担承包人责任,即:

a应能使甲方解脱按合同规定对业主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并应保护甲方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伤害,免受损失;

b保障甲方免于承担任何由于乙方未能履行责任和义务或未尽责任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7.3乙方必须具备足够的营运资金,保证工人的日常生活费用,以及当其计量工程款不足工人工资时,按时发放职工工资。

乙方给其所聘用职工的工资必须公平、合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拖欠工人工资。

7.4乙方签订合同的履约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自始至终坚守工地,亲自指挥生产施工,离开工地时应向甲方请假,未经同意离开工地,并视为违约,违约金为每天每人1000元。

7.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禁止将中标项目转包或非法分包给第三方。

7.6乙方应按业主和甲方的要求,及时组织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进场,认真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工作。

乙方以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施工和对业主展开工作,按甲方形象识别系统和视觉识别系统筹建生活及施工设施,对机械设备按要求统一标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7.7乙方必须按甲方和业主的要求及时上报各种工程计量资料,积极配合甲方委派的现场代表开展工作,并严格执行甲方的《公司派驻代表管理办法》、《协作单位施工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7.8乙方所承担的工程若发生变更索赔,所得扣除甲方管理费后归乙方。

乙方提出的任何索赔项目,只有在业主、监理签认确定后方可计量。

若业主、监理最终不予计量支付,乙方不能向甲方要求给予确认支付。

7.9乙方负责在项目竣工后将所有竣工文件等档案资料(含音像资料)整理成册交给甲方和业主。

7.10乙方必须加强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完工后物清料净,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内材料、机械设备摆设整齐,施工便道畅通无阻。

7.11乙方必须对其现场施工人员、设备及财产的安全负责。

在施工及材料的采购、运输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残、死亡、财产损失、损害及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所有施工进场人员,必须办理人身保险及暂住证。

7.12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甲方皆不认可并不负任何连带责任,如因此涉及到甲方利益受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赔偿。

第8条:

材料供应

8.1桥梁所用的主材和专用材料(波纹管、锚具、伸缩缝、支座)由甲方提供,业主要求甲供的材料除外。

8.2甲方供应的材料必须达到质量要求,且价格合理。

第9条:

违约责任

9.1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议双方之任何一方如违背本协议而造成工程实施的中止,将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赔偿对另一方造成经济的损失。

9.2乙方在工程项目和实施过程中,一切业务活动只能以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进行,且任何情况下不得影响甲方声誉,否则,将被视为违约。

乙方在以甲方名义实施活动前,必须征得甲方现场代表的书面同意,没有甲方认可的现场代表的书面同意,甲方概不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有乙方自负。

第10条:

协议有效期

10.1本合同工期为与业主要求的总工期相同,至清帐结束止。

开工日期按业主、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10.2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至项目缺陷责任期满,清帐结束后终止失效。

第11条:

附则

11.1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愿意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1.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迎接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检查工作。

11.3、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

或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工程量清单

第页共页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

数量

合价

工作内容

附件二

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表

序号

担任职务

姓名

年龄

毕业院校

职称

工作年限

1

项目经理

2

项目总工

3

合同主管

4

质检工程师

5

生产主管

6

安全员

7

现场技术

人员

(1)

(2)

(3)

(4)

(5)

(6)

附件三

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设备名称

数量

型号

产地

能力/功率

进场时间

 

附件四

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测量、试验仪器表

序号

名称

数量

型号

产地

进场时间

 

3生产管理

3.1对于协作项目的施工生产管理,公司实行项目驻地代表委派制度。

3.2关于对公司驻派代表的管理规定

3.2.1总则

(1)为提高市场开发力度,加速向管理型企业的转变,公司在条件适宜时对技术简单型工程项目实行由协作单位整体组织施工,并设立公司派驻代表进行管理。

(2)公司派驻代表是公司派驻施工现场对协作施工工程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工程合同得以严格履行的总经理授权代表。

(3)为规范对公司派驻代表的管理,明确公司派驻代表的责、权、利,实现与协作单位的良好合作,确保协作施工工程在合同工期内安全优质地完成,维护企业信誉和利益,特制定本条例。

凡属公司派驻代表均按本条例实行管理。

3.2.2总则公司派驻代表的产生

(1)公司派驻代表在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人力资源部行文确定。

(2)公司派驻代表在项目经理部可任职,根据本人和项目特点及协作单位的情况,可在项目部任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或项目副经理等职务。

(3)公司派驻代表归口由公司生产管理部进行考勤、考核及日常管理。

(4)财务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和技术质量部选派。

生产管理部建立公司派驻代表档案,并实行跟踪管理。

3.2.3总则公司派驻代表的工作职责及内容

(1)监督工程协作单位全面履行合同条款。

①公司派驻代表是监督协作单位履行我公司与工程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和我公司与工程协作单位所签订的工程合同有效执行的授权代表。

②监督协作单位认真履行华南公司与建设单位所签订合同中规定的华南公司职责和协作单位与华南公司签订合同中规定的协作单位的职责。

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监理对本工程做出的商务和技术方面的所有指令、文件的及时受理和回复。

③协助公司各职能部门履行上述两合同中应由华南公司承担的职责。

④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公司派驻代表认为可能影响到工程的正常施工或企业形象时,应在事件发生的两个小时内电话报公司生产管理部,并在二十四时内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公司生产管理部。

(2)监督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

①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之本,公司派驻代表要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华南公司的质量管理办法及制度,切实控制好施工质量,确保交验的工程与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所规定的标准一致,力争达到优质工程的要求。

②监督协作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施工组织设计所要求及工程合同约定的测量、试验仪器,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机械到位,测量和试验仪器经技术监督部门标定,精度达到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备案。

