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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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汇编

伙盘沟煤矿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九、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制度...............18

一、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进一步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制定伙盘沟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1、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矿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总工程师、副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和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

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上级部门协助解决的隐患。

B级:

难度较大,业务部门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

由班组、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5、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

矿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

按级别和类别每月逐级上报:

A类事故隐患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6、事故隐患的整改。

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

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7、事故隐患的管理。

由安监科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

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统一报表纳入统一管理。

  8、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隐患未整改完成的,不得生产。

 9、因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内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伙盘沟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各采掘班组、各业务部门。

二、重大事故隐患定义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以下类型隐患:

(一)通用部分

1、可能造成死亡的事故隐患。

2、可能发生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隐患;

3、可能发生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二)采煤

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或上级明令禁止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的;

2、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尚未批准或已批准尚未贯彻而开工生产的;

3、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收尾放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没有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或矿领导及安检人员未到现场的;

4、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5、锚杆支护巷道不进行拉拔试验的;

6、非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的;掘进机前有人工作停机不停电的;铲板前方、机器上面和截割臂附近有人而启动掘进机的;

7、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巷道失修严重,威胁行人和运输安全的;

8、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可能造成大面积冒顶(三棵柱以上)或支架倾斜(两组以上),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9、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2个(含2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3个(含3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10、回采工作面顶板坚硬,老塘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1、掘进锚杆巷道,锚杆托盘出现脱落或锚杆失效连续达到三根以上,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2、巷道过地质构造带、应力集中区,未及时修改支护参数或采取加固措施的;

13、掘进工作面斜巷施工,安全设施不全或不可靠的;

14、巷道贯通时,没有制定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或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定》组织贯通的;

15、煤矿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地面单位在预算中没有或不足量列支安全投入资金的;

16、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三)一通三防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采煤工作面、硐室风量达不到要求的;

2、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采用不合理的扩散风、角联通风的;未经批准的不合理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4、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5、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或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临时停风、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无排放瓦斯措施恢复通风的;

6、采掘工作面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或风流中瓦斯、一氧化碳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7、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末按规定及时封闭或封闭不严造成发火的;

8、火区封闭后,未经批准,随意启封的;

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10、矿井(或采区)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1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12、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13、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4、采区内关键通风设施无专人看管或不闭锁的;

1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末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16、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认真处理、按规定上报的;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人为删除监控计算机数据的;

17、瓦斯传感器失去作用,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数据不准或擅自放限的;

18、掘进工作面无实现三专(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两闭锁或采掘工作面瓦电、风电闭锁不起作用的;

19、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的;

20、用动力线或矿灯放炮的;放明炮和糊炮的;停风仍继续放炮作业的;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堵塞时,不制定安全措施而放炮的;

21、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超限频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22、井下作业地点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立方米,浓度达到2%以上,未采取可靠处理措施的;

23、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局部瓦斯积聚而放炮作业的;

24、矿井通风巷道严重失修,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1/2以上,影响通风安全的;

25、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供电没有分开或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专用供电线路的;

26、排放瓦斯无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27、采掘工作面、运输巷、煤仓、转载点防尘系统不完善,煤尘经常超限的;

28、井下烧焊审批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定的措施没在现场完全落实、烧焊现场没有瓦检员或救护队员监护、没有持烧焊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

29、没有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库手续、现场爆破材料乱扔乱放或爆炸材料不按时退库,造成爆破材料丢失的。

(四)机电运输

1、矿井、采区供电线路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或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主要通风机、主水泵、主提升设备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2、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在同一采掘工作面出现两处以上失爆的;

2、皮带输送机的打滑、跑偏、满仓、撕裂、急停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虽有安全保护装置但动作不可靠、失效,未及时解决的;

3、供电系统整定与计算无资料,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动作不可靠,开关操作机构动作不灵活的;

4、乳化液泵站距离和压力不符合规定的;

5、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拆掉过流或无压释放器不用、短接电机综合保护器的;

13、溜子机头机尾没有打设可靠戗压柱的;

1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矿井防治水

1、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煤或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在距贯通点30米(煤巷)或20米(岩巷)前,未停止施工,进行排干积水、清理淤泥或探清水文地质情况的;

2、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采空区内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未采取有效措施就盲目进行采掘施工的;

3、未经批准,擅自在各类防水煤柱内进行任何采掘施工的。

4、未按照已批准的探放水钻孔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或有关规定进行探放水设计的;

5、在采掘施工过程中,防、排水措施不落实或管理不到位的;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带水压开采”的采掘工作面,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7、导水断层、陷落柱及其它地质构造,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探查并留设防水煤柱或煤柱尺寸不够的;

8、井巷、钻孔揭露含水层、积水区、导水的地质构造,预计涌水量大于所在区域排水能力,而未提前采取措施的。

(六)矿建、土建工程

1、工程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盲目开工的;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3、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4、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5、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和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7、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栏、标志、消防通道及有关安全设施的;

8、施工设备无保护设施、带病运转、供电线路不合格、电机外壳不接地的;

