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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收,主编孙世强清华大学出版社,第十一章资源税,第一节资源税概述第二节土地增值税第三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一节资源税概述,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9月30日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资源税的特点1、征税范围较窄2、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3、实行源泉课征(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三、纳税人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一条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十三条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

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征税范围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

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七)盐,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1、黑色金属是指铁和铁的合金。

如钢、生铁、铁合金、铸铁等。

钢和生铁都是以铁为基础,以碳为主要添加元素的合金,统称为铁碳合金。

生铁是指把铁矿石放到高炉中冶炼而成的产品,主要用来炼钢和制造铸件。

把铸造生铁放在熔铁炉中熔炼,即得到铸铁(液状,含碳量大于2.11%的铁碳合金),把液状铸铁浇铸成铸件,这种铸铁叫铸铁件。

铁合金是由铁与硅、锰、铬、钛等元素组成的合金,铁合金是炼钢的原料之一,在炼钢时做钢的脱氧剂和合金元素添加剂用。

含碳量低于2.11%的铁碳合金称为钢,把炼钢用生铁放到炼钢炉内按一定工艺熔炼,即得到钢。

钢的产品有钢锭、连铸坯和直接铸成各种钢铸件等。

通常所讲的钢,一般是指轧制成各种钢材的钢。

2、有色金属又称非铁金属,指除黑色金属外的金属和合金,如铜、锡、铅、锌、铝以及黄铜、青铜、铝合金和轴承合金等。

另外在工业上还采用铬、镍、锰、钼、钴、钒、钨、钛等,这些金属主要用作合金附加物,以改善金属的性能,其中钨、钛、钼等多用以生产刀具用的硬质合金。

以上这些有色金属都称为工业用金属,此外还有贵重金属:

铂、金、银等和稀有金属,包括放射性的铀、镭等。

旧的税率表,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新的税率表,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

暂行条例核心内容是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征缴方法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

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0月24日的解释,暂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税率为5%10%,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

二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了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征资源税。

另外,考虑到国务院已批准从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矿资源税税率标准,此次条例修改,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中单列,并将国务院已批准的税率写入条例。

这次资源税条例修改对煤炭等其他资源品目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标准未作调整。

中石油每年将多交250亿元资源税,之前公司每年缴纳的资源税约40亿元。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计税依据见书165页,第四条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第九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五、减免税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或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第八条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166页,第十一条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第二节土地增值税,一、概念、特点和开征目的

(一)概念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土地增值税具有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税面比较广、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实行按次征收的特点。

(三)开征目的1开征土地增值税,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市场调控的需要。

2对土地增值课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得暴利的行为,以保护正当的房地产开发的发展。

3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二、征税对象、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国家法律、合同等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使用权利。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所谓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68页,三、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四、税率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五、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收入额的确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169页,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准许扣除的项目包括: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指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

这些成本允许按交际发生数扣除。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扣除5财务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折扣率后的价格。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但在实际工作中,分步计算比较繁琐,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

即: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七、税收优惠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末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5年以上免征,3-5年的减半征收,3年以下的按规定征收),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七条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第三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一、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对象、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74页三、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承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义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实际使用人,173页),四、税率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一)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平方米)适用税额,五、减免税(见书176页)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八)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的土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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