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金融质押业务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未来货权开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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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适用于未来货权项下开立进口信用证业务)

甲方(质权人):

住所:

负责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丙方(监管人、物流服务提供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鉴于:

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的《开立信用证协议书》或(以下简称开证协议)和编号为的《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开证协议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和货权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并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1.1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和质物的监管人,代理甲方在监管期间占有质物和权利凭证,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管质物的责任;应甲方要求,丙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的约定,办理信用证项下货物的报关报检、提货、运输、代理运输、仓储等物流事宜。

第二条信用证下的有关单据

2.1在乙方未清偿甲方为乙方开立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前,相关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正本均由甲方保管。

2.2信用证项下的货权凭证必须是清洁的全套海运或联运指示提单,并且以甲方为抬头或空白抬头,并且要在提单的“NOTIFYPARTY”(通知方)栏上加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2.3单据的交付:

丙方代甲方占有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为了通关的目的,乙方同意应甲方要求委托丙方办理相应报关报检、提货、运输、仓储等事宜。

相关单据的交付方式为:

◎乙方将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发票等报关报检所必需单据的原件交给甲方,由甲方将正本提单及上述单据一起交付丙方。

◎甲方将正本提单交付丙方,乙方将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发票等报关报检所必需单据的原件交付丙方。

甲方和乙方应在船舶到港前采取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将上述提单等单据交予丙方。

因甲方或乙方交付相关单据不及时、不全面、单据存在瑕疵、实际货物与单据记载不符等原因造成的报关报检的迟延或其他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报关报检

3.1乙方应甲方要求,委托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事宜,乙丙双方应签署《代理报关委托书》和《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代理报关委托书》和《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的格式根据当地海关等部门的要求确定。

3.2协议三方约定,若信用证项下相关单证或货物在报关报检过程中因丙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发生丢失、灭失、破损、短少等问题,丙方应承担货物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赔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3丙方应在收到甲方和/或乙方送达的提单等单据当天,以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方式直接向甲方和/或乙方出具《质押单证收取确认书》(见附件2)以确认上述单据交接事实。

3.4报关时,丙方如果发现实际货物与有关单据记载不符,应立刻通知甲方和乙方。

3.5丙方代为清关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以下简称“商检单”)、进口关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等单据直接送交给甲方。

第四条信用证项下货物和货权的出质

4.1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共同向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见附件1),将要出质的货物信息,以及甲方对于作为质物的货物的具体要求,通知丙方。

4.2代理报关完毕,丙方提货后按照《出质通知书》代甲方占有质物,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质物监管

5.1丙方提取货物后,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见附件3)。

丙方签发质物清单时,质物转移占有完成,质押生效,质物转移占有后,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丙方出具的质物清单原件中所列货物应与丙方代理报关并实际监管的货物相同,并保证质物清单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以及质物清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如果该货物是经过国家法定商检机构检验的,丙方以商检单的有关记载为准签发质物清单;如果该货物未经国家法定商检机构检验,丙方以外观、表面检查为原则,按照货物表面及有关单证上的记载为准签发质物清单。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签署的质押合同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质物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并且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及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2质物入库监管:

若质物在进口地当地直接入库,丙方应履行其监管职责,并严格按甲方指示办理质物出入库事宜。

5.3质物在途监管:

若质物需要运输到异地后入库保管,丙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办理货物的运输、代理运输、物流仓储等事宜,并在货物在途期间和入库后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甲方指示办理质物出入库事宜。

5.4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甲方指示实际控制质物签发质物清单后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在监管期间内,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监管质物。

(1)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2)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导致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的,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3)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4)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6)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货位标示图保管质物,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堆放并做出明确标示;质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

(7)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给予乙方提货。

(8)监管期间,丙方应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

(9)丙方应对相关质物按甲方要求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识。

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即使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质押标识,有关质押仍然生效。

第六条质物提取

6.1、丙方应谨慎监管质物,并严格按照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见附件4)办理质物的提取和出库手续。

《提货通知书》为甲方许可质物提取、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丙方不得允许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提取质物,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6.2、丙方按照甲方《提货通知书》给与乙方提货后应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见附件4),并送达甲方。

6.3、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

)或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

)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6.4监管期间,乙方向甲方申请签发《提货通知书》时,必须事先在甲方存入足额保证金或符合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6.5质物担保的主债权清偿完毕,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提货通知书》并提取质物。

在主债权清偿完毕后一周内乙方仍未申请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甲方将向乙方发出催告通知。

如催告通知发出后七个工作日乙方仍未办理提取质物手续,甲方有权将质物向有关机关提存。

主债权清偿完毕后直至提货时或提存前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追加质物和质权行使

7.1监管期间,根据质押合同和质押合同补充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甲、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追加出质通知书。

追加质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追加的质物,丙方应当另行出具质物清单。

7.2质物追加后,丙方对于变更后的质物继续承担监管责任。

甲方和乙方在此确认,追加和提取质物是对原质押合同的变更行为,每次追加或提取质物后,以变动后的质物的全部作为质押合同项下的质物,继续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丙方应当向甲方签发新的质押清单。

7.3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7.4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预留事项