9、压力容器安全装置不完善,违章使用的;

10、施工场地无防灭火制度或制度不落实的;

11、起重机械及辅助起重工具技术参数不标明,安全装置不完善仍在继续使用的。

(七)安装工程

1、工程无设计文件或审批手续不全,盲目开工的;

2、施工所用绞车及其它设备开工前未经检修,带病运转的;

3、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不良,文明生产差,威胁施工人员安全的;

4、高空作业防坠、防滑安全措施不完善的;

5、施工设备安全设施不完善,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

(八)地面

1、“雨季三防”措施不落实。

排洪沟淤塞,排洪不畅,防滑坡构筑物起不到应有作用的;

2、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没有进行年度鉴定,安全装置不完善,违章使用的;

3、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不按期修定的;

4、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使用或高空作业没有防护设施和措施的;

5、重点防火单位(地点)不制定安全措施而进行动火作业的;

6、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而发生的重复隐患;

7、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辱骂、殴打安全管理人员的;

8、带电检修设备的;带电搬迁设备的;停电作业不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的;

9、车间游离煤尘浓度大于4mg/m3或地面积尘超过2mm,没有采取措施的;

10、原煤堆场发生自燃发火的;

11、原煤堆场受煤口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意义和目的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使各级管理人员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对重大事故隐患做到心中有数,促进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便于监督检查,促使各单位安全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

分管领导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部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具体负责部门。

矿长对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全面负责,副矿长、总工程师各分管副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各区队、班组负责工作场所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安全部门(安全生产专职人员)是本单位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征集具体负责部门。

 

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一)各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分级排查整改、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二)班组、区队必须坚持每班对现场进行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并排查整改到每个作业岗位、每台设备。

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产(停运)进行整改处理,对当班整改不了的,要报上一级业务部门,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落实整改。

(三)各部门必须坚持每日对作业地点和岗位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整改,汇总、分析班组、区队上报的隐患信息,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和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及跟踪复查。

(五)各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召开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分析会,掌握分管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及整改情况,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督促和检查。

(六)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每月组织召开本单位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分析会,掌握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平衡解决整改隐患所需的人、财、物,落实整改负责人,确定上报的隐患内容。

 

六、重大事故隐患的上报

(一)班组、区队每天将重大隐患排查结果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各部门每旬将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和安全科(安全生产专职人员)。

(三)安全科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单位的重大隐患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矿领导上报。

(四)对解决不了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随时上报。

(五)矿安全科每月上报的重大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分析整理一次,对需要矿决策解决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及时上报矿领导审批。

对需要上级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请示上报上级部门。

(六)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书面报告矿领导,报告的内容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治理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措施和方案。

 

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一)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执行“四签字”、“五落实”制度,即:

隐患班组、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安全生产专职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在隐患通知单上签字。

“五落实”即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人落实。

(二)重大隐患排查整改记录、验收记录、有关会议纪要等资料要实事求是,原始记录要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

(三)安全科(安全生产专职人员)要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跟踪检查工作。

隐患整改后,由安全科(安全生产专职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验收单,执行事故隐患消号制度。

(四)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得到整改之前,每月均要上报矿安全科。

 

八、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考核

(一)矿安全科每月将对上报的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报表统计分析,对排查治理不认真发生事故或本单位未查出而由上级单位查出的重大隐患,将在年底安全综合考评中予以处罚。

(二)对按本规定应界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问题,本单位未在重大事故隐患分析排查整改中发现或登记上报,被矿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将责令现场停产整顿、并组织分析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存在或未上报的原因、层层追究主管领导或责任者的责任。

对年度内连续出现两次因重大事故隐患分析排查治理、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将给予黄牌警告。

对在黄牌警告期间,矿又再次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存在或未上报的,将建议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或解聘处理。

(三)对威胁矿井安全和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矿在安全检查中一经发现,除执行上述处罚外,还要对责任单位按照重大未遂事故同等考核。

同时,追究主管领导和安全第一责任者的领导责任,通报。

九、各班组、科室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安全科审查后执行。

 

九、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闭环制度

1、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各业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和现场安全检查等排查出的隐患按要求进行分类(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登记建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跟踪落实处理。

2、由安全矿长牵头,安监科负责明确重大隐患整改的时限、责任人及验收人,并监管落实。

3、安监科对安全隐患整改要落实专人现场监管隐患整改情况,并填写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台帐。

4、对隐患整改已完成,需销号的重大安全隐患,由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进行验收,安监科将验收记录存档。

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安监科组织验收和销号处理,并将整改验收情况记录在案。

5、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人员要按照“五定”(定标准、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原则,认真填写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签字确认。

6、矿安委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召开专项整改会议,制定措施,落实专人进行整改,对隐患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将会议精神如实记录。

7、安监科要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示台,向广大职工公示存在的安全隐患、监控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8、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内容包括检查人、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隐患的等级、紧急程度、整改时限和处理措施等。

9、安监科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因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部门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10、对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所提出的问题,由矿安委会召开专题隐患整改会议,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人及监管人,按整改时限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完成10日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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