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报备技术质量部。

③监督工程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与运作。

严禁协作单位采取损害质量的办法获取效益,制止一切有损工程质量的行为发生,如协作单位不按合同条款办事,一意孤行,公司派驻代表必须按合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抄送成本合同部及生产管理部。

④按公司内项目管理的规定监督指导协作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设立专职安全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卫生各项措施,科学组织,文明施工。

⑤监督协作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建立生产进度控制体系,编制科学的进度计划,合理安排设备,材料的供应,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3)项目印章及文件管理

①项目经理部的公章由公司刻制并行文启用。

②项目经理部的公章由公司派驻代表负责保管,派驻代表外出时由我公司财会人员保管,不得交协作单位保管。

公章的使用须严格按照公司公章使用的规定执行,使用公章须办理登记手续。

③项目公章不允许协作单位用于非业主指定的经济合同的签订。

协作单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公司皆不认可并不负任何连带责任,如因此涉及到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有权要求协作单位给予赔偿。

④文件的收发和各项资料须按ISO9001标准规范管理,与公司总部的文件往来要实现网上传送。

⑤工程完工做好交工验收工作,公司派驻代表履行完派驻职责后,应将项目经理部的全部印章以及盖章登记薄移交公司综合办公室封存。

(4)财务资金管理

①协作工程由公司委派1~2名财务人员,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和华南公司为项目所列的帐户,负责及时扣缴公司的管理费。

如公司未委派财务人员则财务专用章由公司派驻代表负责保管使用。

②派驻代表每月向公司财会管理部、生产管理部、成本合同部各提供一份中期支付证书(复印件)。

③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公司服务于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协作单位承担,例如应项目业主的要求,公司派员到工地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协作单位承担。

派驻代表要负责上述费用的落实。

④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防止协作单位将资金挪用于工程以外,导致工程施工资金不足,影响施工顺利进展。

⑤监督协作单位依法经营,及时解决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经济纠纷事件。

3.2.4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1)公司派驻代表在开工前检查协作单位在合同中提供的拟投入本合同段施工管理技术人员、机械设备、试验测量仪器是否到位,设备、仪器技术状况是否完好,是否能满足施工需要。

监督协作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禁止将中标项目转包或非法分包给第三方。

监督协作单位的合同履约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自始至终坚守工地,亲自指挥生产施工。

(2)在委派期间,公司派驻代表必须坚守工地并深入施工现场,认真阅读业主或监理的工作指令或文件,随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

(3)公司派驻代表须要求协作单位以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施工和对业主展开工作,按公司形象识别系统和视觉识别系统筹建生活及施工设施,对机械设备按公司要求统一标识。

(4)项目总承包合同规定由业主供应的材料除外,项目需用的主材及专用材料,如钢筋、钢铰线、支座、锚具、伸缩缝等原则上由公司统供部负责采购,公司派驻代表要负责主材统供制度的落实。

(5)公司派驻代表每月按要求向生产管理部报送生产报表,向安全环保部报送安全报表,向技术质量部报送工程质量报表,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公司派驻代表每季度对协作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评定,并将每月的业主或监理工地例会纪要等资料及协作单位的季度履约评价等有关资料报送成本合同部、生产管理部。

(6)工程施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严厉批评等重大事件,应在事件发生的两个小时内电话报公司生产管理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报公司生产管理部。

(7)工程完工后,派驻代表要督促协作单位向公司技术质量部移交本项目工程的交工证书(或工程质量鉴定证书)原件、竣工资料全套一份,以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方案。

3.2.5工作纪律和工资待遇

(1)公司派驻代表要认真学习并掌握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业主的招投标文件,技术规范,认真学习公司内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协助协作单位完成工程的全部施工。

(2)公司派驻代表在委任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地,特殊原因要离开工地三天以上,需向生产管理部请假并征得协作单位的同意。

否则,按公司《员工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派驻代表在委派期间不得以职务之便,以任何方式接受或索取协作单位的物品或好处,不得在协作施工工程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4)公司委派人员的医疗费用,养老保险,住房基金等统缴费用,单位交费部分由公司承担,个人交费部分在本人工资中按月扣缴。

(5)委派人员在项目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公司统一计发,费用由协作单位承担(按月收缴公司)。

计发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生产管理部及财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及个人任职情况核定,经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执行。

劳保用品,探亲假,年休假及休假期间的工资及路费按公司内同等标准由公司执行。

派驻人员月工资标准根据派驻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6)协作单位缴纳派驻人员费用的构成:

①工资;②养老保险;③医疗保险;④住房公积金;⑤通讯费。

(7)派驻代表每月工资计发按70%执行,30%作为考核保留金;其他人员每月工资计发按80%执行,20%作为考核保留金。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本年度保留金不再计发;竣工考核不合格的,全部保留金不再计发。

考核为合格以上的,项目竣工考核完毕后计发。

(8)由公司计发工资人员的范围及期限:

公司派遣履行派驻代表职责的人员(不含内部个人承包该项目施工的派驻代表及协作单位聘用我公司的人员)。

工资计发起止时间:

由聘任之日起,施工完工之日(或解聘之日)止(以公司通知日期为准)。

(9)派驻代表聘任后若因工程等原因未能及时进驻施工现场,由公司领导安排在相关部门帮忙,工资按公司职员标准计发。

(10)派驻代表负责人的电话通迅费用每月500元以内凭话费单报销。

协作单位须给派驻代表提供具备上网的设施及条件。

(11)公司每年对全公司整体分包项目进行一次评比,对获得优秀项目的派驻代表(集体)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3.2.6对公司派驻代表的工作业绩评价及考核

(1)工程竣工、协作单位与公司办理完结算后,由公司派驻代表向生产管理部提交委派期间的工作总结和业绩报告。

生产管理部根据其在委派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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