8.1、甲、乙、丙三方签发本协议附件文件的有效印鉴式样参见附件6预留印鉴。

8.2、甲方应以特快专递方式或专人送达方式向丙方送达提单等全部往来单据,丙方预留邮寄地址和有权签收人员名单及签字样式如下:

丙方通信地址为:

邮政编码:

收件人名称:

1、签字样式:

;或

2、签字样式:

联系电话:

8.3、丙方应以特快专递方式或专人送达方式向甲方送达质物清单、报关单、商检单等全部往来单据,甲方收件地址和有权收件人员如下:

甲方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名称:

1、签字样式:

;或

2、签字样式:

联系电话:

第九条费用支付方式

9.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货运代理费等因质物仓储保管运输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因货物报关、报检产生的关税、检验费等费用由乙方在报关报检前存入丙方指定账号。

9.2、丙方签发《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中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9.3、乙方须在甲乙双方向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之前将监管费等费用共计        元存入甲方指定账户,账号:

9.4、丙方按月支取实际发生的监管费等费用;至该监管协议终止后,丙方须在三日内退还乙方预存的多余监管费。

9.5、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第十条保险

10.1丙方受乙方委托负责为承运货物办妥“进出口货物运输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金额不低于承运货物全额货价,保险第一受益人为甲方。

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质押货物监管期间,丙方受乙方委托负责为质押货物办妥“国内仓储货物财产一切险”,保险金额不低于承运货物全额货价,保险第一受益人为甲方。

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十一条声明与保证

11.1、甲乙丙三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

11.2、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协议是自愿的,是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

乙方、丙方已悉知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和条款,并清楚地认识到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律后果,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11.3、乙方保证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在订立本协议前或订立本协议后不被抵押、质押、租赁给其他人,也不存在其他影响或妨碍甲方质权的其他情况。

11.4、甲乙丙三方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协议,并为他方行使本协议权利提供必要、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11.5、甲方、乙方、丙方不得以其任何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或其与其他任何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来对抗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或者对本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应对双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对赔偿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5.4条告知丙方质物的特殊保管要求的情况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2)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3)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4)因丙方违反本协议5.3款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5)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12.2、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2)因未能及时投保或缴纳保费,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3)质物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4)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5)因乙方原因,致使质物灭失或者质权未有效设立的;

(6)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2.3、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13.1不可抗力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两方书面通知有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两方提供当地公证部门或有权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得知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后,应尽快采取合理可能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若因该方未采取合理可能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4.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14.2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时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当事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三方做出的其他约定(本条约定与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矛盾的,以其它条款为准):

第十六条协议生效

16.1、本协议于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于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丙方监管的质物提取完毕后终止。

16.2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开立信用证协议书》、质押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依法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6.3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依法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16.4、下列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附件1《出质通知书》

附件2《质押单证收取确认书》

附件3《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附件4《提货通知书(提货通知书回执)》

附件5《授权委托书》

附件6《预留印鉴》

16.5、本协议中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6.6、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签署。

各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各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各方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与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公章)

监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以上法人适用)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主要营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主要营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附件1:

出质/追加出质通知书

编号:

公司(监管人):

根据公司(出质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号的《动产质押合同》,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货物品名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产地)

数量

单位()

重量

单位()

单价

金额

信用证编号

提单编号

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司,请贵司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司签署的编号为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和/或有关单证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

出质人:

公司

(预留印章及预留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质权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预留印章及预留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根据三方约定,出质人支付上述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收费及支付方式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

公司

(预留印章及预留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质押单证收取确认书

编号:

致: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我公司同意接受公司(以下简称“出质人”)委托,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行业惯例以及编号为号《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中的有关约定,为其下列提单等凭证资料项下的货物提供报关、报验和报关后的运输、仓储等监管服务。

我单位确认下列提单等凭证资料已由贵行交接给我公司,我单位业已知晓下列提单等凭证资料及其项下的货物已质押给贵行,我单位将严格按照上述《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中的约定履行报关、保管、监管职责。

凭证名称

单证编号

货物名称

产地

规格

货物数量

公司(监管人)

(预留印章及预留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监管人签发)

编号:

致: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本公司已按照《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于年月日接收下表货物并开始履行监管责任。

本公司了解,出质人已将下表所列货物质押给贵行。

本公司业已收到贵行(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签发的编号为的《出质通知书》,本公司同意接受贵行委托并将按照贵行的指示代为监管质物。

本公司确认上述质物(详见下表)已存放于我公司拥有使用权的仓库/场地,上述质押物确已在本公司的占有、保管、监管之下。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编号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占有、保管、监管责任。

本质物清单为编号为号《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

本公司在监管期间将严格按照《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编号)的约定办理提货手续。

货物明细为: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单价

凭证号

货位号

包装

件数

标记

本《质物清单》构成对质物、质押生效的确认。

监管人签章(预留印章及预留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公司(监管人)

(预留印章及预留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提货通知书

编号:

致:

(监管人)

根据编号为号《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经审查,本行同意

 公司前来你公司办理下列货物的提货、出库手续。

请贵公司予以审核并办理以下货物的提货、出仓和出库手续为盼!

相关费用由该公司支付,提货后贵公司对所提货物的保管、监管责任自行终止。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金额

质物清单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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